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印發國務院發展研究中心職能配置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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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印發國務院發展研究中心職能配置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定的通知
國辦發〔1998〕133號
1998年10月5日
發布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辦公廳

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印發

國務院發展研究中心職能配置內設機構

和人員編制規定的通知

國辦發〔1998〕133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

國務院發展研究中心職能配置、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定》經國務院批准,現予印發。

國務院辦公廳              

一九九八年十月五日          

國務院發展研究中心

職能配置、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定

根據《國務院關於機構設置的通知》(國發〔1998〕5號),設置國務院發展研究中心。國務院發展研究中心是從事綜合性政策研究和決策諮詢的國務院直屬事業單位。

一、職能調整

(一)強化的職能。

加強對人口、就業與再就業、社會保障與收入分配、教育、生態與環境、自然資源的合理開發與利用等社會問題的研究,為國民經濟和社會的可持續發展提供政策建議。

(二)轉變的職能。

1.將經濟體制改革方面的專門研究融入有關全局性、綜合性、戰略性、長期性的重大問題研究中結合進行。

2.將對工業、交通等行業經濟發展的研究,調整為對產業組織、產業結構、產業布局、產業政策及各產業的協調發展問題的研究,提高研究的宏觀性和綜合性。

二、主要職責

根據以上職能調整,國務院發展研究中心的主要職責是:

(一)圍繞國民經濟、社會發展和改革開放中的全局性、綜合性、戰略性、長期性問題開展跟蹤研究和超前研究,為黨中央、國務院提供政策建議和諮詢意見,為制定國家中長期發展規劃和區域發展政策提出建議;接受委託參與或組織對有關部門和地區擬定的發展規劃進行研究和論證,提出意見和建議。

(二)研究國民經濟的發展動態,分析宏觀經濟形勢,對宏觀經濟政策的綜合運用提出意見和建議。

(三)研究產業經濟發展和產業政策,對產業結構、投資結構、企業組織結構、所有制結構的調整方向,對國民經濟發展的技術選擇、技術創新和高新技術發展政策提供諮詢意見和建議。

(四)研究我國對外開放的新情況、新問題;研究對外貿易政策以及利用外資政策,提出對策建議;研究世界經濟發展的趨勢及其對我國的影響;研究世界重要國家的經濟和社會政策及其經驗教訓,為我國改革和發展提供借鑑。

(五)研究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中的人力資源開發、收入分配與社會保障政策和自然資源的合理開發與利用、生態平衡與環境保護政策。

(六)開展國際合作研究以及與有關國際組織和研究機構的交流,向黨中央、國務院和有關部門提供涉外參考資料和政策建議。

(七)承辦國務院交辦的其他事項。

三、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國務院發展研究中心設9個部(廳、局):

(一)辦公廳(人事局)

組織協調中心機關行政和科研工作;承擔會議組織、文電信息處理、秘書事務、機要保密、財務和中心機關人事工作;統一管理直屬機構;承辦機關黨委的日常工作。

(二)宏觀經濟研究部

研究國民經濟的總供給、總需求及其變動趨勢,分析宏觀經濟形勢;對完善和運用財政、貨幣政策,保持國民經濟持續快速健康發展,提出宏觀政策建議。

(三)發展戰略和區域經濟研究部

綜合研究中長期經濟發展戰略和政策;研究跨區域的經濟發展及區域經濟的發展戰略與政策;建立並運用數學模型,進行科學的定量研究和中長期預測,提出對策建議;接受委託參與或組織對有關部門、地區和單位的中長期發展規劃進行研究,提出諮詢意見。

(四)農村經濟研究部

綜合研究農村經濟體制、現代化進程中的城鄉協調發展、農村剩餘勞動力向非農產業轉移、農村經濟和社會管理等農村改革和發展問題,提出對策建議。

(五)產業經濟研究部

研究產業組織、產業結構、產業布局和產業政策問題;研究促進產業結構優化的投資結構和投資政策;研究國民經濟各產業的相互關係及其協調發展問題,提出綜合性的對策建議。

(六)技術經濟研究部

研究國家中長期的科技發展、技術創新、技術改造和技術裝備政策等重大技術經濟政策;研究高新技術發展及其成果向現實生產力轉化的政策;對特別重大的建設項目和地區開發項目進行調查研究,接受委託參與或組織技術經濟評價,提出意見和建議。

(七)對外經濟研究部

研究對外貿易、國際金融、國際資本流動和運用,研究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台灣經濟及其與內地經濟的聯繫,研究世界經濟動態、發展趨勢和重要國家的發展政策與經驗,提出我國對外開放政策和戰略的建議。

(八)社會發展研究部

研究人口、教育、就業、社會分配與社會保障、生態平衡、環境保護和資源開發等社會問題,研究國民經濟與社會的協調發展問題,為國民經濟和社會的可持續發展提供政策建議。

(九)國際合作事務局

承擔重大國際合作項目及國務院發展研究中心主辦的雙邊和多邊國際會議的組織協調工作;組織國際調研、考察、培訓等學術交流活動,接待海外有關來訪;承辦國務院發展研究中心與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和台灣的學術交流事務;辦理中心機關和直屬單位的日常外事業務。

機關黨委。負責中心機關和直屬單位的黨群工作,辦事機構設在辦公廳。

國務院發展研究中心設立學術委員會和專業技術職務資格評審委員會,其組成人員不占編制,辦事機構設在辦公廳。

四、人員編制

國務院發展研究中心機關事業編制160名。其中:主任1名,副主任4名,可根據需要設名譽主任1名(不占領導職數);正副司長職數29名(含機關黨委專職副書記)。

離退休幹部工作機構、後勤服務機構及編制,按有關規定另行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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