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印發國家出入境檢驗檢疫局職能配置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定的通知
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印發國家出入境檢驗檢疫局職能配置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定的通知 國辦發〔1998〕102號 1998年7月1日 發布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辦公廳 |
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印發國家出入境
檢驗檢疫局職能配置內設機構和
人員編制規定的通知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
《國家出入境檢驗檢疫局職能配置、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定》經國務院批准,現予印發。
國務院辦公廳
一九九八年七月一日
國家出入境檢驗檢疫局
職能配置、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定
根據《國務院關於部委管理的國家局設置的通知》(國發〔1998〕6號),組建國家出入境檢驗檢疫局,由海關總署管理。國家出入境檢驗檢疫局是主管出入境衛生檢疫、動植物檢疫和商品檢驗的行政執法機構。
一、職能調整
(一)劃出的職能。
1.國境衛生檢疫法律、法規的起草,由衛生部負責。
2.進出境動植物檢疫法律、法規的起草,由農業部負責。
3.進出口商品檢驗方面的法律、法規的起草,由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負責。
(二)劃入的職能。
1.將衛生部承擔的國境衛生檢疫、進口食品衛生監督檢驗的職能,交給國家出入境檢驗檢疫局。
2.將農業部承擔的進出境動植物檢疫的職能,交給國家出入境檢驗檢疫局。
3.將原國家進出口商品檢驗局承擔的進出口商品檢驗、鑑定和監管的職能,交給國家出入境檢驗檢疫局。
(三)轉變的職能。
1.將實驗室檢驗檢疫、隔離檢疫等技術工作以及與出入境檢驗檢疫業務和技術有關的研究、諮詢、風險分析的職能,交給下屬事業單位。
2.將對認可的檢驗(鑑定、衛生監督、食品衛生監督檢驗、動植物檢疫)技術人員的培訓和考核、實驗室資格評審的職能,交給下屬事業單位。
3.將健康體檢和預防接種的職能,交給下屬事業單位。
4.將技術標準的研究制定和技術開發、推廣、服務以及計算機信息系統運行、維護、應用開發的職能,交給下屬事業單位。
5.將非法定檢驗檢疫、鑑定工作,委託檢驗、鑑定工作,涉外資產評估職能,衛生檢疫、動植物檢疫的除害和衛生處理工作,交給企事業單位。
6.取消駐廠質量監督員制度。
二、主要職責
根據以上職能調整,國家出入境檢驗檢疫局的主要職責是:
(一)研究擬定有關出入境衛生檢疫、動植物檢疫及進出口商品檢驗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的實施細則、辦法及工作規程,督促檢查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貫徹執行。
(二)組織實施出入境檢驗檢疫、鑑定和監督管理;負責國家實行進口許可制度的民用商品入境驗證管理;組織進出口商品檢驗檢疫的前期監督和後續管理。
(三)組織實施出入境衛生檢疫、傳染病監測和衛生監督;組織實施出入境動植物檢疫和監督管理;負責進出口食品衛生、質量的檢驗、監督和管理工作。
(四)組織實施進出口商品法定檢驗;組織管理進出口商品鑑定和外商投資財產鑑定;審查批准法定檢驗商品的免驗和組織辦理復驗。
(五)組織對進出口食品及其生產單位的衛生註冊登記及對外註冊管理;管理出入境檢驗檢疫標誌、進口安全質量許可、出口質量許可並負責監督檢查;管理和組織實施與進出口有關的質量認證認可工作。
(六)負責涉外檢驗檢疫和鑑定機構(含中外合資、合作的檢驗、鑑定機構)的審核認可並依法進行監督。
(七)負責商品普惠制原產地證和一般原產地證的簽證管理。
(八)負責管理出入境檢驗檢疫業務的統計工作和國外疫情的收集、分析、整理,提供信息指導和諮詢服務。
(九)擬定出入境檢驗檢疫科技發展規劃;組織有關科研和技術引進工作;收集和提供檢驗檢疫技術情報。
(十)垂直管理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
(十一)開展有關的國際合作與技術交流,按規定承擔技術性貿易壁壘和檢疫協議的實施工作,執行有關協議。
