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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印發國家國內貿易局職能配置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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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印發國家國內貿易局職能配置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定的通知
國辦發〔1998〕66號
1998年6月18日
發布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辦公廳

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印發

國家國內貿易局職能配置內設機構

和人員編制規定的通知

國辦發〔1998〕66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

國家國內貿易局職能配置、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定》經國務院批准,現予印發。

國務院辦公廳              

一九九八年六月十八日          

國家國內貿易局

職能配置、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定

根據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批准的國務院機構改革方案和《國務院關於部委管理的國家局設置的通知》(國發〔1998〕6號),將國內貿易部改組為國家國內貿易局。國家國內貿易局是國家經濟貿易委員會管理的主管國內商品流通行業的行政機構。

一、職能調整

(一)劃出的職能。

1.將培育和發展商品市場、研究擬定培育和發展商品市場的方針政策等職能,交給國家經濟貿易委員會。

2.將擬定連接國內外兩個市場和利用國內外兩種資源的方針政策、研究重要商品進出口計劃、制定防止不平等貿易的措施等職能,交給國家經濟貿易委員會。

3.將國內商業零售企業中外合資項目的資格審查、國內商品流通企業進出口權的申請和協調等職能,交給國家經濟貿易委員會。

4.將協調全國煤炭、木材等物資的產運銷銜接的職能,交給國家經濟貿易委員會。

5.將流通環節中商品質量和標準管理及監督、配合有關部門打擊商品生產銷售中的假冒偽劣行為的職能,分別交給國家質量技術監督局和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6.將監督檢查市場價格的職能,交給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7.將指導企業利用外資、引進技術和指導企業集團發展等職能,交給國家經濟貿易委員會。

8.將協調科技開發、技術進步、科技攻關和推廣應用的職能,交給國家經濟貿易委員會。

9.將組織實施生化製藥的行業管理的職能,交給國家經濟貿易委員會;生化藥品的市場監督職能,交給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

10.將直屬高等院校交由教育部統籌安排。

11.將糧食的宏觀調控與行業管理的職能,交給國家發展計劃委員會。

12.將國家糧食儲備局改由國家發展計劃委員會管理,物資儲備局併入國家發展計劃委員會。

13.將民爆器材的流通管理職能,交給國防科學技術工業委員會。

14.賓館、飯店與涉外旅遊賓館、飯店的國家標準,由國家質量技術監督局統一頒布。

(二)交地方、企業承擔的事項。

1.將商品市場的建設與管理及各類專業市場的建設與管理的職能,交地方人民政府。

2.將華僑捐助物資審批、進口商品內銷出省准運證及預審定點銷售的管理、重要生產資料經營資格審批等職能,下放給地方人民政府。

3.指導流通設施固定資產投資以及項目的初審、組織評估、提出立項建議等,分別由國家經濟貿易委員會和投資主體、商業銀行承擔。

(三)其他職責的調整。

1.不負責編制重要商品的供需平衡計劃、指令性計劃商品的分地區分部門分配計劃、以工代賑商品供應計劃、本系統進出口計劃和外匯僑匯計劃以及以工代賑資金計劃。

2.不負責編制流通設施的基建及技改計劃、商業系統工業企業中長期和年度技改計劃。

3.不承擔管理財政下撥和各直屬單位上繳的各項資金、管理批發市場建設基金、辦理國家撥款的申請和分配及匯總審編會計決算的職能。

4.不承擔全國性批發市場的審批職能。

5.將組織研究軍供特需、外輪供應、友誼商店、原材料節約代用和民族貿易等政策規定的職能,改為調查研究流通秩序的重大問題,提出政策建議。

二、主要職責

根據以上職能調整,國家國內貿易局的主要職責是:

