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印發商務部主要職責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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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印發商務部主要職責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定的通知
國辦發〔2003〕29號
2003年4月25日
發布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辦公廳

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印發商務部

主要職責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定的通知

國辦發〔2003〕29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

商務部主要職責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定》已經國務院批准,現予印發。

國務院辦公廳                

二〇〇三年四月二十五日          

商務部主要職責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定

根據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批准的國務院機構改革方案和《國務院關於機構設置的通知》(國發〔2003〕8號),組建商務部。商務部是主管國內外貿易和國際經濟合作的國務院組成部門。

一、職責調整

(一)劃入的職責。

1.原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的職責。

2.原國家經濟貿易委員會的內貿管理、對外經濟協調、產業損害調查和重要工業品、原材料進出口計劃組織實施等職責。

3.原國家發展計劃委員會的組織實施農產品進出口計劃等職責。

(二)轉變的職能。

1.將原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進出口經營資格核准職責由核准制改為登記制。

2.將原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核准大型外商投資項目的合同、章程及其變更的職責,調整為核准大型外商投資項目的合同、章程及法律特別規定的重大變更(增資減資、轉股、合併)。

3.將原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對外貿易、外商投資促進及援外等政府項目招標的具體組織實施工作,委託有關事業單位承擔。

4.取消原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出口商品商標註冊登記後的有關事務管理職責以及指導出口廣告宣傳的職責。

5.加強內貿工作和內外貿的綜合協調,搞好市場運行和商品供求狀況監測,整頓和規範流通秩序,深化流通體制改革,促進統一、開放、競爭、有序的現代市場體系的建立和完善。

二、主要職責

(一)擬訂國內外貿易和國際經濟合作的發展戰略、方針、政策,起草國內外貿易、國際經濟合作和外商投資的法律法規,制定實施細則、規章;研究提出我國經濟貿易法規之間及其與國際多邊、雙邊經貿條約、協定之間的銜接意見。

(二)擬訂國內貿易發展規劃,研究提出流通體制改革意見,培育發展城鄉市場,推進流通產業結構調整和連鎖經營、物流配送、電子商務等現代流通方式。

(三)研究擬訂規範市場運行、流通秩序和打破市場壟斷、地區封鎖的政策,建立健全統一、開放、競爭、有序的市場體系;監測分析市場運行和商品供求狀況,組織實施重要消費品市場調控和重要生產資料流通管理。

(四)研究制定進出口商品管理辦法和進出口商品目錄,組織實施進出口配額計劃,確定配額、發放許可證;擬訂和執行進出口商品配額招標政策。

(五)擬訂並執行對外技術貿易、國家進出口管制以及鼓勵技術和成套設備出口的政策;推進進出口貿易標準化體系建設;依法監督技術引進、設備進口、國家限制出口的技術和引進技術的出口與再出口工作,依法頒發與防擴散相關的出口許可證。

(六)研究提出並執行多邊、雙邊經貿合作政策;負責多邊、雙邊經貿對外談判,協調對外談判意見,簽署有關文件並監督執行;建立多邊、雙邊政府間經濟和貿易聯繫機制並組織相關工作;處理國別(地區)經貿關係中的重要事務,管理同未建交國家的經貿活動;根據授權,代表我國政府處理與世界貿易組織的關係,承擔我國在世界貿易組織框架下的多邊、雙邊談判和貿易政策審議、爭端解決、通報諮詢等工作。

(七)指導我國駐世界貿易組織代表團、常駐聯合國及有關國際組織經貿代表機構的工作和我國駐外經濟商務機構的有關工作;聯繫國際多邊經貿組織駐中國機構和外國駐中國官方商務機構。

(八)負責組織協調反傾銷、反補貼、保障措施及其他與進出口公平貿易相關的工作,建立進出口公平貿易預警機制,組織產業損害調查;指導協調國外對我國出口商品的反傾銷、反補貼、保障措施的應訴及相關工作。

