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印發國務院2010年立法工作計劃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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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印發國務院2010年立法工作計劃的通知
國辦發〔2010〕3號
2010年1月1日
發布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辦公廳

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印發國務院2010年

立法工作計劃的通知

國辦發〔2010〕3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

國務院2010年立法工作計劃》已經國務院同意,現印發給你們。根據黨的十七大和十七屆三中、四中全會以及中央經濟工作會議精神,結合近年來國務院立法工作的實際情況和當前面臨的新形勢、新任務,現就做好國務院2010年立法工作提出以下要求:

一、統籌兼顧、突出重點,更好地為科學發展服務。要緊緊圍繞黨和國家的中心工作,着力抓好深化改革開放、完善宏觀調控和市場監管制度,保障和改善民生、維護社會和諧穩定,節約能源資源、保護生態環境,規範行政行為、加強政府自身建設等方面急需制定或者修訂的法律、行政法規項目。尤其是要重點抓好調結構、擴內需、惠民生、促和諧方面的立法項目,為經濟社會全面協調可持續發展提供制度保障。要組織開展行政法規和規章的專項清理工作;對不適應經濟社會發展新形勢、新要求的,要及時進行修改或者予以廢止。要及時制定有關法律的配套規定,確保法律的有效實施。

二、進一步增強全局觀念,切實加強協調配合。起草法律、行政法規草案,要堅持從國家整體利益和改革開放的大局出發。法律、行政法規草案涉及其他部門職責的,起草部門要主動與相關部門溝通、書面徵求意見,相關部門要及時回覆意見;向國務院上報送審稿時,要一併說明徵求相關部門意見的情況和存在的不同意見。在重大問題上部門之間意見分歧較大的,國務院法制辦要及時組織協調,相關部門要積極配合。經反覆協調仍然不能達成一致意見的,國務院法制辦要在深入調查研究的基礎上提出處理意見,報國務院決定。國務院法制辦起草、審查法律草案過程中,要主動與全國人大有關專門委員會和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溝通,認真聽取其意見。

三、完善政府立法工作機制,進一步提高政府立法質量。要不斷豐富公眾參與政府立法的形式,拓寬聽取意見的渠道。在起草和審查法律、行政法規草案過程中,要加強調查研究,深入實際、深入基層、深入群眾,充分聽取社會各方面的意見,全面掌握第一手材料。法律、行政法規草案擬設定行政許可的,起草部門要嚴格依照行政許可法的規定舉行聽證會、論證會,對設定該項行政許可的必要性、可能對經濟社會發展產生的影響等問題進行深入研究論證。除依法需要保密的外,所有行政法規草案和部門規章草案都要通過「中國政府法制信息網」公布,公開徵求社會各方面意見。要研究建立意見採納情況的反饋制度。

四、認真落實立法工作計劃,按要求完成起草任務。對《國務院2010年立法工作計劃》要求年內完成的重點立法項目,各起草部門要及時完成起草任務,向國務院上報送審稿;國務院法制辦要抓緊進行審查,起草部門和其他相關部門要給予積極支持和配合。各部門完成重點立法項目起草任務的情況,將作為確定下一年度立法項目的重要考慮因素。對《國務院2010年立法工作計劃》要求抓緊研究、待條件成熟時適時提出的立法項目,各起草部門也要抓緊工作,儘早完成起草任務。國務院法制辦要跟蹤了解各部門落實立法工作計劃的情況,加強督促指導。根據經濟社會發展的新形勢、新情況,需要對立法項目進行調整的,有關部門要及時向國務院請示。

                        國務院辦公廳

                      二○一○年一月一日

國務院2010年立法工作計劃

  根據黨的十七大和十七屆三中、四中全會以及中央經濟工作會議精神,按照黨中央、國務院確定的2010年工作的總體部署和主要任務的要求,國務院2010年立法重點是:按照深入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的要求,着力抓好深化改革開放、完善宏觀調控和市場監管制度,保障和改善民生、維護社會和諧穩定,節約能源資源、保護生態環境,規範行政行為、加強政府自身建設等方面急需制定或者修訂的法律、行政法規項目。在力爭完成重點立法項目的前提下,兼顧其他方面的立法項目。據此,對國務院2010年立法工作做如下安排:

一、力爭年內完成的重點立法項目(56件)

(一)深化改革開放,完善宏觀調控和市場監管制度需要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的法律草案、法律修訂草案和需要制定、修訂的行政法規。(17件)

1.為了完善增值稅稅制,健全稅收法律體系,提請審議增值稅法草案(財政部、稅務總局起草)。

2.為了改革和完善車船稅稅制,合理引導汽車消費,促進節能減排,提請審議車船稅法草案(財政部、稅務總局起草)。

3.為了適應國際交往不斷擴大的需要,加強和規範出入境管理工作,維護出入境秩序,提請審議出入境管理法草案(公安部起草)。

4.為了維護電信市場秩序,保護電信用戶的合法權益,保障電信網絡和信息安全,推動三網融合,促進電信市場公平競爭和電信產業發展,提請審議電信法草案(工業和信息化部起草)。

5.為了準確界定不正當競爭行為,嚴格規範市場主體的行為,強化違法行為人的法律責任,維護市場競爭秩序,提請審議反不正當競爭法修訂草案(工商總局起草)。

6.為了完善知識產權海關保護制度,執行世界貿易組織爭端解決機構的有關裁決,修訂知識產權海關保護條例(海關總署起草)。

7.為了改革和完善國際收支統計制度,規範國際收支統計申報行為,確保國際收支統計數據採集的及時性、準確性和完整性,修訂國際收支統計申報辦法(人民銀行、外匯局起草)。

8.為了貫徹實施新修訂的統計法,修訂統計法實施細則(統計局起草)。

9.為了鼓勵、支持和引導個體經濟發展,完善個體工商戶登記程序,規範對個體工商戶的管理,制定個體工商戶條例(工商總局起草)。

10.為了規範上市公司的組織和行為,保護公司和投資者的合法權益,促使上市公司提高效益,維護經濟社會秩序,制定上市公司監督管理條例(證監會起草)。

11.為了貫徹實施招標投標法,規範招標投標活動,制定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發展改革委起草)。

12.為了規範徵信活動,保護信息主體合法權益,促進社會信用體系建設和徵信業健康發展,制定徵信管理條例(人民銀行起草)。

13.為了加強發票管理和財務監督,保障國家稅收收入,維護經濟秩序,修訂發票管理辦法(稅務總局、財政部起草)。

14.為了規範國內水路運輸市場秩序,保護國內水路運輸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促進國內水路運輸業健康發展,修訂水路運輸管理條例(交通運輸部起草)。

15.為了加強鐵路運輸管理,維護鐵路運輸市場秩序,保護鐵路運輸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促進鐵路運輸業健康發展,制定鐵路運輸條例(鐵道部起草)。

16.為了發展城市公共交通,規範城市公共交通秩序,保障城市公共交通運營安全,保護乘客、經營者和從業人員的合法權益,制定城市公共交通條例(交通運輸部起草)。

17.為了加強地圖管理,保證地圖質量,促進地圖市場繁榮,修訂地圖編制出版管理條例(國土資源部、測繪局起草)。

(二)保障和改善民生,加強社會建設和公共服務,維護社會和諧穩定需要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的法律草案、法律修正案草案和需要制定、修訂的行政法規。(21件)

1.為了完善職業病診斷制度,明確有關部門的監管職責,強化責任追究,保障勞動者的健康和相關權益,提請審議職業病防治法修正案草案(衛生部起草)。

2.為了保護、改善公民的精神健康,預防精神障礙發生,規範精神衛生服務,保障精神障礙患者的合法權益,提請審議精神衛生法草案(衛生部起草)。

3.為了規範考試活動,維護考試秩序,保障考試活動公平進行,保護考試參加者的合法權益,提請審議考試法草案(教育部起草)。

4.為了完善著作權保護制度,執行世界貿易組織爭端解決機構的有關裁決,提請審議著作權法修正案草案(新聞出版總署起草)。

5.為了規範廣播電視傳輸活動,保障公眾收聽收看廣播電視節目的權利,維護國家安全和廣播電視傳輸秩序,提請審議廣播電視傳輸保障法草案(廣電總局起草)。

6.為了滿足人民群眾日益增長的精神文化需求,促進電影產業繁榮發展,提高公民思想道德素質和文化素養,提請審議電影產業促進法草案(廣電總局起草)。

7.為了規範人民調解工作,及時化解民間糾紛,維護社會穩定,促進社會和諧,提請審議人民調解法草案(司法部起草)。

8.為了規範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拆遷補償活動,維護公共利益,保障被徵收人的合法權益,制定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拆遷補償條例(法制辦、住房城鄉建設部起草)。

