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印發國家發展計劃委員會職能配置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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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印發國家發展計劃委員會職能配置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定的通知
國辦發〔1998〕69號
1998年6月22日
發布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辦公廳

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印發

國家發展計劃委員會職能配置內設機構

和人員編制規定的通知

國辦發〔1998〕69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

國家發展計劃委員會職能配置、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定》經國務院批准,現予印發。

國務院辦公廳              

一九九八年六月二十二日          

國家發展計劃委員會

職能配置、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定

根據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批准的國務院機構改革方案和《國務院關於機構設置的通知》(國發〔1998〕5號),國家計劃委員會更名為國家發展計劃委員會,為國務院組成部門。國家發展計劃委員會是負責研究提出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戰略、規劃、總量平衡、結構調整的宏觀調控部門。

一、職能調整

(一)劃出的職能。

1.將產業政策的制訂和實施、引導企業和商業性金融的投資方向的職能,交給國家經濟貿易委員會。

2.將國防科技工業建設、軍品科研任務、軍轉民、三線調整搬遷、國家有關專項計劃的管理職能以及核電辦(國家核事故應急辦公室),交給國防科學技術工業委員會(電子工業除外)。

3.將編制重大科技攻關和重點實驗室項目的計劃及相關經費安排的職能,交給科學技術部。

4.對外貿易、經濟合作、外商投資的具體政策和一般進出口商品指標及部分配額由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負責;取消部分配額,轉給市場。

5.將國債發行計劃職能交給財政部。

6.將制訂國土規劃和與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有關的職能,交給國土資源部。

7.將國務院各部門機關基建投資和公務用車的購置、更新、維修等經費,交給國務院機關事務管理局管理。

(二)劃入的職能。

1.負責糧食宏觀調控。

2.管理國家糧食儲備。

3.管理國家物資儲備。

4.負責國家氣候變化對策協調小組辦公室的工作。

(三)轉變的職能。

1.不再審批企業用自有資金和商業銀行貸款建設的一般項目。

2.將安排商業銀行用於固定資產投資的貸款指標,改為總量調控。

3.不再確定具體項目的政策性貸款額度和年度貸款計劃,只對政策性銀行推薦項目、確定年度貸款總規模並指導監督貸款方向。

4.將大量的工業和運輸生產指標改變為預測指標。

5.進一步減少由政府直接制定價格的品種和範圍,將形成競爭的商品和服務價格,改為主要由市場決定。

6.將對重大項目建設的行政性監管,改為由國家發展計劃委員會組織向國家出資的重大建設項目派出稽察特派員,就重大項目建設過程中的工程招投標、建設進度、工程質量、資金使用以及投資概算的控制進行監督檢查。

二、主要職責

根據以上職能調整,國家發展計劃委員會的主要職責是:

(一)研究提出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戰略、中長期規劃和年度發展計劃,研究提出總量平衡、發展速度和結構調整的調控目標及調控政策,銜接、平衡各主要行業的行業規劃。

(二)做好社會總需求和總供給等重要經濟總量的平衡和重大比例關係的協調,搞好資源開發、生產力布局和生態環境建設規劃,引導和促進全國經濟結構合理化和區域經濟協調發展。

(三)負責匯總和分析財政、金融等部門以及其他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的情況,分析研究國際、國內經濟形勢,進行宏觀經濟的預測、預警。參與研究財政政策、貨幣政策,研究提出運用稅率、利率、匯率和價格等重要經濟手段的政策建議。

(四)提出全社會固定資產投資總規模,規劃重大項目的布局。安排國家財政性建設資金,指導和監督國外貸款建設資金的使用,指導監督政策性貸款的使用方向。商有關部門確定政策性銀行的貸款總量,確定商業銀行貸款、直接融資用於固定資產投資的總量。安排國家撥款建設項目和國家重大建設項目以及重大外資項目、境外投資項目。組織和管理重大項目稽察特派員工作。

