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印發信息產業部職能配置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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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印發信息產業部職能配置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定的通知
國辦發〔1998〕100號
1998年7月1日
發布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辦公廳

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印發

信息產業部職能配置內設機構和

人員編制規定的通知

國辦發〔1998〕100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

信息產業部職能配置、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定》經國務院批准,現予印發。

國務院辦公廳             

一九九八年七月一日          

信息產業部職能配置、

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定

根據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批准的國務院機構改革方案和《國務院關於機構設置的通知》(國發〔1998〕5號),組建信息產業部。信息產業部是主管全國電子信息產品製造業、通信業和軟件業,推進國民經濟和社會服務信息化的國務院組成部門。

一、職能調整

按照政企分開、轉變職能、破除壟斷、保護競爭與權責一致的原則,對信息產業部的職能進行調整。

(一)劃出和轉移的職能。

1.將原郵電部的郵政行業管理職能、郵政網絡建設與經營管理的企業職能,交給國家郵政局。

2.將原郵電部的國家電信主幹網建設與經營管理的企業職能,交給電信企業或企業集團。

3.將原郵電部、電子工業部的工業、物資、施工企業的經營管理職能,下放給企業,實行政企分開。

(二)劃入的職能。

1.將原國家無線電管理委員會及其辦公室的行政職能,併入信息產業部。

2.將原國務院信息化領導小組及其辦公室的行政職能,併入信息產業部。

3.將原廣播電影電視部的廣播電視傳送網(含有線電視網)的統籌規劃與行業管理、組織制訂廣播電視傳輸網絡的技術體制與標準的行政職能,交給信息產業部。

4.將原航天工業總公司制訂通信廣播衛星網絡發展規劃和技術體制的行政職能,交給信息產業部。

5.將原國防科學技術工業委員會的衛星軌道位置的國內協調職能,交給信息產業部。

6.將原國家計劃委員會參與的管理公眾通信業務資費、制訂基本通信業務收費標準的職能,交給信息產業部。

二、主要職責

根據以上職能調整,信息產業部的主要職責是:

(一)研究擬定國家信息產業發展戰略、方針政策和總體規劃,振興電子信息產品製造業、通信業和軟件業,推進國民經濟與社會服務信息化。

(二)擬定電子信息產品製造業、通信業和軟件業的法律、法規,發布行政規章;負責行政執法和執法監督。

(三)統籌規劃國家公用通信網(包括本地與長途電信網)、廣播電視網(包括無線和有線電視網)、軍工部門和其他部門專用通信網並進行行業管理。

(四)組織制訂電子信息產品製造業、通信業和軟件業的技術政策、技術體制和技術標準;制訂廣播電視傳輸網絡的技術體制與標準;負責通信網絡設備入網認證和電信終端設備進網管理;指導電子信息產品質量監督與管理。

(五)負責全國無線電頻率、衛星軌道位置、通信網碼號和域名、地址等公共通信資源的分配與管理;負責無線電台(站)設置審批、無線電監測和監督檢查,依法組織實施無線電管制,協調無線電干擾事宜,維護空中電波秩序。

(六)依法對電信與信息服務市場進行監管,實行必要的經營許可制度,進行服務質量監督,保障公平競爭,保證普遍服務,維護國家和用戶利益;制訂通信網之間互聯互通辦法和結算標準並監督執行。

(七)制訂通信與信息服務資費政策,確定基本郵政、電信業務收費標準並監督執行。

(八)負責組織黨政專用通信網的規劃、建設與管理;管理國家通信網絡監控調度中心和國際通信出入口局;組織協調黨政專用通信、救災應急通信和其他重要通信;保障國家通信與信息安全。

(九)根據產業政策與技術發展政策,引導與扶植信息產業的發展,指導產業結構、產品結構和企業結構調整,指導國有企業重組、組建企業集團;合理配置資源,防止重複建設。

(十)推進電子信息產品製造業、通信業和軟件業的科研開發工作,組織重大科技項目攻關和引進技術的消化、吸收、創新,促進科研成果產業化;扶植民族工業。

(十一)對軍工電子實行行業管理,研究提出軍工電子發展戰略、方針政策和規劃,與軍隊及國防科學技術工業委員會的規劃相銜接並組織實施。

(十二)研究制訂國民經濟信息化發展規劃,協助業主推進國家重點信息化工程;指導、協調與組織信息資源的開發利用;指導電子信息技術的推廣應用和信息化普及教育。

(十三)組織與指導主要郵政、電信企業的財務匯總、繳撥與清算;協調郵政、電信企業的經營關係,按國家規定組織對郵政和電信普遍服務的補貼;按照管理權限,管理機關和直屬單位的幹部。

(十四)代表國家參加有關國際組織,簽訂政府間協定,組織對外經濟技術合作與交流,處理政府間相關事宜。

(十五)研究對香港特別行政區及澳門、台灣通信與信息政策,處理有關事宜。

(十六)負責行業統計及行業信息發布。

(十七)辦理國務院交辦的其他事項。

根據國務院規定,管理國家郵政局。

三、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信息產業部設13個職能司(廳、局):

(一)辦公廳

處理部機關日常工作,協調各司局的工作關係,承辦部重要會議;負責信息、新聞發布、對外宣傳、公共關係工作;負責部領導的秘書事務,部機關文書、檔案、機要、保密、保衛、信訪、機關財務、國有資產及其他行政管理工作。