(一)研究提出商品流通和餐飲服務行業的法律、法規並監督指導實施;研究提出流通體制改革方針、政策的建議;組織法律、法規宣傳教育,承擔法律諮詢事務。

(二)研究擬定商品流通和餐飲服務行業的發展戰略、行業規劃,研究流通業態,優化流通結構。

(三)研究制訂商品流通和餐飲服務的行業規章、標準、市場規則;指導各種經濟成分的商品流通活動,維護行業公平競爭秩序;調查研究流通秩序重大問題,提出政策建議。

(四)研究營銷方式的改革,推進流通組織的創新;指導連鎖經營、代理制、配送制等現代營銷方式的發展,組織舊貨流通、實物租賃等流通方式的改革。

(五)指導國有流通企業和商辦工業的改革,推進結構調整,建立現代企業制度,減員增效、扭虧增盈和實施再就業工程;指導直屬企事業單位的改革。

(六)組織實施關係人民生活重要商品(肉、糖、菜等)的市場調控儲備和風險基金管理;組織對拍賣業、生豬屠宰業的監督管理。

(七)組織落實重要商品指令性計劃的指標分配、國家訂貨和產需銜接,為國防軍工和重點生產建設服務;指導再生資源的流通。

(八)統計、分析和發布國內外流通市場和商品的信息,提供信息諮詢服務。

(九)承辦國務院和國家經濟貿易委員會交辦的其他事項。

三、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主要職責,國家國內貿易局設9個職能司(室):

(一)辦公室(外事司)

負責機關文秘、機要、檔案、保密、保衛、政務信息、行政事務等工作;負責外事工作,組織對外合作與交流。

(二)行業規劃與法規司

研究擬定商品流通和餐飲服務行業的發展戰略、行業規劃和重要商品市場的布局規劃;研究流通業態,優化流通結構;研究提出商品流通業與餐飲服務行業的法律、法規草案和方針、政策;研究制訂商品流通的行業規章、標準、市場規則,調查研究流通秩序的重大問題,提出政策建議;指導開拓市場;指導各種經濟成分的商品流通活動,維護行業公平競爭秩序;組織法律、法規宣傳教育;統計、分析和發布國內外流通市場和商品信息,提供信息諮詢服務。

(三)服務消費司

研究制訂餐飲服務行業的行業規章、市場規則;組織制訂餐飲服務行業的技術、技能、服務質量標準,擬定餐飲業、賓館和飯店業的分等定級標準並指導評定。

(四)營銷改革司

研究擬定連鎖經營、代理制、配送制等現代營銷方式的管理制度和政策措施並組織實施;組織舊貨流通、實物租賃等流通方式的改革,推進流通組織的創新和流通現代化;組織實施對拍賣業的監督管理。

(五)企事業改革司

指導國有流通企業的改革,引導結構調整,推進企業減員增效、扭虧增盈和實施再就業工程;推進直屬企事業單位的改革;促進直屬事業單位在3年內面向社會、進入市場、減少補貼、減員增效。

(六)消費品流通司

組織實施關係人民生活重要商品(肉、糖、菜等)的市場調控儲備和風險基金管理;組織實施對生豬屠宰業的監督管理;組織指導商辦工業的改革與發展。

(七)生產資料流通司

組織落實重要商品指令性計劃的指標分配、國家訂貨和產需銜接;保證國防軍工、重點項目所需物資的安排與供應。

(八)再生資源與協調司

研究提出利用再生資源的方針、政策;研究制訂廢舊物資流通的市場規則和管理辦法,規範市場秩序;指導老舊汽車更新、散裝水泥推廣等工作。

(九)人事司

負責局機關及直屬單位的人事管理;承辦機關黨委的日常工作。

機關黨委。負責局機關及在京直屬單位的黨群工作,辦事機構設在人事司。

四、人員編制

國家國內貿易局機關行政編制為160名。其中:局長1名,副局長4名,正副司長職數30名(含總經濟師1名和機關黨委專職副書記)。

離退休幹部工作機構、後勤服務機構及編制,按有關規定另行核定。

本作品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譯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在中國大陸和其他地區屬於公有領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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