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印發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主要職責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定的通知

維基文庫,自由的圖書館
本文件已於2015年被國務院關於宣布失效一批國務院文件的決定宣布失效。
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印發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主要職責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定的通知
國辦發〔2003〕28號
2003年4月25日
發布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辦公廳

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印發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

主要職責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定的通知

國辦發〔2003〕28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

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主要職責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定》已經國務院批准,現予印發。

國務院辦公廳               

二〇〇三年四月二十五日          

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

主要職責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定

根據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批准的國務院機構改革方案和《國務院關於機構設置的通知》(國發〔2003〕8號),設立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為國務院直屬正部級特設機構。國務院授權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代表國家履行出資人職責。根據黨中央決定,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成立黨委,履行黨中央規定的職責。

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的監管範圍是中央所屬企業(不含金融類企業)的國有資產。

一、劃入的職責

(一)原國家經濟貿易委員會的指導國有企業改革和管理的職責。

1.研究擬訂國有企業改革的方針、政策和企業體制改革方案,推進現代企業制度的建立;研究發展大型企業和企業集團的政策、措施,指導國有企業實施戰略性改組;指導國有企業的管理工作;指導企業法律顧問工作。

2.研究擬訂企業國有資產監管的政策、法規;提出需由國務院派出監事會的國有企業名單,審核監事會報告。

3.組織實施兼併破產工作,配合有關部門實施再就業工程;全國企業兼併破產和職工再就業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的工作。

(二)原中共中央企業工作委員會的職責。

(三)財政部有關國有資產管理的部分職責。

1.擬訂國有資本金基礎管理的法律法規草案和規章制度。

2.負責監繳所監管企業國有資本金收益。

3.調查研究國有資本金基礎管理的重大問題以及國有資本金的分布狀況;擬訂國有資本金保值增值的考核指標體系;研究提出國有資本金預決算編制和執行方案;組織實施國有資本金權屬的界定、登記、劃轉、轉讓、糾紛調處等。

4.負責國有資本金的統計分析,提供有關信息;擬訂國有企業清產核資的方針政策以及有關制度和辦法;組織實施所監管企業清產核資工作;組織建設國有資本金統計信息網絡。

(四)勞動和社會保障部的擬訂中央直屬企業經營者收入分配政策、審核中央直屬企業的工資總額和主要負責人的工資標準的職責。

二、主要職責

(一)根據國務院授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等法律和行政法規履行出資人職責,指導推進國有企業改革和重組;對所監管企業國有資產的保值增值進行監督,加強國有資產的管理工作;推進國有企業的現代企業制度建設,完善公司治理結構;推動國有經濟結構和布局的戰略性調整。

(二)代表國家向部分大型企業派出監事會;負責監事會的日常管理工作。

(三)通過法定程序對企業負責人進行任免、考核並根據其經營業績進行獎懲;建立符合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和現代企業制度要求的選人、用人機制,完善經營者激勵和約束制度。

(四)通過統計、稽核對所監管國有資產的保值增值情況進行監管;建立和完善國有資產保值增值指標體系,擬訂考核標準;維護國有資產出資人的權益。

(五)起草國有資產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規,制定有關規章制度;依法對地方國有資產管理進行指導和監督。

(六)承辦國務院交辦的其他事項。

三、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主要職責,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設18個職能機構:

(一)辦公廳(黨委辦公室)。

負責協助委領導處理機關運轉的日常工作;負責委機關文秘、會議、機要、保密、信息、檔案、安全工作;負責黨委會和委主任辦公會議決定事項的督辦工作;負責委機關財務工作;負責委機關信息化工作;負責信訪工作(對外可使用委信訪辦公室名義);負責聯繫行業協會。

(二)政策法規局。

研究起草國有資產管理和監督的法律法規草案,負責有關法規和重大政策起草、擬訂的協調工作;研究國有企業改革和發展中的有關法律問題,負責指導國有企業法律顧問工作;承擔委機關的法律事務。

(三)業績考核局。

擬訂並組織落實國有資產經營責任制度,研究和完善授權經營制度並對授權企業進行監督,研究提出業績合同等企業資產保值增值目標管理的方法並組織實施;綜合研究國有經濟和重點企業的運行狀況;根據各方面對所監管企業的評價意見,綜合考核所監管企業的經營業績;研究提出重大決策責任追究的意見和措施。

(四)統計評價局。

負責國有資產的統計和所監管企業財務決算備案工作,建立國有資本金統計信息網絡,根據有關規定對外發布統計信息;建立和完善國有資產保值增值考核辦法,擬訂考核標準;建立和完善企業績效評價體系並負責組織實施;擬訂國有企業清產核資的政策及制度、辦法,組織所監管企業清產核資工作;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負責所監管企業資產損失核銷工作。

(五)產權管理局。

研究提出改革國有資產管理辦法和管理制度的意見,擬訂國有資產產權界定、登記、劃轉、處置及產權糾紛調處等方面的規章制度和管理辦法;負責所監管企業國有資產產權界定、登記、劃轉、處置及產權糾紛調處等工作;負責所監管企業資產評估項目的核准和備案;對所監管企業國有資產進行預算管理,對資本收益的使用進行監督;審核所監管企業資本金變動、股權轉讓及發債方案;監督、規範國有產權交易。

