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印發《深化醫藥衛生體制改革2024年重點工作任務》的通知
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印發《深化醫藥衛生體制改革2024年重點工作任務》的通知 國辦發〔2024〕29號 2024年6月3日 發布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辦公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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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
《深化醫藥衛生體制改革2024年重點工作任務》已經國務院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認真組織實施。
國務院辦公廳
2024年6月3日
(本文有刪減)
2024年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75周年,是實現「十四五」規劃目標任務的關鍵一年。深化醫藥衛生體制改革要堅持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全面貫徹落實黨的二十大精神和黨中央、國務院決策部署,聚焦醫保、醫療、醫藥協同發展和治理,推動衛生健康事業高質量發展,提高人民群眾獲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一、加強醫改組織領導
(一)加強醫改工作統籌協調。推動地方各級政府進一步落實全面深化醫改責任,鞏固完善改革推進工作機制,及時研究解決改革中的重大問題。探索建立醫保、醫療、醫藥統一高效的政策協同、信息聯通、監管聯動機制。加強醫改監測,及時總結推廣地方醫改經驗做法。
二、深入推廣三明醫改經驗
(二)因地制宜學習推廣三明醫改經驗。各地要按照「騰空間、調結構、保銜接」的路徑,結合實際加大探索,推進改革整體聯動,促進服務上下協同,深化以公益性為導向的公立醫院改革,推動以治病為中心轉向以人民健康為中心。支持指導三明醫改向縱深推進。
(三)推進藥品和醫用耗材集中帶量採購提質擴面。開展新批次國家組織藥品和醫用耗材集中帶量採購(以下簡稱集采),對協議期滿批次及時開展接續工作。2024年各省份至少開展一批省級(含省際聯盟)藥品和醫用耗材集采,實現國家和省級集採藥品數合計達到500個、醫用耗材集采接續推進的目標。進一步加強集采執行工作,落實集采醫保資金結餘留用政策,完善激勵約束機制,促進醫療機構如實填報採購量併合理優先使用中選產品。加強集采中選藥品和醫用耗材質量監管。完善提升醫藥集采平台功能,加強網上採購監督,提高藥品和醫用耗材網采率。
(四)深化醫療服務價格改革。指導內蒙古、浙江、四川等3個試點省份開展深化醫療服務價格改革全省(區)試點,指導唐山、蘇州、廈門、贛州、樂山等5個試點城市進一步探索建立醫療服務價格新機制。推進醫療服務價格動態調整工作,經評估符合調價條件的地區及時完成調價。
(五)深化醫保支付方式改革。2024年,所有統籌地區開展按疾病診斷相關分組(DRG)付費或按病種分值(DIP)付費改革,合理確定支付標準並建立動態調整機制。對緊密型醫療聯合體實行醫保總額付費,完善總額測算、結餘留用和合理超支分擔機制。開展中醫優勢病種付費試點。研究對創新藥和先進醫療技術應用給予在DRG/DIP付費中除外支付等政策傾斜。
(六)深化公立醫院薪酬制度改革。研究制定關於醫療服務收入內涵與薪酬制度銜接的辦法。注重醫務人員穩定收入和有效激勵,進一步發揮薪酬制度的保障功能。加強對醫院內部分配的指導監督,嚴禁向科室和醫務人員下達創收指標,醫務人員薪酬不得與藥品、衛生材料、檢查、化驗等業務收入掛鉤。進一步落實基層醫療衛生機構工資政策。
三、進一步完善醫療衛生服務體系
(七)提高公共衛生服務能力。推進傳染病監測預警與應急指揮能力建設。推進國家緊急醫學救援基地、國家重大傳染病防治基地等重點項目建設。基本公共衛生服務經費人均財政補助標準提高5元。推進基層多病共防、多病共管和醫防融合服務,開展傳染病防控醫防協同、醫防融合創新試點。推進醫療機構疾控監督員制度試點。開展探索賦予公共衛生醫師處方權試點。
(八)加強基層醫療衛生服務能力建設。改善基層醫療衛生機構基礎設施條件,推廣智慧醫療輔助信息系統。加強中心衛生院建設。組織二、三級醫院通過人員下沉、遠程醫療、培訓、巡回醫療等方式提高基層能力。研究推進基層醫療衛生機構績效評估工作。組織開展基層衛生健康綜合試驗區績效評估,完善動態調整機制。
(九)有序推進國家醫學中心、國家區域醫療中心設置建設。根據規劃合理設置國家醫學中心和國家區域醫療中心(以下稱雙中心)。推進雙中心建設項目實施。研究制定關於國家區域醫療中心建設的指導意見。以落實功能定位、發揮引領帶動作用為重點,健全雙中心管理體制、運行機制和跟蹤評價機制。
(十)深化緊密型醫療聯合體改革。深入推進緊密型城市醫療集團建設試點,探索完善相應的管理體制和運行機制。以省份為單位全面推開緊密型縣域醫共體建設。加強縣級醫院能力建設。鼓勵有條件的縣級中醫醫院牽頭組建緊密型縣域醫共體。開展緊密型城市醫療集團績效考核和緊密型縣域醫共體建設成效監測工作。支持國有企業辦醫療機構、軍隊醫院參與各種形式的醫療聯合體。
