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印發促進民航業發展重點工作分工方案的通知
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印發促進民航業發展重點工作分工方案的通知 國辦函〔2013〕4號 2013年1月14日 發布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辦公廳 |
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印發促進民航業發展
重點工作分工方案的通知
國辦函〔2013〕4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有關部門:
《促進民航業發展重點工作分工方案》(以下簡稱《分工方案》)已經國務院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落實。
有關部門要認真貫徹落實《國務院關於促進民航業發展的若干意見》(國發〔2012〕24號)精神,按照《分工方案》將涉及本部門的工作進一步分解和細化,抓緊制定具體落實措施。同一項工作涉及多個部門的,牽頭部門要加強協調,部門間要主動密切協作。發展改革委、民航局要認真做好統籌協調、督促檢查工作。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要積極發揮主體作用,加強與有關部門的溝通銜接,加快推進各項工作。工作落實中的重大問題及時向國務院報告。
2013年1月14日
促進民航業發展重點工作分工方案
一、加強機場規劃和建設
1.抓緊完善機場布局,加大建設力度。整合機場資源,加強珠三角、長三角和京津冀等都市密集地區機場功能互補。新建支線機場,應統籌考慮國防建設和發展通用航空的需要,同時結合實際加快提升既有機場容量。(發展改革委、民航局、國土資源部、住房城鄉建設部、環境保護部、質檢總局、空管委辦公室。列第一位者為牽頭部門或單位,其他有關部門按職責分工負責,下同)
2.按照建設綜合交通運輸體系的原則,確保機場與其他交通運輸方式的有效銜接。大型機場應規劃建設一體化綜合交通樞紐。注重機場配套設施規劃與建設,配套完善旅客服務、航空貨運集散、油料供應等基礎設施。(發展改革委、民航局、交通運輸部、鐵道部、住房城鄉建設部、國土資源部、郵政局)
3.着力把北京、上海、廣州機場建成功能完善、輻射全球的大型國際航空樞紐,培育昆明、烏魯木齊等門戶機場,增強瀋陽、杭州、鄭州、武漢、長沙、成都、重慶、西安等大型機場的區域性樞紐功能。(民航局、公安部、海關總署、質檢總局、發展改革委、空管委辦公室)
二、科學規劃安排國內航線網絡
4.構建以國際樞紐機場和國內幹線機場為骨幹,支線和通勤機場為補充的國內航空網絡。重點構建年旅客吞吐量1000萬人次以上機場間的空中快線網絡。加強幹線、支線銜接和支線間的連接,提高中小機場的通達性和利用率。(民航局)
5.以老少邊窮地區和地面交通不便地區為重點,採用滿足安全要求的經濟適用航空器,實施「基本航空服務計劃」。(民航局、發展改革委、財政部)
6.優化內地與港澳之間的航線網絡,增加海峽兩岸航線航班和通航點。(民航局、港澳辦、台辦)
7.完善貨運航線網絡,推廣應用物聯網技術,按照現代物流要求加快航空貨運發展,積極開展多式聯運。(民航局、工業和信息化部、交通運輸部、鐵道部、財政部、郵政局)
三、大力發展通用航空
8.鞏固農、林航空等傳統業務,積極發展應急救援、醫療救助、海洋維權、私人飛行、公務飛行等新興通用航空服務,加快把通用航空培育成新的經濟增長點。(民航局、農業部、林業局、衛生部、交通運輸部、科技部、財政部、海洋局)
9.推動通用航空企業創立發展,通過樹立示範性企業鼓勵探索經營模式,創新經營機制,提高管理水平。(民航局、發展改革委)
10.堅持推進通用航空綜合改革試點,加強通用航空基礎設施建設,完善通用航空法規標準體系,改進通用航空監管,創造有利於通用航空發展的良好環境。(民航局、發展改革委、法制辦、空管委辦公室)
四、努力增強國際航空競爭力
11.適應國家對外開放和國際航空運輸發展的新趨勢,按照合作共贏的原則,統籌研究國際航空運輸開放政策。(民航局)