9.為了完善工傷保險制度,保障工傷職工的合法權益,修訂工傷保險條例(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起草)。

10.為了加強對保健食品的監督管理,保障公眾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制定保健食品監督管理條例(衛生部、食品藥品監管局起草)。

11.為了加強對飼料行業的監督管理,明確生產企業保證飼料安全的責任,提高畜禽產品質量,保障人民身體健康,修訂飼料和飼料添加劑管理條例(農業部起草)。

12.為了加強對醫療器械的監督管理,保障醫療器械安全、有效,保障公眾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修訂醫療器械監督管理條例(衛生部、食品藥品監管局起草)。

13.為了有效實施禁毒法規定的強制隔離戒毒制度,制定戒毒條例(公安部起草)。

14.為了發揮博物館的功能,促進博物館事業發展,滿足人民群眾的精神文化需求,制定博物館條例(文化部起草)。

15.為了規範領事保護工作,維護國家利益和在外公民的權益,制定領事工作條例(外交部起草)。

16.為了預防自然災害的發生,減輕自然災害造成的損失,規範救災工作,保障受災人員基本生活,制定自然災害救助條例(民政部起草)。

17.為了及時有效實施無線電管制,保障完成重大任務和突發事件的有效處置,維護國家安全,制定無線電管制規定(工業和信息化部、總參謀部起草)。

18.為了加強燃氣管理,保障人民生命財產安全,維護燃氣使用者和經營者的合法權益,制定燃氣管理條例(住房城鄉建設部起草)。

19.為了加強對放射性廢物的管理,保障放射性廢物的安全,保護環境和公眾健康,制定放射性廢物安全管理條例(環境保護部起草)。

20.為了加強對危險化學品的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生命財產安全,保護環境,修訂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安全監管總局起草)。

21.為了加強電力安全事故的應急救援工作,規範電力安全事故的調查和處理,落實安全責任追究制度,保障電力系統安全穩定運行和電力可靠供應,制定電力安全事故應急救援和調查處理條例(電監會起草)。

(三)節約能源資源,保護生態環境需要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的法律草案、法律修訂草案和需要制定、修訂的行政法規。(10件)

1.為了規範能源開發利用和管理行為,保障能源安全,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建立穩定、經濟、清潔、可持續的能源供應和服務體系,提請審議能源法草案(發展改革委、能源局起草)。

2.為了深化集體林權制度改革,發展現代林業,保護和合理利用森林資源,提請審議森林法修訂草案(林業局起草)。

3.為了深化土地管理體制改革,完善土地管理制度,建立促進科學發展的土地管理新機制,提請審議土地管理法修訂草案(國土資源部起草)。

4.為了預防和治理水土流失,保護和合理利用水土資源,減輕水、旱、風沙災害,改善生態環境,提請審議水土保持法修訂草案(水利部起草)。

5.為了規範報廢汽車回收管理活動,發展循環經濟,促進資源再利用和環境保護,修訂報廢汽車回收管理辦法(商務部起草)。

6.為了加強土地復墾工作,珍惜和合理利用土地,切實保護耕地,改善生態環境,制定土地復墾條例(國土資源部起草)。

7.為了加強對海洋觀測、預報活動的管理,預防、減輕海洋災害,合理利用海洋資源,保障人民生命財產安全,制定海洋觀測預報管理條例(國土資源部、海洋局起草)。

8.為了加強南水北調工程供用水管理,規範跨流域、跨區域水資源配置與調度活動,促進水資源高效、節約利用,制定南水北調工程供用水管理條例(水利部起草)。

9.為了鞏固太湖治理成果,保障太湖流域供水安全,改善太湖流域生態環境,制定太湖管理條例(水利部起草)。

10.為了加強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建設,保障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安全正常運行,防治城鎮污水對環境的污染,保障人民身體健康,制定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條例(住房城鄉建設部起草)。