(九)宏觀指導全國外商投資工作;分析研究全國外商投資情況,定期向國務院報送有關動態和建議,擬訂外商投資政策,擬訂和貫徹實施改革方案,參與擬訂利用外資的中長期發展規劃;依法核准國家規定的限額以上、限制投資和涉及配額、許可證管理的外商投資企業的設立及其變更事項;依法核准大型外商投資項目的合同、章程及法律特別規定的重大變更事項;監督外商投資企業執行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及合同、章程的情況;指導和管理全國招商引資、投資促進及外商投資企業的審批和進出口工作,綜合協調和指導國家級經濟技術開發區的有關具體工作。

(十)負責全國對外經濟合作工作;擬訂並執行對外經濟合作政策,指導和監督對外承包工程、勞務合作、設計諮詢等業務的管理;擬訂境外投資的管理辦法和具體政策,依法核准國內企業對外投資開辦企業(金融企業除外)並實施監督管理。

(十一)負責我國對外援助工作;擬訂並執行對外援助政策和方案,簽署並執行有關協議;編制並執行對外援助計劃,監督檢查援外項目執行情況,管理援外資金、援外優惠貸款、援外專項基金等我國政府援外資金;推進援外方式改革。

(十二)擬訂並執行對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和台灣地區的經貿政策、貿易中長期規劃;與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有關經貿主管機構和台灣受權的民間組織進行經貿談判並簽署有關文件;負責內地與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商貿聯絡機制工作;組織實施對台直接通商工作,處理多邊、雙邊經貿領域的涉台問題。

(十三)負責我國駐世界貿易組織代表團、駐外經濟商務機構以及有關國際組織代表機構的隊伍建設、人員選派和管理;指導進出口商會和有關協會、學會的工作。

(十四)承辦國務院交辦的其他事項。

三、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主要職責,商務部設25個職能機構:

(一)辦公廳。

擬訂部工作制度,負責文電運轉、會議組織、秘書事務、新聞發布和宣傳、政務信息等機關日常政務;編輯、發行《中國對外經濟貿易文告》。

(二)人事教育勞動司。

負責部機關、直屬單位及駐外機構的人事管理和教育培訓等工作;負責安全保衛工作。

(三)政策研究室。

研究經濟全球化、區域經濟合作、現代市場體系和現代流通方式的發展趨勢並提出對策建議;研究國內外貿易流通和管理體制改革,並就重大問題提出意見和建議;研究分析國內外貿易和國際經濟合作形勢,研究提出健全現代市場體系的綜合政策建議。

(四)條約法律司。

起草國內外貿易、國際經濟合作、外商投資方面的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負責國際經貿公約擬訂的有關工作,審核多邊、雙邊經貿條約和協定等談判文件;提出我國經濟貿易方面的法規之間及其與國際多邊、雙邊經貿條約和協定之間銜接的意見;負責相關的多邊、雙邊知識產權談判;提出涉及多邊、雙邊貿易投資協定的國內法律法規修訂建議;承辦部行政複議和行政訴訟工作。

(五)規劃財務司。

研究提出國內外貿易和國際經濟合作的發展戰略;參與擬訂與國內外貿易、國際經濟合作相關的稅收、信貸、價格、保險等政策;負責國內外貿易和國際經濟合作宏觀運行狀況的監測、分析;管理中央各項國內外貿易和國際經濟合作業務資金、專項基金、援外經費、外事經費、行政經費、基建投資等;編報部總預算、決算並下達預算;負責國內外貿易和國際經濟合作統計及其信息發布工作;負責部財務費用使用情況和直屬單位內部審計監督。

(六)亞洲司。

(七)西亞非洲司。

(八)歐洲司。

(九)美洲大洋洲司。

以上4個地區司的主要職責是:提出與所負責國別(地區)經貿合作發展戰略及相關政策,擬訂中長期發展規劃;承擔雙邊經貿談判和雙邊混委會、聯委會會務工作;處理國別(地區)經貿關係中的重要事務;監督外國政府履行與我國簽訂的多邊、雙邊經貿協議情況並開展對外交涉,協助中國企業獲得外國市場准入;貫徹實施對所負責國家(地區)市場多元化戰略;管理與未建交國家的經貿活動;指導我國駐外經商機構的工作,聯繫外國駐中國官方商務機構。

