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印發中國人民銀行和國家外匯管理局職能配置、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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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印發中國人民銀行和國家外匯管理局職能配置、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方案的通知
國辦發〔1994〕32號
1994年2月25日
發布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辦公廳

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印發

中國人民銀行和國家外匯管理局

職能配置、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方案的通知

國辦發〔1994)〕32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

中國人民銀行和國家外匯管理局職能配置、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方案,經中央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審核,已經國務院批准,現予印發。

國務院辦公廳        

一九九四年二月二十五日     

中國人民銀行職能配置、

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方案

根據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批准的國務院機構改革方案,保留中國人民銀行(以下簡稱人民銀行)。人民銀行要按照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要求,繼續深化金融體制改革,大力強化金融宏觀調控職能,建立在國務院領導下獨立執行貨幣政策的中央銀行調控體系,使人民銀行成為真正的中央銀行。

一、職能轉變

需要強化的職能:將貨幣政策的制訂和操作主要集中在人民銀行;加強調查研究、統計分析和各種數據的監測反饋工作,建立並完善調查統計體系和貨幣政策預警系統;將原來的金融管理部門按行業分解為銀行業、信託業、保險業等,加強對金融業的分業管理;加強金融立法和稽核監督檢查工作;強化對外資金融機構和中國駐海外金融機構的管理和監督;建立和完善支付結算系統;加強金融職工隊伍尤其是各級領導幹部隊伍建設,強化對各類金融從業人員的規範管理。

需要轉變和弱化的職能:從主要依靠信貸規模管理,逐步轉變為運用存款準備金率、中央銀行貸款利率和公開市場業務等手段,調控貨幣供應量,保持幣值穩定;不再辦理對非金融機構的經營性業務,逐步將目前人民銀行管理的專項貸款業務移交給即將成立的政策性銀行管理,將黃金配售指標管理逐步改由黃金市場進行調節;將部分後勤服務職能從行政機構中分離出去,成立機關服務中心。

二、主要職責

人民銀行是國務院領導下獨立執行貨幣政策的中央銀行。主要職責是:

(一)制訂貨幣政策、信貸利率政策、匯率政策和儲蓄政策,編制信貸計劃,運用貨幣政策和法律、行政手段,保證各項金融政策的實施,保持貨幣穩定,維護金融安全有效地運行。

(二)制訂基本金融法規、條例和有關金融業務規章制度,經批准後負責組織實施。

(三)對全社會的信貸活動進行調查、統計、分析預測,對全社會的信用總量和結構進行調節。負責對社會公布金融信息。

(四)審批、協調、稽核、監督各類金融機構和保險機構等;制訂其設立、變更和終止的標準,制定和審核其金融業務的基本規章制度,核准金融機構的業務範圍,頒發經營業務許可證;審批和歸口管理證券機構,參與審批中央企業債券,審批並組織發行金融債券等。

(五)負責人民幣的印製、發行、管理,調節貨幣流通。

(六)負責國家外匯、金銀儲備的管理和監督;負責監測、登記、統計全國的對外負債,按照國家計劃協調、審批我國對外借用商業貸款和向國外發行債券;調節國際收支。

(七)監督管理資金市場、拆借市場、黃金市場、有關票據市場和保險市場等。制定金融市場管理規則,保證市場正常運行,實行公開市場業務操作。

(八)經理國庫。編制國庫會計報表、監督國庫收支,代理政府債券的發行和還本付息。

(九)領導和管理金融機構之間的資金清算,建立和健全全國金融系統的清算體系。領導和管理金融科技工作。

(十)管理人民銀行系統的人事、勞動工資和教育培訓工作等。

(十一)根據國務院授權,代表政府從事有關國際金融活動。

(十二)承辦國務院交辦的其他事項。

根據國務院規定,管理國家外匯管理局。

三、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人民銀行設18個職能司和機關黨委。

(一)辦公廳

組織行長辦公會議和各類全國性行務會議,協調各司之間的工作,負責公文審核、文電處理、群眾來信、檔案管理、保衛、保密、業務宣傳和新聞發布等工作,負責機關財務、房產等行政管理工作。