(四)規範行政行為,加強政府自身建設需要制定、修訂的行政法規。(4件)

1.為了貫徹實施政府採購法,規範政府採購行為,完善政府採購制度,制定政府採購法實施條例(財政部起草)。

2.為了規範機關事務工作,保障機關高效有序運行,降低機關運行成本,建設節約型機關,制定機關事務條例(國管局起草)。

3.為了強化上級公安機關對下級公安機關、公安機關對所屬人民警察的監督,加強督察機構建設,規範督察程序,修訂公安機關督察條例(公安部起草)。

4.為了規範拘留所工作,保障拘留的正確執行,維護被拘留人的合法權益,制定拘留所條例(公安部起草)。

(五)加強國防和軍隊現代化建設需要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的法律修訂草案、法律修正案草案和需要制定、修訂的行政法規。(4件)

1.為了推動國防和軍隊建設,規範兵役制度,維護軍人合法權益,提請審議兵役法修正案草案(總參謀部起草)。

2.為了規範預備役軍官儲備工作,完善預備役軍官戰時徵召機制,提請審議預備役軍官法修訂草案(總政治部起草)。

3.為了深化士官制度改革,規範士官服役管理,修訂現役士兵服役條例(總參謀部、總政治部、總後勤部、總裝備部起草)。

4.為了加強武器裝備質量管理,提高武器裝備質量,根據國防科技工業管理體制和軍隊裝備管理體制調整的需要,制定武器裝備質量管理條例(總裝備部、工業和信息化部、國防科工局起草)。

二、需要抓緊研究、待條件成熟時提出的立法項目(116件)

(一)深化改革開放,完善宏觀調控和市場監管制度需要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的法律草案、法律修訂草案和需要制定、修訂的行政法規。(36件)

城市房地產管理法(修訂)(住房城鄉建設部起草),稅收徵收管理法(修訂)(稅務總局、財政部起草),廣告法(修訂)(工商總局起草),註冊會計師法(修訂)(財政部起草),國民經濟動員法(發展改革委起草),計量法(修訂)(質檢總局起草),標準化法(修訂)(質檢總局起草),商標法(修訂)(工商總局起草),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修訂)(工商總局起草),貨物進出口管理條例(修訂)(商務部起草),對外勞務合作管理條例(商務部起草),口岸管理條例(海關總署起草),船舶噸稅暫行條例(財政部、稅務總局起草),人力資源市場條例(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起草),企業工資條例(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起草),典當管理條例(商務部起草),船舶工業發展條例(工業和信息化部起草),民用飛機行業發展條例(工業和信息化部起草),核電管理條例(發展改革委、能源局起草),商用密碼管理條例(修訂)(密碼局起草),建築市場管理條例(住房城鄉建設部起草),黃金市場管理條例(人民銀行起草),存款保險條例(人民銀行起草),貸款通則(修訂)(人民銀行、銀監會起草),證券投資者保護基金條例(證監會起草),國務院關於股份有限公司境外募集股份及上市的特別規定(修訂)(證監會起草),上市公司獨立董事條例(證監會起草),銀行業金融機構破產條例(銀監會、人民銀行起草),金融企業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條例(財政部起草),企業投資項目核准和備案管理條例(發展改革委起草),企業國有資產基礎管理條例(國資委起草),國有企業監事會暫行條例(修訂)(國資委起草),企業民主管理條例(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全國總工會、中國企業聯合會起草),價格鑑證管理條例(發展改革委起草),借用國際商業貸款管理規定(發展改革委起草),無線電管理條例(修訂)(工業和信息化部起草)。

(二)保障和改善民生,加強社會建設和公共服務,維護社會和諧穩定需要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的法律草案、法律修訂草案和需要制定、修訂的行政法規。(48件)

