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印發化學工業部職能配置、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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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印發化學工業部職能配置、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方案的通知
國辦發〔1993〕61號
1993年9月7日
發布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辦公廳

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印發化學工業部

職能配置、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方案的通知

國辦發〔1993〕61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

化學工業部職能配置、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方案》經中央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審核,已經國務院批准,現予印發。

國務院辦公廳             

一九九三年九月七日          


化學工業部職能配置、

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方案

根據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批准的國務院機構改革方案,保留化學工業部(以下簡稱化工部)。化工部要按照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要求以及政企職責分開的原則,轉變職能,理順關係,精兵簡政,提高效率,建立精簡、統一、效能的機構;運用法律、經濟和必要的行政手段,加強化學工業全行業管理。

一、職能轉變

按照發展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要求,化工部要加強管理化工全行業(含石油化工、煤化工、鹽化工、精細化工等)的職能,減少事務性的職能,把那些屬於企業決策的權限放下去,真正做到微觀放開搞活,宏觀管住管好。同時,要堅持政企、政事分開,部機關不再直接管理企業和事業單位的具體事務,企業和事業單位也不能擁有政府職能,讓企事業單位享有充分的自主權。

根據上述原則,化工部要進一步減少指令性計劃,擴大市場調節範圍;進一步弱化專業管理職能;減少具體的審批事務和對企業的直接管理;將對企業的一般性服務工作轉移出去,強化研究制訂全行業發展戰略、規劃、經濟技術政策與法規以及國有資產監督、信息導向、業務協調、為企業提供服務等項職能。

二、主要職責

化工部是國務院主管全國化工行業的職能部門。其主要職責是:

(一)根據國家的統一規劃,研究制訂化工全行業的發展戰略、行業政策和中長期規劃(包括區域規劃、進出口規劃及重大經濟建設項目規劃),搞好化工全行業發展的綜合平衡。

(二)根據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要求,研究制訂發展化工行業的方針、政策、法規;研究並深化化工行業的經濟體制改革,對鄉鎮和外商投資化工企業的發展進行宏觀指導。

(三)綜合和分析全國化工生產建設情況,組織和協調化工生產建設中的重大問題,協同有關部門培育和完善化工市場體系。組織收集、分析、整理、發布國內外化工經濟技術和市場信息,提供市場預測,為化工生產建設服務,為有關部門決策提供依據。

(四)協同有關部門運用稅收、價格、利率、匯率、信貸等經濟槓桿,指導、調控、調整化工生產經營方向和投資方向,促進化工產業結構、產品結構和企業結構更為合理;監督、檢查和評價大型骨幹化工企業國有資產的保值增殖。

(五)負責化工行業的重大協調工作以及執行有關國際公約和完成國家重大專項任務的組織協調。

(六)調查研究國際化工技術發展趨勢,制訂行業技術進步規劃、指南。組織重大科研項目、重要新產品開發和新技術、新裝備攻關,搞好科研成果的推廣應用。

(七)協調化工行業對外交往、對外經濟技術合作和交流、智力引進等事項,大力發展外向型經濟。

(八)制訂行業人才發展規劃,搞好人才培養,促進人才合理流動;指導直屬單位的人事管理;研究指導化工行業勞動工資工作。

(九)組織制訂化工產品質量、計量、壓力容器、安全生產、工業衛生、環境保護的技術標準並依照法律、法規和規章組織監督檢查。

(十)指導化工行業精神文明建設和企業管理;指導化工行業協會、學會、研究會和其他事業單位的工作。

(十一)完成國務院交辦的其他任務。

三、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化工部設十一個職能司(廳)和機關黨委:

(一)辦公廳

負責組織協調機關辦公和文電處理、新聞宣傳;負責機關公共關係和部內重大政務活動的檢查落實;負責重大會議的組織和信訪工作;負責部機關並指導直屬企事業單位的國家安全、保密、保衛工作;負責機關行政事務的規劃、協調和監督管理。

(二)政策法規司

負責化工行業經濟政策、法律、行政法規和規章的研究、制訂及綜合管理工作;研究並深化化工行業體制改革;協調部機關及直屬單位體制改革工作;負責政策、法規信息的綜合整理及傳遞工作;負責部重要政策性文件和報告的起草工作。

