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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印發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國家煤礦安全監察局)職能配置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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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印發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國家煤礦安全監察局)職能配置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定的通知
國辦發〔2001〕1號
2000年12月31日
發布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辦公廳

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印發

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國家煤礦

安全監察局)職能配置內設機構

和人員編制規定的通知

國辦發〔2001〕1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

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國家煤礦安全監察局)職能配置、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定》經國務院批准,現予印發。

國務院辦公廳                

二〇〇〇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國家煤礦

安全監察局)職能配置、內設

機構和人員編制規定

為適應我國安全生產工作的需要,進一步加強對安全生產的監督管理,預防和減少各類傷亡事故,設立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國家煤礦安全監察局與其一個機構、兩塊牌子。涉及煤礦安全監察方面的工作,以國家煤礦安全監察局的名義實施。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國家煤礦安全監察局)是綜合管理全國安全生產工作、履行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和煤礦安全監察職能的行政機構,由國家經濟貿易委員會(以下簡稱國家經貿委)負責管理。

一、職能調整

(一)現由國家經貿委承擔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能,劃給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國家煤礦安全監察局)。

(二)原國家煤礦安全監察局承擔的職能不作調整。

二、主要職責

(一)負責起草安全生產方面的綜合性法律草案和行政法規,擬定有關政策及工礦商貿企業安全生產規章、規程和

安全技術標準。

(二)綜合管理全國安全生產工作,分析和預測全國安全生產形勢,擬定全國安全生產工作規劃,依法行使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權,指導、協調和監督質量技術監督等有關部門承擔的專項安全監察、監督工作。

(三)依法行使國家煤礦安全監察職權。對設在各地的煤礦安全監察局及其煤礦安全監察辦事處的管理,按照《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印發煤礦安全監察管理體制改革實施方案的通知》(國辦發〔1999〕104號)規定執行。

(四)負責發布全國安全生產信息,綜合管理全國傷亡事故統計工作,組織、協調重大、特大事故的調查處理,受國務院委託對特大事故調查報告進行批覆。

(五)指導、協調全國安全生產檢測檢驗工作,組織實施對工礦商貿企業安全生產條件和有關設備(由其他有關部門承擔的鍋爐、壓力容器、電梯、防爆電器等特種設備除外)進行檢測檢驗、安全評價、安全培訓、安全諮詢等社會中介組織的資格認可工作,並負責監督檢查。

(六)組織全國安全生產方面的宣傳教育和本系統安全生產監察人員、煤礦安全監察人員的培訓、考核工作,依法組織、指導並監督特種作業人員的考核工作和企業主要經營管理者的安全資格考核工作。

(七)監督工礦商貿企業貫徹執行安全生產法律、法規情況和安全生產條件、有關設備、材料及勞動防護用品的安全管理工作。

(八)負責新建、改建、擴建工程項目的安全設施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產使用(以下簡稱「三同時」)的安全監督檢查工作,按照職業安全法規和標準監督檢查工礦商貿企業職業危害的防治工作,依法監督檢查重

大危險源的監控和重大事故隱患的整改工作,組織對不具備安全生產基本條件的生產經營單位的查處工作,組織、指導和協調煤礦救護、化學事故應急救援等工作。

(九)擬定安全生產科研規劃,組織、指導安全生產重大科學技術研究和技術示範工作。

(十)按照幹部管理權限負責局機關和直屬機構的幹部管理工作。

(十一)開展安全生產方面的國際交流與合作。

(十二)承辦國務院和國家經貿委交辦的其他事項。

三、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國家煤礦安全監察局)設9個職能司(室)。

(一)辦公室(外事司、財務司)。

負責機關文秘、檔案、信息、保密和行政後勤等方面的工作;負責財務、經費、國有資產管理工作;負責組織安全生產方面的國際技術合作與交流活動。

(二)政策法規司。

負責起草有關法律草案和行政法規的具體工作;研究擬定工礦商貿企業安全生產規章、規程及安全技術標準;承辦安全生產方面的行政複議工作;負責安全生產重大政策研究和起草重要文件及重要會議報告;組織、指導安全生產新聞宣傳工作。

(三)信息與技術裝備保障司。

負責發布全國安全生產信息和傷亡事故統計的具體工作,分析和預測全國安全生產形勢;監督管理安全技術措施經費;組織有關科研成果的鑑定和技術推廣;負責國家安全生產專家組工作;實施對工礦商貿企業安全生產條件和有關設備(由其他有關部門承擔的鍋爐、壓力容器、電梯、防爆電器等特種設備除外)進行檢測檢驗、安全評價、安全培訓、安全諮詢等社會中介組織的資格認可工作,並進行監督檢查。

(四)煤礦安全監察一司。

組織國有煤礦建設工程安全設施的設計審查和竣工驗收;監督檢查國有煤礦貫徹執行安全生產法律、法規情況及其安全生產條件、設備設施安全和職業危害情況;組織調查和處理國有煤礦重大、特大事故;組織、指導和協調煤礦救護及應急救援工作。

(五)煤礦安全監察二司。

監督檢查鄉鎮煤礦貫徹執行安全生產法律、法規情況及其安全生產條件、設備設施安全和職業危害情況,依法查處不具備安全生產基本條件的小煤礦;組織調查和處理鄉鎮煤礦重大、特大事故。

(六)安全監督管理一司。

監督檢查金屬與非金屬礦山企業貫徹執行安全生產法律、法規情況及其「三同時」情況和安全生產條件、設備設施安全情況;組織調查和處理金屬與非金屬礦山企業重大、特大事故;組織、指導和協調金屬與非金屬礦山企業事故應急救援工作。

(七)安全監督管理二司。

監督檢查石油、化工、電力、貿易、機械、冶金、有色、輕工、紡織、醫藥、建材、煙草、地質等行業的工礦商貿企業貫徹執行安全生產法律、法規情況及其「三同時」情況和安全生產條件、設備設施安全情況;組織調查和處理相關的重大、特大事故;組織、指導和協調化學事故應急救援等工作。

(八)安全監督管理三司。

指導、協調和監督公路、水運、鐵路、民航、建築、水利、郵政、電信、林業、軍工、旅遊等行業的安全生產工作;組織、協調相關的重大、特大事故的處理工作。

(九)人事培訓司。

按照幹部管理權限負責局機關和直屬機構幹部管理的具體工作;組織、指導本系統安全生產監察人員、煤礦安全監察人員的培訓、考核和全國企業安全生產技術培訓工作;依法組織、指導並監督特種作業人員的考核工作和企業主要經營管理者的安全資格考核工作。

機關黨委。負責局機關和在京直屬單位的黨群工作,辦事機構設在人事培訓司。

四、人員編制

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國家煤礦安全監察局)機關行政編制160名。其中:局長1名,副局長4名,正副司長職數30名(含機關黨委專職副書記),國家安全生產監察專員15名(司局級)。

五、其他事項

(一)國家安全生產監察專員受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國家煤礦安全監察局)的委託,監督檢查有關單位對重大危險源和重大事故隱患的監控與整改情況,參加對重大、特大事故的調查處理工作,完成局領導交辦的其他重要事項。

(二)國家經貿委安全科學技術研究中心(包括中國勞動保護科學技術學會)、原國家煤炭工業局所屬的離退休幹部管理機構,由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國家煤礦安全監察局)管理;原國家煤炭工業局管理的機關服務中心等事業單位以及中國煤炭工業勞動保護科學技術學會,暫由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國家煤礦安全監察局)管理。有關事業單位的改革事宜,由中編辦商有關部門另行研究。

本作品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譯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在中國大陸和其他地區屬於公有領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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