(十二)承辦國務院及海關總署交辦的其他事項。
三、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國家出入境檢驗檢疫局設9個職能司(室):
(一)辦公室
協調局機關日常工作,組織重要會議,起草重要文件,負責機要、保密、文印、檔案和秘書事務;負責機關行政事務;負責信息和宣傳工作。
(二)法規與綜合業務司
承辦研究擬定有關檢驗檢疫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的實施細則、辦法及工作規程的工作,組織政策研究;承辦並指導行政執法、行政複議和行政應訴工作;擬定出入境檢驗檢疫證書籤證管理辦法;管理普惠制原產地證和一般原產地證簽證工作;管理出入境檢驗檢疫業務統計工作。
(三)衛生監管司
研究擬定出入境衛生檢疫和進出口食品衛生監督檢驗的規章、制度;組織實施出入境衛生檢疫、傳染病監測和衛生監督;收集國外有關傳染病的疫情信息;組織實施進出口食品衛生、質量檢驗和監督管理,管理進出口食品衛生註冊登記。
(四)動植物監管司
研究擬定出入境動植物檢驗檢疫的規章、制度;組織實施出入境動植物及動植物產品檢驗檢疫和監管;收集國外有關動植物病蟲害疫情信息。
(五)檢驗監管司
研究擬定進出口商品質量檢驗、監督管理的規章、制度;組織實施進出口商品法定檢驗;組織實施進口許可制度的民用商品入境驗證管理;管理進出口商品鑑定和一般包裝、危險品包裝檢驗;組織實施外商投資財產鑑定。
(六)認證監管司
研究擬定出入境檢驗檢疫監督管理和質量認證認可工作的規章、制度;擬定實施進出口安全、衛生、包裝和質量等許可管理的目錄並組織實施;管理和組織實施與進出口有關的質量認證認可工作;負責涉外檢驗檢疫鑑定機構的審核認可和監管檢查。
(七)科技與國際合作司
研究擬定和組織實施出入境檢驗檢疫科技發展規劃、計劃;組織重大科研項目攻關;管理出入境檢驗檢疫技術法規和標準化工作;組織管理出入境檢驗檢疫信息網絡和儀器設備;組織技術引進、國際合作與技術交流;按照規定辦理技術性貿易壁壘和檢疫協議的實施工作;負責外事工作。
(八)人事司
研究擬定出入境檢驗檢疫系統人事管理辦法;按照幹部管理權限管理局機關及下屬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的人事、機構編制及勞動工資,組織管理下屬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的教育培訓;承辦機關黨委的日常工作。
(九)財務司
擬定出入境檢驗檢疫系統財務、會計管理制度和基本建設、制服的管理辦法;審核、匯總和下達財務收支和基本建設規劃、年度計劃;負責各種專項資金和物資的分配及管理;負責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國有資產管理;負責機關財務管理。
機關黨委。負責機關及在京直屬單位的黨群工作,辦事機構設在人事司。
四、人員編制
國家出入境檢驗檢疫局機關行政編制為180名。其中:局長1名,副局長4名,正副司長職數32名(含機關黨委專職副書記和局總工程師、總農藝師、總獸醫師、總檢疫醫師各1名)。
離退休幹部工作機構、後勤服務機構及編制,按有關規定另行核定。
五、其他事項
(一)出入境檢疫傳染病和監測傳染病名錄的確定、調整由衛生部委託國家出入境檢驗檢疫局負責,以衛生部名義發布。
禁止入境動植物名錄的確定、調整由農業部委託國家出入境檢驗檢疫局負責,以農業部名義發布。
《進出口商品檢驗種類表》的制定、調整由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委託國家出入境檢驗檢疫局負責,以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名義發布或由其委託國家出入境檢驗檢疫局發布。
(二)國家實行進口許可制度的民用商品入境驗證管理由國家出入境檢驗檢疫局負責,具體檢驗、檢測仍由原有機構承擔,檢驗結果互認,不再重複檢驗。
(三)進口機電產品的安全認證由國家出入境檢驗檢疫局負責。認證標識應與國家頒布的有關標識相一致,國家質量技術監督局予以認可,不搞重複標誌。
本作品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譯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在中國大陸和其他地區屬於公有領域。
註:中文維基文庫社群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演講,不總是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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