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印發發達省(市)對口支援四川雲南甘肅省藏區經濟社會發展工作方案的通知
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印發發達省(市)對口支援四川雲南甘肅省藏區經濟社會發展工作方案的通知 國辦發〔2014〕41號 2014年8月11日 發布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辦公廳 |
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印發發達省(市)對口支援
四川雲南甘肅省藏區經濟社會發展
工 作 方 案 的 通 知
國辦發 〔2014〕41號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
《發達省(市)對口支援四川雲南甘肅省藏區經濟社會發展工作方案》已經國務院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國務院辦公廳
2014年8月11日
(此件公開發布)
發達省(市)對口支援四川雲南甘肅省藏區
經 濟 社 會 發 展 工 作 方 案根據黨中央、國務院的部署和要求,為加快推動四川、雲南、甘肅省藏區(以下稱三省藏區)經濟社會發展,現就開展發達省(市)對口支援三省藏區工作制定以下工作方案。
一、重要意義
三省藏區在全國經濟發展、社會穩定和生態保護大局中具有特殊重要地位。中央第五次西藏工作座談會召開以來,三省黨委、政府認真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各項方針政策和決策部署,建立了省內其他地區對口幫扶本省藏區工作機制,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是,三省藏區經濟社會發展仍然面臨特殊困難和問題,維護社會穩定、保障改善民生、保護生態環境、實現全面建成小康社會的任務十分繁重,亟需進一步加大幫扶力度。抓緊組織開展發達省(市)對口支援三省藏區工作,並與東西扶貧協作、省內對口幫扶結合起來協同推進,有利於推動三省藏區科學發展、加快改變落後面貌、提高公共服務能力、持續改善民生,是加強民族間地區間交往交流交融、增強「四個認同」的有效途徑,對於促進三省藏區跨越式發展、維護社會穩定和長治久安,具有重要和深遠的意義。
二、總體要求
(一)指導思想。以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科學發展觀為指導,全面貫徹黨的十八大、十八屆三中全會和中央第五次西藏工作座談會精神,落實黨中央、國務院決策部署,從共享發展成果、促進民族團結、維護社會穩定、保障生態安全的高度出發,圍繞增強受援地自我發展、可持續發展能力,開展發達省(市)對口支援三省藏區工作,充分調動各方面積極性,支持三省藏區培育發展特色優勢產業,提高基層教育、就業、醫療衛生等公共服務水平,加強生態建設和環境保護,加大人才引進和培養力度,深化民族間地區間交往交流交融,為促進三省藏區跨越式發展和長治久安注入新的活力。
(二)基本原則。
——科學規劃,有序實施。立足當前,兼顧長遠,科學編制對口支援規劃,明確支援目標、重點任務和建設時序,做好與國家和地方規劃的銜接,精心組織實施,有序開展對口支援。
——突出重點,注重實效。以民生援助、智力援助和產業援助為重點,向基層、農牧區和貧困人口傾斜,統籌整合、嚴格管理、高效使用對口支援資金與其他支持資金,切實解決好藏區群眾最關心、最直接、最現實的利益問題,不得搞樓堂館所、政績工程、形象工程。
——培育產業,夯實基礎。充分發揮對口支援的橋梁紐帶作用,尊重市場規律,推動受援地有序開發優勢資源,積極培育壯大比較優勢明顯、市場前景廣闊、關聯帶動性強的特色產業,增強人才、科技支撐,實現援受雙方優勢互補、合作共贏,不斷提高受援地自我發展能力。
——保護生態,保持特色。堅持生態保護與經濟建設相協調,現代化與民族特色相統一,項目建設與地方特色相結合,促進經濟建設、民生改善與優秀民族文化傳承同步協調推進。
——完善機制,着力創新。更好發揮援受雙方各級政府主導作用,強化組織領導,創新援助模式,建立完善人才、教育、產業支援協調推進的工作機制,探索建立合作開發、群眾參與、成果共享的長效機制。
(三)工作目標。到2020年,經過援受雙方共同努力,力爭使三省藏區城鄉居民收入較快增長,生產生活條件明顯改善,基本公共服務能力顯著提高,生態環境持續向好,特色優勢產業加快發展,自我發展能力明顯增強,社會更加和諧穩定,各民族的向心力和凝聚力進一步加強,為助推三省藏區跨越式發展和長治久安提供重要支撐。
三、時間安排與結對關係
(一)時間安排。發達省(市)對口支援三省藏區工作期限暫定為2014年至2020年。2020年以後的工作,將根據實施情況另行研究。
(二)結對關係。綜合考慮東西扶貧協作基礎、支援省(市)財力狀況和三省藏區困難程度等因素,按照一省(市)對一州的原則,確定由天津市、上海市、浙江省、廣東省(含深圳市)對口支援三省藏區4個藏族自治州和2個藏族自治縣。具體結對關係為:
——天津市對口支援甘南藏族自治州和天祝藏族自治縣;
——上海市對口支援迪慶藏族自治州;
——浙江省對口支援阿壩藏族羌族自治州和木里藏族自治縣;
——廣東省(含深圳市)對口支援甘孜藏族自治州。
此外,天津市、上海市、浙江省繼續做好東西扶貧協作機制下對甘肅省、雲南省、四川省藏區以外其他貧困地區的幫扶工作。
