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印發國家土地管理局職能配置、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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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印發國家土地管理局職能配置、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方案的通知
國辦發〔1994〕15號
1994年1月20日
發布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辦公廳

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印發國家土地管理局

職能配置、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方案的通知

國辦發〔1994〕15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

國家土地管理局職能配置、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方案》經中央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審核,已經國務院批准,現予印發。

國務院辦公廳              

一九九四年一月二十日          

國家土地管理局職能配置、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方案

根據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批准的國務院機構改革方案和《關於國務院機構設置的通知》(國發〔1993〕25號)的規定,國家土地管理局為國務院直屬機構。在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新形勢下,國家土地管理局必須堅持全國土地、城鄉地政統一管理的原則,堅持資源和資產管理並重的原則,堅持建立土地市場、加強宏觀調控的原則,為國民經濟持續、快速、健康發展服務。

一、職能轉變

適應加快經濟發展和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要求,繼續深化土地管理體制改革和土地使用制度改革,不斷提高依法、統一、全面、科學管理土地的水平。

加強的職能主要有:加強全國土地、城鄉地政統一管理工作,從側重土地資源管理轉為資源和資產並重管理,優化配置、合理利用土地資源,切實保護耕地,充分發揮土地資產的效益,並促其保值增值。加強土地宏觀調控,保證土地供需基本平衡,積極培育和完善土地市場,加強土地市場管理,使土地管理真正起到國家宏觀調控經濟、調控市場的作用。

下放和轉移的職能主要有:全國土地資源利用現狀調查、地籍調查和有關制訂全國及省、市、縣、鄉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技術性工作及政策、法律、地價、信息等諮詢服務工作轉由事業單位承擔。

二、主要職責

國家土地管理局是國務院負責全國土地、城鄉地政統一管理的職能部門和行政執法部門。其主要職責是:

(一)制訂有關土地的方針、政策和法規,並組織貫徹執行和實施監督檢查。

(二)加快土地信息建設,研究制訂全國土地管理事業發展戰略,預測中長期各類用地需求,做到土地總需求與總供給的大體平衡。

(三)統一管理全國土地和城鄉地籍、地政工作,查處土地權屬糾紛。主管全國土地的調查、統計、定級、登記、發證工作。會同有關部門進行土地估價工作。制訂土地定級、估價標準及全國土地調查計劃。建立健全土地統計制度和土地動態信息監測體系,制訂地籍管理技術規程。

(四)根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計劃,組織編制土地利用規劃、計劃和土地後備資源開發規劃、計劃,並按計劃管理程序上報下達。對規劃、計劃執行情況進行督促檢查。

(五)主管全國土地的徵用、劃撥、出讓工作。統一審核、徵用、劃撥建設用地,承辦由國務院審批的建設用地的審查、報批,負責土地使用權出讓的組織、協調、審查、報批和出讓方案的落實。組織編制各類建設用地定額指標。

(六)管理土地市場,會同有關部門制訂土地市場管理的法規和規章,規範土地市場。負責土地使用權轉讓、出租、抵押等的權屬管理和監督檢查。協助財稅部門做好土地稅費的徵收管理工作。

(七)提出深化土地管理體制和土地使用制度改革方案,及時總結經驗,不斷完善各項改革措施。

(八)主管土地管理科學技術工作、土地管理宣傳和教育工作,組織、指導土地管理幹部培訓。

(九)管理局機關和直屬單位的外事工作,指導、協調土地管理系統的國際交流與合作。

(十)管理局機關和直屬單位的人事工作,指導土地管理系統的隊伍建設等工作。

(十一)承辦國務院交辦的其他事項。

三、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國家土地管理局設7個職能司(室)和機關黨委。

(一)辦公室

負責綜合協調局機關政務工作、局領導秘書工作和行政管理工作,主管信訪工作,歸口管理機關服務中心,指導土地管理系統的綜合、信息、檔案等工作,負責機構編制工作,管理局機關和直屬單位幹部的計劃、考核、任免、調配、離退休及社團工作,指導土地管理系統隊伍建設,管理局機關和直屬單位的外事工作及港澳台事務,會同有關部門開展土地管理引資、引智工作,指導、協調土地管理系統國際交流與合作。

根據工作需要,對外可使用局人事司、局外事司的印章。

(二)計劃財務司

負責綜合計劃、統計的歸口管理,編報並落實年度固定資產投資和物資計劃,管理局機關和直屬單位的業務經費和固定資產、建設項目投資工作,協助財稅部門做好有關土地稅費的征管工作,指導土地管理系統的統計、財務工作。

(三)政策法規與監督檢察司

制訂有關土地的方針、政策和法規、規章並對貫徹執行情況實施監督檢查,編制並組織實施土地立法規劃、計劃,負責有關法規、規章的協調工作,協同有關部門制訂土地監督檢查法規和土地違法案件的處罰辦法;負責土地管理體制改革和土地使用制度改革的協調工作,組織制訂有關的改革方案;對土地使用權出讓、轉讓、出租、抵押、終止進行監督檢查,會同有關部門立案處理重大土地違法案件。

(四)地籍管理司

統一管理城鄉地籍和地政工作,負責全國土地的調查、統計、定級、登記、發證和土地動態監測工作,會同有關部門進行土地估價工作,制訂土地定級、估價標準,組織制訂全國地籍工作計劃和地籍管理技術規程,負責制訂土地權屬管理辦法,會同有關部門查處土地權屬糾紛。

(五)土地利用規劃司

組織編制土地利用發展戰略和土地利用規劃、計劃及土地後備資源和荒廢土地開發復墾規劃、計劃,並檢查執行情況;提出土地供應計劃,制訂和實施耕地保護措施;指導地方各級土地利用規劃、計劃及開發復墾、耕地保護等業務。

(六)建設用地管理司

負責全國城鄉建設用地的徵用、劃撥和出讓的統一管理,承辦由國務院審批的建設用地的審查、報批工作,指導、監督、協調各部門的建設用地,會同有關部門制訂有關建設用地管理的行政法規、技術政策和經濟管理辦法,組織編制各類建設用地定額指標,負責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的統一管理,負責國有土地使用權轉讓、出租、抵押的監督。

(七)科技宣教司

制訂土地管理科技、教育發展方針、政策和技術標準、規範,編制土地管理科技、教育事業中長期發展規劃、計劃,負責土地管理科技工作,引進新技術,推廣科技成果;歸口管理土地管理信息工作;組織土地管理教育工作,指導幹部業務培訓;負責土地管理宣傳、新聞發布、新聞報道、出版等工作。

(八)機關黨委

負責局機關和在京直屬單位的黨的組織、宣傳、紀檢及工會、共青團工作。

四、人員編制和領導職數

國家土地管理局機關行政編制為170名。其中,局長1名,副局長4名,正副司長22名(含機關黨委專職副書記1名)。

紀檢、監察等派駐機構和後勤、老幹部服務機構及編制,按有關規定另行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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