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印發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職能配置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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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印發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職能配置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定的通知
國辦發〔1999〕21號
1999年3月4日
發布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辦公廳

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印發

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

職能配置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定的通知

國辦發〔1999〕21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

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職能配置、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定》經國務院批准,現予印發。

國務院辦公廳             

一九九九年三月四日          

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

職能配置、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定

根據《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深化金融改革,整頓金融秩序,防範金融風險的通知》(中發〔1997〕19號)和《國務院關於成立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的通知》(國發〔1998〕37號),設置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為國務院直屬事業單位。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是全國商業保險的主管部門,根據國務院授權履行行政管理職能,依照法律、法規統一監督管理全國保險市場。

一、劃入的職能

將中國人民銀行履行的保險監管職能,交給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

二、主要職責

(一)研究和擬定保險業的方針政策、發展戰略和行業規劃;起草保險業的法律、法規;制定保險業的規章。

(二)依法對全國保險市場實行集中統一的監督管理,對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的派出機構實行垂直領導。

(三)審批保險公司及其分支機構、中外合資保險公司、境外保險機構代表處的設立;審批保險代理人、保險經紀人、保險公估行等保險中介機構的設立;審批境內保險機構在境外設立機構;審批境內非保險機構在境外設立保險機構;審批保險機構的合併、分立、變更、接管、解散和指定接受;參與、組織保險公司和保險中介機構的破產、清算。

(四)審查、認定各類保險機構高級管理人員的任職資格;制定保險從業人員的基本資格標準。

(五)制定主要保險險種的基本條款和費率,對保險公司上報的其他保險條款和費率審核備案。

(六)按照國家統一規定的財務、會計制度,擬定商業保險公司的財務會計實施管理辦法並組織實施和監督;依法監管保險公司的償付能力和經營狀況;負責保險保障基金和保證金的管理。

(七)會同有關部門研究起草保險資金運用政策,制定有關規章制度,依法對保險公司的資金運用進行監管。

(八)依法對保險機構及其從業人員的違法、違規行為以及非保險機構經營或變相經營保險業務進行調查、處罰。

(九)依法監管再保險業務。

(十)依法對境內保險及非保險機構在境外設立的保險機構進行監管。

(十一)建立保險風險評價、預警和監控體系,跟蹤分析、監測、預測保險市場運行態勢,負責保險統計,發布保險信息。

(十二)會同有關部門審核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審計師事務所及其他評估、鑑定、諮詢機構從事與保險相關業務的資格,監管其有關業務活動。

(十三)集中統一管理保險行業的對外交往和國際合作事務。

(十四)受理有關保險業的信訪和投訴。

(十五)歸口管理保險行業協會和保險學會等行業社團組織。

(十六)承辦國務院交辦的其他事項。

三、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設8個職能部門:

(一)辦公室

草擬機關內部辦公規章制度;協助會領導組織機關日常辦公;負責公文處理工作;負責新聞宣傳工作,統一管理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對外信息發布,編發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公告、信息刊物、保險行業年鑑及其他資料;組織承辦重要會議;負責檔案、保密、保衛、後勤服務和辦公自動化工作;管理保險行業協會和保險學會等行業社團組織;組織辦理有關全國人大代表建議、全國政協提案。

(二)政策法規部

草擬保險業的發展戰略、行業規劃和產業政策;研究保險業的監管方針、政策;調查研究和分析保險市場並提出政策建議;起草會內有關重要文件;草擬保險法律、法規,審核保險規章;在授權範圍內對有關法律、法規、規章進行解釋;辦理有關行政複議案件、行政訴訟案件以及其他訴訟案件;受理保險信訪和投訴;審核標準保險合同文本;承辦中資保險公司(法人機構)設立、合併、分立、變更、接管、解散和指定接受的審核工作;參與、組織中資保險公司(法人機構)的破產、清算;承辦各類保險及其分支機構保險業務許可證的發放、登記事項。

