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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印發國務院辦公廳主要職責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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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8年 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印發國務院辦公廳主要職責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定的通知
國辦發〔2008〕60號
制定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辦公廳
2008年7月10日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

  《國務院辦公廳主要職責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定》已經國務院批准,現予印發。

國務院辦公廳

二○○八年七月十日

國務院辦公廳主要職責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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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據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批准的國務院機構改革方案和《國務院關於機構設置的通知》(國發〔2008〕11號),設立國務院辦公廳,為協助國務院領導同志處理國務院日常工作的機構。

一、職責調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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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強化服務職責,加強應急、督查工作,進一步發揮參謀助手和運轉樞紐作用。增加指導、監督全國政府信息公開工作的職責。

二、主要職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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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負責國務院會議的準備工作,協助國務院領導同志組織實施會議決定事項。

  (二)協助國務院領導同志組織起草或審核以國務院國務院辦公廳名義發布的公文。

  (三)研究國務院各部門和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請示國務院的事項,提出審核意見,報國務院領導同志審批。

  (四)督促檢查國務院各部門和地方人民政府對國務院決定事項及國務院領導同志指示的貫徹落實情況,及時向國務院領導同志報告。

  (五)負責國務院值班工作,及時報告重要情況,傳達和督促落實國務院領導同志指示。

  (六)協助國務院領導同志做好需由國務院組織處理的突發事件的應急處置工作。

  (七)指導、監督全國政府信息公開工作。

  (八)辦理國務院和國務院領導同志交辦的其他事項。

三、內設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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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據上述職責,國務院辦公廳設9個內設機構:

(一)秘書一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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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辦理國務院全體會議國務院常務會議等會務及國務院領導同志內事活動、政府信息公開、文電收發運轉和國徽印鑑管理、信息、檔案、公文核稿、文印、機要通信和機要文件交換、辦公廳保密、《國務院公報》和《國務院大事記》編輯等方面的工作。

(二)秘書二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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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辦理發展改革、工業和信息化、財政、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國土資源、環保、住房和城鄉建設、交通運輸、鐵道、水利、農業、商務、銀行、審計、國資監管、海關、稅務、工商管理、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統計、林業、旅遊、氣象、證券、保險、電力監管、扶貧、供銷、貿促及港澳經濟等方面的文電、會務和督查調研工作。

(三)秘書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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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辦理教育、科技、國防、外事、政法、民族、監察、機構編制、民政、文化、衛生、人口計生、廣電、新聞出版、體育、知識產權、宗教、參事、機關事務管理、港澳台僑、法制、地震、自然科學基金、婦女兒童、殘疾人工作等方面的文電、會務和督查調研工作。聯繫全國人大、全國政協、軍隊、宣傳、統戰等方面的工作。承辦國家科技教育領導小組的日常工作。

(四)國務院應急管理辦公室(國務院總值班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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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負責國務院值班工作,及時報告重要情況,傳達和督促落實國務院領導同志指示;組織開展應急預案體系建設,協助國務院領導同志做好有關應急處置工作;辦理安全生產、信訪以及國務院應急管理方面的專題文電、會務和督查調研工作。

(五)督查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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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組織開展重大專項督查,承辦與有關中央機關聯合開展的督查工作;組織擬訂國務院辦公廳督查工作制度和工作規劃,指導和協調國務院辦公廳有關司局的經常性督查工作。

(六)電子政務辦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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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負責國務院領導同志辦公室和機關的政務信息化規劃、建設、技術與安全保障,以及中南海北區有關會議、活動的多媒體技術服務;組織開展中央政府門戶網站的建設、運行管理和內容保障工作;負責國務院辦公廳聯接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和國務院各部門計算機網絡的建設和管理工作。

(七)人事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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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負責機關的人事管理、機構編制、教育培訓和外事工作。

(八)行政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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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負責國務院領導同志的服務事務和機關的後勤管理工作。

(九)財務室(副司局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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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負責機關財務、國有資產管理;制定機關政府採購工作相關制度,承辦機關政府採購計劃、合同審批工作,監督機關政府採購執行情況。

  機關黨委 負責機關的黨群工作。

  離退休幹部局 負責機關的離退休幹部工作。

四、人員編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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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國務院辦公廳機關行政編制為519名(含兩委人員編制、援派機動編制、離退休幹部工作人員編制)。其中:國務院秘書長1名、國務院副秘書長9名(含兼職),司局級領導職數43名(含機關黨委專職副書記2名、離退休幹部局領導職數3名)。

五、其他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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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管理國家信訪局

  (二)所屬事業單位的設置、職責和編制事項另行規定。

六、附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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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規定由中央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負責解釋,其調整由中央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按規定程序辦理。


本作品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譯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在中國大陸和其他地區屬於公有領域


註:中文維基文庫社群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演講,不總是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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