(二)計劃資金司

擬定人民幣、外匯中長期綜合信貸計劃和金融行業發展規劃,編制年度綜合信貸計劃並對執行情況進行檢查,擬定和執行中央銀行貸款計劃,監督、控制全社會的信貸規模和貨幣供應量,擬定利率政策,制訂信貸資金管理辦法,對金融機構的資產質量進行分析和檢查。

(三)政策研究室

對經濟、社會、金融等重大政策問題進行綜合研究,圍繞金融工作的重大問題開展調查研究,組織研究和起草行領導指定的重要文件和報告,擬定金融體制改革規劃,組織、協調金融改革試點和推廣工作,就有關方面的改革提出意見。

(四)條法司

擬定金融法律、法規草案,對國家立法機關和有關部門擬定的有關法律、法規、規章草案中涉及金融業務的問題提出意見;按照授權範圍承辦金融法律、法規、規章的立法解釋,開展金融法律諮詢服務,負責行政複議和行政應訴工作,組織金融法制教育和宣傳。

(五)調查統計司

負責金融活動的統計和宏觀經濟活動的分析、預測工作,就規定的專題作抽樣調查,提出調查報告,負責指導金融系統的統計信息工作。

(六)銀行司

審核各類銀行(含信用社)的機構設置和業務範圍,協調各銀行之間的業務關係;擬定相應的制度和管理辦法,對各銀行的資產質量、資產流動性、資本充足率和經營管理情況進行檢查,規範其業務行為;對全國的儲蓄業務進行宏觀管理。

(七)保險司

審核各類保險公司的機構設置和業務範圍,協調各保險機構之間的業務關係,擬定統一的核算制度、業務規章和管理辦法,對各類保險機構經營業務情況進行檢查並提出處理意見。

(八)非銀行金融機構司

負責審核全國各類信託投資公司、財務公司、租賃公司、基金會和典當業等非銀行金融機構的設立、撤併和業務範圍,協調各類機構之間的業務關係,擬定統一的制度和辦法,對各類機構的資產質量、資產流動性、資本充足率和經營管理情況進行檢查並提出處理意見。

(九)金融市場管理司

審核、監督、稽核證券機構,擬定有關金融市場制度和辦法,監督管理全國資金市場、拆借市場、有關票據市場和商業性保險市場等,參與管理黃金市場,參與審批中央企業債券,審核並組織發行金融債券。

(十)稽核監督局

擬定金融稽核工作條例、規則、制度和辦法,稽核各專業銀行、商業銀行、外資與合資金融機構和其他全國性金融機構的業務活動和財務收支,對人民銀行各業務部門依法管理金融業的情況進行監督,組織、領導人民銀行系統的稽核工作,對各業務司糾正違規處罰進行複議。

(十一)支付與科技司

管理金融科技工作,負責編制金融科技發展規劃和制訂金融科技政策、標準及管理辦法,負責金融系統科技攻關項目及人民銀行重大項目的規劃和技術管理,負責組織現代化支付結算手段的推廣和應用,組織人民銀行電子化和辦公自動化的建設和運行。

(十二)國際司

負責人民銀行與國際金融組織和各國中央銀行的官方聯繫和業務往來,負責外事接待、智力引進和開發等工作。

(十三)外資金融機構管理司

研究外資銀行管理體制,擬定有關管理辦法,對外國金融機構在境內設立獨資和合資的代表機構、業務機構依法進行審核和監管;負責中國駐外金融機構的審核和監管。

(十四)貨幣金銀司

擬定有關貨幣發行和金銀管理的辦法;安排現鈔和輔幣的生產、保管、儲運、更新、庫款安全、銷毀,保證全國的現金供應;管理全國的金銀收購、配售、庫存和國家黃金儲備,管理金銀開發基金,管理全國黃金市場。