(三)財務會計部

草擬保險企業財務會計管理實施辦法,報財政部審定後組織實施和監督;擬定保險行業統計制度,負責信息網絡的規劃與建設,進行統計信息的收集、整理和分析;會同有關部門建立保險風險評價、預警和監控體系,跟蹤分析、監測、預測保險市場運行態勢,對內發布保險統計信息;統一協調保險行業費用、稅收政策;徵收、管理保險保障基金和保證金;研究擬定保險資金運用政策和規章制度並對保險資金運用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參與研究制定對保險企業償付能力監管的指標體系;擬定保險監管經費的收費標準,經國務院有關部門審定後執行;會同有關部門對境內保險及非保險機構在境外設立的保險機構進行監管;審核會內各部門業務規章中的有關財務規定;承辦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財務收支計劃的編制和實施工作;負責機關財務。

(四)財產保險監管部

草擬財產保險主要險種的基本條款和費率,審核備案保險公司上報的其他保險條款和費率;研究制定財產保險公司和再保險公司償付能力監管的指標體系並負責進行評價、考核和監督;依法監管財產保險及其再保險業務經營活動,對違法、違規行為進行調查、處罰;承辦財產保險公司和再保險公司分支機構的設立、合併、分立、變更的審核工作;承辦財產保險公司和再保險公司年檢工作;制定財產保險及其再保險從業人員的基本資格標準;對非保險機構經營或變相經營財產保險及其再保險業務進行調查、處罰;承辦對財產保險公司主要負責人的離任審計;會同財務會計部對保險及非保險機構在境外設立的財產保險機構進行監管。

(五)人身保險監管部

草擬人身保險主要險種的基本條款和費率,審核備案保險公司上報的其他保險條款和費率;研究建立和實施人身保險精算制度;研究制定人壽保險公司償付能力監管的指標體系並負責進行評價、考核和監督;依法監管人身保險及其再保險業務經營活動,對違法、違規行為進行調查、處罰;承辦人壽保險公司分支機構的設立、合併、分立、變更的審核工作;承辦人壽保險公司年檢工作;制定人身保險及其再保險從業人員的基本資格標準;對非保險機構經營或變相經營人身保險及其再保險業務進行調查、處罰;承辦對人壽保險公司主要負責人的離任審計工作;會同財務會計部對境內保險及非保險機構在境外設立的人壽保險機構進行監管。

(六)保險中介監管部

草擬保險中介業務管理制度;依法監管保險中介業務經營活動,對保險中介機構及其從業人員的違法、違規行為進行調查、處罰;承辦保險中介機構的設立、合併、分立、變更、解散的審核工作;參與、組織保險中介機構的破產、清算;負責保險中介機構年檢工作;制定保險中介從業人員的基本資格標準;組織保險中介從業人員資格考試,負責核發其資格證書;會同有關部門審核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審計師事務所及其他評估、鑑定、諮詢機構從事與保險相關業務的資格,監管其有關業務活動;對非法經營保險中介業務進行調查、處罰;承辦對保險中介機構主要負責人的離任審計工作。

(七)國際部

草擬保險行業對外交流合作的規章制度;統一組織、管理保險行業的對外交往和國際合作事務;管理有關國際援助項目及其經費的使用;負責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與有關國際組織的聯繫;承辦境外保險機構在境內設立保險機構、境內保險機構在境外設立機構和境內非保險機構在境外設立保險機構的審核工作;承辦境外保險機構在境內設立代表處的審核和管理事宜;負責機關及系統的外事工作;參與、組織對外資(含中外合資)保險機構的清理、解散工作。

(八)人事教育部

草擬機關及派出機構的機構編制、勞動工資、教育培訓、人事管理等規章制度並組織實施;承辦幹部調配、任免、考核、培訓、獎懲、交流、出國政審以及機關工作人員的工資福利、社會保險統籌、離退休幹部管理等工作;組織機關、派出機構幹部及保險機構高級管理人員的培訓教育;承辦各類保險機構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的審核工作;組織機關、派出機構的專業技術職務評聘工作;管理人事檔案。

機關黨委。負責機關的黨群工作。

四、人員編制

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機關事業編制為100名。其中,主席1名,副主席4名;部門領導職數30名(含正副秘書長3名和機關黨委專職副書記)。

本作品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譯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在中國大陸和其他地區屬於公有領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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