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印發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職能配置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定的通知
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印發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職能配置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定的通知 國辦發〔1998〕62號 1998年6月17日 發布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辦公廳 |
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印發
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職能配置內設機構
和人員編制規定的通知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
《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職能配置、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定》經國務院批准,現予印發。
國務院辦公廳
一九九八年六月十七日
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職能配置、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定
根據《國務院關於機構設置的通知》(國發〔1998〕5號),設置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是國務院主管市場監督管理和行政執法工作的直屬機構。
一、職能調整
(一)劃出的職能。
將指導廣告業發展的職能交給國家經濟貿易委員會。
(二)轉變的職能。
1.取消市場培育建設、全國市場布局規劃、開展各類交易市場登記的管理職能。
2.把引導個體、私營經濟發展職能交給有關的行業協會。
3.將機關服務事務交給事業單位承擔。
二、主要職責
根據以上職能調整,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的主要職責是:
1.研究擬定工商行政管理的方針、政策和有關法規,擬定、發布工商行政管理的規章制度。
2.組織管理工商企業和從事經營活動的單位、個人的註冊,依法核定註冊單位名稱,審定、批准、頒發有關證照,實行監督管理。
3.組織監督檢查市場競爭行為,查處壟斷和不正當競爭案件,依照法律、法規打擊流通領域的走私販私行為和經濟違法違章行為。
4.組織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組織查處侵犯消費者權益案件,組織查處市場管理和商標管理中的經銷摻假及假冒產品行為。
5.組織實施各類市場經營秩序的規範管理和監督。
6.組織管理經紀人、經紀機構。
7.組織管理經濟合同,組織查處合同欺詐行為,組織管理動產抵押物登記,組織監管拍賣行為。
8.組織管理商標註冊工作,認定馳名商標,組織查處商標侵權行為。
9.組織管理廣告發布與廣告經營活動。
10.組織管理個體工商戶、個人合夥和私營企業的經營行為。
11.領導全國工商行政管理業務工作。
12.開展工商行政管理方面的國際合作與交流。
13.承辦國務院交辦的其他事項。
三、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設10個職能司(室):
(一)辦公室
協助局領導處理日常工作,負責重要文件起草和文書檔案、新聞發布、安全保密、信訪、機要管理和會議組織;承擔綜合性調研,協調全局調研工作;擬定宣傳規劃並組織實施;負責局機關財務和國有資產管理工作;組織指導系統統計、財務工作,負責直屬單位審計監督。
(二)法規司
研究擬定工商行政管理立法規劃,組織和承擔工商行政管理規章制度的擬定、協調和發布;組織開展工商行政執法監督和聽證工作,承擔或參與行政複議、應訴和賠償;組織法制宣傳培訓,指導本系統法制工作。
(三)公平交易司(公平交易局)
研究擬定製止壟斷和不正當競爭的規章制度及具體措施、辦法並組織實施;組織查處市場交易中的壟斷、不正當競爭、流通領域走私販私及經濟違法違章案件。
(四)消費者權益保護司
研究擬定消費者權益保護規章制度及具體措施、辦法並組織實施;組織查處嚴重侵犯消費者合法權益案件;組織查處市場管理中發現的經銷摻假及假冒產品行為。
(五)市場規範管理司
研究擬定規範市場秩序的規章制度及具體措施、辦法;組織規範管理各類市場的經營秩序;組織實施經濟合同行政監管,組織查處合同欺詐;組織管理動產抵押登記,組織監管拍賣行為;組織指導對市場進行專項治理。
(六)企業註冊司(企業註冊局)
研究擬定企業註冊的規章制度及具體措施、辦法;組織管理企業註冊,核定註冊單位名稱,審定、批准、頒發管轄範圍內的企業和其他經營單位的證照,對其註冊行為進行監督檢查;指導本系統的企業註冊及監督管理工作。
(七)廣告監管司
研究擬定廣告業監督管理規章制度及具體措施、辦法;組織實施對廣告發布及其他各類廣告活動的監督管理;組織實施廣告經營審批及依法查處虛假廣告;指導廣告審查機構和廣告行業組織的工作。
(八)個體私營經濟監管司
調查研究個體、私營經濟發展與管理情況;研究擬定監督管理個體、私營經濟的規章制度及具體措施、辦法;指導對個體工商戶、個人合夥、私營企業的登記與監督工作;指導個體、私營企業協會的工作。
(九)人事教育司
負責局機關和直屬單位的人事、機構編制管理;協助局黨組會同地方黨委組織部門對省級工商行政管理部門領導班子行使雙重管理職責;研究擬定工商系統教育培訓規劃並組織實施;組織實施評選表彰工作;指導工商系統組織建設和隊伍建設。
(十)國際交流與合作司
組織開展工商行政管理方面的國際交流與合作,組織實施國外智力引進;負責對外培訓活動;負責機關外事工作。
機關黨委。負責局機關及在京直屬單位的黨群工作。
四、人員編制
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機關行政編制為260名。其中:局長1名,副局長4名,正副司長職數31名(含機關黨委專職副書記)。
離退休幹部工作機構、後勤服務機構及編制,按有關規定另行核定。
五、其他事項
(一)國家質量技術監督局負責組織查處生產和流通領域中的產品質量違法行為,需要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協助的,應予配合;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負責查處市場管理和商標管理中發現的經銷摻假及假冒產品等違法行為,需要國家質量技術監督局協助的,應予配合;在打擊生產和經銷假冒偽劣產品違法活動中,按照上述分工,兩部門應密切配合,同一問題不得重複檢查、重複處理。
(二)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在組織實施監管各類市場(包括消費品市場、生產資料市場、生產要素市場、文化市場及其他特殊市場)的經營秩序工作中,要與有關部門相互配合、綜合治理;要切實督促各級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實行市場管、辦分開。
(三)原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標局與商標註冊中心合併,名稱為「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標局」,使用事業編制,仍承擔商標註冊與管理監督等行政職能,其幹部管理辦法不變。
(四)設立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標評審委員會,負責處理商標爭議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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