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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印發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職能配置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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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印發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職能配置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定的通知
國辦發〔1998〕131號
1998年9月28日
發布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辦公廳

國務院辦公廳關於

印發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

職能配置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定的通知

國辦發〔1998〕131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

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職能配置、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定》經國務院批准,現予印發。

國務院辦公廳               

一九九八年九月二十八日          

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

職能配置、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定

根據《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深化金融改革,整頓金融秩序,防範金融風險的通知》(中發〔1997〕19號)和《國務院關於機構設置的通知》(國發〔1998〕5號),設置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為國務院直屬事業單位,是全國證券期貨市場的主管部門。

一、職能調整

(一)強化的職能。

1.建立統一的證券期貨監管體系,按規定對證券期貨監管機構實行垂直管理。

2.加強對證券期貨業的監管,強化對證券期貨交易所、上市公司、證券期貨經營機構、證券投資基金管理公司、證券期貨投資諮詢機構和從事證券期貨中介業務的其他機構的監管,提高信息披露質量。

3.加強對證券期貨市場金融風險的防範和化解工作。

(二)劃入的職能。

1.原國務院證券委員會的職能。

2.中國人民銀行履行的證券業監管職能。

二、主要職責

根據以上職能調整,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的主要職責是:

(一)研究和擬定證券期貨市場的方針政策、發展規劃;起草證券期貨市場的有關法律、法規;制定證券期貨市場的有關規章。

(二)統一管理證券期貨市場,按規定對證券期貨監管機構實行垂直領導。

(三)監管股票、可轉換債券、證券投資基金的發行、交易、託管和清算;批准企業債券的上市;監管上市國債和企業債券的交易活動。

(四)監管境內期貨合約的上市、交易和清算;按規定監督境內機構從事境外期貨業務。

(五)監管上市公司及其有信息披露義務股東的證券市場行為。

(六)管理證券期貨交易所;按規定管理證券期貨交易所的高級管理人員;歸口管理證券業協會。

(七)監管證券期貨經營機構、證券投資基金管理公司、證券登記清算公司、期貨清算機構、證券期貨投資諮詢機構;與中國人民銀行共同審批基金託管機構的資格並監管其基金託管業務;制定上述機構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的管理辦法並組織實施;負責證券期貨從業人員的資格管理。

(八)監管境內企業直接或間接到境外發行股票、上市;監管境內機構到境外設立證券機構;監管境外機構到境內設立證券機構、從事證券業務。

(九)監管證券期貨信息傳播活動,負責證券期貨市場的統計與信息資源管理。

(十)會同有關部門審批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資產評估機構及其成員從事證券期貨中介業務的資格並監管其相關的業務活動。

(十一)依法對證券期貨違法違規行為進行調查、處罰。

(十二)歸口管理證券期貨行業的對外交往和國際合作事務。

(十三)國務院交辦的其他事項。

三、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設13個職能部門:

(一)辦公廳

草擬機關內部辦公的規章制度;協助會領導組織機關的日常辦公;組織會內有關重要文件的草擬、修改;負責機關的新聞宣傳工作,編輯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公告、信息刊物及其他資料;管理機關的財務、資產、檔案;組織辦理全國人大、全國政協會議的議案、提案。

辦公廳內設諮詢顧問委員會辦公室,為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聘請的國際國內顧問提供服務,承擔諮詢顧問委員會交辦的工作。

(二)發行監管部

草擬境內企業在境內外發行證券的規則、實施細則;審核境內企業直接或間接在境內外發行股票、可轉換債券的申報材料並監管其發行活動;審核企業債券的上市申報材料;按規定監管境外上市中資企業的有關活動。

(三)市場監管部

草擬監管證券(不上市流通的國債及企業債券除外,下同)的交易、清算、登記、託管的規則、實施細則;審核證券交易、清算、登記、託管機構的設立並監管其業務活動;審核證券交易所的章程、業務規則、上市品種;分析境內外證券交易行情;監管境內證券期貨市場信息的傳播活動。

(四)機構監管部

草擬監管證券經營機構、投資諮詢機構的規則、實施細則;審核各類證券經營機構、投資諮詢機構的設立及從事證券業務的資格並監管其業務活動;審核證券經營機構、投資諮詢機構高級管理人員的任職資格並監管其業務活動;審核境內機構在境外設立從事證券業務的機構;審核境外機構在境內設立從事證券業務的機構並監管其業務活動。

