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印發勞動部職能配置、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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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印發勞動部職能配置、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方案的通知
國辦發〔1994〕6號
1994年1月6日
發布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辦公廳

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印發勞動部職能配置、

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方案的通知

國辦發〔1994〕6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

勞動部職能配置、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方案》經中央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審核,已經國務院批准,現予印發。

國務院辦公廳             

一九九四年一月六日          

勞動部職能配置、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方案

根據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批准的國務院機構改革方案,保留勞動部。按照中共中央和國務院關於政府機構改革的要求,勞動部需從管理體制、管理職能、管理機構、管理方法、行政運行機制和人員配備等方面進行調整和改革,確定職能配置、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方案。

一、職能轉變

勞動部的職責範圍主要是:勞動力資源管理、工資總額宏觀調控、勞動關係調節、勞動安全衛生國家監察、城鎮(除國家機關和事業單位外,下同)社會保險管理。按照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要求,勞動部職能轉變的重點是:

(一)由側重管理國有企業的勞動工作,轉向綜合管理全社會的勞動事業,建立統一、開放、有序的勞動力市場。

(二)由主要運用計劃指標、行政審批手段管理勞動力,轉向主要運用經濟與法律手段,通過市場機制和必要的行政干預,實現勞動力資源的合理配置。

(三)由直接對企業勞動工作實施微觀管理,轉向以宏觀預測、規劃、調控為主的管理,加強協調指導、監督檢查和社會服務。

按照以上原則,勞動部原有職能和應有職能可分解歸納為三類:(一)需要取消、下放或者調整的職能,如對地區、部門下達指令性勞動工資計劃,制訂全國統一的企業工資標準等;(二)需要新增或加強的職能,如勞動關係調節、工資總額的宏觀調控和管理、全國安全生產管理、社會保險綜合性管理等;(三)需要保留的職能。

二、主要職責

勞動部是國務院綜合管理全國勞動工作的職能部門。主要職責是:

(一)研究制訂全國勞動工作的總體規劃、基本方針、政策和法規,制訂勞動制度總體改革方案並組織實施和監督檢查。

(二)根據國民經濟與社會發展規劃和計劃,制訂全國勞動事業發展中長期規劃和年度計劃,制訂勞動工作宏觀調控的政策措施並組織實施和監督檢查。

(三)制訂勞動規範和基本標準並監督檢查。

(四)統籌管理全國勞動力資源的開發利用和勞動就業工作。規劃和指導勞動力市場的發展,制訂勞動力市場管理規則並實施監督。指導勞動就業服務事業的發展,制訂中國公民境外就業和境外人員入境就業的政策並組織實施。協調指導全國和區域性勞動力的流動。

(五)制訂勞動關係基本規則,推動勞動關係調整體系的建立與完善。制訂處理勞動爭議的法規並監督執行。負責勞動監察工作。制訂外商投資企業勞動管理政策並組織實施。指導各類企業的勞動管理。制訂企業富餘職工安置政策和企業職工獎懲法規。會同有關部門管理企業職工勞動模範評定工作。

(六)對全國職工工資及其他勞動報酬進行宏觀管理,制訂企業工資及其他勞動報酬制度和管理體制總體改革方案並組織實施。協調各類人員工資及其他勞動報酬分配關係,制訂國有企業經營者收入分配政策。

(七)綜合管理全國職業分析和分類、職業技能標準、職業技能鑑定、職業技能競賽等職業技能開發工作。在國家教育工作方針、政策的指導下,管理全國技工學校和社會失業人員、企業富餘人員的培訓機構,指導企業職工和學徒培訓工作。

(八)綜合管理城鎮社會保險工作和社會保險事業機構,社會保險包括養老、失業、醫療、工傷、生育等保險。管理企業職工福利工作。組織推動社會保險服務體系建設。

(九)綜合管理全國職業安全衛生、礦山安全衛生、鍋爐壓力容器安全和全國安全生產工作,制訂政策、法規和技術標準,行使國家監察職權。

(十)管理勞動統計和信息工作,分類定期發布統計信息和勞動發展預測報告。

(十一)管理勞動領域的國際交流與合作。代表政府參加國際勞工組織的活動和工作,發展與各國勞工部門以及其他國際組織的友好合作關係。管理勞動領域的涉外業務技術合作和人才交流。

(十二)組織推動有關勞動領域的科學技術研究、成果推廣應用和宣傳、教育工作。

(十三)指導地方勞動行政部門的工作,管理部屬企事業單位,指導相關學會、協會等社會團體的工作。

(十四)承辦國務院交辦的其他事項。

三、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勞動部設11個職能司局和機關黨委。

(一)辦公廳(同時掛「人事司」牌子)

承辦部黨組和部領導政務活動事宜,負責有關綜合性調研,草擬部年度工作計劃、總結及有關報告文稿,協調部內各司局工作關係,提供勞動工作信息,負責對外聯絡接待、文電處理、機要檔案、秘書事務、會議組織、公文審核、期刊管理及信訪工作,負責本部基建、保密和部機關財務、保衛工作。

