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印發國家體育運動委員會職能配置、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方案的通知
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印發國家體育運動委員會職能配置、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方案的通知 國辦發〔1994〕42號 1994年3月16日 發布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辦公廳 |
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印發
國家體育運動委員會職能配置、
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方案的通知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
《國家體育運動委員會職能配置、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方案》經中央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審核,已經國務院批准,現予印發。
國務院辦公廳
一九九四年三月十六日
國家體育運動委員會職能配置、
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方案
根據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批准的國務院機構改革方案,保留國家體育運動委員會(以下簡稱國家體委)。按照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和深化體育改革的要求,確定國家體委的職能配置、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方案。
一、職能轉變
通過改革,逐步實現「管體育」與「辦體育」的職能分離,進一步加強對體育事業的宏觀管理,弱化微觀管理,推動群眾體育社會化,促進運動技術水平的提高。
(一)改革運動項目管理體制。進一步擴大單項運動協會管理運動項目的試點,將非重點項目和部分重點項目的直接管理工作,轉移到相應的協會,並將國家隊的具體管理工作進一步落實到有關協會和訓練基地。
(二)改革競賽管理體制。在競賽管理上除國內、國際大型綜合性運動會由國家體委統籌安排外,一般性運動會和單項比賽逐步交給有關地方、部門和相應的單項運動協會承辦。同時,要促進體育競賽與經濟、經營活動相結合,使體育競賽得益於社會,服務於社會。
(三)按照政事職責分開的原則,將一些技術性、輔助性、服務性的工作,轉移給相應的事業單位承擔。
(四)加強群眾體育工作。把工作重點放到完善群眾體育的政策法規,健全鄉、鎮、社區和各類基層體育組織網絡,指導培訓群眾體育骨幹,組織指導全民健身計劃的實施等方面。堅持群眾體育社會化方向,逐步建立以社會和個人投資為主、國家補助為輔的群眾體育群眾辦的新機制。
(五)加強對競技體育的統籌規劃和分類指導,本着「穩住一頭,放開一片」和突出奧運會項目的原則,切實加強對競技體育的統籌規劃和分類指導,搞好運動項目的合理布局,充分調動各方面的積極性,在經費投入上要保證重點,發展優勢項目,充分發揮體育的多元功能和社會功能。
(六)加強對各類國際體育組織和各國、各地區體育狀況的調查研究,積極開展國際間及對港澳台地區的體育交流,做好體育涉外及涉港澳台工作的宏觀管理。
(七)加強對體育經濟和經營活動的調查研究,制訂相應政策法規,培育和開發體育市場,充分利用自身優勢,增強體育自我發展能力。
二、主要職責
國家體委是國務院主管全國體育工作的職能部門,主要職責是:
(一)貫徹執行黨的基本路線,具體實施黨中央、國務院有關體育工作的方針,制訂體育工作的有關政策、法規。
(二)指導和推動體育改革,研究制訂體育工作的發展戰略和發展目標;編制體育事業的發展規劃和年度計劃,檢查執行情況,組織交流經驗。
(三)指導和檢查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的體育工作,協調區域性體育發展;指導和配合各部門、各行業、各社會團體積極開展體育活動,做好學校、企業、機關、部隊和農村的體育工作。
(四)制定全國性的體育競賽制度,負責全國性體育競賽的綜合平衡,指導全國性體育競賽工作。
(五)統一規劃全國運動項目的布局,研究和指導優秀運動隊伍的建設和業餘訓練工作,協同有關部門擬定運動隊工資和獎勵的政策、標準,協同地方加強體育隊伍的思想政治工作。
(六)貫徹中央有關涉外方針、政策,開展國際間和與港澳台地區的體育合作與交流;組織參加和舉辦重大國際體育競賽;指導並歸口管理體育系統以及民間的體育外事和對港澳台地區的體育交往活動。
(七)組織和指導體育宣傳出版、科學研究工作;在國家教委指導下負責高、中等體育教育規劃,發展體育教育,培訓體育幹部和專業人才。
