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印發人事部職能配置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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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印發人事部職能配置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定的通知
國辦發〔1998〕107號
1998年7月17日
發布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辦公廳

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印發人事部職能配置

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定的通知

國辦發〔1998〕107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

人事部職能配置、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定》經國務院批准,現予印發。

國務院辦公廳              

一九九八年七月十七日          

人事部職能配置、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定

根據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批准的國務院機構改革方案和《國務院關於機構設置的通知》(國發〔1998〕5號),設置人事部。人事部是主管人事工作和推行人事制度改革的國務院組成部門。

一、職能調整

按照職能轉變和機構改革的原則,人事部職能調整為:綜合管理專業技術人員和國家公務員,承辦國務院監管的國有大型企業領導人員的任免事宜,承辦國務院向國有重點大型企業派出稽察特派員的管理工作,促進專業技術人員、國家公務員和企業經營管理人員三支隊伍建設。

(一)增加和劃入的職能。

1.承擔國務院向國有重點大型企業和企業集團派出稽察特派員工作,負責稽察特派員及助理的日常管理。

2.管理國務院監管的國有大型企業和企業集團的領導人員,承辦中央大型企業工作委員會的日常工作。

(二)劃出的職能。

1.將機關、事業單位社會保險管理職能,交給勞動和社會保障部承擔。

2.將非教育系統出國留學人員的派出管理職能,交給教育部承擔。

3.將國務院直屬機構、部委管理的國家局和國務院直屬事業單位領導人員的管理工作,移交中央組織部負責。

(三)轉變的職能。

1.不再下達專業技術職務崗位年度指標。

2.將國家公務員錄用和職稱考試事務、專家休假和博士後的有關服務事宜、各類培訓教材的組織編寫等工作,交給直屬事業單位或委託社會中介組織承擔。

二、主要職責

根據以上職能調整,人事部的主要職責是:

(一)研究制定人事制度改革規劃、方案,擬定人事管理政策法規,建立科學化、法制化的人事管理制度並進行監督檢查;研究擬定機構改革人員定崗和分流的政策規定。

(二)擬定國家機關和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的總體規劃、結構調整、工資分配的宏觀政策,編制國家機關、事業單位人員計劃和工資計劃。

(三)管理全國專業技術人員和專業技術隊伍建設工作。負責高級專門人才規劃、培養工作;組織有突出貢獻中青年專家、享受政府特殊津貼專家的選拔工作,負責來華(回國)定居專家管理工作;研究完善博士後制度;負責留學人員回國安置、工作調整和有關的科研經費資助工作;負責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工作;研究擬定專業技術骨幹人才出入國(境)和國外機構在我國招聘專業技術骨幹人才管理政策法規並組織實施。

(四)研究擬定事業單位人事制度改革總體方案,研究擬定事業單位職員、專業技術人員和工勤人員管理的政策法規並組織實施;歸口管理專業技術人員的職稱工作,完善專業技術職務聘任制度,推行專業技術執業資格制度,完善專業技術資格考試制度。

(五)完善國家公務員制度,擬定國家公務員各項管理的政策法規,指導和協調各地方、各部門實施國家公務員制度。

(六)承辦國務院監管的國有大型企業和企業集團領導人員的任免事宜;負責國務院監管的國有大型企業和企業集團領導人員的選拔、考核、培訓等管理工作;承辦中央大型企業工作委員會的日常工作和交辦事項;研究指導企業人事制度改革工作。

(七)承辦國務院向國有重點大型企業和企業集團派出稽察特派員的管理工作;研究制定稽察特派員的工作規章,完善稽察特派員制度;與有關部門協商並擬定派入稽察特派員的企業名單,制訂派員方案;負責將稽察特派員的稽察報告分送有關部門審核,按規定呈報國務院;承辦稽察特派員的任免、培訓、派出等事宜,負責稽察特派員助理的選拔、任免、培訓等工作;研究建立稽察特派員及助理的獎懲制度並組織實施,負責對稽察特派員及助理的監督檢查和日常管理工作。

