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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印發國務院2020年立法工作計劃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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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 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印發國務院2020年立法工作計劃的通知
國辦發〔2020〕18號
2020年6月26日
發布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辦公廳
2021年

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印發

國務院2020年立法工作計劃的通知

國辦發〔2020〕18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

國務院2020年立法工作計劃》已經黨中央、國務院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國務院辦公廳

2020年6月26日

國務院2020年立法工作計劃

2020年是決勝全面建成小康社會和「十三五」規劃收官之年。國務院2020年立法工作的總體要求是:在以習近平同志為核心的黨中央堅強領導下,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全面貫徹黨的十九大和十九屆二中、三中、四中全會精神,認真貫徹習近平總書記全面依法治國新理念新思想新戰略,增強「四個意識」、堅定「四個自信」、做到「兩個維護」,堅持黨的領導、人民當家作主、依法治國有機統一,圍繞堅持和完善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制度、推進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緊扣全面建成小康社會目標任務,助力統籌推進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和經濟社會發展工作,堅持穩中求進工作總基調,加強黨對立法工作的領導,堅持底線思維,完善立法體制機制,提高立法質量,加快立法步伐,為全面建成小康社會和「十三五」規劃圓滿收官奠定堅實法律基礎,為開啟全面建設社會主義現代化國家新征程提供有力法治保障。

一、圍繞堅持和完善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制度、推進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科學合理安排立法項目

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制度是黨和人民在長期實踐探索中形成的科學制度體系,具有強大生命力和巨大優越性,是當代中國發展進步的根本保障。堅持和完善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體系,對于堅持和完善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制度、推進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具有重大意義。建設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體系,必須加強和改進立法工作,發揮立法的引領和推動作用,抓緊制定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急需的制度、滿足人民對美好生活新期待必備的制度,推動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制度不斷自我完善和發展、永葆生機活力。要突出堅持和完善支撐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制度的根本制度、基本制度、重要制度,着力固根基、揚優勢、補短板、強弱項,構建系統完備、科學規範、運行有效的制度體系。要全面貫徹實施憲法,深化憲法學習宣傳教育,以完備的制度推動和保證憲法實施,維護憲法權威。要完善立法體制機制,堅持科學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完善黨委領導、人大主導、政府依託、各方參與的立法工作格局,堅持立改廢釋並舉,不斷提高立法質量和效率。要完善以憲法為核心的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加強重要領域立法,加快我國法域外適用的法律體系建設,以良法推動發展、保障善治。要處理好改革與法治的辯證關係,以立法引領和保障改革,確保黨中央關於全面深化改革的各項決策部署落到實處。為此,對國務院2020年立法項目作出如下安排:

——圍繞堅持和完善社會主義基本經濟制度,推動經濟高質量發展,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印花稅法草案,制定保障中小企業款項支付條例、私募投資基金管理暫行條例、非存款類放貸組織條例、城市公共交通條例、農作物病蟲害防治條例,修訂企業信息公示暫行條例、國家科學技術獎勵條例、糧食流通管理條例,修訂與外商投資法不符的行政法規。中國人民銀行法修訂草案、商業銀行法修訂草案、反洗錢法修訂草案、保險法修訂草案、公路法修訂草案預備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

——圍繞堅持和完善繁榮發展社會主義先進文化的制度,鞏固全體人民團結奮鬥的共同思想基礎,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著作權法修訂草案,制定未成年人網絡保護條例,修訂水下文物保護管理條例。文化產業促進法草案預備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

——圍繞堅持和完善統籌城鄉的民生保障制度,滿足人民日益增長的美好生活需要,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退役軍人保障法草案、社會救助法草案、教育法修正草案、農產品質量安全法修訂草案,制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實施條例、醫療保障基金使用監督管理條例、生物技術研究開發安全管理條例、生物醫學新技術臨床研究和轉化應用管理條例、化妝品監督管理條例、建設工程抗震管理條例,修訂民辦教育促進法實施條例、醫療器械監督管理條例。

——圍繞堅持和完善共建共治共享的社會治理制度,保持社會穩定、維護國家安全,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治安管理處罰法修訂草案、安全生產法修正草案、海上交通安全法修訂草案、監獄法修訂草案,制定社會組織登記管理條例、關鍵信息基礎設施安全保護條例、無人駕駛航空器飛行管理暫行條例,修訂地名管理條例。

——圍繞堅持和完善生態文明制度體系,促進人與自然和諧共生,制定地下水管理條例,修訂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

——圍繞堅持和完善黨對人民軍隊的絕對領導制度,確保人民軍隊忠實履行新時代使命任務,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兵役法修訂草案。深化國防和軍隊改革需要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的其他法律草案,以及需要制定、修訂的行政法規,適時提請國務院、中央軍委審議。

——圍繞堅持和完善獨立自主的和平外交政策,推動構建人類命運共同體,制定領事保護與協助條例,開展有關國際條約審核工作。

——圍繞堅持和完善黨和國家監督體系,強化對權力運行的制約和監督,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審計法修訂草案。