(八)協同有關部門規劃、協調體育設施建設布局,制定體育設施、器材裝備標準。
(九)研究制訂體育經濟和經營活動的政策法規,歸口管理體育市場;領導和管理直屬單位。
(十)負責全國性體育社團的資格審查和業務指導。
(十一)承辦國務院交辦的其他事項。
三、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國家體委設12個職能司和機關黨委。
(一)辦公廳
負責機關文電處理、秘書事務、檔案管理、機要保密、信訪、信息綜合、會議、各類大型活動的組織協調和行政事務管理等工作,協助委領導搞好各司工作的綜合協調,辦理委領導交辦的事項。
(二)群眾體育司
研究制訂全國群眾體育工作的發展規劃和有關法規、制度,指導和推動學校體育、農村體育、城市體育及其他社會群眾體育的發展,負責業餘訓練和各類運動學校的宏觀管理。
(三)訓練競賽一司
負責體操、藝術體操、技巧、舉重、摔跤、柔道、擊劍、現代五項、馬術等9個運動項目的業務管理:研究提出發展規劃、訓練工作方針和原則,組織交流經驗,指導優秀運動隊伍的訓練和後備人才的培養工作,提出國際活動計劃並協同有關部門組織實施,指導代表國家參加國際競賽隊伍的組隊及在我國舉辦國際競賽的組織工作,研究提出全國競賽制度和運動員、裁判員技術等級制度並指導全國性比賽,組織對高水平教練員、裁判員的培訓和考核,指導單項運動協會的工作。
(四)訓練競賽二司
負責籃球、排球、羽毛球、手球、棒球、壘球、曲棍球等12個運動項目的業務管理。管理內容同訓練競賽一司。
(五)訓練競賽三司
負責田徑、游泳、跳水、水球、花樣游泳等5個運動項目的業務管理。管理內容同訓練競賽一司。
(六)訓練競賽綜合司
研究、綜合有關全國優秀運動隊伍發展規劃,會同有關部門研究擬定有關優秀運動隊伍和裁判員隊伍建設的條例、制度,綜合平衡全國運動項目設置、布局和分類管理,負責訓練競賽體制改革,綜合平衡全國性競賽計劃,綜合管理國內外綜合性運動會的競賽組織工作及運動成績的統計發布工作,協同有關部門研究制訂體育人才交流法規。
(七)對外聯絡司
研究國際體育組織和各國及港澳台地區的體育狀況,制訂體育外事工作及涉港澳台體育交往活動的規章制度並監督檢查執行情況,擬定和協調體育外事及涉港澳台體育活動計劃並會同有關部門組織實施,歸口管理並綜合平衡體育系統涉外工作。
(八)科教司
研究制訂體育科技、教育的具體政策、規章制度、發展規劃和發展目標,負責全國體育系統重大體育科研成果的審查和鑑定,組織全國性體育科技學術交流和培訓體育科技人員,組織體育重點學科和重點實驗室建設以及指導直屬院校的教學、訓練、科研工作,組織指導全國教練員的學歷教育、崗位培訓和優秀運動隊的文化教育工作。
(九)宣傳司
研究提出體育工作以及重要體育活動宣傳報導的指導思想,發布重大體育新聞,組織協調國內外重大體育活動的宣傳報道,指導體育對外宣傳和體育系統報刊、宣傳、出版單位的業務,研究指導全國優秀運動隊的思想政治工作,組織和協助文化藝術部門創作以體育為題材的文藝作品。
(十)計劃財務司
負責綜合編制全國體育事業的中長期發展規劃和綜合統計工作,制訂全國體育場地設施建設發展規劃,制定體育設施標準,編制直屬單位和補助地方的基建計劃,負責管理委機關和監督指導直屬單位的財務工作,管理直屬單位國有資產和國家體委主辦國內外大型體育比賽的財務和物資保障工作,對全國體育計劃、統計、財務、場地、器材進行宏觀管理,擬定體育健身娛樂、競賽表演、訓練服務、技術信息等體育經濟、經營活動及體育市場管理的政策、法規,指導、協調直屬單位多種經營活動,歸口管理體育基金和各種集資。
(十一)人事司
負責委機關和直屬單位的人事工作,管理委機關和直屬單位的機構設置和人員編制,協同有關部門制訂教練員專業技術職務設置和運動員、教練員工資、獎懲及有關運動員招收分配、傷殘評定等制度,承辦全國性群眾體育組織的業務審查和領導人員的配備、推薦事宜,負責出國人員政審及援外教練、出國留學人員的派遣,負責國家體委系統內部安全保衛工作。
(十二)政策法規司
研究制訂體育工作方針、政策、法規,對體育工作和體制改革中的重大問題進行調查研究並為委領導決策提出方案,擬定國家體委工作部署、年度工作計劃和總結及重要會議的主要文件,掌握體育理論工作動態,組織指導體育理論研究和體育發展戰略研究,負責體育軟科學研究的管理工作。
(十三)機關黨委
負責國家體委機關和在京直屬單位的黨群工作。
四、人員編制和領導職數
國家體委機關行政編制為381名。其中,主任1名,副主任4名;司級領導職數40名(含國家體委專職委員2名,機關黨委專職副書記2名)。
紀檢、監察、審計等派駐機構和後勤、老幹部服務機構及編制,按有關規定另行核定。
本作品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譯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在中國大陸和其他地區屬於公有領域。
註:中文維基文庫社群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演講,不總是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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