(十五)會計司

根據國家的財務會計制度,擬定全國金融業統一的會計制度、辦法和細則;制定支付結算和聯行清算的制度和辦法,組織、協調支付結算和聯行清算工作;負責管理人民銀行財務工作;編制人民銀行基本建設計劃並負責監督檢查;管理人民銀行系統基建財務工作,審查決算和匯總統計報表。

(十六)國庫司

辦理國家金庫業務,對省級庫及所屬支庫實行業務領導和管理,代理國家債券發行和還本付息工作,監督和維護國庫資金的安全和完整。

(十七)人事司

擬定人民銀行系統的人事、勞動工資和養老保險辦法並組織實施,管理本系統的機構編制,按幹部管理權限負責本系統的幹部管理工作;管理人民銀行外派人員;負責金融系統有關的人事、編制工作。

(十八)教育司

擬定人民銀行系統的教育、崗位職務培訓規劃並組織實施;對行屬本科、專科院校和幹部院校進行宏觀管理,擬定指導性教學計劃和教學大綱,制訂行屬院校招生與分配計劃;歸口領導、協調金融系統的教育工作。

(十九)機關黨委

負責人民銀行機關和在京直屬單位的黨群工作。

保留思想政治工作辦公室,負責人民銀行系統的思想政治工作和精神文明建設。

四、人員編制和領導職數

人民銀行機關行政編制為910人。其中,行長1名,副行長4名,因行長由國務院領導同志兼任,1名副行長兼任外匯管理局局長,可以多配2名副行長,對現已超配的1名副行長,可作為過渡,調離或退下來後不再增補;正副司局長66名(含行長助理2名、機關黨委專職副書記2名、紀委專職書記1名、思想政治工作辦公室正副主任2名;辦公廳、計劃資金司、調查統計司、稽核監督局、人事司因工作任務較重,各增設1名副職)。

保留參事室(事業編制14人,其中正副主任2名),主要負責統戰和金融諮詢工作等。

紀檢、監察等派駐機構、駐外機構和後勤、老幹部服務機構及編制,按有關規定另行核定。

國家外匯管理局職能配置、

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方案

根據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批准的國務院機構改革方案和《國務院關於部委管理的國家局設置及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發〔1993〕26號),國家外匯管理局為中國人民銀行管理的國家局(副部級)。按照「精簡、統一、效能」的原則,確定國家外匯管理局的機構設置。

一、職能轉變

適應外匯管理體制改革的需要,外匯管理部門的職能要從以直接管理為主向以間接管理為主轉變,管理的重點是制訂政策、法規和加強監督檢查。減少原有對企業外匯收支活動的直接控制和具體審批等工作,加強對外匯指定銀行、外匯市場、收付匯核銷、外匯投資、外債和外匯儲備等方面的監督管理,充分發揮匯率等經濟手段對外匯收支活動的調節作用,強化統計、分析、預測、調研等宏觀管理職能。

二、主要職責

國家外匯管理局是行使國家外匯管理職能的機構。主要職責是:

(一)會同有關部門擬定國家外匯管理的方針、政策、法規和相應的實施細則並組織實施,研究提出我國外匯管理體制改革的方案,檢查處理違反國家外匯管理法規的案件。

(二)參與編制國家外匯收支計劃、利用外資計劃,編制地方非貿易外匯收支計劃並監督執行,統計全國外匯收支,擬定國際收支統計申報制度並組織實施,負責編制國際收支平衡表。

(三)擬定國家外匯儲備政策和經營原則,集中管理國家外匯儲備和抵押外匯。

(四)擬定人民幣匯率政策,公布、調整人民幣的匯率,擬定各種貨幣對美元的統一折算率,監管匯率和外匯同業拆借利率。

(五)按國務院有關分工的規定會同有關部門擬定貿易、非貿易外匯管理辦法並監督執行,對收匯、結匯、付匯、台帳、外幣兌換進行監督、檢查、統計,制訂境內機構現匯帳戶管理辦法並審批現匯帳戶。

