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印發國務院2011年立法工作計劃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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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印發國務院2011年立法工作計劃的通知
國辦發〔2011〕3號
2011年1月31日
發布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辦公廳

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印發國務院2011年

立法工作計劃的通知

國辦發〔2011〕3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

國務院2011年立法工作計劃》已經國務院同意,現印發給你們。為全面貫徹黨的十七大和十七屆三中、四中、五中全會以及中央經濟工作會議精神,結合近年來國務院立法工作的實際情況和當前面臨的新形勢、新任務,現就做好國務院2011年立法工作提出以下意見:

一、着力為實施「十二五」規劃開好局、起好步提供有力的制度保障。要深入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緊緊圍繞「十二五」時期發展的主題和主線,堅持服從並服務於黨和國家工作大局,着力抓好促進經濟發展、深化改革開放、保障和改善民生、加強政府自身建設等方面急需制定或者修訂的法律、行政法規項目,為實施「十二五」規劃開好局、起好步,促進經濟社會又好又快發展提供有力的制度保障。

二、提高政府立法質量。要堅持依法立法,嚴格遵守法定權限和程序。堅持科學立法,從經濟社會發展實際出發,正確認識和把握經濟社會發展規律,力求使政府立法體現規律要求、適應時代需要、符合人民意願、解決實際問題。在起草、審查法律和行政法規草案過程中,要深入基層、深入群眾,廣泛開展調查研究,全面掌握情況。堅持民主立法,完善公眾參與機制,除依法需要保密的外,所有行政法規草案和部門規章草案都要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並以適當方式反饋意見採納情況。對社會關注度高的法律項目,起草或者審查部門也可根據實際情況公布草案,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要健全專家諮詢論證制度,充分發揮專家學者的作用。堅持從實際出發,始終立足我國國情,同時注意研究借鑑國際上相關立法經驗。要妥善處理與其他相關法律、行政法規的關係,做好銜接。

三、完善政府立法協調機制。起草部門要增強全局意識,站在維護國家整體利益和人民群眾根本利益的高度起草法律、行政法規草案,把立法所要確立的每項制度放在全局上進行研究論證,使制度設計全面體現黨和國家的方針政策和重大決策精神。要主動與相關部門溝通協商、書面徵求意見,相關部門要積極配合、及時回覆意見。起草部門起草法律草案、行政法規草案,涉及部門職責分工的,要徵得中央編辦同意;擬設定行政許可的,要依照行政許可法的規定採取聽證會、論證會等形式聽取意見,並徵得行政審批制度改革工作部際聯席會議辦公室同意;擬規定財政支持、稅收優惠政策的,要徵得財政部、稅務總局同意;涉及世貿組織規則和我國入世承諾的,要徵求商務部意見。法律草案和行政法規草案要送中央財經領導小組辦公室、國研室、審計署、監察部、預防腐敗局等部門徵求意見,努力使制度設計更加合理,能夠有效預防腐敗。在起草、審查法律草案過程中,有關部門要主動與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和全國人大相關專門委員會溝通,充分聽取其意見。

四、認真落實立法工作計劃。對《國務院2011年立法工作計劃》確定的一檔項目,要作為工作重點,力爭年內完成;對二檔項目,也應當抓緊工作,積極推動,加強協調,適時提出;對三檔項目,有關部門要抓緊研究論證。起草部門要努力提高法律和行政法規送審稿的質量,向國務院上報送審稿時,要對立法的必要性,所規範領域的基本情況和相關數據,起草過程中的主要問題、難點和協調情況,徵求相關部門、社會公眾意見及其意見採納情況等進行詳細說明,並附相關部門正式回復的書面意見;新設行政許可的,要附以聽證會、論證會等形式徵求意見的匯總材料以及行政許可法第十九條規定的有關說明材料。送審稿要力求做到結構合理,條理清楚,邏輯嚴密,內容具體明確,用語規範、準確、通俗、簡潔。對不符合本通知各項要求以及不成熟的送審稿,法制辦應當退回起草部門。各有關部門要積極支持配合法制辦的法規審查工作,在規定時限內回覆意見,逾期未回復的,視為沒有不同意見。法制辦要進一步提高幹部的政治素質、業務素質,充分發揮起草部門、綜合部門和相關部門的積極性、主動性,形成合力;要集中精力、突出重點,進一步提高法規審查工作質量。法制辦要跟蹤了解各起草部門落實立法工作計劃的情況,進一步加強組織協調和督促指導。

