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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印發司法部職能配置、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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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印發司法部職能配置、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方案的通知
國辦發〔1994〕54號
1994年4月10日
發布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辦公廳

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印發司法部職能配置、

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方案的通知

國辦發〔1994〕54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

司法部職能配置、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方案》經中央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審核,已經國務院批准,現予印發。

國務院辦公廳             

一九九四年四月十日          

司法部職能配置、內設機構和

人員編制方案

根據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批准的國務院機構改革方案,保留司法部。按照「精簡、統一、效能」的原則,結合司法部的實際情況,確定其職能配置、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方案。

一、職能轉變

司法部擔負執行刑罰、管理勞動教養、法律服務和法制宣傳教育等司法行政任務。

強化的職能主要有:研究制訂司法行政工作的發展戰略、規劃和方針、政策、法規,宏觀管理全社會法律服務事業,指導行政機關、企事業單位法律顧問工作,研究司法領域人權問題,組織和指導全國法學教育和普法宣傳工作等。

轉移或下放的職能主要有:減少具體事務性工作,將勞改勞教單位基本建設項目的論證、評估、審查工作和公證員、律師資格考試前期準備工作等,轉移到有關事業單位;減少部直接管理幹部的數量,不再直接管理企事業單位的具體事務。

二、主要職責

司法部是國務院主管全國司法行政工作的職能部門,主要職責是:

(一)制訂司法行政工作的方針、政策、法規,編制司法行政工作的中長期規劃、年度計劃並監督實施。

(二)監督和指導全國監獄執行刑罰、改造罪犯的工作,管理部直屬監獄。

(三)監督和指導全國的勞動教養工作。

(四)制訂全國法制宣傳教育和普及法律常識規劃並組織實施,指導各地區、各行業的依法治理工作,指導對外法制宣傳工作。

(五)監督和指導全國的律師工作和法律顧問工作,綜合管理社會法律服務機構和在華設立的外國(境外)律師機構。

(六)監督和指導全國公證機構和公證業務活動,負責委託港澳地區公證律師辦理公證事務。

(七)指導全國的人民調解和司法助理員工作。

(八)管理部直屬的高等政法院校,指導全國的中等、高等法學教育工作和法學理論研究工作。

(九)組織參加聯合國有關預防犯罪領域的會議和活動,承辦聯合國有關對口部門的往來業務,組織參加國際有關人權問題的法律研討和交流活動,開展政府間的法律交流與合作。

(十)參加與外國簽訂司法協助協定的談判,負責國際司法協助協定執行的有關事宜。

(十一)參與國家立法工作,參與制訂有關港澳台地區的法規,組織司法領域人權問題研究。

(十二)監督大型監獄、勞動教養場所國有資產的保值增值,管理直屬單位的國有資產。

(十三)指導全國司法行政系統的隊伍建設和思想政治工作,協助省、自治區、直轄市管理司法廳(局)領導幹部。

(十四)承辦國務院交辦的其他事項。

三、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司法部設12個職能司局和政治部(含兩個司局級機構和機關黨委工作機構)。

(一)辦公廳

負責部機關重大政務活動的組織實施和檢查落實,協助部領導組織機關日常工作,協調各司局間的工作關係,負責綜合性文件、報告的起草,研究制訂司法行政工作發展戰略和中長期規劃、年度計劃,負責政務信息、新聞發布、文秘、信訪、統計、檔案管理、機關保衛等工作。

(二)監獄管理局

指導全國監獄執行刑罰和獄政管理工作,監督檢查國家監管改造罪犯的法律、法規和政策的執行情況,規劃全國監獄的布局,掌握重要罪犯和省際之間的調犯工作,指導對罪犯的教育和改造工作,組織司法領域人權問題的研究,指導全國監獄的生產、基建、裝備、財務和工人管理工作並監督其國有資產的保值增值,管理部直屬監獄。

(三)勞動教養工作管理局

指導全國的勞動教養工作,監督檢查國家勞動教養法律、法規和政策的執行情況,指導對勞教人員的管理、教育、警戒等工作,規劃全國勞教場所的布局,指導勞教生產、基建、財務、裝備工作。

(四)法學教育司

組織制訂全國法學教育的具體政策和規章制度,制定法學教育和在職政法幹部、企業法律顧問培訓規劃並組織實施,管理和指導部直屬高等政法院校,對全國高、中等法律院校及成人法律院校的法學教育工作進行業務指導。

(五)法制宣傳司

負責全國的法制宣傳教育工作,組織實施在全體公民中開展普及法律常識教育的工作,指導各地區、各行業的依法治理工作,指導對外法制宣傳工作。

(六)律師司

監督、指導全國的律師工作和行政機關、企事業單位的法律顧問工作,綜合管理社會法律諮詢服務機構和在華設立的外國(境外)律師機構。

(七)公證司

指導、監督全國公證機構的公證業務活動,負責委託港澳地區公證律師辦理公證事務,開展與外國和港澳台地區公證組織、人員的業務交流與合作,指導和監督中國收養組織的工作。

(八)基層工作司

指導全國司法助理員工作及有關基層司法行政工作,指導人民調解和基層法律服務工作,研究制訂有關政策、法規並檢查貫徹執行情況。

(九)外事司

組織參加聯合國預防犯罪和刑事司法領域的會議和活動,承辦聯合國有關對口部門的往來業務,組織參加有關司法、法學領域的多邊或雙邊活動,研究各國的司法制度和司法實踐。

(十)司法協助局

參加與外國簽訂各種有關司法協助條約的談判,歸口管理司法協助協定的執行事宜,組織對外國法律的研究。

(十一)法制司

組織協調起草司法行政法律、法規和規章,對有關法律、法規草案提出意見,指導地方司法行政機關法制建設和行政複議、應訴工作,組織有關法律、政策調研工作,進行港澳台地區法律問題研究,負責涉台法律事務。

(十二)計財司

管理部和直屬單位的行政和事業經費,管理部機關和直屬單位的國有資產及基本建設投資,宏觀管理全國司法行政系統的裝備和勞改勞教基本建設投資。

(十三)政治部(含兩個司局級機構和機關黨委工作機構)

指導全國司法行政系統的思想政治工作和黨的建設,管理部機關和直屬單位的人事工作,協助有關部門管理司法行政系統的編制工作,協助省、自治區、直轄市管理司法廳(局)領導幹部,管理全國司法行政系統的警務工作。

四、人員編制和領導職數

司法部機關行政編制為417名。其中,部長1名,副部長4名;司局級領導職數45名(含政治部司局級領導職數)。

紀檢、監察、審計等派駐機構和後勤、老幹部服務機構及編制,按有關規定另行核定。

本作品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譯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在中國大陸和其他地區屬於公有領域


註:中文維基文庫社群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演講,不總是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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