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印發全國中小學校舍安全工程實施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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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印發全國中小學校舍安全工程實施方案的通知
國辦發〔2009〕34號
2009年4月8日
發布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辦公廳

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印發全國中小學

校舍安全工程實施方案的通知

國辦發〔2009〕34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門、各直屬機構:

全國中小學校舍安全工程實施方案》已經國務院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校舍安全直接關係廣大師生的生命安全,關係社會和諧穩定。國務院決定實施全國中小學校舍安全工程。要突出重點,分步實施,經過一段時間的努力,將學校建成最安全、家長最放心的地方。各級政府和各有關部門要充分認識實施這項工程的重大意義,切實加強組織領導,建立高效的工作機制,紮實推進工程實施。要借鑑1976年唐山地震後實施的建築設施抗震加固、近年來一些地區實施抗震安居工程、提高綜合防災能力的經驗,發揮專業部門技術支撐優勢,科學制訂校舍安全標準,深入細緻進行校舍排查鑑定,依法依規擬定工程規劃和具體實施方案,精心做好技術指導,嚴格落實施工管理和監管責任,確保工程質量。各地要加大投入力度,列入財政預算,確保資金及時到位,規範資金管理,確保資金使用效益,防止學校出現新的債務。要加強宣傳引導,營造工程實施的良好社會氛圍。各級政府和各有關部門要切實履行職責,真正把校舍安全工程建成「陽光工程」、「放心工程」。

                         國務院辦公廳

                        二〇〇九年四月八日

全國中小學校舍安全工程實施方案

  為保證全國中小學校舍安全工程(以下簡稱校舍安全工程)順利實施,保障師生生命安全,借鑑唐山地震後建築設施抗震加固及近年來一些地區實施抗震安居工程、提高綜合防災能力的經驗,特制定本方案。

一、背景和意義

2001年以來,國務院統一部署實施了農村中小學危房改造、西部地區農村寄宿制學校建設和中西部農村初中校舍改造等工程,提高了農村校舍質量,農村中小學校面貌有很大改善。但目前一些地區中小學校舍有相當部分達不到抗震設防和其他防災要求,C級和D級危房仍較多存在;尤其是上世紀90年代以前和「普九」早期建設的校舍,問題更為突出;已經修繕改造的校舍,仍有一部分不符合抗震設防等防災標準和設計規範。在全國範圍實施中小學校舍安全工程,全面改善中小學校舍安全狀況,直接關係廣大師生的生命安全,關係社會和諧穩定。

二、目標和任務

在全國中小學校開展抗震加固、提高綜合防災能力建設,使學校校舍達到重點設防類抗震設防標準,並符合對山體滑坡、崩塌、泥石流、地面塌陷和洪水、颱風、火災、雷擊等災害的防災避險安全要求。

工程的主要任務是:從2009年開始,用三年時間,對地震重點監視防禦區、七度以上地震高烈度區、洪澇災害易發地區、山體滑坡和泥石流等地質災害易發地區的各級各類城鄉中小學存在安全隱患的校舍進行抗震加固、遷移避險,提高綜合防災能力。其他地區,按抗震加固、綜合防災的要求,集中重建整體出現險情的D級危房、改造加固局部出現險情的C級校舍,消除安全隱患。

三、工程實施範圍和主要環節

校舍安全工程覆蓋全國城市和農村、公立和民辦、教育系統和非教育系統的所有中小學。

(一)對中小學校舍進行全面排查鑑定。各地人民政府組織對本行政區域內各級各類中小學現有校舍(不含在建項目)進行逐棟排查,按照抗震設防和有關防災要求,形成對每一座建築的鑑定報告,建立校舍安全檔案。2008年5月以後已經排查並形成鑑定報告的校舍,可不再重新鑑定。

(二)科學制定校舍安全工程實施規劃和方案。根據排查、鑑定結果,結合中小學布局結構調整和正在實施的農村寄宿制學校建設、中西部農村初中校舍改造等專項工程,科學制定校舍安全工作總體規劃和具體的實施計劃與方案。

(三)區別情況,分類、分步實施校舍安全工程。對通過維修加固可以達到抗震設防標準的校舍,按照重點設防類抗震設防標準改造加固;對經鑑定不符合要求、不具備維修加固條件的校舍,按重點設防類抗震設防標準和建設工程強制性標準重建;對嚴重地質災害易發地區的校舍進行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並實行避險遷移;對根據學校布局規劃確應廢棄的危房校舍可不再改造,但必須確保拆除,不再使用;完善校舍防火、防雷等綜合防災標準,並嚴格執行。

新建校舍必須按照重點設防類抗震設防標準進行建設,校址選擇應符合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和國家有關部門發布的《汶川地震災後重建學校規劃建築設計導則》規定,並避開有隱患的淤地壩、蓄水池、尾礦庫、儲灰庫等建築物下游易致災區。