                         國務院辦公廳

                      二○一一年一月三十一日




國務院2011年立法工作計劃

  根據黨的十七大和十七屆三中、四中、五中全會以及中央經濟工作會議精神,按照黨中央、國務院確定的2011年工作總體部署和主要任務的要求,國務院2011年立法重點是:以科學發展觀為指導,着力抓好深化改革開放、促進經濟平穩較快發展,大力保障和改善民生、維護社會和諧穩定,推進節能減排、建設資源節約型環境友好型社會,規範行政行為、加強政府自身建設等方面急需制定或者修訂的法律和行政法規項目。在力爭完成一檔項目、抓緊做好二檔項目的前提下,兼顧三檔項目。據此,對國務院2011年立法工作作如下安排:

一、力爭年內完成的項目(34件)

(一)深化改革開放、促進經濟平穩較快發展需要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的法律草案和需要制定的行政法規。(9件)

1.為了規範出入境管理,維護國家主權、安全和社會秩序,促進對外開放和國際合作,提請審議出入境管理法草案(公安部起草)。

2.為了規範預算管理,細化預算收支內容,推進預算管理科學化、民主化和法治化,提請審議預算法修訂草案

3.為了規範對外勞務合作,保護對外勞務人員和勞務合作企業合法權益,促進對外勞務合作健康發展,制定對外勞務合作管理條例(商務部起草)。

4.為了規範領事保護工作,維護國家利益和境外公民權益,制定領事工作條例(外交部起草)。

5.為了貫徹實施車船稅法,制定車船稅法實施條例(財政部、稅務總局起草)。

6.為了貫徹實施招標投標法,規範招標投標活動,制定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發展改革委起草)。

7.為了貫徹實施統計法,制定統計法實施條例(統計局起草)。

8.為了規範上市公司的組織和行為,保護上市公司和投資者合法權益,維護經濟社會秩序,制定上市公司監督管理條例(證監會起草)。

9.為了鼓勵、支持和引導個體經濟健康發展,規範對個體工商戶的管理,制定個體工商戶條例(工商總局起草)。

(二)大力保障和改善民生、維護社會和諧穩定需要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的法律草案和需要制定、修訂的行政法規。(15件)

1.為了滿足人民群眾日益增長的精神文化需求,提高人民群眾的思想道德素質和文化素養,促進電影產業發展,提請審議電影產業促進法草案(廣電總局起草)。

2.為了保護和改善公眾精神健康,預防精神障礙發生,規範精神衛生服務,保障精神障礙患者合法權益,提請審議精神衛生法草案(衛生部起草)。

3.為了完善職業病診斷制度,明確有關部門的監管職責,強化責任追究,保障勞動者健康和相關權益,提請審議職業病防治法修正案草案(衛生部起草)。

4.為了規範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活動,維護公共利益,保障被徵收房屋所有權人合法權益,制定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法制辦、住房城鄉建設部起草)。

5.為了保證教育法律法規和國家教育方針政策的貫徹執行,提高教育質量,制定教育督導條例(教育部起草)。

6.為了弘揚烈士精神,撫恤優待烈士遺屬,修訂革命烈士褒揚條例(民政部起草)。

7.為了完善出版管理制度,修訂出版管理條例(新聞出版總署起草)。

8.為了完善音像製品管理制度,修訂音像製品管理條例(新聞出版總署起草)。

9.為了有效實施禁毒法規定的強制隔離戒毒制度,制定戒毒條例(公安部起草)。

10.為了加強對保健食品的監督管理,保障公眾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制定保健食品監督管理條例(衛生部、食品藥品監管局起草)。

11.為了規範放射性廢物的處理、貯存、處置和相關監督管理活動,保護環境,保障公共安全和公眾健康,促進核能、核技術和伴生放射性礦物資源的開發利用,制定放射性廢物安全監督管理條例(環境保護部起草)。

12.為了加強電力安全事故應急處置工作,規範電力安全事故調查和處理,控制、減輕和消除電力安全事故損害,制定電力安全事故應急處置和調查處理條例(電監會起草)。

13.為了加強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生命財產安全,保護環境,修訂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安全監管總局起草)。

14.為了加強公路保護,保障公路完好、安全和暢通,制定公路保護條例(交通運輸部起草)。

15.為了加強對飼料、飼料添加劑的管理,提高飼料、飼料添加劑質量,促進飼料工業和養殖業發展,保護人民群眾身體健康,修訂飼料和飼料添加劑管理條例(農業部起草)。

(三)推進節能減排、建設資源節約型環境友好型社會需要制定的行政法規。(3件)

