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內容

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印發中央預算單位2003年政府集中採購目錄及標準的通知

維基文庫,自由的圖書館
本文件已於2015年被國務院關於宣布失效一批國務院文件的決定宣布失效。
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印發中央預算單位2003年政府集中採購目錄及標準的通知
國辦發〔2003〕14號
2003年3月13日
發布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辦公廳

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印發中央預算單位


     2003年政府集中採購目錄及標準的通知

     
國辦發〔2003〕14號

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

  《中央預算單位2003年政府集中採購目錄及標準》已經國務院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國務院辦公廳 

                      二〇〇三年三月十三日        

     

     

中央預算單位

2003年政府集中

採購目錄及標準

     

  一、政府集中採購目錄

  以下項目必須按規定委託集中採購機構代理採購:

  1.貨物類。空調機、計算機、打印機、複印機、印刷設備、服務器、網絡設備、程控交換機(國務院系統)、電話機(國務院系統)、投影儀(國務院系統)、炊事設備(國務院系統)、建築裝飾材料(國務院系統)、電梯、起重機、鍋爐、辦公家具、公務用車(轎車、越野汽車、麵包車、大客車)、摩托車。

  2.工程類。統一組織的房屋修繕、裝修。

  3.服務類。公務車輛維修(在京單位)、公務車輛保險(在京單位)、規定的印刷項目(在京單位)、計算機通用軟件、規定的會議服務。

  二、部門集中採購項目

   以下項目原則上應當實行部門集中採購。部門集中採購由部門自行組織,可以委託集中採購機構或社會招投標代理機構採購。

  1.貨物類。救災物資、防汛物資、抗旱物資、農用物資、儲備物資、網絡專用設備、醫療設備和器械、計劃生育設備、交通管理監控設備、港口設備、農用機械設備、氣象專用儀器設備、人工影響天氣作業設備、航測設備、消防設備、警察設備和用品、專用教學設備、廣播電視和影像設備、體育設備、海關專用物資裝備、稅務專用物資裝備、救助船舶和直升機、港務監督巡邏艇、檢察訴訟設備、法庭內部裝備、救護車、緝私船。

  2.工程類。部門確定的本系統單位公用房建設和宿舍建設,以及修繕和裝飾工程。

  3.服務類。本部門或本系統信息管理系統開發及維護、部門確定的其他有特殊要求的專用服務項目。

  三、部門採購限額標準

  除政府集中採購目錄和部門集中採購項目外,各部門自行採購(單項或批量採購)80萬元以上的貨物和服務項目、100萬元以上的工程項目應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採購法》有關規定。

  四、政府採購貨物和服務公開招標數額標準

  政府採購貨物或服務的項目,單項或批量採購金額一次達到80萬元以上的,必須採用公開招標採購方式。政府採購工程公開招標數額標準按照國務院有關規定執行。

本作品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譯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在中國大陸和其他地區屬於公有領域


註:中文維基文庫社群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演講,不總是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

Public domainPublic domainfalse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