四、重點任務
(一)大力扶持教育發展。統籌扶持受援地校舍、教學儀器設備、教學資源等硬件建設和教師培養培訓、管理能力提升等軟件建設,重點支持藏區雙語教育、中等職業教育、異地辦班和人才培養工作。擴大支援省(市)與受援地的雙向教育交流,鼓勵支援省(市)高校和中等職業學校擴大面向三省藏區的招生規模。鼓勵採取交流培養、合作辦學、「一對一」幫扶等方式開展教育援藏。
(二)支持培育優勢產業。積極扶持受援地發展現代農牧業,建設生態型農牧業示範園區,大力發展農畜產品、藏藥、綠色食品、少數民族特需商品和民族手工藝品等特色加工業,努力打造名優品牌。積極推進生態旅遊合作,加強規劃指導和人才支持,支持旅遊基礎設施建設、特色旅遊商品開發和相關服務業發展,打造和推廣一批精品旅遊線路。支持生態功能重要、生態環境脆弱或自然條件惡劣的受援縣,在省內適宜地區建設「飛地產業園區」。鼓勵在三省藏區從事優勢資源開發的中央企業主動承擔幫扶藏區州、縣的任務,通過合資合作、參股改制等市場運作方式扶持當地特色優勢產業發展,探索建立資源開發利益共享機制。
(三)努力促進就業創業。大力扶持受援地特色優勢產業特別是勞動密集型產業發展,努力開拓就業渠道,為當地增加就業崗位,鼓勵和引導藏區高校畢業生在受援地就業創業。通過訂單式培養等多種方式,有針對性地開展國家通用語言文字、就業技能等培訓工作,引導受援地群眾轉變就業觀念,不斷提升就業能力和水平。加強勞務合作,在援建項目中儘可能多地吸納當地勞動力,建立援受雙方人力資源市場聯動機制,引導和有序組織藏區富餘勞動力到支援省(市)就業創業。
(四)加強生態建設和環境保護。幫助和引導受援地轉變發展觀念,按照主體功能區定位,積極探索和推行綠色發展模式。大力開展生態建設和環境保護合作,提高受援地環境監管能力,加強資源開發中的生態環境保護與恢復工作,促進區域生態環境改善和生物多樣性保護。
(五)增強基層公共服務能力。以提高基層公共服務能力和水平為重點,加強受援地農牧區醫療衛生、勞動就業、文化、社會保障、基層組織等公益性設施建設,積極參與農牧區水、電、路等民生基礎設施建設,改善當地群眾特別是貧困村群眾生產生活條件。鼓勵支援省(市)企業、社會組織和志願者到三省藏區參與各類公益活動。
(六)深化經濟技術和人才交流。充分發揮對口支援橋梁紐帶作用,廣泛開展產學研、技工貿合作,鼓勵支援省(市)引導本地企業到受援地投資興業,參與優勢資源開發或深加工,延伸產業鏈。援受雙方根據受援地實際需要,開展幹部雙向掛職,組織規劃、設計、施工、管理等專業技術人員開展短期援助,實施專業技術人才支援交流計劃。加強受援地基層黨政幹部、專業技術人才、新型農牧民培訓,創新人才培養方式。
五、保障措施
(一)建立協調機制。中央西藏工作協調小組經濟社會發展專項工作小組(以下簡稱經濟社會發展組)負責指導協調對口支援三省藏區工作。支援省(市)和四川、雲南、甘肅三省政府要建立和完善對口支援領導工作機制,明確工作機構,負責本省(市)對口支援工作的管理、協調和落實。各受援州、縣要發揮主體作用,建立和完善由援受雙方共同參與的對口支援領導工作機制,協調落實本地區對口支援各項工作。
(二)制定支援規劃。支援省(市)會同受援地組織編制本省(市)對口支援規劃,明確重點領域和項目,經受援地所在省發展改革部門綜合平衡後,報經濟社會發展組審核,由支援省(市)人民政府批准實施。2014—2015年,援受雙方編制2年期對口支援計劃。2016—2020年,編制5年期對口支援規劃,並適時組織規劃實施情況評估。根據需要,支援省(市)還可會同受援地編制人才交流、就業、培訓、教育等對口支援專項規劃或實施方案,協助受援地做好當地經濟社會發展中長期規劃。依據對口支援規劃,支援省(市)會同受援地及時編制下達對口支援年度計劃。
(三)安排支援資金。天津市、上海市和浙江省要按照東西扶貧協作機制要求,統籌考慮三省藏區以外其他貧困地區的平衡關係,與受援省協商確定對口支援三省藏區資金規模。廣東省(含深圳市)要按照承諾,安排對口支援資金。
(四)做好協調服務。國務院有關部門要加強政策支持、業務指導和協調服務,指導做好對口支援規劃與國家有關規劃的銜接。除黨中央、國務院有明確要求外,各部門不得向支援省(市)或受援地下達對口支援任務。四川、雲南、甘肅三省和受援地政府要加強與國務院有關部門、支援省(市)溝通協調,建立對口支援項目綠色審批通道,積極做好規劃組織實施工作,提供優質高效服務。
(五)加強監督檢查。援受雙方要嚴格執行國家有關資金項目管理等方面的法律法規,強化監督檢查,確保建設質量和資金安全。建立健全考核評價、監督檢查、統計報告、信息通報、違規責任追究等工作制度,及時掌握對口支援工作進展,推動對口支援各項工作有序開展。經濟社會發展組要加強對對口支援三省藏區工作的跟蹤分析與督促檢查,協調解決工作中出現的困難和問題,重大問題及時向國務院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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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中文維基文庫社群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演講,不總是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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