(五)研究提出利用外資的發展戰略、總量平衡和結構優化的目標和政策,負責全口徑外債的總量控制、結構優化和監測工作,做好國際收支平衡。

(六)制定價格政策,監督價格政策的執行,調控價格總水平,制訂和調整國家管理的重要商品價格與重要收費。

(七)研究分析國內、國外兩個市場的供求狀況,做好重要商品國內供求和進出口的總量平衡及重要農產品進出口計劃,搞好糧食宏觀調控,管理國家糧食儲備和物資儲備,指導、監督重要商品的國家訂貨、儲備、輪換和國家投放,引導和調控市場。

(八)做好科學技術、教育、文化、衛生等社會事業以及國防建設與整個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的銜接平衡,推進重大科技成果的產業化。提出經濟與社會協調發展、相互促進的政策,協調各項社會事業發展中的重大問題。

(九)研究制定投融資、計劃、價格等體制改革方案並組織實施;參與有關法律、法規的起草和協調實施。

(十)承辦國務院交辦的其他事項。

根據國務院的規定,管理國家糧食儲備局。

三、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國家發展計劃委員會設19個職能司(廳、室):

(一)辦公廳

負責會議組織、文電管理、秘書事務等機關日常政務以及機關財務、資產管理、保密保衛等行政事務。

(二)政策法規司

負責起草重要文件和信息發布工作,組織、參與、協調經濟法律法規的起草,負責有關法律法規的對外頒布,研究國際經濟動向及其對我國的影響,研究國內經濟及有關經濟體制改革問題,負責行政複議工作。

(三)發展規劃司

研究提出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戰略、生產力布局,提出國民經濟中長期發展、總量平衡和結構調整的目標和政策建議,編制中長期發展規劃,銜接平衡各行業規劃和政策。

(四)國民經濟綜合司

研究提出年度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包括年度的總量平衡、發展速度、結構調整的目標和政策。研究分析宏觀經濟形勢。擬定重要物資儲備計劃,做好經濟、社會、國防計劃的銜接。

(五)經濟政策協調司

研究和分析全社會資金平衡,研究財政政策和貨幣政策,對財政政策和貨幣政策的執行情況進行動態分析並提出建議;提出直接融資的發展戰略和政策建議,參與確定有價證券的發行總規模、結構和投向;商中國人民銀行提出企業債券和產業投資基金髮行總量,確定資金投向,監督使用情況。研究提出價格總水平的調控目標和調控政策;監測、預測物價總水平的變動。

(六)經濟預測司

收集財政、金融等部門以及其他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的各種信息、資料,進行宏觀經濟的預測、預警和分析。組織宏觀經濟調查研究,提出宏觀調控的對策建議。

(七)投資司

研究有關投資的宏觀調控政策,提出固定資產投資總規模、結構和資金來源。監測全社會固定資產投資的運行,安排國家財政性資金的建設項目和重大項目,指導監督政策性金融使用方向。

(八)國外資金利用司

提出利用外資的發展戰略、總規模和投向。承擔全口徑外債的總量控制、結構優化和監測工作。研究編制利用國際金融組織、國外政府貸款和商業貸款的總量控制計劃。提出外商直接投資和境外投資的總量和方向,擬定除工商領域外的外商投資產業指導目錄,監測和分析利用國外資金的狀況。安排利用外資、境外投資的重大項目。

(九)地區經濟發展司(國家氣候變化對策協調小組辦公室)

組織編制區域經濟發展規劃,研究提出區域經濟發展的方針政策,協調地區經濟,提出逐步縮小地區差距的政策措施。擬定和協調國土整治、開發、利用和保護的政策,參與編制水資源平衡和環境整治規劃,縮小地區差距,實現可持續發展。承辦國家氣候變化對策協調小組的日常工作。

(十)農村經濟發展司

提出農村經濟發展的戰略,銜接平衡農業、林業、水利、氣象、水產、畜牧、農墾等的發展規劃和政策,編制扶助老少邊窮地區經濟開發計劃和以工代賑計劃,編制和實施全國生態環境建設規劃,監測和分析農業和農村經濟的發展,安排重大項目。