(六)擬定全國對外負債的登記、統計、監測管理辦法並組織實施,對外債的使用進行監督檢查,根據國家計劃監督審查在境內外發行外幣有價證券和借用國際商業貸款的金融條件及外匯擔保,管理短期外債。

(七)從外匯平衡角度參與有關部門審批外商投資項目的工作,負責對外商投資企業和人員、外國駐華機構和人員的外匯管理,負責境外投資的外匯管理。

(八)負責金融機構經營外匯業務的審批,對其經營活動進行監督檢查。

(九)擬定外匯市場的管理政策和辦法並監督執行;按照國家宏觀調控目標,調節供求,平抑匯價。

(十)參與有關國際金融活動。

(十一)承辦國務院和中國人民銀行交辦的其他事項。

三、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國家外匯管理局設6個職能司(室)和機關黨委。

(一)辦公室

負責文電處理、會議組織、機要通信、檔案管理、群眾來信來訪、保衛保密工作及有關外事活動的事務性工作,管理機關後勤行政事務;按照管理權限,負責人事、勞動工資、外派人員和教育培訓工作。

(二)政策法規司

研究提出外匯管理體制改革方案,擬定外匯管理的方針、政策、法規,負責審查有關管理辦法和實施細則,宣傳國家外匯管理方針、政策和法規;承辦領導交辦的調研和重要文件的起草工作;提供國內外的外匯管理信息和資料。

(三)國際收支司

參與編制國家外匯收支計劃、利用外資計劃,編制地方非貿易外匯計劃並監督執行;會同有關部門擬定出口收匯核銷和進口付匯核銷管理辦法並組織實施,負責出口收匯和進口付匯核銷的匯總和監管;制訂外匯收支統計制度,統計全國外匯收支;制訂國際收支統計申報制度並組織實施,編制國際收支平衡表並進行分析預測。

(四)管理檢查司

按國務院有關分工的規定會同有關部門擬定貿易、非貿易外匯管理辦法並監督執行;負責境內居民、非居民、外國駐華機構和人員以及境外企業的外匯管理;會同有關部門擬定收匯、結匯、付匯、外幣兌換、現匯帳戶管理辦法並監督檢查,審批現匯帳戶;擬定境內金融機構的外匯管理辦法,審批銀行和非銀行金融機構經營外匯業務的範圍,核發《經營外匯業務許可證》,並對其外匯資產、負債和經營活動進行監督檢查;擬定違反外匯管理規定的處罰辦法,並處理違法案件。

(五)外資司

擬定全國對外負債的登記、統計、監測管理辦法並組織實施,對外債使用進行監督檢查,分析、預測對外負債形勢;監督審查在境內外發行外幣有價證券和借用國際商業貸款的期限、利率、幣種等金融條件及外匯擔保,管理短期外債;從外匯平衡的角度參與有關部門審批外商投資企業的工作,負責外商投資企業和人員的外匯管理;擬定境外投資的外匯管理辦法,審查境外投資的外匯風險和資金來源,審查和監督境外投資的資金匯出和回收以及利潤匯回情況。

(六)外匯儲備司

擬定人民幣匯率政策,負責公布、調整人民幣匯率的工作,擬定各種貨幣對美元的統一折算率,監管匯率和外匯同業拆借利率;擬定外匯市場管理政策和辦法並監督執行,按照國家宏觀調控目標,調節供求,平抑匯價;擬定國家外匯儲備政策和經營原則,集中管理國家外匯儲備和抵押外匯;研究、擬定防範外匯風險的措施,監督檢查委託經營儲備資產的情況。

(七)機關黨委

負責局機關和在京直屬單位的黨群工作。

四、人員編制和領導職數

國家外匯管理局機關行政編制為200名。其中,局長1名,副局長4名;正副司長職數為19名(含機關黨委專職副書記1名)。

紀檢、監察、審計等派駐機構和後勤、老幹部服務機構及編制,按有關規定另行核定。

本作品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譯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在中國大陸和其他地區屬於公有領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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