(二)政策法規司

研究擬定綜合性政策及重大改革方案;組織起草信息產業法律、法規和行政規章,負責行政執法監督和行政複議工作;擬定通信對外開放政策;研究對香港特別行政區及澳門、台灣通信與信息政策,處理涉香港特別行政區及澳門、台灣事宜。

(三)綜合規劃司

研究擬定振興電子產品製造業、通信業和軟件業的發展戰略、中長期發展規劃,協調基礎電信網、計算機信息網、廣播電視網和各種專用通信網的建設,促進公用網與專用網、服務業與製造業的協調發展;合理配置資源,防止重複建設;按規定管理國家預算內建設基金;指導技術引進、利用外資和對外合資、合作工作;組織編制通信與信息網絡建設標準、設計規範,對通信與信息網絡建設市場實行宏觀管理;負責行業統計工作,發布行業信息。

(四)科學技術司

跟蹤研究國際信息技術發展趨勢,制訂科技發展規劃和技術政策;組織協調製訂公用電信網技術體制標準和網絡編號規劃;組織制訂廣播電視傳輸網絡的技術體制與標準;協調重大科研項目攻關,推進科研成果產業化;負責電子信息產品質量監督,管理電子信息技術標準、計量和情報工作。

(五)經濟體制改革與經濟運行司

研究擬定企業改革方案,指導企業改革、改組、改造和企業管理,協調企業改革中的重大問題;擬定發展大企業和企業集團的政策和措施,指導國有企業實施戰略性改組;對經濟運行狀況進行統計、監測與分析;預測年度主要發展指標;對電子信息產品市場進行宏觀管理;協調電子信息技術產品進口管理。

(六)電信管理局

研究擬定電信發展規劃、政策和措施,依法對電信與信息服務實行監管,維護公平競爭,保障普遍服務,保護國家和用戶利益;負責審批和發放通信與信息服務的經營許可證;負責服務質量監督與價格監管;制訂電信網之間互聯互通與結算辦法並監督實行;負責通信網碼號資源的分配與管理;管理因特網域名、地址與國際協調;負責電信網絡設備互聯互通標準認證和電信終端設備進網管理。負責組織協調黨政專業通信網的建設與管理;管理國家通信網絡監控調度中心、國家通信出入口局和因特網安全監控中心;指揮協調救災應急通訊及其他重要通信;組織研究國家電信網絡與信息安全問題並提出對策。

(七)經濟調節與通信清算司

貫徹執行國家國有資產管理政策法規和財會制度,制訂通信財務規章並監督實施;研究制訂主要郵政、電信企業的財務匯總、繳撥及企業間清算的規章制度;協調郵政、電信企業之間的經濟關係,按國家規定組織普遍服務補貼和對郵政的補貼;制訂通信與信息服務的資費政策和基本郵政、電信業務收費標準;管理國家預算內資金。

(八)電子信息產品管理司

研究擬定電子信息產品製造業和軟件業中長期發展規劃、政策和措施;指導產品結構調整;組織協調重大系統裝備和微電子等基礎產品的開發與生產,組織協調國家重大工程項目所需配套裝備、元器件、儀器和材料的國產化;編制行業投資指南;指導電子信息技術的推廣應用。

(九)軍工電子局(特種電子裝備局)

負責軍事電子科技工業(以下簡稱軍工電子)的行業管理。根據國防工業的需要,研究提出軍工電子的發展戰略、方針政策和規劃,組織編制、下達軍工電子裝備的預研、試製和生產的中長期發展計劃、年度計劃及各類專項計劃;管理軍工電子科研試製費、國家預算內軍工電子建設基金及有關專款;組織協調軍工電子重點系統裝備與基礎產品的研製、生產和配套工作;負責軍工電子標準化、計量、情報、質量、安全、保密和科研成果等管理。

(十)信息化推進司(國家信息化辦公室)

研究制訂推進國民經濟和社會信息化發展規劃,指導各地區、各行業的國民經濟信息化工作;協助業主推進重大信息化工程;組織協調和推進全國軟件產業的發展;研究制訂有關信息資源的發展政策與措施,指導、協調信息資源的開發利用和信息安全技術開發;推動信息化普及教育。

(十一)無線電管理局(國家無線電辦公室)

制定無線電頻譜規劃,合理開發利用頻譜資源;負責無線電頻率資源的指配與管理;負責無線電台(站)管理和無線電監測,協調處理電磁干擾事宜,維護空中電波秩序;依法組織實施無線電管制;負責衛星軌道位置協調;根據授權參加有關國際無線電會議,負責涉外無線電管理工作。

(十二)外事司

負責組織參加信息產業的國際組織;組織協調政府間協議的簽訂與落實,處理政府間有關通信與信息事宜;研究信息產業對外經濟技術合作政策,歸口管理對外合作與交流;按分工權限,負責出國項目、團組與人員的審批與管理。

(十三)人事司

按照管理權限,管理人事工作;負責信息產業系統專業人才預測、規劃、培訓、智力引進、人才交流和專業技術職稱工作;負責機關和直屬單位的機構編制、勞動工資工作;指導本系統人事、教育和勞動工資工作。

機關黨委。負責機關和在京直屬單位的黨群工作。

四、人員編制

信息產業部機關行政編制為320名。其中:部長1名,副部長4名,司局級領導職數45名(含機關黨委專職副書記)。

離退休幹部工作機構、機關後勤服務機構及編制,按有關規定另行核定。

五、其他事項

關於地方信息產業機構的領導體制另行研究。

本作品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譯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在中國大陸和其他地區屬於公有領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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