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印發全國打擊傳銷專項行動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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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印發全國打擊傳銷專項行動方案的通知
國辦發〔2006〕60號
2006年8月31日
發布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辦公廳

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印發全國打擊

傳銷專項行動方案的通知

國辦發〔2006〕60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

  《全國打擊傳銷專項行動方案》已經國務院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國務院辦公廳

                      二○○六年八月三十一日

 

全國打擊傳銷專項行動方案

  根據2006年全國整頓和規範市場經濟秩序工作要點和當前傳銷活動的新情況,國務院決定,從現在起用一年左右的時間,在全國範圍內深入開展打擊傳銷專項行動。

  一、工作重點與工作目標

  (一)嚴厲打擊、堅決取締以「拉人頭」、團隊計酬、收取入門費等方式以及通過互聯網、假借直銷名義進行的傳銷活動。

  (二)重點懲處以介紹工作、從事經營活動等名義,欺騙他人離開居所地非法聚集,並限制人身自由的行為;打着職業介紹、招聘兼職等幌子,誘騙學生參加傳銷的行為;為傳銷提供條件的行為。

  (三)以廣西、廣東、山東、河南、遼寧、吉林、安徽、江蘇、雲南、貴州、山西、河北、四川、北京等14個傳銷活動相對集中的省(區、市)為重點地區。對問題突出、社會反應強烈的廣西來賓、廣東清遠、安徽阜陽、雲南曲靖等地的傳銷活動進行全面整頓。

  (四)通過專項行動,使重點地區傳銷活動數量明顯減少,反覆勢頭基本得到遏制;其他地區傳銷活動得到有效控制,經常性、規模化的傳銷活動基本杜絕;群眾識別、防範傳銷的能力進一步增強,被騙往異地參與傳銷的人員明顯減少;防範和打擊傳銷活動的長效機制初步建立。

  二、主要任務與工作措施

  (五)集中力量查處涉及地域廣、參與人員多,以及通過互聯網傳銷、利用傳銷非法集資等社會危害嚴重的重點案件,嚴懲從事傳銷活動的單位、組織者和骨幹分子,摧毀傳銷網絡。嚴厲打擊暴力抗法以及傳銷引發的盜竊、搶劫、非法拘禁、殺人等惡性刑事案件。

  (六)強化對互聯網的相關監管工作,完善有關規定,堅決取締為傳銷提供互聯網信息服務的行為,為打擊查處通過互聯網傳銷工作提供信息支持。

  (七)加強高校防範傳銷工作,嚴防傳銷活動進入校園。切實加強對學生的教育和管理,使廣大學生認清傳銷的違法犯罪性質、欺詐本質和危害,自覺抵制傳銷。對受騙參與傳銷的學生要及時做好解救工作。

  (八)加強房屋出租的管理,加大對違法出租行為的處罰力度,嚴禁任何單位或個人為傳銷行為提供經營場所、培訓場所、倉儲和人員住宿等條件。

  (九)依法規範直銷行為,查處違規招募、違規培訓、違法計酬等行為,堅決取締打着直銷旗號從事傳銷以及直銷企業從事傳銷的行為,嚴格執行直銷企業市場退出制度。

  (十)進一步完善打擊傳銷的聯合執法機制,加快打擊傳銷信息系統建設,逐步建立傳銷組織者、策劃者及骨幹分子檔案,探索建立社會查詢制度,健全群眾投訴、舉報及舉報獎勵制度。以宣傳《禁止傳銷條例》和《直銷管理條例》為重點,重點抓好對農民工、在校學生、下崗失業人員等重點群體的宣傳教育,提高全社會防範傳銷的意識和能力。

  三、工作要求與保障措施

  (十一)打擊傳銷是貫徹「三個代表」重要思想、落實科學發展觀、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具體體現,要作為整頓和規範市場經濟秩序的重點工作和長期任務堅持不懈地抓好。繼續按照「全國統一領導,地方政府負責,部門指導協調,各方聯合行動」的工作格局和「標本兼治,着力治本」的方針,強化地方政府的責任,落實工作責任制和責任追究制。要針對傳銷活動的新特點和突出問題,對專項行動進行全面部署,逐級分解落實具體任務和工作目標,確保抓出成效。

  (十二)這次專項行動以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公安機關為主,各有關部門要依據各自職責和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密切配合。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要充分發揮主力軍作用,加強對專項行動的指導和督查。公安機關要加大對傳銷犯罪的打擊力度,快偵快破大案要案。通信管理部門要配合有關部門加大對利用互聯網傳銷和為傳銷提供互聯網信息服務行為的監控和查處力度。人民銀行和各金融監管部門要依法協助做好對傳銷組織者或經營者賬戶查詢、資金凍結的協調工作,打擊利用傳銷非法集資行為。教育部門要採取有效措施,嚴防傳銷活動進入校園。監察部門要依法加強監督,對傳銷屢禁不止、群體性事件頻發的地區和單位,嚴肅追究有關領導和人員的責任。新聞宣傳單位要配合做好相關宣傳工作,營造良好的輿論環境。同時,各地在這次專項行動中還要充分發揮社區管理和居委會、村委會以及社會中介組織的作用。

  (十三)要嚴格執法責任制,進一步規範執法行為。對領導不力、實行地方保護、消極應付甚至失職瀆職的,要依法依紀追究其領導責任;對監督管理不力、敷衍推諉、有法不依、執法不嚴,甚至包庇、縱容、支持和參與傳銷的,要依法依紀追究相關人員責任。

  (十四)各級地方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要加強調研和督辦工作,認真研究解決專項行動中遇到的實際困難和問題,及時完善工作方案。要加強對各級執法人員的培訓,提高執法水平。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公安機關要積極會同法院和檢察機關,共同研究傳銷犯罪法律適用問題,提高打擊成效。

  四、工作步驟與時間安排

  (十五)專項行動分三個階段進行:

  1.動員部署階段(2006年9月)。各地區和有關部門要按照本方案制訂具體實施方案。各省(區、市)的實施方案,要抄送工商總局、公安部。

  2.組織實施階段(2006年10月—2007年7月)。各級政府有關部門要按照專項行動方案和具體實施方案積極開展工作。工商總局、公安部牽頭對各地開展打擊傳銷活動進行重點檢查,各省(區、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公安機關牽頭對本地的工作情況進行抽查。

  3.總結階段(2007年8月)。各地區和有關部門要認真進行總結。由工商總局、公安部組織有關部門開展聯合督查,並將有關情況匯總報國務院批准後通報全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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