(五)上市公司監管部

草擬監管上市公司的規則、實施細則;審核並監督檢查境內上市公司實施配股、合併分立、主營業務發生變更等事項;監管境內上市公司的收購兼併、主要股東發生變更等事項;監管境內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監督境內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主要股東履行證券法規規定的義務。

(六)基金監管部

草擬監管證券投資基金的規則、實施細則;審核證券投資基金、證券投資基金管理公司的設立,監管證券投資基金管理公司的業務活動;按規定與有關部門共同審核證券投資基金託管機構的基金託管業務資格,監管其基金託管業務;按規定監管中外合資的證券投資基金、證券投資基金管理公司。

(七)期貨監管部

草擬監管期貨市場的規則、實施細則;審核期貨交易所的設立、章程、業務規則、上市期貨合約並監管其業務活動;審核期貨經營機構、期貨清算機構、期貨投資諮詢機構的設立及從事期貨業務的資格並監管其業務活動;審核期貨經營機構、期貨清算機構、期貨投資諮詢機構高級管理人員的任職資格並監管其業務活動;分析境內期貨交易行情,研究境內外期貨市場;審核境內機構從事境外期貨業務的資格並監督其境外期貨業務活動。

(八)稽查局(首席稽查辦公室)

草擬稽查證券期貨違法違規案件的規則、實施細則;組織調查證券期貨違法違規案件並提出處理意見,執行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對違法違規案件的處理決定;處理有關證券期貨業務的來信來訪。

(九)法律部(首席律師辦公室)

草擬證券期貨市場的法律、法規、規章及其實施細則,審核會內各部門草擬的規章;對監管中遇到的法律問題提供諮詢,在授權範圍內對有關法律、法規、規章進行解釋;監督、協調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執行;負責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宣傳教育;組織辦理涉及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的行政複議案件、行政訴訟案件、國家賠償案件和其他訴訟案件;審核律師及其事務所從事證券期貨中介業務的資格並監管其業務活動。

(十)會計部(首席會計師辦公室)

按國家統一規定的會計、財務制度,擬定證券期貨業及上市公司的會計財務實施管理辦法,報財政部審定後執行;審核會內各部門草擬的有關證券期貨會計財務的規章;對監管中遇到的會計、財務、資產評估問題提供諮詢;審核會計師、資產評估師及其事務所從事證券期貨中介業務的資格並監管其相關業務活動;按規定監管證券期貨機構執行國家的會計、財務規定並實施財務和離任審計;統一協調證券期貨市場的收費、稅收政策;草擬有關監管經費的收費標準、規章制度並經國務院收費主管部門審定後執行;審核機關、派出機構、交易所的財務預算決算及收支活動。

(十一)政策研究室

草擬我國證券期貨市場的發展規劃;研究證券期貨市場的監管方針、政策;研究分析境內外證券期貨市場及金融市場;草擬、修改會內有關重要文件。

(十二)國際合作部

草擬證券期貨系統對外交流合作的規章制度;組織境內與境外有關機構的交流合作活動,管理境外援助項目;聯繫有關國際組織,負責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與境外監管機構建立監管合作關係的有關事宜;按規定安排機關人員出訪和接待境外人員來訪;協助會內有關部門履行其境外證券期貨監管職責;協助會內人事教育部門對機關、派出機構的監管工作人員進行出國(境)的培訓教育;按規定歸口管理證券期貨系統的涉外事務。

(十三)人事教育部

草擬機關、派出機構人事教育、機構編制管理的規章制度;承辦機關的人事管理工作;負責機關、派出機構的機構編制管理;按規定對派出機構、交易所及有關機構的高級管理人員進行管理;組織機關、派出機構工作人員的境內外培訓教育;指導證券期貨交易所及有關機構的人事教育、機構編制管理工作。

機關黨委。負責機關及在京直屬單位的黨群工作。

四、人員編制

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機關事業編制為248名。其中:主席1名,副主席4名;局級領導職數52名(含正副秘書長3名,首席律師、首席會計師、首席稽查各1名和機關黨委專職副書記)。

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派出機構及編制另行核定。

離退休幹部工作機構、後勤服務機構及編制,按有關規定另行核定。

本作品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譯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在中國大陸和其他地區屬於公有領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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