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印發國務院2012年立法工作計劃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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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印發國務院2012年立法工作計劃的通知
國辦發〔2012〕12號
2012年2月1日
發布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辦公廳

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印發國務院

2012年立法工作計劃的通知

國辦發〔2012〕12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

國務院2012年立法工作計劃》已經國務院同意,現印發給你們。為全面貫徹黨的十七大和十七屆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會以及中央經濟工作會議精神,結合近年來國務院立法工作的實際情況和當前面臨的新形勢、新任務,現就做好國務院2012年立法工作提出以下意見:

一、着力為經濟社會發展提供制度保障。要着眼於服務經濟社會發展大局,緊緊圍繞黨和國家中心工作以及「十二五」時期發展的主題和主線,深入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重點抓好深化改革開放、保持經濟平穩較快發展,保障和改善民生、維護社會和諧穩定,節約能源資源、保護生態環境,規範行政行為、加強政府自身建設等方面急需制定或者修訂的法律、行政法規項目。在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形成的新形勢下,要適應加快建設法治政府的需要,該立法的加快立法,該配套的抓緊配套,該修訂的抓緊修訂,該廢止的及時廢止。

二、進一步提高政府立法質量。要堅持依法立法,嚴格遵守法定權限和程序,防止越權立法。要堅持科學立法,遵循並反映經濟社會發展規律,一切從實際出發,解決我國的實際問題;要更加注重增強法律制度的可操作性,做好成本效益分析和立法後評估工作,使法律法規規定在理論上站得住,實踐中行得通。要堅持民主立法,暢通人民群眾有序參與立法的渠道,保證人民群眾的意見得到充分表達,合理訴求和合法利益得到充分體現。除依法需要保密的外,所有行政法規草案和部門規章草案都要通過「中國政府法制信息網」集中公布,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並以適當方式反饋意見採納情況。

三、加強政府立法協調工作。法律法規草案的起草和審查部門要本着對國家和人民高度負責的精神,始終站在全局的高度,從維護國家利益、人民群眾根本利益出發,克服地方保護主義和部門利益的干擾,勇於在矛盾的焦點上劃槓槓,確保出台的法律制度有用、管用、好用。所有法律法規草案都要送中央財辦、國研室、審計署、監察部、預防腐敗局等部門徵求意見;涉及部門職責分工、世貿組織規則和我國入世承諾、設定行政許可、規定財政支持和稅收優惠政策等方面事項的,還要分別徵求中央編辦、商務部、行政審批制度改革工作部際聯席會議辦公室、財政部和稅務總局的意見。在起草、審查法律草案過程中,有關部門要主動與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和全國人大相關專門委員會溝通,充分聽取其意見。對法規審查中的重大爭議問題,要在深入調查研究,搞清楚主要問題和主要矛盾的基礎上,擺事實、講道理,充分協商、溝通,堅持以理服人,努力達成共識。

四、嚴格執行立法工作計劃。對《國務院2012年立法工作計劃》確定的一檔項目,起草和審查部門要優先安排、抓緊工作,對其中社會高度關注、實踐急需、條件相對成熟的,要作為重中之重,集中力量攻關,儘早完成;對二檔項目,要積極推動,適時提出;對三檔項目,有關部門也要抓緊研究。起草部門要努力提高法律法規送審稿的質量,向國務院上報送審稿時要對立法的必要性,所規範領域的基本情況和相關數據,起草過程中的主要問題和協調情況,相關部門、地方政府和社會公眾的意見及其採納情況等進行詳細說明,並附相關部門和地方政府正式回復的書面意見;擬設定行政許可、行政強制的,要附以聽證會、論證會等形式徵求意見的匯總材料和行政許可法、行政強制法規定的說明材料。送審稿要力求做到結構合理、邏輯嚴密、條理清楚,用語規範、準確、通俗、簡潔。對不符合要求和不成熟的送審稿,法制辦應當退回起草部門。法制辦要不斷完善法規審查工作機制,充分調動各方面積極性,形成工作合力;要加強組織協調和督促指導,跟蹤了解起草部門工作情況,嚴格執行立法工作計劃,以優異成績迎接黨的十八大勝利召開。

                          國務院辦公廳

                        二○一二年二月一日

國務院2012年立法工作計劃

  根據黨的十七大和十七屆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會以及中央經濟工作會議精神,按照黨中央、國務院確定的2012年工作總體部署和主要任務的要求,國務院2012年立法重點是:以科學發展觀為指導,着力抓好深化改革開放、保持經濟平穩較快發展,保障和改善民生、維護社會和諧穩定,節約能源資源、保護生態環境,規範行政行為、加強政府自身建設等方面急需制定或者修訂的法律、行政法規項目。在力爭完成一檔項目、抓緊做好二檔項目的前提下,兼顧三檔項目。據此,對國務院2012年立法工作做如下安排:

一、力爭年內完成的項目(33件)

(一)深化改革開放、保持經濟平穩較快發展需要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的法律修訂草案和需要制定、修訂的行政法規。(5件)

1.為了適應註冊會計師行業發展,加強監督管理,提請審議註冊會計師法修訂草案(財政部起草)。

2.為了完善商標申請程序,簡化商標確權程序,加強商標專用權保護,更好地維護商標權利人合法權益,提請審議商標法修訂草案(工商總局起草)。

3.為了改革和完善國際收支統計制度,規範國際收支統計申報行為,保證國際收支統計數據採集的及時性、準確性和完整性,修訂國際收支統計申報辦法(人民銀行、外匯局起草)。

4.為了進一步規範期貨市場秩序,保障投資者合法權益,修訂期貨交易管理條例(證監會起草)。

5.為了規範徵信活動,保護當事人合法權益,引導徵信業健康發展,推進社會信用體系建設,制定徵信業管理條例(人民銀行起草)。

(二)保障和改善民生、維護社會和諧穩定需要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的法律草案、法律修訂草案和需要制定、修訂的行政法規。(14件)

1.為了促進電影產業繁榮發展,滿足人民群眾日益增長的精神文化需求,提請審議電影產業促進法草案(廣電總局起草)。

2.為了合理開發和科學利用水運資源,加強航道建設和保護,保障航道安全和暢通,提請審議航道法草案(交通運輸部起草)。

3.為了預防和減少生產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促進經濟社會和諧發展,提請審議安全生產法修訂草案(安全監管總局起草)。

4.為了保護女職工身體健康,根據勞動法,制定女職工特殊勞動保護條例(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全國總工會起草)。

5.為了推進無障礙環境建設,方便殘疾人參與社會活動,根據殘疾人保障法,制定無障礙環境建設條例(中國殘聯、住房城鄉建設部、工業和信息化部起草)。

6.為了促進博物館事業發展,發揮博物館功能,滿足人民群眾日益增長的精神文化需求,制定博物館條例(文化部起草)。

7.為了加強對保健食品的監督管理,保障人民群眾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制定保健食品監督管理條例(衛生部、食品藥品監管局起草)。

8.為了加強對醫療器械的監督管理,保證醫療器械安全有效,保障人民群眾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修訂醫療器械監督管理條例(衛生部、食品藥品監管局起草)。

9.為了規範人體器官移植和捐獻工作,保證醫療質量,維護人民群眾合法權益,修訂人體器官移植條例(衛生部起草)。

10.為了加強和改進互聯網信息服務管理工作,促進互聯網信息服務健康有序發展,修訂互聯網信息服務管理辦法(國家互聯網信息辦公室起草)。

11.為了加強長江三峽水利樞紐安全保衛工作,維護其運行安全和秩序,制定長江三峽水利樞紐安全保衛條例(法制辦起草)。

12.為了應對鐵路安全面臨的新挑戰,完善高速鐵路安全管理制度,修訂鐵路運輸安全保護條例(鐵道部起草)。

13.為了規範國內水路運輸經營行為,維護市場秩序,保障運輸安全,修訂水路運輸管理條例(交通運輸部起草)。

14.為了規範缺陷汽車產品召回活動,保障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制定缺陷汽車產品召回管理條例(質檢總局起草)。

(三)節約能源資源、保護生態環境需要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的法律修訂草案和需要制定、修訂的行政法規。(6件)

1.為了加強土地管理,完善土地徵收補償制度,保障被徵地農民合法權益,提請審議土地管理法修訂草案(國土資源部起草)。

2.為了規範報廢機動車回收拆解活動,促進資源綜合利用和循環經濟發展,保障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制定報廢機動車回收拆解管理條例(商務部起草)。

3.為了規範環境監測行為,保證環境監測數據的真實性、準確性和及時性,發揮環境監測在環境保護中的作用,制定環境監測管理條例(環境保護部起草)。

4.為了加強農藥管理,保證農藥質量,保障農產品質量和人畜安全,保護環境,修訂農藥管理條例(農業部起草)。

5.為了加強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建設,保障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安全正常運行,防治城鎮水污染和內澇災害,保障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制定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條例(住房城鄉建設部起草)。

6.為了保護氣象設施和氣象探測環境,保證氣象探測信息的代表性、準確性、連續性和可比較性,制定氣象設施和氣象探測環境保護條例(氣象局起草)。

(四)規範行政行為、加強政府自身建設需要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的法律修訂草案和需要制定、修訂的行政法規。(5件)

1.為了及時有效化解行政爭議,防止和糾正違法或者不當的具體行政行為,促進依法行政,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合法權益,提請審議行政複議法修訂草案(法制辦起草)。