(十一)推進中醫藥傳承創新發展。推進國家中醫藥傳承創新中心、中西醫協同「旗艦」醫院等建設。支持中藥工業龍頭企業全產業鏈布局,加快中藥全產業鏈追溯體系建設。
(十二)提升衛生健康人才能力。制定關於深化醫教協同加快臨床醫學人才培養改革的意見。健全醫教協同機制,推動落實以需定招要求,合理確定招生規模和結構。對住院醫師規範化培訓基地實行分類指導、分類管理,健全動態管理機制。規範和加強繼續醫學教育管理。實施醫學高層次人才計劃。實施卓越中醫藥師資培訓計劃。為中西部鄉鎮衛生院招收8000名左右農村訂單定向免費本科醫學生。繼續實施大學生鄉村醫生專項計劃,落實2020年以來按規定進入村衛生室的大學生村醫納入鄉鎮衛生院編制管理政策。進一步提高鄉村醫生隊伍中執業(助理)醫師占比。開展全國醫養結合人才能力提升培訓項目。
(十三)開展優質高效醫療衛生服務體系改革試點。指導部分城市開展試點,探索以上下聯動為重點,以人才和信息化為支撐,深化拓展體制機制改革,率先建設優質高效整合型醫療衛生服務體系。
四、推動公立醫院高質量發展
(十四)推動各級各類公立醫院高質量發展。落實公立醫院黨委領導下的院長負責制,堅持公益性,擴大普惠性,提高可及性。深入實施公立醫院高質量發展促進行動和公立醫院績效考核。推進高水平醫院提升臨床研究和成果轉化能力試點。推進以業財融合為重點的公立醫院運營管理。加強公立醫院債務風險管控,指導推動各地有序分類化解公立醫院長期債務。制定關於加強護士隊伍建設優化護理服務的指導性文件,擴大專業護理人才招用規模,保障護理人員待遇,合理調整提高護理服務價格,提升患者護理服務體驗。制定關於醫院病房改造提升的指導性文件,推進醫院病房適老化、便利化改造。制定規範發展特需醫療服務的政策,滿足群眾多樣化醫療服務需求。制定醫療機構檢查檢驗結果互認工作指導規則。加強公立醫院改革與高質量發展項目管理,新增一批項目城市。加強統籌規劃和規範管理,強化支持保障,促進國有企業辦醫療機構高質量發展。
五、促進完善多層次醫療保障體系
(十五)健全基本醫療保障制度。健全基本醫保籌資和待遇調整機制,居民醫保人均財政補助標準提高30元。推進基本醫保省級統籌。制定村衛生室納入醫保定點管理的政策。指導地方按規定落實分類資助參加基本醫保的政策,推動做到應保盡保。建立基本醫療保險基金風險預警機制。加強職工醫保門診共濟保障機制建設。有條件的地方可探索參加職工醫保的靈活就業人員同步參加生育保險。
(十六)發展商業健康保險。制定關於規範城市定製型商業醫療保險的指導性文件。推動商業健康保險產品擴大創新藥支付範圍。選擇部分地區開展試點,探索推進商業健康保險就醫費用線上快速結算。
六、深化藥品領域改革創新
(十七)完善藥品使用和管理。推動國家基本藥物目錄與國家醫保藥品目錄、藥品集采、仿製藥質量與療效一致性評價協同銜接,適時優化調整國家基本藥物目錄。研究制定關於建立基層醫療衛生機構藥品聯動管理機制的政策文件。加大創新藥臨床綜合評價力度,促進新藥加快合理應用。
(十八)深化藥品審評審批制度改革。制定關於全鏈條支持創新藥發展的指導性文件。加快創新藥、罕見病治療藥品、臨床急需藥品等以及創新醫療器械、疫情防控藥械審評審批。制定發布第五批鼓勵研發申報兒童藥品清單和第四批鼓勵仿製藥品目錄。健全中藥審評證據體系,加快古代經典名方中藥複方製劑審評審批,促進醫療機構中藥製劑向新藥轉化。支持符合要求的醫療機構製劑在國家區域醫療中心輸出醫院和項目醫院間調劑使用。
(十九)完善藥品供應保障機制。建設現代藥品流通體系,提升藥品供應保障能力。完善短缺藥品保供穩價報告機制和分級應對管理措施。推進易短缺藥品生產儲備、停產報告、價格異常、流通庫存等信息監測預警和共享共用。完善藥品使用監測工作機制。研究完善兒童用藥供應保障工作機制。全面實施第三類醫療器械(含體外診斷試劑)唯一標識。
七、統籌推進其他重點改革
(二十)推進數字化賦能醫改。深入開展全國醫療衛生機構信息互通共享攻堅行動。推動健康醫療領域公共數據資源開發利用。推進醫療服務事項「掌上辦」、「網上辦」。整合醫療醫藥數據要素資源,圍繞創新藥等重點領域建設成果轉化交易服務平台。
(二十一)深入推進「一老一小」相關改革。進一步推進嬰幼兒照護服務體系建設,發展普惠托育服務。在醫療機構推廣老年健康綜合評估技術。深入推進醫養結合,開展社區醫養結合能力提升行動。
(二十二)加強醫藥衛生領域綜合監管。紮實做好全國醫藥領域腐敗問題集中整治工作,深化體制機制改革,加強廉政建設,持續推進全鏈條全要素全覆蓋治理。開展高費用和異常費用病例核查工作。探索運用穿透式監管,改進監管效果。研究出台醫藥企業防範商業賄賂合規指引。完善醫保基金飛行檢查工作機制,建立「回頭看」機制。制定促進和規範民營醫院發展的政策。
本作品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譯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在中國大陸和其他地區屬於公有領域。
註:中文維基文庫社群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演講,不總是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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