1.為了加強土地復墾工作,合理利用土地,切實保護耕地,改善生態環境,促進經濟社會與環境協調發展,制定土地復墾條例(國土資源部起草)。

2.為了加強太湖流域水資源保護和水污染防治,保障防汛抗旱和生產生活生態用水安全,改善太湖流域生態環境,制定太湖流域管理條例(水利部起草)。

3.為了加強對海洋觀測、預報活動的管理,預防和減輕海洋災害,合理利用海洋資源,保護海洋環境,制定海洋觀測預報管理條例(海洋局起草)。

(四)規範行政行為、加強政府自身建設需要制定、修訂的行政法規。(4件)

1.為了貫徹實施政府採購法,規範政府採購行為,完善政府採購制度,制定政府採購法實施條例(財政部起草)。

2.為了規範機關事務工作,保障機關正常運轉,降低運行成本,建設節約型機關,促進廉政建設,制定機關事務工作條例(國管局起草)。

3.為了規範拘留所工作,維護被拘留人合法權益,制定拘留所條例(公安部起草)。

4.為了強化上級公安機關對下級公安機關以及公安機關對所屬人民警察的監督,規範督察程序,加強督察機構建設,修訂公安機關督察條例(公安部起草)。

(五)加強國防和軍隊建設需要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的法律草案和需要制定的行政法規。(3件)

1.為了推動國防和軍隊建設,規範兵役制度,維護軍人合法權益,提請審議兵役法修訂草案(總參謀部起草)。

2.為了規範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保障退役士兵合法權益,根據兵役法,制定退役士兵安置條例(民政部、總參謀部起草)。

3.為了提高國防科研生產能力,加強軍工關鍵設備設施管理,保障軍工關鍵設備設施安全、完整和有效使用,制定軍工關鍵設備設施管理條例(國防科工局、總裝備部起草)。

二、需要抓緊工作、適時提出的項目(62件)

(一)深化改革開放、促進經濟平穩較快發展需要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的法律草案和需要制定、修訂的行政法規。(15件)

增值稅法(財政部、稅務總局起草),電信法(工業和信息化部起草),註冊會計師法(修訂)(財政部起草),廣告法(修訂)(工商總局起草),商標法(修訂)(工商總局起草),標準化法(修訂)(質檢總局起草),船舶噸稅暫行條例(財政部起草),借用國際商業貸款管理規定(發展改革委起草),黃金市場管理條例(人民銀行起草),徵信管理條例(人民銀行起草),期貨交易管理條例(修訂)(證監會起草),農業保險條例(保監會起草),缺陷汽車召回管理條例(質檢總局起草),商用密碼管理條例(修訂)(密碼局起草),專利代理條例(修訂)(知識產權局起草)。

(二)大力保障和改善民生、維護社會和諧穩定需要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的法律草案和需要制定、修訂的行政法規。(26件)

考試法(教育部起草),職業教育法(修訂)(教育部起草),公共圖書館法(文化部起草),廣播電視傳輸保障法(廣電總局起草),社區矯正法(司法部起草),道路交通安全法(修訂)(公安部起草),人類遺傳資源管理條例(科技部起草),處方藥和非處方藥分類管理條例(衛生部、食品藥品監管局起草),殘疾人康復條例(衛生部起草),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管理條例(衛生部起草),醫療器械監督管理條例(修訂)(衛生部、食品藥品監管局起草),人體器官移植條例(修訂)(衛生部起草),職業技能培訓和鑑定條例(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起草),無障礙建設條例(中國殘聯、住房城鄉建設部、工業和信息化部起草),社會撫養費徵收管理辦法(修訂)(人口計生委起草),農民承擔費用和勞務管理條例(修訂)(農業部起草),女職工勞動保護規定(修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全國總工會起草),軍人撫恤優待條例(修訂)(民政部、總政治部起草),長江三峽水利樞紐安全保衛條例(法制辦起草),鐵路運輸條例(鐵道部起草),國內水路運輸管理條例(交通運輸部起草),城市公共交通條例(交通運輸部起草),無線電管理條例(修訂)(工業和信息化部起草),互聯網信息服務管理辦法(修訂)(新聞辦起草),衛星電視廣播地面接收設施管理規定(修訂)(廣電總局起草),特許律師執業考核條例(司法部起草)。

(三)推進節能減排、建設資源節約型環境友好型社會需要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的法律草案和需要制定、修訂的行政法規。(11件)