2.為了加強機關事務管理,規範機關事務工作,保障機關正常運行,降低機關運行成本,建設節約型機關,制定機關事務管理條例(國管局起草)。

3.為了貫徹實施政府採購法,規範政府採購行為,完善政府採購制度,制定政府採購法實施條例(財政部起草)。

4.為了加強政府投資管理,提高政府投資效益,發揮政府投資在加強和改善宏觀調控、促進經濟社會全面協調可持續發展中的作用,制定政府投資條例(發展改革委起草)。

5.為了加強監察工作、促進廉政建設,根據新修訂的行政監察法,修訂行政監察法實施條例(監察部起草)。

(五)其他行政法規。(3件)

1.為了規範事業單位人事管理工作,保障工作人員合法權益,制定事業單位人事管理條例(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起草)。

2.為了完善保守國家秘密工作制度,根據保守國家秘密法,制定保守國家秘密法實施條例(保密局起草)。

3.為了加強地圖管理,維護國家主權、安全和利益,根據測繪法,制定地圖管理條例(測繪地信局起草)。

二、需要抓緊工作、適時提出的項目(63件)

(一)深化改革開放、保持經濟平穩較快發展需要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的法律草案、法律修訂草案和需要制定、修訂的行政法規。(15件)

電信法(工業和信息化部起草),環境稅法(財政部、稅務總局起草),廣告法(修訂)(工商總局起草),計量法(修訂)(質檢總局起草),建築市場管理條例(住房城鄉建設部起草),典當行管理條例(商務部起草),上市公司監督管理條例(證監會起草),銀行業金融機構破產條例(銀監會起草),農業保險條例(保監會起草),統計法實施條例(統計局起草),專利代理條例(修訂)(知識產權局起草),外資保險公司管理條例(修訂)(保監會起草),借用國際商業貸款管理規定(發展改革委起草),海關稽查條例(修訂)(海關總署起草),領事工作條例(外交部起草)。

(二)保障和改善民生、維護社會和諧穩定需要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的法律草案、法律修訂草案和需要制定、修訂的行政法規。(30件)

糧食法(發展改革委、糧食局起草),慈善事業法(民政部起草),考試法(教育部起草),職業教育法(修訂)(教育部起草),公共圖書館法(文化部起草),廣播電視傳輸保障法(廣電總局起草),著作權法(修訂)(新聞出版總署起草),中醫藥法(衛生部、中醫藥局起草),社區矯正法(司法部起草),礦山安全法(修訂)(安全監管總局起草),全國社會保障基金條例(社保基金會、財政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起草),基本住房保障條例(住房城鄉建設部起草),社會撫養費徵收管理辦法(修訂)(人口計生委起草),城市生活無着的流浪乞討人員救助管理辦法(修訂)(民政部起草),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修訂)(民政部起草),基金會管理條例(修訂)(民政部起草),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修訂)(民政部起草),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管理條例(衛生部起草),殘疾人康復條例(衛生部起草),人類遺傳資源管理條例(科技部起草),處方藥和非處方藥分類管理條例(衛生部、食品藥品監管局起草),社會治安技術防範條例(公安部起草),恐怖活動組織及恐怖活動人員名單認定辦法(公安部起草),人民防空工程條例(總參謀部起草),海洋石油天然氣管道保護條例(法制辦、能源局起草),無線電管理條例(修訂)(工業和信息化部起草),城市公共交通條例(交通運輸部起草),收費公路管理條例(修訂)(交通運輸部起草),特許律師執業考核條例(司法部起草),職業技能培訓和鑑定條例(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起草)。

(三)節約能源資源、保護生態環境需要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的法律草案、法律修訂草案和需要制定、修訂的行政法規。(11件)

能源法(發展改革委、能源局起草),礦產資源法(修訂)(國土資源部起草),森林法(修訂)(林業局起草),大氣污染防治法(修訂)(環境保護部起草),海洋環境保護法(修訂)(海洋局起草),濕地保護條例(林業局起草),南水北調供用水管理條例(水利部起草),洪水影響評價管理條例(水利部起草),畜禽養殖污染防治條例(環境保護部會同農業部起草),海洋石油勘探開發環境保護管理條例(修訂)(海洋局起草),防治海洋工程建設項目污染損害海洋環境管理條例(修訂)(海洋局起草)。

(四)其他法律、行政法規項目。(7件)

志願服務條例(法制辦起草),南極活動管理條例(海洋局起草),軍事用海管理辦法(海洋局、總參謀部起草),軍用標準化管理條例(總裝備部、工業和信息化部、國防科工局起草),重大行政決策程序條例(法制辦起草),看守所條例(修訂)(公安部起草),城市民族工作條例(修訂)(國家民委起草)。