四、工作機制

校舍安全工程實行國務院統一領導,省級政府統一組織,市、縣級政府負責實施,充分發揮專業部門作用的領導和管理體制。

國務院成立全國中小學校舍安全工程領導小組,統一領導和部署校舍安全工程。發展改革、教育、公安(消防)、監察、財政、國土資源、住房城鄉建設、水利、審計、安全監管、地震等部門參加領導小組。

領導小組辦公室設在教育部,由領導小組部分成員單位派員組成,集中辦公。辦公室設若干專業組,由有關部門司局級幹部擔任組長,具體負責:組織擬訂校舍安全工程的工作目標、政策;按照目標管理的要求,整合與中小學校舍安全有關的各項工程及資金渠道,統籌提出中央資金安排方案;結合抗震設防和綜合防災要求,綜合銜接選址避險、建築防火等各種防災標準,組織制訂校舍安全技術標準、建設規範和排查鑑定、加固改造工作指南;明確有關部門在校舍安全工程中的職責,將中小學校舍建設按照基本建設程序和工程建設程序管理;制訂和檢查校舍安全工程實施進度;設立舉報電話,協調查處重點案件;協調各地各部門支持重點地區的校舍安全工程,協調處理跨地區跨部門重要事項;編發簡報,推廣先進經驗,報告工作進展。

各省(區、市)成立中小學校舍安全工程領導小組,統一組織和協調本地區校舍安全工程的實施,並在相關部門設立辦公室。辦公室負責制訂並組織落實工程規劃、實施方案和配套政策,統籌安排工程資金,組織編制和審定各市、縣校舍加固改造、避險遷移和綜合防災方案;落實對校舍改造建設收費有關減免政策;按照項目管理的要求,監督檢查工程質量和進度。

省級人民政府要組織國土資源、住房城鄉建設、水利、地震等部門為本行政區域內各市縣提供地震重點監視防禦區、七度以上地震高烈度區及地震斷裂帶和地震多發區、洪澇災害易發區及其他地質災害分布情況,提出安全性評估和建議。市縣專業力量不足的,省級政府要組織勘察設計單位、檢測鑑定機構和技術專家,幫助市縣進行校舍地質勘察和建築檢測鑑定。

市、縣級人民政府負責校舍安全工程的具體實施,對本地的校舍安全負總責,主要負責人負直接責任。要在上級政府和有關部門的指導下,統一組織對校舍的逐棟排查和檢測鑑定,審核每一棟校舍的加固改造、避險遷移和綜合防災方案,具體組織工程實施,落實施工管理和監管責任,按進度、按標準組織驗收,建立健全所有中小學校、所有校舍的安全檔案。市級人民政府要統籌協調本地區各縣勘察鑑定和設計、施工、監理力量,加強組織調度,規範工程實施,嚴格工程質量安全管理。

五、資金安排和管理

資金安排實行省級統籌,市縣負責,中央財政補助。中央在整合目前與中小學校舍安全有關的資金基礎上,2009年新增專項資金80億元,重點支持中西部地震重點監視防禦區及其他地質災害易發區,具體辦法由全國中小學校舍安全工程領導小組研究制訂。各省(區、市)工程資金由省級人民政府負責統籌安排。各地要切實加大對校舍安全工程的投入,列入財政預算,確保資金及時到位,防止學校出現新的債務。鼓勵社會各界捐資捐物支持校舍安全工程。

民辦、外資、企(事)業辦中小學的校舍安全改造由投資方和本單位負責,當地政府給予指導、支持並實施監管。

四川、陝西、甘肅省地震災區的校舍安全工程納入當地災後恢復重建規劃,統一實施。

健全工程資金管理制度,工程資金實行分賬核算,專款專用,不能頂替原有投入,更不得用於償還過去拖欠的工程款和其他債務。資金撥付按照財政國庫管理制度有關規定執行。嚴格杜絕擠占、挪用、剋扣、截留、套取工程專款。保證按工程進度撥款,不得拖欠工程款。校舍安全工程建設執行《國務院辦公廳轉發教育部等部門關於進一步做好農村寄宿制學校建設工程實施工作若干意見的通知》(國辦發〔2005〕44號)有關減免行政事業性和經營服務性收費等優惠政策。

六、監督檢查和責任追究

全國中小學校舍安全工程領導小組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要加強對工程建設的檢查監督,對工程實施情況組織督查與評估。校舍安全工程全過程接受社會監督,技術標準、實施方案、工程進展和實施結果等向社會公布,所有項目公開招投標,建設和驗收接受新聞媒體和社會監督。

建立健全校舍安全工程質量與資金管理責任追究制度。對發生因學校危房倒塌和其他因防範不力造成安全事故導致師生傷亡的地區,要依法追究當地政府主要負責人的責任。改造後的校舍如因選址不當或建築質量問題遇災垮塌致人傷亡,要依法追究校舍改造期間當地政府主要負責人的責任;建設、評估鑑定、勘察、設計、施工與工程監理單位及相關負責人員對項目依法承擔責任。要對資金使用情況實行跟蹤監督。對擠占、挪用、剋扣、截留、套取工程專項資金、違規亂收費或減少本地政府投入以及疏於管理影響工程目標實現的,要依法追究相關負責人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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