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印發國務院南水北調工程建設委員會辦公室主要職責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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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印發國務院南水北調工程建設委員會辦公室主要職責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定的通知
國辦發〔2003〕71號
2003年8月4日
發布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辦公廳

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印發國務院

南水北調工程建設委員會辦公室主要職責

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定的通知

國辦發〔2003〕71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

  《國務院南水北調工程建設委員會辦公室主要職責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定》已經國務院批准,現予印發。

                          國務院辦公廳

                        二○○三年八月四日

國務院南水北調工程建設委員會辦公室

主要職責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定

  根據國務院決定,設立國務院南水北調工程建設委員會辦公室(正部級),作為國務院南水北調工程建設委員會的辦事機構。

一、主要職責

  (一)研究提出南水北調工程建設的有關政策和管理辦法,起草有關法規草案;負責國務院南水北調工程建設委員會全體會議以及辦公會議的準備工作,督促、檢查會議決定事項的落實;就南水北調工程建設中的重大問題與有關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和中央有關部門進行協調;協調落實南水北調工程建設的有關重大措施。

  (二)負責監督控制南水北調工程投資總量,監督工程建設項目投資執行情況;參與南水北調工程規劃、立項和可行性研究以及初步設計等前期工作;匯總南水北調工程年度開工項目及投資規模並提出建議;負責組織並指導南水北調工程項目建設年度投資計劃的實施和監督管理;負責計劃、資金和工程建設進度的相互協調、綜合平衡;審查並提出工程預備費項目和中央投資結餘使用計劃的建議;提出因政策調整及不可預見因素增加的工程投資建議;審查年度投資價格指數和價差。

  (三)負責協調、落實和監督南水北調工程建設資金的籌措、管理和使用;參與研究並參與協調中央有關部門和地方提出的南水北調工程基金方案;參與研究南水北調工程供水水價方案。

  (四)負責南水北調工程建設質量監督管理;組織協調南水北調工程建設中的重大技術問題。

  (五)參與協調南水北調工程項目區環境保護和生態建設工作。

  (六)組織制定南水北調工程移民遷建的管理辦法;指導南水北調工程移民安置工作,監督移民安置規劃的實施;參與指導、監督工程影響區文物保護工作。

  (七)負責南水北調工程(樞紐和幹線工程、治污工程及移民工程)的監督檢查和經常性稽察工作;具體承辦南水北調工程階段性驗收工作。

  (八)負責南水北調工程建設的信息收集、整理、發布及宣傳、信訪工作;負責南水北調工程建設中與外國政府機構、組織及國際組織間的合作與交流。

  (九)承辦國務院和國務院南水北調工程建設委員會交辦的其他事項。

二、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主要職責,國務院南水北調工程建設委員會辦公室內設6個職能機構。

  (一)綜合司。

  組織起草南水北調工程建設有關法規草案和會議文件;組織研究、擬訂南水北調工程建設有關政策和管理辦法;組織實施機關有關規章制度;負責會議組織、文電管理、秘書事務、機要保密和檔案管理等工作;組織南水北調工程建設有關信息、資料的收集、整理、發布和機關電子政務建設;組織南水北調工程建設的宣傳,協調重大宣傳活動;負責人民來信來訪工作;組織協調南水北調工程建設中與外國政府機構、組織及國際組織間的合作與交流,協助有關方面為南水北調工程建設引進資金和技術;負責機關和直屬單位機構編制、人事管理、工資和培訓等工作;負責機關、直屬單位外事和出國(境)人員的審查工作;負責機關及直屬單位黨風廉政建設工作;組織機關及直屬單位的內部審計工作。承辦機關黨委的日常工作。

  (二)投資計劃司。

  監督控制南水北調工程投資總量,監督工程建設項目投資執行情況;匯總南水北調工程年度開工項目及投資規模並提出建議;承辦南水北調工程建設和直屬基礎設施建設年度投資計劃的編制、下達和調整的有關具體工作;協調、平衡南水北調工程投資計劃和工程進度;組織開展南水北調工程建設專題研究;審查並提出工程預備費項目和中央投資結餘使用計劃的建議;提出因政策調整及不可預見因素增加的工程投資建議;審查年度投資價格指數和價差;組織項目建設評價工作,管理基建投資統計工作;參與工程建設期間水量調度方案的編制和水量調度。

  (三)經濟與財務司。

  協調、落實和監督南水北調工程建設資金的籌措、管理和使用;參與研究並參與協調中央有關部門和地方提出的南水北調工程基金方案和基金徵收管理辦法;審查並提出年度建設資金預算,經批准後組織實施;組織實施投資控制風險分析;參與南水北調工程經濟運行機制和供水水價方案的研究;負責機關及直屬事業單位部門預算編制、財務及資產管理工作。

  (四)建設管理司。

  協調、指導和監督、檢查南水北調工程的建設工作;監督管理工程建設監理和工程質量;組織協調工程建設中的重大技術問題;組織管理南水北調工程建設科研工作,擬訂南水北調工程建設特殊的規章制度、技術標準。

  (五)環境與移民司。

  承辦協調落實「先節水後調水,先治污後通水,先環保後用水」原則的有關措施的具體工作;指導、協調和監督南水北調工程移民安置規劃的實施;研究擬訂南水北調工程有關移民政策;參與審核南水北調治污工程、移民工程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參與編制治污工程、移民安置年度計劃並對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參與協調工程項目區環境保護和生態建設工作;協調南水北調工程調水區、受水區水資源、生態環境和水土流失監測工作;協調移民工作中的重大問題;參與指導、監督工程影響區文物保護工作。

  (六)監督司。

  組織南水北調樞紐和幹線工程、治污工程及移民工程的監督檢查和經常性稽察,提出監督檢查報告,督促監督檢查整改意見的落實;承辦南水北調工程階段性驗收的組織協調工作及竣工驗收的準備工作。

  機關黨委。負責機關及在京直屬單位的黨群工作,辦事機構設在綜合司。

三、人員編制

  國務院南水北調工程建設委員會辦公室機關行政編制為70名。其中:主任1名,副主任4名;司局級領導職數21名(含總工程師、總經濟師和機關黨委專職副書記各1名)。

四、其他事項

  (一)國務院南水北調工程建設委員會辦公室對南水北調工程質量、建設進度、資金安全等方面進行全過程監督和經常性稽察,全面承擔工程監督職責;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按照有關規定派出國家重大建設項目稽察特派員,對南水北調工程項目進行外部稽察。國務院南水北調工程建設委員會辦公室和國家重大建設項目稽察特派員在監督檢查和稽察中發現問題涉及國務院其他部門和有關地方人民政府職責權限的,移交有關部門和有關地方人民政府處理。

  (二)國務院南水北調工程建設委員會辦公室與水利部的關係是:南水北調工程建設期的工程建設行政管理職能由國務院南水北調工程建設委員會辦公室承擔,南水北調工程的前期工作和工程建成後運行的行政管理職能由水利部承擔。

  (三)國務院南水北調工程建設委員會辦公室機關及直屬事業單位經費實行部門預算管理,機關後勤及離退休人員事務由國務院機關事務管理局管理,具體工作由水利部承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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