(八)負責人才資源規劃、開發工作,擬定人才流動政策法規,發展、規範人才市場,建立國(境)外人才機構和組織進入我國人才市場的准入制度,建立和完善人事爭議仲裁制度;參與高校畢業生就業制度改革和高校畢業生就業政策的擬定,提出國家急需、應予保證的高校畢業生指令性分配計劃;承辦國家特殊需要人員的選調工作;按分工研究擬定「農轉非」政策法規並組織實施。

(九)研究擬定機關、事業單位和駐外使領館工作人員的工資制度、政策和標準及調控措施;研究建立地區津貼制度,完善艱苦崗位津貼制度;研究完善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離休、退休政策法規並組織實施。

(十)研究擬定國家獎勵表彰制度,審核以國家名義獎勵表彰的人員,指導和協調政府獎勵表彰工作,審核以國務院名義實施的獎勵表彰活動。

(十一)擬定軍隊轉業幹部安置政策,制定安置和培訓計劃並組織實施,研究建立與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相適應的軍隊轉業幹部安置制度。

(十二)指導和協調有關人事人才方面的國際交流與合作,承辦政府間有關人事工作協定合作項目的實施工作,負責派往國際組織職員的管理及協調服務工作,承擔國際人力資源機構中中方牽頭的協調工作。

(十三)負責對政府系統和政府部門的人事工作進行指導、監督檢查和協調服務;負責人事系統宣傳、科研和信息工作。

(十四)承辦中央管理的部分領導人員的行政任免手續有關事宜。

(十五)承辦國務院交辦的其他事項。

根據國務院規定,管理國家外國專家局。

三、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人事部設11個職能司(廳、局、室):

(一)辦公廳

協助部領導對政務、業務等有關工作進行綜合協調和督促檢查,負責重要會議的組織、文電處理、公共關係、信息綜合、秘書事務、檔案、信訪、保密保衛、機關財務的管理工作,管理機關公共事務和行政工作;研究制定人事與人才領域信息管理及網絡規劃、標準,組織指導信息系統建設;管理部機關和直屬單位財務審計工作。

(二)政策法規司

負責人事政策的綜合調研,研究擬定人事制度改革總體規劃;擬定人事法規體系規劃和綜合性法規,監督檢查人事政策法規執行情況;負責有關國家公務員綜合性法規的擬定修訂、協調落實及監督檢查;起草部的重要文件;負責人事行政科學研究的規劃、指導、協調和人事新聞宣傳工作。

(三)規劃財務司

擬定人事與人才事業中長期規劃和年度計劃;研究擬定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和工資增長的中長期規劃和宏觀措施並組織實施;管理機關、事業單位人員工資總額;負責機關、事業單位人員和工資統計與綜合分析工作;管理專業技術人員、國家公務員、國有企業領導人員隊伍建設和稽察特派員工作等所需專項經費;負責部直屬事業單位經費以及基本建設投資和國有資產的管理工作;監督部直屬事業單位舉辦的經濟實體經營和管理工作。

(四)專業技術人員管理司

負責高級專門人才規劃、培養工作;負責有突出貢獻中青年專家、享受政府特殊津貼專家的組織選拔,負責來華(回國)定居專家審批等管理事宜;研究完善博士後制度;商有關部門研究擬定吸引留學人員回國工作和為國服務的有關政策,負責留學人員回國安置、跨地區跨部門調整和有關的科研經費資助工作;研究擬定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政策法規;研究擬定專業技術骨幹人才出入國(境)和國外機構在我國招聘專業技術骨幹人才管理政策法規;負責專業技術人員職稱改革工作,完善專業技術職務聘任制度,推行專業技術執業資格制度,完善專業技術資格考試制度,統籌協調各類專業技術人員資格標準;研究制定事業單位人事制度改革總體方案,研究擬定專業技術人員和職員及工勤人員的聘用、考核、任免、培訓、獎勵、懲戒、辭職辭退等政策法規;研究擬定機關、事業單位工勤人員崗位等級規範並組織實施。

