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印發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職能配置、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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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印發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職能配置、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方案的通知
國辦發〔1994〕4號
1994年1月5日
發布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辦公廳

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印發國家

工商行政管理局職能配置、內設機構

和人員編制方案的通知

國辦發〔1994〕4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

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職能配置、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方案》經中央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審核,已經國務院批准,現予印發。

國務院辦公廳             

一九九四年一月五日          

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職能配置、

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方案

根據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批准的國務院機構改革方案和《關於國務院機構設置的通知》(國發〔1993〕25號)的規定,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以下簡稱國家工商局)為國務院直屬機構。其改革的基本思路是:完善對市場的監督管理,強化行政執法,建立健全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工商行政管理新機制。

一、職能轉變

按照《中共中央關於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若干問題的決定》中關於「改善和加強對市場的管理和監督」、「建立有權威的市場執法和監督機構」的要求,國家工商局要實現職能轉變。主要內容是:

(一)改革企業登記管理制度,將現行的審批設立制度逐步過渡為工商行政管理機關依法核准登記註冊制度。

(二)拓寬監督管理範圍,從側重於監督管理集貿市場和工業品市場,轉變為監督管理和參與監督管理各類市場。

(三)調整行政執法對象,從重點查處投機倒把活動轉變為依法規範市場交易行為,保護公平競爭。

(四)提高管理層次,從側重於具體業務管理轉變為運用法律和行政手段進行宏觀監督管理。

在加強、充實上述職能的同時,對原有部分職責作適當調整,以達到精簡、統一、效能以及合理分工與相互制約的目的。

二、主要職責

國家工商局是國務院主管市場監督管理和行政執法的職能部門,主要職責是:

(一)研究制訂工商行政管理的方針、政策和有關法律、法規,制定、發布工商行政管理的規章、制度。

(二)主管全國工商企業和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公民個人的登記註冊工作,核發有關證照,依法確認其企業法人資格或合法經營地位。依法監督檢查登記註冊單位的登記註冊行為。依法核定登記註冊單位的名稱。

(三)依法監督檢查市場主體的交易活動,查處壟斷和不正當競爭、侵犯消費者權益和其他市場交易違法違章案件。依法或經國務院授權,組織開展全國性的市場監督與行政執法活動。

(四)依法監督管理經濟合同,指導合同仲裁機構的工作。

(五)依法對國內外商標申請實行統一註冊和管理,認定馳名商標,查處商標侵權行為,保護註冊商標專用權,認可商標代理機構並指導其工作。依法對商標評審案件作出終局決定或裁定。

(六)監督管理消費品市場、生產資料市場,參與監督管理金融、勞動力、房地產、技術、信息等生產要素市場和期貨市場。參與市場體系的培育、發展,參與論證、規劃全國市場布局,開展各類交易市場登記及統計工作。

(七)依法監督管理個體工商戶、個人合夥和私營企業,規範其經營行為,引導個體、私營經濟健康發展。

(八)依法監督管理廣告發布與廣告經營活動。指導廣告業發展。

(九)完成國務院交辦的其他事項。

三、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國家工商局設置10個職能司(局)和機關黨委。

(一)辦公室

組織協調局機關的政務工作;制訂全局性調研規劃,承擔綜合性調研,協調全系統和各司(局)的調研工作,研究工商行政管理政策;負責局機關重要文件的起草和文秘、檔案、信訪、機要、保密、財務、房產、審計等行政管理工作;負責全系統統計、財務指導、物資裝備及直屬單位審計監督工作;辦理局領導交辦的其他工作。

(二)人事司

負責局機關和直屬單位的人事制度、機構設置、人員編制等項改革和管理工作,指導直屬單位的人事工作;協助局黨組會同地方黨委組織部門,對省級局領導班子行使雙重管理職責;指導、協調全系統專業技術職務的評聘工作;辦理局領導交辦的其他工作。