12.鼓勵國內有實力的客、貨運航空企業打牢發展基礎,提升管理水平,開拓國際市場,增強國際競爭能力,成為能夠提供全球化服務的國際航空公司。(民航局、國資委、公安部、海關總署、財政部、質檢總局)
13.完善國際航線設置,重點開闢和發展中遠程國際航線,加密歐美地區航線航班,增設連接南美、非洲的國際航線。鞏固與周邊國家的航空運輸聯繫,推進與東盟國家航空一體化進程。加強國際航空交流與合作,積極參與國際民航標準的制定。(民航局)
五、持續提升運輸服務質量
14.要按照科學調度、保障有力的要求,努力提高航班正常率。建立面向公眾的航班延誤預報和通報制度,完善大面積航班延誤預警和應急機制,規範航班延誤後的服務工作。(民航局、公安部)
15.推廣信息化技術,優化運行流程,提升設備能力,保證行李運輸品質。(民航局、工業和信息化部)
16.完善服務質量標準體系和實施方法,簡化乘機手續,創新服務產品,打造特色品牌,提高消費者滿意度。(民航局、海關總署、質檢總局、公安部)
六、着力提高航空安全水平
17.牢固樹立持續安全理念,完善安全法規、制度體系,建立健全安全生產長效機制。堅持和完善安全生產責任制度,嚴格落實生產運營單位安全主體責任。推行安全隱患掛牌督辦制度和安全問責制度,實行更加嚴格的安全考核和責任追究。(民航局、安全監管總局)
18.加強專業技術人員資質管理,嚴把飛行、空管、維修、簽派、安檢等關鍵崗位人員資質關。(民航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19.加大安全投入,加強安全生產信息化建設,積極推廣應用安全運行管理新技術、新設備。(民航局、財政部、安全監管總局、工業和信息化部)
20.加強應急救援體系建設,完善重大突發事件應急預案。(民航局、安全監管總局、公安部)
七、加快建設現代空管系統
21.調整完善航路網絡布局,建設國內大容量空中通道,推進繁忙航路的平行航路劃設,優化繁忙地區航路航線結構和機場終端區空域結構,增加繁忙機場進離場航線,在海洋地區增闢飛越國際航路。優化整合空管區劃,合理規劃建設高空管制區。(空管委辦公室、發展改革委、民航局)
22.完善民航空管管理體制與運行機制。(民航局、中央編辦)
23.大力推廣新一代空管系統,加強空管通信、導航、監視能力及氣象、情報服務能力建設,提升設備運行管理水平。(民航局、工業和信息化部、科技部、氣象局)
八、切實打造綠色低碳航空
24.實行航路航線截彎取直,提高臨時航線使用效率,優化地面運行組織,減少無效飛行和等待時間。(民航局、空管委辦公室、發展改革委)
25.鼓勵航空公司引進節能環保機型,淘汰高耗能老舊飛機。推動飛機節油改造,推進生物燃油研究和應用。(民航局、發展改革委、財政部、商務部、能源局)
26.制定應對全球氣候變化對航空影響的對策措施。(民航局、發展改革委、財政部、外交部、環境保護部)
27.制定實施綠色機場建設標準,推動節能環保材料和新能源的應用,實施合同能源管理。(發展改革委、民航局、工業和信息化部、環境保護部、財政部)
28.建立大型機場噪音監測系統,加強航空垃圾無害化處理設施建設。(環境保護部、民航局)
九、積極支持國產民機製造
29.鼓勵民航業與航空工業形成科研聯動機制,加強適航審定和航空器運行評審能力建設,健全適航審定組織體系。積極拓展中美、中歐等雙邊適航範圍,提高適航審定國際合作水平。(民航局、工業和信息化部、外交部)
30.積極為大飛機戰略服務,鼓勵國內支線飛機、通用飛機的研發和應用。(工業和信息化部、發展改革委、財政部、科技部、商務部、民航局)
31.引導飛機、發動機和機載設備等國產化,形成與我國民航業發展相適應的國產民航產品製造體系,建立健全售後服務和運行支持技術體系。(工業和信息化部)
十、大力推動航空經濟發展
32.通過民航業科學發展促進產業結構調整升級,帶動區域經濟發展。鼓勵各地區結合自身條件和特點,研究發展航空客貨運輸、通用航空、航空製造與維修、航空金融、航空旅遊、航空物流和依託航空運輸的高附加值產品製造業,打造航空經濟產業鏈。(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民航局、發展改革委、工業和信息化部、交通運輸部、商務部、人民銀行、銀監會、旅遊局)
33.選擇部分地區開展航空經濟示範區試點,加快形成珠三角、長三角、京津冀臨空產業集聚區。(發展改革委、商務部、民航局)
十一、加強立法和規劃