(五)公務員管理司

完善國家公務員制度,擬定國家公務員職位分類、錄用、考核、職務升降、職務任免、輪崗、競爭上崗、培訓、迴避、紀律、獎勵、懲戒、申訴控告、辭職辭退等政策法規,指導協調各地方、各部門實施國家公務員制度工作;研究擬定國家獎勵表彰制度,審核以國家名義獎勵表彰的人員,指導和協調政府獎勵表彰工作,審核以國務院名義實施的獎勵表彰活動。

(六)企業領導人員管理局(人事司)

負責國務院監管的國有大型企業和企業集團領導人員的選拔、考核、任免、培訓有關工作及政策法規的調研、擬定工作;承辦中央大型企業工作委員會的日常工作和交辦事項;研究指導全國企業領導人員和專業技術人員的任用、考核、職稱管理等改革工作;承辦稽察特派員的考核、任免事宜;負責稽察特派員助理的考核、任免工作;承辦中央管理的部分領導人員的行政任免手續有關事宜;負責部機關和直屬單位機構編制、人事、勞資等管理工作。

(七)稽察特派員總署辦公室

研究制定稽察特派員的工作規章,完善稽察特派員制度;與有關部門協商並擬定派入稽察特派員的企業名單,制定派員方案;承擔稽察特派員辦事處與有關部門必要的聯絡協調事務,負責將稽察特派員的稽察報告分送有關部門審核,按規定呈報國務院;承辦稽察特派員的派出、培訓等事宜,負責稽察特派員助理的派出、培訓等工作,研究建立稽察特派員及助理的獎懲制度並組織實施,承辦稽察特派員及其助理的監督檢查和日常管理工作。

(八)人才流動開發司

負責人才資源規劃、預測工作,指導全國人才流動和開發工作,發展、規範人才市場,建立國(境)外人才機構和組織進入我國人才市場的准入制度,建立和完善人事爭議仲裁制度;提出少量國家急需、應予保證的高校畢業生指令性分配計劃;擬定有關人員調配政策,承辦國家特殊需要人員調配工作,按分工研究擬定「農轉非」政策法規並組織實施;按有關規定負責辦理中央國家機關及其所屬企事業單位因工作需要從京外選調幹部和接收大中專畢業生事宜,組織解決中央國家機關及其所屬企事業單位幹部的夫妻兩地分居及配偶、子女「農轉非」問題。

(九)工資福利與離退休司

研究完善機關及事業單位工資制度、政策和標準;研究制定地區津貼制度,完善艱苦崗位津貼制度;擬定駐外使領館工作人員工資制度;制定新錄用人員、大中專畢業生的定級待遇、調動和受處分等人員的工資待遇;制定工齡計算政策;研究完善國家機關及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離休、退休政策法規並組織實施;研究完善國家機關及事業單位工作時間、休假制度;研究完善國家機關及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的疾病、工傷、生育停工期間待遇的政策法規;負責中央國家機關福利費管理工作。

(十)軍官轉業安置司(國務院軍隊轉業幹部安置工作小組辦公室)

研究擬定軍隊轉業幹部安置工作政策法規,編制安置計劃並負責落實,組織中央國家機關接收和選調軍隊轉業幹部工作,負責軍隊轉業幹部培訓工作,承辦國務院軍隊轉業幹部安置工作小組交辦事項,研究建立與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相適應的軍隊轉業幹部安置制度。

(十一)國際交流與合作司

指導和協調有關人事人才方面的國際交流與合作,負責與國外政府間有關人事工作協定合作項目的實施工作,負責國際職員的選拔、派遣等事宜,擬定國務院監管的國有大型企業和企業集團領導人員和稽察特派員出國培訓計劃,承擔國際人力資源機構中中方牽頭的協調工作。

機關黨委。負責部機關、在京直屬單位的黨群工作。

四、人員編制

人事部機關行政編制為258名(含國務院稽察特派員總署辦公室編制30名)。其中:部長1名,副部長4名,司局級領導職數39名(含機關黨委專職副書記)。

離退休幹部工作機構、後勤服務機構及編制,按有關規定另行核定。

五、其他事項

國務院稽察特派員總署辦公室行政編制暫定30名,在工作逐步展開與完善過程中,根據實際需要核定編制。

本作品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譯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在中國大陸和其他地區屬於公有領域


註:中文維基文庫社群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演講,不總是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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