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印發國家外國專家局職能配置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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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印發國家外國專家局職能配置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定的通知
國辦發〔1998〕76號
1998年6月23日
發布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辦公廳

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印發

國家外國專家局職能配置內設機構和

人員編制規定的通知

國辦發〔1998〕76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

國家外國專家局職能配置、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定》經國務院批准,現予印發。

國務院辦公廳               

一九九八年六月二十三日          

國家外國專家局

職能配置、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定

根據《國務院關於部委管理的國家局設置的通知》(國發〔1998〕6號),設置國家外國專家局。國家外國專家局為人事部管理的主管國家智力引進的行政機構。

一、職能調整

國家外國專家局要按照機構改革和職能轉變的要求,集中主要精力,研究擬定和監督執行智力引進的方針政策、法律法規,組織管理國家重點智力引進項目和成果的鑑定推廣,開闢智力引進渠道,建立完善的智力引進服務體系。

調整的職能主要有:

(一)國家機關和企事業單位人員的出國(境)培訓事宜,由國家外國專家局統一管理。

(二)外資企業中的外國專家,由國家外國專家局按政策實行專家資格認證管理,其他有關部門不再另行發放就業證。

(三)除國家重點智力引進項目外,國家外國專家局不再直接審批和組織實施一般智力引進項目,不再直接推薦介紹一般外國專家,將有關工作及信息諮詢、接待服務等事宜,交給直屬單位、有關地方或委託相關社會中介組織承辦。

二、主要職責

國家外國專家局管理來華工作的外國專家(包括經濟技術管理領域、教科文衛系統、外商投資企業、隨引進項目合同和重點建設工程來華等外國專家及香港特別行政區及澳門、台灣地區專家)和我國國家機關和企事業單位人員出國及赴香港特別行政區及澳門、台灣地區培訓工作。其主要職責是:

(一)規劃智力引進的發展戰略,研究擬定智力引進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並監督執行,制定並完善外國專家來華工作及我國國家機關和企事業單位人員出國(境)培訓的有關標準、制度和管理辦法並監督實施。

(二)審定有關部門和地方聘請外國專家及出國(境)培訓人員計劃方案,統計、分析各部門和地方聘請外國專家及派員出國(境)培訓的綜合情況並總結交流。

(三)編報國家引進國外智力專項經費和聘請外國教科文衛等專家經費分配方案,對經費使用進行監督檢查,組織籌措國家撥款外的智力引進機動資金。

(四)指導、協調並組織實施國家重點聘請外國專家規劃,承擔外國專家身份的確認並出具職業簽證許可等事宜。

(五)組織實施國家重點出國(境)培訓項目,辦理使用國家專項經費出國(境)培訓人員審批事宜,審核和備案其他出國(境)團組培訓項目。加強對出國(境)人員的國外監督,查處出國(境)培訓中的違紀行為。

(六)承擔有關智力引進的對外聯絡工作,開闢智力引進渠道,與外國官方機構及其他組織建立人才交流與合作關係並簽訂有關協議。

(七)對聘請和推薦外國專家、承辦出國(境)培訓業務的單位及社會中介組織進行資格認可並提供有關服務。

(八)監督、協調有關部門和地方的智力引進工作,提供政策服務和進行業務指導,幫助處理智力引進中重大事件,調解並組織有關涉外聘請合同糾紛的仲裁,保護協議雙方的合法權益。

(九)建立智力引進服務體系,培育引進國外智力人才市場,組織協調海峽兩岸人才交流,建立引進國外智力信息網絡,完善國家級的國外人才資源總庫。

(十)建立智力引進成果的推廣體系,制定成果鑑定評估、表彰獎勵及推廣的措施辦法並組織實施,承辦對有重要貢獻的外國專家頒發「友誼獎」事宜,承擔引進國外智力中的宣傳工作,組織有關智力引進的經驗交流。

(十一)協同公安等部門和用人單位做好外國專家的安全保衛工作。

(十二)負責局機關及直屬單位的有關政務、人事管理和黨群工作。

(十三)承辦國務院及人事部交辦的其他事項。

三、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國家外國專家局設5個職能司(室):

(一)辦公室(人事教育司、財務司)

協助局領導組織協調機關日常政務工作;負責重要會議組織和文秘、檔案、保密等日常辦公事務;管理機關財務、國有資產、信訪接待、安全保衛等行政事宜;承辦國家引進國外智力專項經費的劃撥事宜;負責機關後勤和老幹部服務工作。

按幹部管理權限,負責機關及直屬單位的人事管理、幹部教育、機構編制工作;承辦局機關出國團組的審核報批等事宜。

承辦機關黨委的日常工作。

(二)法規與聯絡司

研究規劃國家智力引進的發展戰略,擬定智力引進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負責起草局內重要文件,匯總國家智力引進的綜合情況;組織有關專題調查研究,擬定有關智力引進的改革措施;組織對外宣傳和新聞發布工作。

開闢智力引進渠道,與國外官方機構及其他組織建立人才交流與合作關係並簽訂有關協議;組織協調海峽兩岸人才交流;組織有關國際會議,建立國外智力信息網絡,建設和完善國家級的國外人才資源總庫。建立智力引進成果推廣體系,制訂成果鑑定評估、表彰獎勵及推廣的辦法;組織有關接見外賓活動,承辦對有重要貢獻的外國專家頒發「友誼獎」事宜。監督、協調有關部門和地方智力引進工作,提供政策服務和進行業務指導,幫助處理智力引進中的重大事件,調解並組織有關涉外聘請合同糾紛的仲裁,保護協議雙方的合法權益。

(三)經濟技術專家司

貫徹執行有關經濟技術領域外國專家的政策法規,制定具體實施細則和管理辦法;與外國政府及有關經濟技術專家組織建立合作關係;規劃並審定國家及地方出資聘請的經濟技術、管理專家,為國家重點建設項目和外商投資企業的外國專家提供政策服務;承擔專家的資格認可和邀請許可以及專家證的管理事宜;組織經驗交流、成果推廣、表彰獎勵並進行有關情況的統計分析。

(四)教科文衛專家司

貫徹執行有關聘請教科文衛等外國專家的政策法規,制定相關實施細則和管理辦法,與外國政府及有關教科文衛專家組織建立合作關係;審定國家重點資助的有關部門聘請申報;按規定標準確認聘請單位和推薦外國專家單位、社會中介機構資格,確認外國專家身份並承辦邀請許可和專家證管理事宜;組織相關經驗交流、成果推廣、表彰獎勵,進行有關統計分析;指導外國文教老專家的管理工作並提供有關服務。

(五)出國培訓管理司

貫徹執行有關出國(境)培訓的政策法規,制定相應的管理制度和實施辦法;審批國家資助的重點出國(境)培訓人員,審核部門與地方出資的出國(境)培訓計劃,備案管理隨合同出國(境)的培訓項目,總體調節國(境)外培訓地點的合理布局;聯繫重點培訓渠道和培訓組織,對承辦培訓業務的機構進行資格認可;指導和監督培訓人員的國(境)外管理,查處出國(境)培訓中的違紀行為;組織有關出國(境)培訓的分析、總結及成果交流推廣。

機關黨委。負責局機關和直屬單位的黨群工作,辦事機構設在辦公室。

四、人員編制

國家外國專家局機關行政編制為64人。其中:局長1名,副局長4名,正副司長職數18名(含機關黨委專職副書記)。

離退休幹部工作機構、後勤服務機構及編制,按有關規定另行核定。

本作品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譯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在中國大陸和其他地區屬於公有領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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