(三)宣傳教育與國際合作司

負責本局的新聞宣傳工作;制訂並組織實施全系統教育發展規劃,指導全系統幹部培訓和大、中專學校的工作;組織開展有關的國際業務交流與合作;歸口管理全局外事活動,負責引進國外智力工作;指導基層體制改革、組織建設和隊伍建設工作;負責全系統評選表彰工作。

(四)法制司

研究制訂工商行政管理立法規劃,組織和承擔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規、規章的制訂協調和發布工作;承擔工商行政管理規章的清理、編纂工作;組織開展工商行政執法監督檢查工作,指導本系統法制工作;參與行政案件的複議工作;組織、指導、協調應訴工作;具體承擔局案件複議委員會的日常工作。

(五)公平交易局

監督檢查市場主體的交易行為,制止壟斷和不正當競爭;依法或根據授權查處走私、販私等經濟違法違章行為;依法保護消費者權益,查處嚴重損害消費者權益的行為;依法監督管理經濟合同,指導合同仲裁機構的工作;制訂或參與制訂有關公平交易的法規、規章;組織、指導、監督、協調本系統查處市場交易中經濟違法案件的工作。會同法制司承擔省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查處案件的複議工作;會同辦公室做好辦案經費和緝私罰沒上交款的管理及工商行政管理系統辦案裝備工作。

(六)企業註冊局

管理全國工商企業(含外商投資企業、港澳台商投資企業及私營企業)和其他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的登記註冊工作;管理在中國境內從事經營活動的外國(地區)企業和外國(地區)企業常駐代表機構的登記註冊工作;制訂或參與制訂企業登記管理法規、規章;依法核發管轄範圍內企業和其他經營單位的證、照,對其登記註冊行為進行監督檢查;指導本系統的企業登記註冊及監督管理工作;會同法制司承擔省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查處違反企業登記管理法規案件的複議工作,管理企業登記註冊檔案資料。

(七)商標局

主管全國商標註冊工作和商標管理工作。制訂或參與制訂有關商標管理的法規、規章;依法查處商標侵權假冒案件;負責商標使用許可合同及商標印製的管理工作;指導本系統的商標辦案工作;會同法制司辦理商標侵權行政複議案件;指導全國企業商標工作,負責認定馳名商標;認可商標代理機構並對其工作進行指導;負責商標信息的收集和管理工作。

(八)市場監督管理司

研究制訂有關市場管理的方針、政策,調查研究各類市場發展與管理情況,制訂市場交易規則,規範市場交易行為;監督管理各類消費品市場、生產資料市場,參與監督管理生產要素市場和期貨、文化等市場;制訂或參與制訂有關市場管理的法規、規章;參與論證規劃全國市場布局,組織開展對各類交易市場的登記及統計工作;參與各類市場的培育建設,指導本系統對各類市場的監督管理。

(九)個體私營經濟監督管理司

調查研究個體、私營經濟發展與管理情況,參與制訂個體、私營經濟發展政策,制訂或參與制訂有關個體、私營經濟的法律、法規及監督管理辦法;指導本系統對個體工商戶、個人合夥的登記管理工作及對私營企業的監督管理工作;指導個體勞動者協會、私營企業協會的工作。

(十)廣告監督管理司

研究制訂廣告業的方針、政策和發展規劃,制訂各類廣告的發布標準,制訂或參與制訂廣告管理法規、規章;監督管理廣告發布及其他各類廣告活動,負責廣告經營審批;依法查處虛假廣告;指導本系統廣告管理工作;指導廣告行業組織的工作。

(十一)機關黨委

負責局機關及直屬單位黨的工作,領導機關共青團、工會及婦女工作。

四、人員編制和領導職數

國家工商局行政編制為376名。其中,局長1名,副局長4名(不含1名兼職的副局長),正副司長36名(含商標評審委員會專職副主任1名、機關黨委專職副書記2名)。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的規定,國家工商局設立商標評審委員會。

紀檢、監察等派駐機構和後勤、老幹部服務機構及編制,按有關規定另行核定。

本作品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譯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在中國大陸和其他地區屬於公有領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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