34.健全空域管理相關法律法規,推動修訂《中華人民共和國民用航空法》。加強航空安全、空中交通、適航審定、通用航空等方面的立法工作,建立比較完備的民航法規和標準體系。(民航局、法制辦、空管委辦公室)
35.編制全國空域規劃和通用航空產業規劃。(民航局、發展改革委、空管委辦公室)
36.完善《全國民用機場布局規劃》。(發展改革委、民航局)
37.各地區編制本地民航發展規劃,要做好與當地經濟社會發展、土地利用、城鄉建設等規劃的銜接。(民航局、發展改革委、國土資源部、住房城鄉建設部、環境保護部)
十二、加大空域管理改革力度
38.以充分開發和有效利用空域資源為宗旨,加快改革步伐,營造適應航空運輸、通用航空和軍事航空和諧發展的空域管理環境,統籌軍民航空域需求,加快推進空域管理方式的轉變。加強軍民航協調,完善空域動態靈活使用機制。科學劃分空域類別,實施分類管理。(空管委辦公室、發展改革委、民航局)
39.做好推進低空空域管理改革的配套工作,在低空空域管理領域建立起科學的基礎理論、法規標準、運行管理和服務保障體系,逐步形成一整套既有中國特色又符合低空空域管理改革發展特點的組織模式、制度安排和運行方式。(空管委辦公室、發展改革委、科技部、民航局)
十三、完善管理體制機制
40.適應民航業發展要求,理順民航業管理體制機制,強化民航系統各地區管理機構建設。(民航局、中央編辦)
41.加強民航業主管部門對民航企業的行業管理力度,完善國有大型航空運輸企業考核體系,引導企業更加注重航空運輸的社會效益。(民航局、國資委)
42.完善航空安保體制機制,加強行業主管部門與地方政府的溝通協調,確保空防安全。(民航局、公安部)
43.全面貫徹《民用機場管理條例》,深化機場管理體制改革,進一步明確地方政府在機場發展中的主體責任和相關職能。發揮市場對資源配置的基礎性作用,逐步推進民航運輸價格改革,健全價格形成機制。完善民航機場和空管收費政策。(發展改革委、民航局)
44.加快航油、航材、航信等服務保障領域的市場開放,鼓勵和引導外資、民營資本投資民航業。(民航局、商務部、發展改革委)
十四、強化科教和人才支撐
45.將民航科技創新納入國家科技計劃體系,建立相應的國家級民航重點實驗室。加強空管核心技術、適航審定、航行新技術的研發和推廣,推動北斗衛星系統在民航領域的應用。(科技部、工業和信息化部、民航局、空管委辦公室)
46.加快航空運輸系統核心信息平台的升級換代,保障基礎信息網絡和重要信息系統安全,增強民航裝備國產化的實驗驗證能力。(工業和信息化部、科技部)
47.實施重大人才工程,加大飛行、機務、空管等緊缺專業人才培養力度。強化民航院校行業特色,鼓勵有條件的非民航直屬院校和教育機構培養民航專業人才。(民航局、教育部)
48.對民航行政機構專業技術人員薪酬待遇等實行傾斜政策,穩定民航專業人才隊伍。(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財政部、民航局)
十五、完善財稅扶持政策
49.加大對民航建設和發展的投入,中央財政繼續重點支持中西部支線機場建設與運營。(發展改革委、財政部、民航局)
50.加強民航發展基金的徵收和使用,優化基金支出結構。(財政部、民航局、發展改革委)
51.完善應急救援和重大專項任務的行政徵用制度。(民航局)
52.實行燃油附加與航油價格的聯動機制。(發展改革委)
53.保障機場及其綜合樞紐建設發展用地。(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土資源部、住房城鄉建設部、環境保護部)
54.按規定實行相應的稅收減免政策,支持符合條件的臨空經濟區按程序申請設立綜合保稅區等海關特殊監管區域,按規定實行相應的稅收政策。繼續在規定範圍內給予部分飛機、發動機、航空器材等進口稅收優惠。(財政部、稅務總局、海關總署、工業和信息化部、質檢總局、民航局)
十六、改善金融服務
55.研究設立主體多元化的民航股權投資(基金)企業。(民航局、證監會、工商總局、商務部、發展改革委)
56.完善民航企業融資擔保等信用增強體系,鼓勵各類融資性擔保機構為民航基礎設施建設項目提供擔保。穩步推進國內航空公司飛機第三者戰爭責任險商業化進程。(銀監會、民航局、保監會、人民銀行、商務部、財政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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