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印發國務院僑務辦公室職能配置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定的通知
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印發國務院僑務辦公室職能配置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定的通知 國辦發〔1998〕38號 1998年6月12日 發布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辦公廳 |
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印發
國務院僑務辦公室職能配置內設機構和
人員編制規定的通知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
《國務院僑務辦公室職能配置、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定》經國務院批准,現予印發。
國務院辦公廳
一九九八年六月十二日
國務院僑務辦公室
職能配置、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定
根據《國務院關於機構設置的通知》(國發〔1998〕5號),設置國務院僑務辦公室。國務院僑務辦公室是協助總理辦理僑務工作的辦事機構。
一、職能調整
國務院僑務辦公室承擔的協助有關地方人民政府指導華僑農場經濟體制改革的職能,下放給地方人民政府。
二、主要職責
根據以上職能調整,國務院僑務辦公室的主要職責是:
(一)研究擬定僑務工作的方針、政策、法規並負責監督檢查貫徹執行情況;調查研究國內外僑情和僑務工作情況,向黨中央、國務院提供僑務信息;制訂僑務工作的發展規劃。
(二)協助總理管理僑務工作;審核有關部門和地方制訂的直接涉及華僑、華人和歸僑、僑眷的有關政策,報國務院審定;承擔副部(省)級以上領導幹部以開展華僑、華人工作為主要任務的出訪審核報批工作;承辦需請國家領導人會見重要華僑、華人知名人士的審核報批工作;對有關部門和社會團體所開展的華僑和華人工作進行必要的統籌、協調。
(三)研究提出華僑、華人工作的方針政策建議,保護華僑的正當權益;研究我駐外使、領館和有關駐外機構開展華僑、華人及其社團工作;開展對華僑、華人及其社團的團結友好工作。
(四)在中央對台工作的方針指導下,通過僑務渠道開展對台工作。
(五)調查研究引進華僑和華人資金、技術、人才工作的情況並提出政策建議,推動引進華僑和華人資金、技術、人才工作的開展。組織擬定華僑捐贈、僑匯等方面的方針、政策。
(六)在中央對外宣傳方針指導下,制訂對華僑和華人宣傳工作的方針、政策;開展對華僑和華人的宣傳、文化交流及華文教育工作,聯繫華僑和華人傳播媒體、文化社團及華文學校並支持其工作。
(七)依法保護歸僑、僑眷的合法權益和華僑、華人在國內的合法權益;會同有關部門擬定有關歸僑、僑眷工作的方針政策;開展歸僑、僑眷工作;協助有關部門做好歸僑、僑眷代表人士的人事安排工作。
(八)負責華僑回國安置工作,負責香港特別行政區及澳門同胞回內地定居及其在內地眷屬工作。
(九)負責為開展國內外僑務工作而設立的直屬單位的有關工作。
(十)承辦國務院交辦的其他事項。
三、內設機構
根據以上職責,國務院僑務辦公室設6個職能司:
(一)秘書行政司
協調機關日常工作,掌握、反映機關工作動態;負責秘書、文電、檔案、保密、財務、國有資產、基建、辦公現代化等行政管理工作。
(二)僑政司
負責國內外僑務工作有關方針、政策、法規的研究工作;負責綜合國內外僑務工作情況,向黨中央、國務院提供僑務信息;調查研究國內外僑務工作情況,提出工作意見和建議;組織起草重要文件;編輯內部刊物;指導開展僑務政策和理論研究工作。研究提出國內僑務工作的方針、政策、法規建議,依法保護歸僑、僑眷的合法權益和華僑、華人在國內的合法權益;研究華僑捐贈等方面的方針政策;負責華僑回國安置和香港特別行政區及澳門同胞回內地定居及其在內地眷屬的工作;負責信訪工作。
(三)國外司
調查研究海外僑情,研究提出開展海外僑務工作的方針、政策建議;開展對華僑、華人及其社團的團結友好工作;通過僑務渠道開展對台工作;審核出訪單位提出的副部(省)級以上領導幹部以開展華僑、華人工作為主要內容的出訪報告;審核有關接待單位提出的需請國家領導人接見重要華僑、華人知名人士的請示報告。
(四)經濟科技司
調查研究引進華僑和華人資金、技術、人才工作的情況,提出相應的政策建議;依法保護華僑、華人在華投資的合法權益;推動引進華僑和華人資金、技術、人才工作的開展。
(五)文教宣傳司
擬訂對華僑、華人文教宣傳工作的方針、政策;聯繫海外華僑和華人傳播媒介、文化社團以及華文教育機構並支持其開展友好交流工作,向我駐外使、領館和華僑、華人社團提供有關文化宣傳品;管理所屬學校;負責新聞發布工作。
(六)人事司
負責機關人事、直屬單位領導幹部的管理和直屬事業單位的編制管理;承辦外派幹部的調配和管理工作;負責機關幹部的培訓工作;辦理機關和在京直屬單位人員因公出國(境)的有關手續;負責機關內部和指導直屬單位的安全保衛工作,配合有關部門做好被邀請來京華僑、華人的安全工作。
機關黨委。負責機關和在京直屬單位的黨群工作。
四、人員編制
國務院僑務辦公室機關行政編制為110名。其中:主任1名,副主任4名,司局級領導職數19名(含機關黨委專職副書記)。
離退休幹部工作機構、機關後勤服務機構的設置、人員編制和領導職數另行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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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中文維基文庫社群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演講,不總是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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