(六)規劃發展局。

研究提出國有經濟布局和戰略性調整的政策建議,指導所監管企業進行結構調整;審核所監管企業的發展戰略和規劃;對所監管企業重大投資決策履行出資人職責,必要時對投資決策進行後評估;協助所監管企業解決發展中的有關問題。

(七)企業改革局。

研究提出國有企業改革的方針政策;指導國有企業的現代企業制度建設,完善公司治理結構;研究所監管企業合併、股份制改造、上市、合資等重組方案和國有資產經營公司的組建方案,對其中需要國有股東決定的事項提出意見;研究提出發展具有國際競爭力的大公司大企業集團的政策、措施;指導所監管企業的管理現代化和信息化工作。

(八)企業改組局(全國企業兼併破產和職工再就業工作辦公室)。

編制並組織實施國有企業兼併破產計劃,研究提出有關債權損失核銷和職工安置等方案;組織協調債轉股工作;組織協調所監管企業的合併、分立、解散、清算和關閉破產、困難企業重組工作,協調解決企業改組中的重大問題。

(九)企業分配局。

擬訂國有企業收入分配製度改革的指導意見;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對所監管企業工資分配的總體水平進行調控,研究擬訂所監管企業負責人的薪酬制度和激勵方式並組織實施;指導所監管企業分離辦社會負擔、主輔分離和輔業改制、富餘人員分流工作,配合有關部門做好下崗職工的安置工作。

(十)監事會工作局(國有企業監事會工作辦公室)。

根據《國有企業監事會暫行條例》,負責監事會的日常管理工作。

(十一)企業領導人員管理一局。

(十二)企業領導人員管理二局。

以上兩個局的主要職責是:根據有關規定,承擔對所監管企業領導人員的考察工作並提出任免建議;考察推薦董事、監事及獨立董事人選;探索符合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和現代企業制度要求的企業領導人員考核、評價和選任方式;研究擬訂向國有控股和參股公司派出國有股權代表的工作方案。

(十三)黨建工作局(黨委組織部)。

根據有關規定,負責所監管企業黨的組織建設和黨員教育工作。

(十四)宣傳工作局(黨委宣傳部)。

根據有關規定,負責所監管企業黨的思想建設、精神文明建設和宣傳工作,指導所監管企業的思想政治工作和企業文化建設工作;負責對外宣傳和新聞工作。

(十五)群眾工作局(黨委群眾工作部、黨委統戰部)。

根據有關規定,協調所監管企業的工會、青年、婦女工作,承擔所監管企業共青團工作委員會的日常工作;負責所監管企業維護穩定方面的工作;指導所監管企業的統戰工作和知識分子工作。

(十六)研究室。

負責研究總結國有資產管理體制改革的理論和實踐經驗;負責調查研究所監管企業的改革發展、黨的建設、領導班子建設和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等重大問題;負責重要文件和報告的起草工作。

(十七)外事局。

負責委機關和直屬單位的外事工作,開展國際交流與合作。

(十八)人事局。

按照管理權限,負責委機關和直屬單位的人事管理工作。

機關服務管理局(離退休幹部管理局)。負責所屬離退休幹部機構、機關服務中心的各項管理工作;負責委機關和所屬單位的國有資產、財務等行政管理工作;負責指導、監管所聯繫協會的國有資產和財務等工作。

機關黨委。負責委機關和在京直屬單位的黨群工作。

為便於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紀律檢查委員會開展工作,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紀律檢查委員會設綜合室、一室、二室、三室、四室等5個室(副司級)。

四、人員編制

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機關編制暫定為555名。其中:司局級領導職數82名(含秘書長1名、副秘書長2名,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紀委專職副書記2名,機關服務局正副局長3名,機關黨委副書記和機關紀委書記3名,紀委機關室主任5名)。

五、其他事項

(一)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與企業的關係。按照政企分開以及所有權和經營權分離的原則,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依法對企業的國有資產進行監管,依法履行出資人職責。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不得直接干預企業的生產經營活動,使企業真正成為自主經營、自負盈虧的市場主體和法人實體,實現國有資產保值增值。企業應自覺接受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的監管,不得損害所有者權益,同時努力提高經濟效益。

(二)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與財政部的關係。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國有資產管理工作在財務會計方面執行國家統一的財務會計制度,接受財政部監督;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管理的國有資產統計結果報財政部備案,國有資產管理法律、法規草案的起草、擬訂徵求財政部意見。國家支持國有企業改革與發展的財政措施,包括中央困難企業下崗職工基本生活保障費用、分流人員費用,破產企業安置職工等費用,由財政部按原渠道解決,繼續由財政部管理和監督。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對所監管的國有資產進行預算管理,條件成熟時按國家有關預算編制規定,負責所監管企業國有資產經營預算的編制工作,作為國家總預算的組成部分由財政部統一匯總和報告,預算收入的征管和使用接受財政部監督。

(三)原國家經濟貿易委員會離退休幹部管理和聯繫協會的工作,交由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承擔。

本作品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譯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在中國大陸和其他地區屬於公有領域


註:中文維基文庫社群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演講,不總是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

Public domainPublic domainfalse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