——圍繞堅持和完善中國特色社會主義行政體制,構建職責明確、依法行政的政府治理體系,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行政複議法修訂草案,制定政府督查工作條例。

為健全國家公共衛生應急管理體系、強化公共衛生法治保障,保護人民群眾生命安全和身體健康,着力完善疫情防控相關立法,加強配套制度建設,構建系統完備、科學規範、運行有效的疫情防控法律體系。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國境衛生檢疫法修訂草案、傳染病防治法修訂草案、突發事件應對法修訂草案。進出境動植物檢疫法修正草案預備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配合全國人大常委會制定生物安全法等法律,修改野生動物保護法、動物防疫法、畜牧法、執業醫師法等法律,修改相關配套行政法規。

抓緊做好政府職能轉變和「放管服」改革、優化營商環境等涉及的法律法規清理工作。

對於黨中央、國務院交辦的其他立法項目,抓緊辦理,儘快完成起草和審查任務。

對於其他正在研究但未列入立法工作計劃的立法項目,由有關部門繼續研究論證。

二、完善立法體制機制,加強和改進新時代行政立法工作

牢牢堅持黨中央對立法工作的集中統一領導。中國共產黨領導是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最本質的特徵,是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制度的最大優勢,黨是最高政治領導力量。要增強「四個意識」、堅定「四個自信」、做到「兩個維護」,自覺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動上同以習近平同志為核心的黨中央保持高度一致。要嚴格執行立法工作向黨中央請示報告制度,凡重大立法事項,立法涉及的重大體制、重大政策調整,以及需要由黨中央研究的立法中的重大問題,按照規定向黨中央請示報告。立法工作計劃、重要立法項目按照要求提交中央全面依法治國委員會審議或審批。要推進黨的領導入法入規,以立法推動完善黨領導各項事業的具體制度,把黨的領導落實到統籌推進「五位一體」總體布局和協調推進「四個全面」戰略布局各方面。

建立健全立法風險防範機制。立法工作與國家安全、政治安全、社會穩定息息相關,必須堅持總體國家安全觀,堅持底線思維,高度重視、預先防範立法可能帶來的重大風險隱患。要加強立法戰略研究,對立法時機和各環節工作推進時機進行綜合考慮和評估論證。要將黨建工作與立法工作高度融合,築牢黨員幹部思想防線,提升防範化解重大風險的本領和能力。

深入推進科學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建設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體系,發揮立法的引領和推動作用,必須抓住提高立法質量這個關鍵。要把好立法入口關,加強對立法項目的評估論證,起草部門報國務院的制定類立法項目送審稿需附立法前評估報告,修改類立法項目送審稿需附立法後評估報告,充分考慮立法的必要性、可行性和潛在風險。要堅持立改廢釋並舉,加強涉及人民群眾生命安全和身體健康的立法修法工作,切實解決相關規定該硬的不硬、該嚴的不嚴、該重的不重等問題。在立法過程中,要科學評估擬設立制度對各類企業、行業可能產生的影響,充分聽取有代表性的企業和行業協會商會以及律師協會的意見。要探索開展基層立法聯繫點建設,充分發揮基層立法聯繫點接地氣、聚民智的作用,暢通民意反映渠道,豐富民主立法形式。要嚴格依法立法,確保立法符合憲法精神和上位法規定,確保權限合法、程序合法、內容合法。

切實做好法規規章備案審查工作。備案審查工作是維護國家法制統一、政令暢通的重要方式。要健全完善備案審查制度,提高法規規章備案審查工作科學化、制度化、規範化水平。要綜合運用依職權審查、依申請審查等方式,着重對地方性法規、地方政府規章、部門規章是否超越權限、是否違反上位法的規定等進行審查,對發現的問題堅決依法作出處理。要提高信息化水平,探索運用信息技術手段提高審查精準度,提升工作質效。

大力加強行政立法宣傳工作。立法宣傳是普及法律法規、凝聚社會共識、推動全民守法的有效途徑。要把法治宣傳教育嵌入到立法工作當中,通過新聞發布、專家解讀、媒體宣傳、公開徵求意見等豐富多樣的形式,解讀法律法規,回應群眾關切,弘揚法治精神,把立法和修法的過程變成普法的過程。要探索建立年度重點新法專項宣傳制度,配合立法進程開展集中普法宣傳。要建立健全重點法律法規規章公布時同步解讀機制,作為法律法規規章出台的必備配套環節。要積極開展我國法律法規規章對外宣傳和翻譯工作,講好中國立法故事。

三、抓好立法工作計劃的貫徹執行

國務院各部門要深刻認識做好立法工作對于堅持和完善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制度、推進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的重大意義,高度重視立法工作計劃的貫徹執行。要加強組織領導、完善工作機制、壓緊壓實責任、加強溝通協調,集中精力高質高效按時完成重點立法項目。

