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印發國家人口和計劃生育委員會主要職責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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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印發國家人口和計劃生育委員會主要職責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定的通知
國辦發〔2008〕82號
2008年7月10日
發布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辦公廳

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印發

國家人口和計劃生育委員會

主要職責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定的通知

國辦發〔2008〕82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

  《國家人口和計劃生育委員會主要職責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定》已經國務院批准,現予印發。

國務院辦公廳             

二〇〇八年七月十日          

 

國家人口和計劃生育委員會主要職責

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定

  根據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批准的國務院機構改革方案和《國務院關於機構設置的通知》(國發〔2008〕11號),設立國家人口和計劃生育委員會,為國務院組成部門。

  一、職責調整

  (一)取消已由國務院公布取消的行政審批事項。

  (二)取消促進生殖健康產業發展的職責。

  (三)增加參與國家人口基礎信息庫建設的職責。

  (四)加強對國家人口發展戰略的研究,加強流動人口計劃生育管理和服務,穩定低生育水平。

  二、主要職責

  (一)擬訂國家人口發展規劃草案,研究人口發展戰略,提出統籌解決人口問題的目標和任務建議,研究提出人口與經濟、社會、資源、環境協調可持續發展的政策建議。

  (二)負責實施全國人口和計劃生育中長期規劃、年度計劃和事業發展規劃,對人口和計劃生育規劃執行情況進行監督和評估,穩定低生育水平。

  (三)起草人口和計劃生育工作的法律法規草案和政策規定,負責協調推動有關部門、群眾團體履行人口和計劃生育工作相關職責,促進人口和計劃生育方針政策在教育、衛生、文化、就業和社會保障等工作中的銜接配合,會同有關部門提出促進出生人口性別平衡的政策措施。

  (四)研究提出促進人口有序流動、合理分布的政策建議,制定流動人口計劃生育服務管理規劃,負責推動地方建立流動人口計劃生育信息共享和公共服務工作機制。

  (五)監測人口和計劃生育發展動態,提出發布人口和計劃生育安全預警預報建議,負責人口和計劃生育的信息綜合及信息化建設,參與國家人口基礎信息庫建設。

  (六)組織實施計劃生育科學研究的總體規劃,依法管理人口和計劃生育技術服務工作,依法公布有關計劃生育科學研究、技術服務重要信息,負責計劃生育統計、信息分析工作,研究和依法規範計劃生育藥具管理制度。

  (七)制定人口和計劃生育宣傳教育工作規劃,組織開展人口和計劃生育宣傳教育工作。

  (八)推動實施計劃生育的生殖健康促進計劃,提高人口素質,協同有關部門降低出生缺陷人口數量。

  (九)制定並組織實施人口和計劃生育系統幹部隊伍教育培訓規劃,指導人口和計劃生育公共服務網絡體系建設,指導中國計劃生育協會的業務工作。

  (十)負責人口和計劃生育工作的國際交流與合作,負責人口和計劃生育國際援助項目的實施。

  (十一)承辦國務院交辦的其他事項。

  三、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國家人口和計劃生育委員會設9個內設機構:

  (一)辦公廳。

  組織協調重大問題的調查研究、綜合分析和重大事項督查督辦;負責機關文電、會務、機要、檔案工作和信息、安全保密、信訪等工作;負責機關行政事務;承擔聯繫兼職委員單位的具體工作。

  (二)政策法規司。

  起草人口和計劃生育法律法規草案和政策建議,組織監督檢查執行情況;承擔行政複議工作;推動完善計劃生育利益導向機制工作。

  (三)發展規劃與信息司。

  研究人口發展戰略;擬訂人口和計劃生育工作的規劃、計劃和政策,承擔相關的監督、評估工作;分析人口發展動態,提出發布人口和計劃生育安全預警預報的建議;承擔人口和計劃生育的信息綜合和計劃生育統計工作;參與國家人口基礎信息庫建設工作;負責人口和計劃生育系統的信息化建設和監督管理工作。

  (四)流動人口服務管理司。

  研究提出促進人口有序流動、合理分布的政策建議;擬訂流動人口計劃生育服務管理工作規劃;研究規範流動人口計劃生育服務管理工作制度;指導地方建立流動人口計劃生育信息共享和公共服務工作機制。

  (五)宣傳教育司。

  擬訂人口和計劃生育宣傳教育工作規劃;組織協調人口和計劃生育宣傳教育工作;組織新聞發布;承擔協調出生人口性別比治理工作。

  (六)科學技術服務司。

  組織實施人口和計劃生育科學研究的總體規劃;擬訂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發展規劃並監督實施,協同有關部門降低出生缺陷人口數量;研究和依法規範計劃生育藥具管理制度;推動實施計劃生育的生殖健康促進計劃;承擔依法公布計劃生育技術服務信息工作。

  (七)財務司。

  編制部門預決算;審核提出計劃生育藥具需求計劃;指導、監督人口和計劃生育經費、獎勵扶助經費及社會撫養費的管理使用;編制並組織實施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網絡建設規劃及標準;指導、審計直屬單位財務、資產管理工作;負責指導、協調機關及直屬單位基建工作。

  (八)國際合作司。

  承擔國際交流與合作的日常工作;管理人口和計劃生育國際援助項目;承擔人口和計劃生育對外宣傳工作;負責機關和直屬單位的外事工作。

  (九)人事司。

  擬訂幹部隊伍教育培訓規劃並指導落實;指導人口和計劃生育公共服務網絡體系建設;負責機關和直屬單位人事管理及機構編制工作;負責機關離退休幹部工作。

  機關黨委 負責機關和在京直屬單位的黨群工作。

  四、人員編制

  國家人口和計劃生育委員會機關行政編制為143名(含兩委人員編制4名、援派機動編制1名、離退休幹部工作人員編制6名)。其中:主任1名、副主任4名,司局級領導職數28名(含機關黨委專職副書記1名)。

  五、其他事項

  所屬事業單位的設置、職責和編制事項另行規定。

  六、附則

  本規定由中央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負責解釋,其調整由中央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按規定程序辦理。

本作品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譯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在中國大陸和其他地區屬於公有領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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