土地管理法(修訂)(國土資源部起草),大氣污染防治法(修訂)(環境保護部起草),能源法(發展改革委、能源局起草),報廢機動車回收拆解管理條例(商務部起草),洪水影響評價管理條例(水利部起草),氣象探測環境和設施保護條例(氣象局起草),濕地保護條例(林業局起草),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條例(住房城鄉建設部起草),環境監測管理條例(環境保護部起草),畜禽養殖污染防治條例(環境保護部會同農業部起草),農藥管理條例(修訂)(農業部起草)。

(四)規範行政行為、加強政府自身建設需要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的法律草案和需要制定、修訂的行政法規。(5件)

行政複議法(修訂)(法制辦起草),政府投資條例(發展改革委起草),政府制定價格成本監審條例(發展改革委起草),行政監察法實施條例(修訂)(監察部起草),看守所條例(修訂)(公安部起草)。

(五)其他行政法規項目。(5件)

事業單位人事管理條例(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起草),國務院表彰獎勵工作條例(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起草),志願服務條例(法制辦起草),地圖管理條例(測繪局起草),南極活動管理條例(海洋局起草)。

三、需要積極研究論證的項目(63件)

(一)有關深化改革開放、促進經濟長期平穩較快發展的項目。(19件)

個人所得稅法(修訂)(財政部、稅務總局起草),稅收徵收管理法(修訂)(稅務總局、財政部起草),國民經濟動員法(發展改革委起草),發展規劃法(發展改革委起草),計量法(修訂)(質檢總局起草),城市房地產管理法(修訂)(住房城鄉建設部起草),企業投資項目核准和備案管理條例(發展改革委起草),證券投資者保護基金條例(證監會起草),銀行業金融機構破產條例(銀監會起草),銀行卡條例(人民銀行起草),金融統計管理條例(人民銀行起草),典當管理條例(商務部起草),企業國有資產基礎管理條例(國資委起草),民間統計調查管理辦法(統計局起草),口岸管理條例(海關總署起草),海關稽查條例(修訂)(海關總署起草),結匯、售匯及付匯管理規定(修訂)(人民銀行、外匯局起草),建築市場管理條例(住房城鄉建設部起草),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管理條例(修訂)(文化部起草)。

(二)有關保障和改善民生、維護社會和諧穩定的項目。(26件)

  基本住房保障法(住房城鄉建設部起草),基本醫療衛生保健法(衛生部起草),中醫藥法(衛生部、中醫藥局起草),著作權法(修訂)(新聞出版總署起草),慈善法(民政部起草),老年人權益保障法(修訂)(民政部起草),糧食法(發展改革委、糧食局起草),航道法(交通運輸部起草),殘疾人教育條例(修訂)(教育部起草),傳染病防治法實施辦法(修訂)(衛生部起草),放射損傷防治管理條例(修訂)(衛生部起草),放射性藥品管理條例(修訂)(衛生部起草),民間文學藝術作品著作權保護辦法(新聞出版總署起草),水下文物保護管理條例(修訂)(文物局起草),全國社會保障基金條例(社保基金會、財政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起草),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修訂)(民政部起草),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修訂)(民政部起草),基金會管理條例(修訂)(民政部起草),殯葬管理條例(修訂)(民政部起草),見義勇為人員權益保障條例(公安部起草),社會治安技術防範條例(公安部起草),煤礦安全監察條例(修訂)(安全監管總局、煤礦安監局起草),人民防空工程條例(總參謀部起草),核電管理條例(發展改革委、能源局起草),破壞性地震應急條例(修訂)(地震局起草),農業轉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條例(修訂)(農業部起草)。

(三)有關推進節能減排、建設資源節約型環境友好型社會的項目。(9件)

原子能法(工業和信息化部、環境保護部、能源局起草),礦產資源法(修訂)(國土資源部起草),森林法(修訂)(林業局起草),生態補償條例(發展改革委起草),南水北調供用水管理條例(水利部起草),節約用水條例(水利部會同住房城鄉建設部、發展改革委起草),農村水利條例(水利部起草),海洋傾廢管理條例(修訂)(海洋局起草),村莊和集鎮規劃建設管理條例(修訂)(住房城鄉建設部起草)。

(四)其他方面的項目。(9件)

重大行政決策程序條例(法制辦起草),行政調解條例(法制辦起草),保守國家秘密法實施辦法(修訂)(保密局起草),徵兵工作條例(修訂)(總參謀部起草),軍用標準化管理條例(總裝備部、工業和信息化部、國防科工局起草),軍事用海管理辦法(海洋局、總參謀部起草),無居民海島開發利用審查批准辦法(海洋局起草),飛行標準條例(民航局起草),城市民族工作條例(修訂)(國家民委起草)。

本作品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譯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在中國大陸和其他地區屬於公有領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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