起草部門要重視法制工作機構建設,配齊配強立法工作人員,提高立法工作能力和水平。要提高送審稿質量,嚴格按照立法法、行政法規制定程序條例等規定,做好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工作,及時上報送審稿、立法評估報告等相關材料,為審查、審議等工作預留合理時間。送審稿涉及其他部門的職責或者與其他部門關係緊密的,起草部門應當與有關部門充分協商,涉及部門職責分工、行政許可、財政支持、稅收優惠政策的,應當徵得機構編制、審改、財政、稅務等相關部門同意。報送送審稿前,起草部門應當與司法部做好溝通,如實說明徵求意見、協調分歧等情況。未溝通就報送送審稿的,司法部可以就是否啟動審查工作向國務院提出意見和建議。

司法部要加強與起草部門的溝通,及時跟蹤了解立法工作計劃執行情況,加強組織協調和督促指導。有關部門報送的送審稿存在行政法規制定程序條例規定的退件情形的,司法部可以按照規定將送審稿退回起草部門重新研究。對於爭議較大的立法事項,司法部要加大協調力度,提高協調層級,妥善處理分歧,敢於在矛盾焦點問題上「切一刀」。經過充分協調仍不能達成一致意見的,司法部、起草部門應當將爭議的主要問題、有關部門的意見以及司法部的意見及時按程序請示報告。

附件:《國務院2020年立法工作計劃》明確的立法項目及負責起草的單位

附件

立法項目及負責起草的單位

一、擬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的法律案(16件)

1.印花稅法草案(財政部、稅務總局起草)

2.退役軍人保障法草案(退役軍人部、中央軍委政治工作部起草)

3.社會救助法草案(民政部、財政部起草)

4.著作權法修訂草案(版權局起草)

5.教育法修正草案(教育部起草)

6.農產品質量安全法修訂草案(農業農村部起草)

7.治安管理處罰法修訂草案(公安部起草)

8.安全生產法修正草案(應急部起草)

9.海上交通安全法修訂草案(交通運輸部起草)

10.監獄法修訂草案(司法部起草)

11.兵役法修訂草案(中央軍委國防動員部等起草)

12.審計法修訂草案(審計署起草)

13.行政複議法修訂草案(司法部起草)

14.國境衛生檢疫法修訂草案(海關總署起草)

15.傳染病防治法修訂草案(衛生健康委起草)

16.突發事件應對法修訂草案(司法部組織起草)

此外,中國人民銀行法修訂草案、商業銀行法修訂草案、反洗錢法修訂草案、保險法修訂草案、文化產業促進法草案、公路法修訂草案、進出境動植物檢疫法修正草案等預備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

二、擬制定、修訂的行政法規(26件)

1.保障中小企業款項支付條例(工業和信息化部起草)

2.私募投資基金管理暫行條例(證監會起草)

3.非存款類放貸組織條例(人民銀行起草)

4.城市公共交通條例(交通運輸部起草)

5.農作物病蟲害防治條例(農業農村部起草)

6.未成年人網絡保護條例(網信辦起草)

7.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實施條例(市場監管總局起草)

8.醫療保障基金使用監督管理條例(醫保局起草)

9.生物技術研究開發安全管理條例(科技部起草)

10.生物醫學新技術臨床研究和轉化應用管理條例(衛生健康委起草)

11.化妝品監督管理條例(市場監管總局、藥監局起草)

12.建設工程抗震管理條例(住房城鄉建設部起草)

13.社會組織登記管理條例(民政部起草)

14.關鍵信息基礎設施安全保護條例(網信辦、工業和信息化部、公安部起草)

15.無人駕駛航空器飛行管理暫行條例(中央軍委聯合參謀部、交通運輸部起草)

16.地下水管理條例(水利部起草)

17.領事保護與協助條例(外交部起草)

18.政府督查工作條例(國務院辦公廳、司法部起草)

19.企業信息公示暫行條例(修訂)(市場監管總局起草)

20.國家科學技術獎勵條例(修訂)(科技部起草)

21.糧食流通管理條例(修訂)(發展改革委、糧食和儲備局起草)

22.水下文物保護管理條例(修訂)(文化和旅遊部、文物局起草)

23.民辦教育促進法實施條例(修訂)(教育部起草)

24.醫療器械監督管理條例(修訂)(市場監管總局、藥監局起草)

25.地名管理條例(修訂)(民政部起草)

26.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修訂)(自然資源部起草)

三、擬完成的其他立法項目

1.深化國防和軍隊改革需要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的其他法律草案,以及需要制定、修訂的行政法規

2.完善疫情防控相關立法

3.政府職能轉變和「放管服」改革、優化營商環境等涉及的法律法規清理項目

4.修訂與外商投資法不符的行政法規

5.黨中央、國務院交辦的其他立法項目

本作品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譯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在中國大陸和其他地區屬於公有領域


註:中文維基文庫社群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演講,不總是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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