(三)計劃司

組織研究制訂化學工業發展戰略和行業發展政策;組織編制化學工業中長期發展計劃(規劃)、年度固定資產投資和生產計劃;協同有關部門負責對化工行業外資項目和進出口業務的管理和協調;負責化工統計信息的歸口管理;指導化工行業的環境保護工作。

(四)行業指導司

統籌協調化工行業管理工作;對鄉鎮和外商投資化工企業的發展進行宏觀指導;參與制訂有關行業的發展規劃;調查了解行業管理的基本情況並會同有關單位提出加強化工行業管理的意見和措施。指導化工行業協會、學會、研究會。

(五)生產協調司

綜合和分析全國化工生產情況,組織協調生產中的重大問題;參與制訂行業發展規劃和技術改造規劃;組織制訂化工行業設備動力、節能降耗的法規;指導化工行業企業管理工作和精神文明建設。

(六)建設協調司

負責指導和協調化工重大建設項目和限額以上技術改造項目的建設工作;負責制訂化工勘察、設計、施工和工程建設的行業標準、定額及有關規定並監督實施;組織和協調化工行業重大引進技術的消化吸收工作;負責全國化工基本建設的綜合統計工作。

(七)技術監督司

組織制訂和修訂化工產品技術標準和化工技術監督法規、規程及實施意見;負責對化工行業的產品質量、技術標準、計量、工業衛生和安全生產實施監督;指導化工行業的產品質量管理、安全生產及工業衛生等工作;負責調查處理化工行業特大傷亡事故及多人急性中毒事故、重大質量事故,指導和參與處理化工行業社會災害性事故。

(八)財務司

研究化工產品價格、稅收、匯率、信貸等經濟調節手段的運用;監督、檢查、評價大型骨幹化工企業國有資產的保值增殖,負責直屬單位國有資產的監督管理;參與化工經濟活動的分析和信息發布;負責管理和指導部機關與直屬單位的財務工作。

(九)人事教育司

負責部機關人事、直屬單位領導幹部的管理和直屬事業單位的編制管理;負責為國家重點建設、科研項目協調配備領導骨幹和專業技術幹部;組織化工行業人才預測、職工培訓,制訂有關化工的教育事業發展規劃並組織實施;管理直屬高等院校和直屬單位的留學生工作;負責部機關和直屬單位勞動工資管理;指導化工行業勞動制度改革。

(十)科學技術司

組織制訂化工科技發展戰略、政策和法規;組織編制實施化工行業科技發展的中長期規劃、年度計劃;提出貫徹發展科技、振興化工方針的各項長遠及階段性任務;組織重大科研項目、重要新產品、新技術、新裝備攻關,搞好科研成果的推廣應用;負責組織完成國防軍工配套任務以及執行國際公約和完成國家專項任務。

(十一)國際合作司

組織協調化工行業國際或地區間的經濟技術合作與交流;組織實施聯合國、外國政府和其他國際組織資助的項目;組織協調化工行業智力引進和國外培訓;會同有關部門辦理部組織的出國團組手續;歸口管理部機關及直屬單位其他外事工作。

(十二)機關黨委

負責部機關及在北京地區直屬單位的黨務工作(包括機關直屬工會、共青團、婦委會)。

四、人員編制和領導職數

化工部機關行政編制為三百二十名。其中,部長一名,副部長四名。正副司局長三十六名(含正副總工程師各一名,機關黨委專職副書記二名)。

紀檢、監察、審計等派駐機構和後勤、老幹部服務機構及編制,按有關規定另行核定。

對部機關富餘人員,要統籌安排、合理分流:一部分人進入已組建和新組建的公司、事業單位;一部分接近離退休年齡的人員提前離崗,達到離退休年齡時再辦理離退休手續;一部分人根據有關規定,經本人自願申請、組織批准後,可提前辦理離退休手續。

因部機關機構改革而組建的公司與事業單位,按有關規定另行報批。

本作品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譯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在中國大陸和其他地區屬於公有領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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