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印發司法部職能配置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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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印發司法部職能配置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定的通知
國辦發〔1998〕90號
1998年6月24日
發布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辦公廳

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印發

司法部職能配置內設機構和

人員編制規定的通知

國辦發〔1998〕90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

司法部職能配置、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定》經國務院批准,現予印發。

國務院辦公廳               

一九九八年六月二十四日          

司法部

職能配置、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定

根據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批准的國務院機構改革方案和《國務院關於機構設置的通知》(國發〔1998〕5號),設置司法部。司法部是主管全國司法行政工作的國務院組成部門。

一、職能調整

(一)劃出的職能。

1.將律師資格考試的具體工作和律師的專業培訓、獎懲及對外宣傳等職能,交給中華全國律師協會。

2.將公證員資格考試的具體工作和公證員專業培訓、獎懲及公證宣傳等職能,交給中國公證員協會。

(二)劃入的職能。

指導和管理企業法律顧問工作。

(三)下放的職能。

1.將地方政法院校的教學評估、專業設置、中專統考等職能,交給地方人民政府。

2.將直屬單位非公務出國人員護照的審批、申領、日常管理等職能,交給各直屬單位。

二、主要職責

根據以上職能調整,司法部的主要職責是:

(一)研究擬定司法行政工作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編制司法行政工作的中長期規劃、年度工作要點並監督實施。

(二)指導監督執行刑罰、改造罪犯的工作,指導管理監獄工作。

(三)指導監督勞動教養工作。

(四)制訂法制宣傳和普及法律常識規劃並組織實施,指導各地方、各行業依法治理工作和對外法制宣傳。

(五)指導監督律師、法律顧問、法律援助工作和公證機構及公證業務活動。負責委託香港特別行政區和澳門地區公證律師辦理公證事務。

(六)指導地方司法行政機關管理人民調解工作及司法助理員、基層司法所和基層法律服務工作。

(七)受全國人大和國務院委託,參與國家有關法律的草擬工作。參與制訂有關香港特別行政區及澳門、台灣地區的法規,承辦涉香港特別行政區及澳門、台灣法律事務。組織司法領域人權問題研究。管理直屬高等政法院校,指導法學教育和法學理論研究。

(八)組織參加聯合國有關國際司法協助條約的草擬、談判,負責國際司法協助協定執行的有關事宜。指導司法行政系統的外事工作,承辦聯合國有關對口部門的往來業務,組織參加國際有關人權問題的法律研討和交流活動,開展政府間的法律交流與合作。

(九)指導管理司法行政系統的計劃財務及槍支、彈藥、服裝、車輛等物資裝備。

(十)指導司法行政系統的隊伍建設和思想政治工作,管理機關和直屬單位的人事工作,指導管理司法行政系統的警務和警銜評授工作,協助省、自治區、直轄市管理司法廳(局)領導幹部。

(十一)承辦國務院交辦的其他事項。

三、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司法部設9個職能司(局、廳)和政治部:

(一)辦公廳

研究擬定司法行政工作發展戰略和中長期規劃、年度工作要點並監督實施。收集、分析、反饋各類司法行政信息。負責機關重大政務活動的協調安排和督查督辦。負責綜合性文件和報告的起草、審核,組織新聞發布工作。指導全國司法行政通信信息技術網絡建設。負責機關接待、保密保衛工作,承擔文電審核和收發運轉工作,受理群眾來訪和控告申訴。管理機關檔案庫。

(二)監獄管理局

監督檢查有關罪犯改造工作的法律、法規和政策的執行情況。規劃全國監獄的設置和布局,指導監獄刑罰執行、獄政管理和教育改造,掌握重要罪犯的關押改造情況,組織協調省際之間的調犯工作。指導全國監獄的生產、基建、裝備、財務和國有資產的保值增值。管理直屬監獄。組織司法領域人權問題的研究。

(三)勞動教養管理局

監督檢查勞動教養法律、法規和政策的執行情況,指導對勞動教養人員的管理、教育、警戒和強制治療等工作,規劃勞教場所的設置和布局,指導勞教場所的生產、基建、財務、裝備等工作。

(四)法制宣傳司

擬定全民普法教育規劃並組織實施,指導檢查依法治理工作,指導法制宣傳報道和對國(境)外的法制宣傳工作。

(五)律師公證工作指導司

組織指導律師資格統一考試,授予律師資格。指導監督政府、企事業單位的法律顧問工作和社會法律服務機構的工作。審批和管理外國及香港特別行政區及澳門地區律師事務所駐華(內地)辦事機構,指導監督律師事務所在國(境)外設立分支機構。組織指導公證員的考試(考核)、任命及註冊,指導管理公證機構的設置,監督公證業務活動。負責委託香港特別行政區及澳門地區的律師擔任委託公證人工作。

(六)基層工作指導司

指導地方司法行政機關管理基層司法所、司法助理員、法律服務和人民調解工作。組織指導對刑滿釋放人員和解除勞動教養人員的安置幫教工作。

(七)法規教育司

受全國人大和國務院的委託,參與國家有關法律的草擬工作。組織擬定司法行政法律、法規和規章,制定在職政法幹部、企業法律顧問培訓規劃並組織實施。指導仲裁登記。負責司法行政涉香港特別行政區及澳門、台灣事務。指導法學專業社團和面向社會服務的司法鑑定工作。指導法學教育、科研和理論研究工作,指導直屬高等政法院校、培訓中心的教學科研。

(八)司法協助外事司

參加與外國簽訂各種有關司法協助條約的談判,管理司法協助協定的執行事宜。組織參加聯合國預防犯罪和刑事司法領域的活動,承辦聯合國有關對口部門的往來業務,組織參加有關司法、法學領域的多邊或雙邊交流、技術合作和技術援助,研究各國的司法制度和司法實踐。管理機關、直屬單位的外事工作。

(九)計財裝備司

研究制定司法行政系統的財務、物資裝備、基本建設的規章制度,監督司法行政系統業務經費使用情況,負責機關、直屬單位的國有資產和財務管理。管理司法行政系統的槍支、彈藥、服裝、車輛等物資裝備。

政治部(含人事警務局、組織宣傳局)。指導司法行政系統隊伍建設、幹部教育、宣傳和思想政治工作。研究制定司法行政系統人事管理辦法。指導地方司法行政機關的人事管理工作,對協管幹部進行考核並提出任免、交流意見。負責警務、警銜評授等工作。負責機關機構編制、國家公務員管理和直屬單位的人事工作。

機關黨委。負責部機關和在京直屬單位的黨群工作。

四、人員編制

司法部機關行政編制為220名。其中:部長1名,副部長4名,司局級領導職數34名(含政治部司局級領導職數和機關黨委專職副書記)。

離退休幹部工作機構、後勤服務機構及編制,按有關規定另行核定。

本作品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譯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在中國大陸和其他地區屬於公有領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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