三、需要積極研究論證的項目(84件)

(一)有關深化改革開放、保持經濟平穩較快發展的項目。(29件)

發展規劃法(發展改革委起草),稅收徵收管理法(修訂)(稅務總局起草),會計法(修訂)(財政部起草),國民經濟動員法(發展改革委起草),專利法(修訂)(知識產權局起草),城市維護建設稅暫行條例(修訂)(財政部、稅務總局起草),黃金市場管理條例(人民銀行起草),現金管理暫行條例(修訂)(人民銀行起草),存款保險條例(人民銀行起草),金融統計管理條例(人民銀行起草),結匯、售匯及付匯管理規定(修訂)(人民銀行、外匯局起草),證券投資者保護基金條例(證監會起草),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修訂)(保監會起草),企業投資項目核准和備案管理條例(發展改革委起草),企業國有資產基礎管理條例(國資委起草),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管理條例(修訂)(文化部起草),印刷業管理條例(修訂)(新聞出版總署起草),中央預算執行情況審計監督暫行辦法(修訂)(審計署起草),專利法實施細則(修訂)(知識產權局起草),民間統計調查管理辦法(統計局起草),限制商品過度包裝條例(質檢總局、發展改革委起草),貨物進出口管理條例(修訂)(商務部起草),商用密碼管理條例(修訂)(密碼局起草),外國人在中國工作管理條例(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起草),涉外海洋科學研究管理條例(修訂)(海洋局起草),口岸管理條例(海關總署起草),海關行政處罰實施條例(修訂)(海關總署起草),出境入境邊防檢查條例(修訂)(公安部起草),中國公民往返內地與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管理條例(修訂)(公安部起草)。

(二)有關保障和改善民生、維護社會和諧穩定的項目。(33件)

文化產業振興法(文化部起草),學前教育法(教育部起草),體育法(修訂)(體育總局起草),基本醫療衛生保健法(衛生部起草),傳染病防治法(修訂)(衛生部起草),獻血法(修訂)(衛生部起草),執業醫師法(修訂)(衛生部起草),國境衛生檢疫法(修訂)(衛生部、質檢總局起草),監獄法(修訂)(司法部起草),失業保險條例(修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起草),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修訂)(住房城鄉建設部起草),中國公民收養子女登記辦法(修訂)(民政部起草),基本醫療保險條例(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起草),殘疾人教育條例(教育部起草),校園安全條例(教育部起草),水下文物保護管理條例(修訂)(文化部起草),廣播電視管理條例(修訂)(廣電總局起草),民間文學藝術作品著作權保護辦法(新聞出版總署起草),促進出生人口性別結構平衡管理條例(人口計生委起草),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條例(修訂)(衛生部起草),疫苗流通和預防接種管理條例(修訂)(衛生部起草),食鹽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管理條例(修訂)(衛生部起草),放射性藥品管理條例(修訂)(衛生部、食品藥品監管局起草),化妝品監督管理條例(修訂)(衛生部、食品藥品監管局起草),核電管理條例(發展改革委、能源局起草),消防法實施條例(公安部起草),地震應急救援條例(地震局起草),煤礦安全監察條例(修訂)(安全監管總局、煤礦安監局起草),民用航空器事故調查條例(民航局起草),民用航空飛行標準條例(民航局起草),漁港管理條例(農業部起草),農村水利條例(水利部起草),河道管理條例(修訂)(水利部起草)。

(三)有關節約能源資源、保護生態環境的項目。(9件)

原子能法(工業和信息化部、環境保護部、能源局起草),土壤污染防治法(環境保護部起草),大洋資源勘探開發管理條例(海洋局起草),氣候資源開發利用和保護條例(氣象局起草),村莊和集鎮規劃建設管理條例(修訂)(住房城鄉建設部起草),森林病蟲害防治條例(修訂)(林業局起草),農作物有害生物防治條例(農業部起草),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修訂)(環境保護部起草),生態補償條例(發展改革委起草)。

(四)其他方面的項目。(13件)

城市居民委員會組織法(修訂)(民政部起草),測繪法(修訂)(測繪地信局起草),檔案法(修訂)(檔案局起草),軍事設施保護法(修訂)(總參謀部起草),行政調解條例(法制辦起草),軍事設施保護法實施條例(修訂)(總參謀部起草),徵兵工作條例(修訂)(總參謀部起草),民兵工作條例(修訂)(總參謀部起草),國防生條例(總政治部起草),軍工核設施安全監督管理條例(工業和信息化部、國防科工局起草),殯葬管理條例(修訂)(民政部起草),見義勇為人員權益保障條例(公安部起草),清真食品標誌使用管理辦法(國家民委起草)。

本作品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譯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在中國大陸和其他地區屬於公有領域


註:中文維基文庫社群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演講,不總是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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