(十)台港澳司。

擬訂對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以及台灣地區的經貿政策、規章;牽頭組織與香港、澳門經貿交流、合作的磋商工作;管理和指導對台貿易,協調台商投資管理工作;擬訂對台直接通商方案,組織與台灣受權的民間組織進行經貿談判;處理多邊、雙邊經貿領域的涉台問題;組織協調對台大宗商品出口,核准內地(大陸)企業赴香港、澳門及台灣和台商在大陸舉辦的經貿交易會、展銷會、洽談會、廣告業務以及赴香港、澳門經貿團組等經貿活動;管理台商在大陸設立常駐機構的核准工作。

(十一)國際經貿關係司。

擬訂並執行多邊經貿政策,根據分工處理與多邊、區域經貿組織的關係;組織多邊對外經貿談判、國際服務貿易對外談判和國際經貿條約、協定的談判,協調國內有關方面在談判過程中的意見;承擔簽署多邊、雙邊自由貿易協定有關工作;承擔聯合國等國際組織對中國經濟技術合作的中方有關管理事務;管理多邊、雙邊對中國的無償援助和贈款(不含財政合作項下外國政府對中國贈款);聯繫中國駐聯合國及有關國際組織的經貿代表機構,聯繫國際多邊經貿組織駐華機構。

(十二)世界貿易組織司(中國政府世界貿易組織通報諮詢局)。

負責我國在世界貿易組織框架下的多邊、雙邊談判;出席世界貿易組織各種會議;承擔世界貿易組織爭端解決機制工作;協調我國加入世界貿易組織後的應對工作,履行我國在世界貿易組織中承擔的關於我國貿易和投資等方面政策、法律、法規的審議、通報、諮詢義務。

(十三)對外貿易司。

擬訂進出口商品管理辦法和進出口商品目錄,發放進出口商品配額及許可證;編報進出口商品配額、關稅配額年度計劃並組織實施;擬訂各類企業對外經貿經營資格標準和國際貨運代理企業的資格標準並組織實施;指導境內和赴境外各種交易會、洽談會等貿易促進活動,擬訂相關管理辦法;指導外貿促進體系工作。

(十四)機電產品進出口司(國家機電產品進出口辦公室)。

擬訂並執行機電產品進出口、成套設備出口和加工貿易政策、中長期發展規劃和年度指導性計劃;擬訂、調整機電產品進口目錄,編報並執行機電產品配額年度進口方案;擬訂進口機電產品和成套設備招標規則和管理辦法並組織實施。

(十五)科技發展和技術貿易司。

擬訂技術貿易政策、規章以及鼓勵技術出口政策;推進科技興貿戰略;參與擬訂高技術產品出口目錄和國家禁止、限制進出口技術目錄;管理技術、高技術產品的出口和技術引進工作;擬訂並執行國家出口管制政策,頒發與防擴散出口相關的出口許可證,組織多邊、雙邊工業技術合作。

(十六)市場體系建設司。

起草、擬訂健全、規範市場體系的法規、規章和標準,協調打破市場壟斷、行業壟斷和地區封鎖的有關工作;研究提出引導國內外資金投向市場體系建設的政策,指導城市商業體系建設,推進農村市場體系建設;指導大宗產品批發市場規劃工作;按有關規定對拍賣、典當、租賃、舊貨流通活動進行監督管理。

(十七)商業改革發展司。

擬訂現代流通服務業的發展戰略、行業規劃,擬訂優化流通產業結構、深化流通體制改革的方針政策,擬訂連鎖經營、物流配送等現代流通方式的發展規劃並組織實施;組織開拓城鄉市場;指導流通企業改革;負責餐飲業、住宿業的行業管理;按有關規定對成品油流通進行監督管理。

(十八)市場運行調節司(國家繭絲綢協調辦公室)。

監測、分析市場運行和商品供求狀況,負責市場預測、預警和信息發布,研究提出進出口調控建議;負責重要消費品(肉類、食糖、邊銷茶等)儲備的管理和市場調控;指導報廢汽車管理、散裝水泥推廣和再生資源回收工作;負責繭絲綢協調工作和生豬屠宰管理的相關工作。