負責部的人事工作,負責部機關和地方勞動行政部門公務員的培訓工作;參與管理省級社會保險事業機構主要負責人的任免事宜;會同有關單位管理本部長期出國的官員和國際職員。

(二)政策法規司

制訂勞動立法規劃和計劃,組織起草、修訂勞動法律、法規草案和部門規章,監督檢查地方勞動行政部門執行勞動法律、法規和政策的情況;處理行政複議和行政訴訟案件;研究勞動領域綜合性政策、制度,制訂和組織實施綜合配套改革方案;負責勞動政策、法規與社會經濟其他領域政策、法規的綜合協調;負責部的新聞、宣傳工作。

(三)綜合計劃與工資司

預測全國勞動事業發展趨勢,制訂中長期發展規劃和年度計劃並組織實施;監測勞動經濟運行狀況,制訂宏觀調控的政策措施並組織實施;制訂全國企業職工收入分配的政策、法規和改革方案並組織實施,協調企業、事業單位、國家機關的工資政策,制訂國有企業工資總額、經營者收入管理辦法,指導企業內部分配,制訂全國企業最低工資法規,參與制訂調節分配的稅收政策;綜合管理全國勞動統計和信息工作以及勞動事業發展中的各項經費、科學技術和國際援貸款項目。

(四)勞動關係與監察司

制訂勞動關係調整的基本原則、法規、政策,負責對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執行有關政策、法規行為的監察,指導各地勞動監察工作,綜合管理勞動爭議處理工作;制訂勞動制度改革總體方案並組織實施,制訂各類企業招用職工的政策,審核中央新建國有企業的定員標準,制訂企業富餘職工安置政策並組織實施,管理政策性安置和調配工作;負責「農轉非」審核工作;制訂企業職工獎懲法規,會同有關部門管理企業勞動模範的評定工作。

(五)就業司

制訂城鄉勞動就業的規劃、政策和法規,制訂勞動力市場發展規劃和管理規則,規劃和推動就業服務事業的發展,指導就業服務體系建設,協調指導全國和區域性勞動力的流動;制訂中國公民境外就業和境外人員入境就業的政策並組織實施;制訂失業保險政策、法規、制度;制訂勞動就業服務企業發展規劃和政策、法規。

(六)職業技能開發司

綜合管理全國職業分析和分類、職業技能標準、職業技能鑑定、職業技能競賽等職業技能開發工作,制訂職業技能開發總體規劃、政策、法規並監督檢查;在國家教育工作方針、政策的指導下,管理全國技工學校和社會失業人員、企業富餘人員的培訓機構,指導企業職工和學徒培訓工作。

(七)社會保險司

綜合管理城鎮社會保險工作,社會保險包括養老、失業、醫療、工傷、生育等保險;管理企業職工福利工作;組織推動社會保險服務體系建設;組織養老、醫療、工傷、生育等項保險費用社會統籌和養老保險費用的全國統籌工作;制訂離退休人員社區管理服務政策。

(八)安全生產管理局

綜合管理全國安全生產工作,對安全生產行使國家監察職權;研究制訂全國安全生產的綜合性法規、政策,研究、分析、預測安全生產狀況,提出相應對策;根據需要對特大事故進行調查、仲裁,承擔對特大事故調查結果進行批覆的工作;組織指導各地區、各部門及企業對事故隱患進行評估和整改。

(九)職業安全衛生與鍋爐壓力容器監察局

綜合管理職業安全衛生與鍋爐壓力容器等特種設備的安全,行使國家監察職權,制訂政策、法規、規章、標準和規劃並組織實施和監督檢查;綜合分析職工傷亡、鍋爐壓力容器事故和職業病情況,提出預防和控制對策;參與國家重點工程「三同時」審查與驗收;對鍋爐壓力容器等特種設備的設計、製造、安裝、使用、檢驗、修理、改造等環節和進出口進行監督檢查;管理檢測機構。

(十)礦山安全衛生監察局

綜合管理礦山安全監察工作,履行《中華人民共和國礦山安全法》和其他法律、法規規定的監督職責;制訂礦山安全法規、標準、政策和礦山安全監察工作制度,對貫徹執行有關法律、法規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審查批覆重大礦山事故調查報告;研究、分析全國礦山安全和礦山職業危害的狀況,提出相應的對策;指導礦山安全衛生檢測檢驗工作。

(十一)國際合作司

管理勞動領域的國際交流與合作工作,編制中長期規劃和年度計劃並組織實施;組織參加國際勞工組織的活動;負責國際勞工公約、建議書的審查,並提出處理意見;綜合管理勞動領域政府與民間的多邊及雙邊國際交流與合作項目;管理勞動領域的涉外業務技術合作和人才交流。

(十二)機關黨委

負責部機關和在京直屬單位的黨群工作。

四、人員編制和領導職數

勞動部機關行政編制為420名。其中,部長1名,副部長4名;司局級領導職數38名(含機關黨委專職副書記2名)。

紀檢、監察、審計等派駐機構和後勤、老幹部服務機構及編制,按有關規定另行核定。

與民政部在社會保險方面的分工,鑑於鄉鎮企業發展水平不同,有些勞動關係穩定、具備條件的鄉鎮企業經批准也可以參加勞動部門組織的社會保險,但在社會保險制度、保險水平、社會化程度等方面仍要依據實際狀況與城鎮企業有所區別,逐步推進。

本作品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譯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在中國大陸和其他地區屬於公有領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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