(十一)基礎產業發展司

提出能源、交通、原材料的發展戰略,銜接平衡能源、交通、原材料行業規劃和行業政策,提出能源、交通、原材料重點行業的專項發展規劃,監測和分析基礎產業的發展建設狀況,規劃重大項目的布局。承擔核電設備國產化工作。

(十二)高技術產業發展司

提出高技術產業發展戰略,銜接平衡高技術產業的發展規劃,組織可促進和帶動國民經濟素質提高的重大產業化前期關鍵技術、成套裝備的研製開發和示範工程,優化配置科技成果產業化的資金,推動國民經濟新產業的形成,提出相關政策,安排高技術產業的重大項目。

(十三)經貿流通司

提出內外貿的發展戰略,跟蹤監測和分析國內外市場的發展狀況,研究國內重要商品的市場平衡和進出口的總量平衡,提出重要商品的調控政策。商有關部門編制除工業產品外的關係國計民生和大宗、重點敏感商品的進出口計劃,組織編制國際收支計劃。組織實施糧食、棉花、植物油等重要商品的進出口計劃。指導、監督重要商品的國家訂貨、儲備、輪換和國家投放,引導和調控市場。

(十四)糧食調控辦公室

做好全國糧食總量平衡和糧食進出口計劃,研究提出糧食宏觀調控和收儲動用計劃建議,提出儲備庫的建設計劃。提出購銷價格以及糧食收購保護價和銷售限價的原則。承擔糧油行業統計工作。

(十五)價格司

擬定重要商品和服務項目的價格政策,提出政府分級管理價格的範圍、原則和作價辦法,調整政府管理商品價格和收費標準,組織重要農產品成本調查,監督價格政策和政府定價、政府指導價的執行。

(十六)價格監督檢查司

指導價格監督檢查工作,組織實施價格檢查,依法檢查管理價格違法行為和價格違法案件,承擔中央各部門、省級人民政府和中央企業的價格違法案件的審理工作,受理不服省級價格部門處罰而申請的複議案件和申訴案件。

(十七)社會發展司

提出社會發展的戰略,銜接平衡社會發展規劃,協調人口、就業、勞動、文化、教育、衛生、體育、廣播影視、旅遊、政法、民政、社會保障等發展政策。安排社會發展專項資金。

(十八)外事司

負責國家發展計劃委員會與有關國家政府和部門間雙邊及多邊合作事宜,負責機關日常外事工作。

(十九)人事司

按管理權限,負責機關及直屬單位的幹部工作和人事管理工作。

機關黨委。負責機關、國家糧食儲備局和直屬單位的黨群工作。

四、人員編制

國家發展計劃委員會機關行政編制為590名(含國家物資儲備局68名)。其中,主任1名,副主任4名,司局級領導職數79名(含正副秘書長3名、稽察特派員辦公室負責人3名、國家物資儲備局正副局長4名、國民經濟動員辦公室負責人1名、國家氣候變化對策協調小組辦公室負責人1名以及機關黨委專職副書記)。

離退休幹部工作機構、機關後勤服務機構及編制,按有關規定另行核定。

五、其他事項

(一)設立重大項目稽察特派員辦公室。稽察特派員由國務院委派,國家發展計劃委員會負責具體組織和管理。其任務是對國家出資的重大項目建設過程中的工程招投標、建設進度、工程質量、資金使用以及投資概算控制進行監督檢查。具體方案待進一步研究確定。

(二)保留國家物資儲備局的名義,作為國家發展計劃委員會管理的一個司局級機構。保持儲備局系統相對獨立,現有體系不變。實行儲備和經營分開。維持國家發展計劃委員會負責儲備計劃的制定、儲備局負責計劃的執行和倉儲管理等分工格局不變。

(三)保留國民經濟動員辦公室。

(四)投資管理職能,待投融資體制改革方案確定後,再作相應調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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