基本醫療衛生保健法(衛生部起草),中醫藥法(衛生部、中醫藥管理局起草),慈善法(民政部起草),住房保障法(住房城鄉建設部起草),職業教育法(修訂)(教育部起草),公共圖書館法(文化部起草),體育法(修訂)(體育總局起草),糧食法(發展改革委、糧食局起草),礦山安全法(修訂)(安全監管總局起草),航道法(交通運輸部起草),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條例(修訂)(民政部起草),農民承擔費用和勞務管理條例(修訂)(農業部起草),殯葬管理條例(修訂)(民政部起草),全國社會保障基金條例(社保基金理事會、財政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起草),女職工勞動保護規定(修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全國總工會起草),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管理條例(衛生部起草),職業技能培訓和鑑定條例(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起草),放射損傷防治管理條例(衛生部起草),傳染病防治法實施辦法(修訂)(衛生部起草),處方藥和非處方藥分類管理條例(衛生部、食品藥品監管局起草),清真食品管理條例(國家民委起草),人類遺傳資源管理條例(科技部起草),國家科學技術獎勵條例(修訂)(科技部起草),出版管理條例(修訂)(新聞出版總署起草),音像製品管理條例(修訂)(新聞出版總署起草),民間文學藝術著作權保護辦法(新聞出版總署起草),專利代理條例(修訂)(知識產權局起草),禁止非醫學需要的胎兒性別鑑定和選擇性別的人工終止妊娠的規定(人口計生委、衛生部起草),社會撫養費徵收管理辦法(修訂)(人口計生委起草),殘疾人教育條例(修訂)(教育部起草),教育督導條例(教育部起草),職業體育管理條例(體育總局起草),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修訂)(民政部起草),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修訂)(民政部起草),基金會管理條例(修訂)(民政部起草),行業協會商會條例(法制辦起草),缺陷產品召回管理條例(質檢總局起草),生產安全事故應急管理條例(安全監管總局起草),設備監理條例(質檢總局起草),海洋石油天然氣管道保護條例(法制辦、能源局起草),長江三峽水利樞紐安全保衛條例(法制辦起草),民用航空安全保衛條例(交通運輸部、民航局起草),民用航空器事故調查條例(交通運輸部、民航局起草),社會治安技術防範條例(公安部起草),村莊和集鎮規劃建設管理條例(修訂)(住房城鄉建設部起草),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修訂)(住房城鄉建設部起草),鐵路建設條例(鐵道部起草),城市民族工作條例(修訂)(國家民委起草)。

(三)節約能源資源,保護生態環境需要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的法律修訂草案和需要制定、修訂的行政法規。(12件)

煤炭法(修訂)(發展改革委、能源局起草),礦產資源法(修訂)(國土資源部起草),大氣污染防治法(修訂)(環境保護部起草),國家石油儲備管理條例(發展改革委、能源局起草),生態補償條例(發展改革委起草),節約用水條例(水利部會同住房城鄉建設部、發展改革委起草),洪水影響評價管理條例(水利部起草),氣象探測環境和設施保護條例(氣象局起草),環境監測管理條例(環境保護部起草),南極活動管理條例(國土資源部、海洋局起草),畜禽養殖污染防治條例(環境保護部會同農業部起草),農藥管理條例(修訂)(農業部起草)。

(四)規範行政行為,加強政府自身建設需要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的法律修訂草案和需要制定、修訂的行政法規。(9件)

行政複議法(修訂)(法制辦起草),環境保護部組織條例(中央編辦起草),審計署組織條例(中央編辦起草),海關組織管理條例(海關總署起草),看守所條例(修訂)(公安部起草),行政調解條例(法制辦起草),政府投資條例(發展改革委起草),政府制定價格成本監審條例(發展改革委起草),國家賠償費用管理辦法(修訂)(財政部起草)。

(五)其他法律和行政法規項目。(11件)

國家勳章和榮譽稱號法(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起草),未成年人網絡保護法(新聞辦起草),軍人保險法(總後勤部起草),革命烈士褒揚條例(修訂)(民政部起草),退役士兵安置條例(民政部、總參謀部起草),徵兵工作條例(修訂)(總參謀部起草),人民防空工程條例(總參謀部起草),軍用標準化管理條例(總裝備部、工業和信息化部、國防科工局起草),事業單位人事管理條例(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起草),表彰獎勵工作條例(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起草),外國專家來華工作條例(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起草)。

此外,未列入計劃的項目,如確有必要、條件成熟並經國務院領導同意,有關部門可以適時提出。

本作品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譯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在中國大陸和其他地區屬於公有領域


註:中文維基文庫社群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演講,不總是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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