(十九)外國投資管理司。

研究跨國投資趨勢和全國吸收外商投資總體情況,參與擬訂外商投資中長期發展規劃;起草吸收外商投資的法律法規,擬訂有關政策和管理規章;核准國家規定的限額以上、限制投資和涉及配額、許可證管理的外商投資企業設立及其變更;核准重大外商投資項目合同、章程及法律特別規定的重大變更;監督檢查外商投資企業執行法律、法規、規章和合同章程的情況並協調解決有關問題;指導並管理全國招商引資、投資促進及對外商投資企業的審批和進出口工作;負責外商投資統計工作;指導並協調國家級經濟技術開發區、蘇州工業園區工作。

(二十)對外援助司。

擬訂並執行對外援助的政策和方案,起草對外援助法律法規和規章;編制對外援助計劃並組織實施;負責對外援助談判,簽署並執行有關協議;處理政府間援助事務;確定對外援助項目,組織實施並監督檢查項目的實施情況;負責對外援助資金的具體使用和管理,管理具有政府對外援助性質的資金;推進對外援助方式改革。

(二十一)對外經濟合作司。

起草對外投資、對外承包工程、勞務出口等對外經濟合作管理的法律法規和規章,並依法進行管理和監督;核准國內企業對外投資設立企業、對外經濟合作企業經營資格;負責對外直接投資統計工作。

(二十二)進出口公平貿易局。

負責反傾銷、反補貼、保障措施等涉及進出口公平貿易的相關工作;調查國外對我國出口商品實施的歧視性貿易政策、法律法規及其做法並進行相關磋商、談判;指導、協調國外對我國出口商品的反傾銷、反補貼和保障措施的應訴及相關工作。

(二十三)產業損害調查局。

負責反傾銷、反補貼、保障措施等案件的產業損害調查與裁決,建立產業損害預警機制;指導並協調國內有關部門和相關中介組織產業安全方面的工作。

(二十四)信息化司。

擬訂運用電子商務開拓國內外市場的相關政策、措施;擬訂國內外貿易和國際經濟合作領域電子商務相關標準和規則;參與組織國家「金關工程」相關工作;規劃並實施商務部電子政務及政府網站的管理;負責進出口預警、市場運行和商品供求監測體系建設。

(二十五)外事司。

擬訂部外事工作制度;負責有關外事活動。

機關黨委。負責部機關、駐各地特派員辦事處、在京部屬單位的黨群工作;負責部直屬單位的紀檢監察工作。

四、人員編制

商務部機關行政編制為860名(含全國整頓和規範市場經濟秩序領導小組辦公室、國際貿易談判代表辦公室的人員編制)。其中:司局級領導職數104名(含部長助理5名、談判副代表1名、談判代表助理4名,世界貿易組織談判專員2名、公平貿易調查專員2名、全國整頓和規範市場經濟秩序領導小組辦公室3名、機關黨委專職副書記和紀委書記3名)。

五、其他事項

(一)商務部與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的有關職責分工。

1.重要商品進出口管理。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負責編制重要工業品、原材料和重要農產品的進出口總量計劃,商務部負責在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確定的總量計劃內組織實施。糧食、棉花、煤炭由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會同商務部在進出口總量計劃內進行分配並協調相關政策。

2.外商投資管理。《外商投資產業指導目錄》由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會同商務部等部門擬訂,由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與商務部聯合發布。

3.境外投資管理。原油、礦山開發等資源類重大境外投資項目和大額用匯境外投資項目由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審批。國內企業在境外開辦企業(金融企業除外),由商務部核准。

(二)在商務部設立國際貿易談判代表辦公室。

(三)全國整頓和規範市場經濟秩序領導小組在商務部設立辦公室,承擔領導小組日常工作。

(四)原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制定、調整並公布《實施檢驗的進出口商品種類表》的職責,交給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

(五)原國家經濟貿易委員會屠宰技術鑑定中心劃歸商務部。

(六)商務部與相關部門在勞務出口管理和對台經貿管理方面的職責分工,在下一步完善相關部門「三定」規定時,再進一步明確。

本作品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譯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在中國大陸和其他地區屬於公有領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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