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印發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職能配置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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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印發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職能配置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定的通知
國辦發〔2001〕57號
2001年8月7日
發布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辦公廳

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印發

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職能

配置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定的通知

國辦發〔2001〕57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

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職能配置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定》經國務院批准,現予印發。

國務院辦公廳             

二〇〇一年八月七日          

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

職能配置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定

根據《國務院關於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新聞出版署國家質量技術監督局國家出入境檢驗檢疫局機構調整的通知》(國發〔2001〕13號),將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調整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升格為正部級。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是國務院主管市場監督管理和有關行政執法工作的直屬機構。

一、職能調整

將原由國家質量技術監督局承擔的流通領域商品質量監督管理的職能,劃歸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

二、主要職責

根據以上職能調整,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的主要職責是:

(一)研究擬定工商行政管理的方針、政策,組織起草有關法律、法規草案,制定並發布工商行政管理規章。

(二)依法組織管理各類企業(包括外商投資企業)和從事經營活動的單位、個人以及外國(地區)企業常駐代表機構的註冊,核定註冊單位名稱,審定、批准、頒發有關證照並實行監督管理。

(三)依法組織監督市場競爭行為,查處壟斷、不正當競爭、走私販私、傳銷和變相傳銷等經濟違法行為。

(四)依法組織監督市場交易行為,組織監督流通領域商品質量,組織查處假冒偽劣等違法行為,保護經營者、消費者合法權益。

(五)依法對各類市場經營秩序實施規範管理和監督。

(六)依法組織監管經紀人、經紀機構。

(七)依法組織實施合同行政監管,組織管理動產抵押物登記,組織監管拍賣行為,查處合同欺詐等違法行為。

(八)依法對廣告進行監督管理,查處違法行為。

(九)負責商標註冊和商標管理工作,保護商標專用權,組織查處商標侵權行為,加強馳名商標的認證和保護。

(十)依法組織監管個體工商戶、個人合夥和私營企業的經營行為。

(十一)領導全國工商行政管理業務工作。

(十二)開展工商行政管理方面的國際合作與交流。

(十三)承辦國務院交辦的其他事項。

三、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設11個職能司(局)。

(一)辦公廳。

協助局領導處理日常工作,負責重要文件起草和文書檔案、新聞發布、安全保密、信訪、機要管理、信息管理和會議組織;承擔綜合性調研,並協調全局的調研工作;擬定宣傳計劃並組織實施;負責局機關財務和國有資產管理工作;組織指導系統統計、財務工作;負責對直屬單位的審計監督。

(二)法規司。

研究擬定工商行政管理立法規劃,組織和承擔工商行政管理規章制度的擬定、協調和發布;組織開展工商行政執法監督和聽證工作,承擔或參與行政複議、應訴和賠償工作;組織法制宣傳培訓,指導本系統法制工作。

(三)公平交易局(打擊傳銷辦公室)。

研究擬定製止壟斷和不正當競爭的規章制度及具體措施、辦法並組織實施;組織查處市場中的壟斷、不正當競爭、走私販私、傳銷和變相傳銷及其他經濟違法案件。

(四)消費者權益保護局。

研究擬定保護消費者權益的規章制度及具體措施、辦法並組織實施;組織查處嚴重侵犯消費者合法權益案件;組織監督流通領域商品質量,組織查處假冒偽劣等違法行為。

(五)市場規範管理司。

研究擬定規範市場秩序的規章制度和具體措施、辦法;依法組織各類市場經營秩序的規範管理,組織實施合同行政監管,組織管理動產抵押物登記,組織監管拍賣行為,組織查處合同欺詐等違法行為;組織指導對市場進行專項治理。

(六)企業註冊局。

研究擬定企業註冊的規章制度及具體措施、辦法;組織管理企業註冊,核定註冊單位名稱,審定、批准、頒發管轄範圍內的企業和其他經營單位的證照,對其註冊行為進行監督檢查;指導工商行政管理系統的企業註冊及監督管理的工作。

(七)外商投資企業註冊局。

研究擬定外商投資企業註冊的規章制度及具體措施、辦法;組織管理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地區)企業常駐代表機構註冊,核定註冊單位名稱,審定、批准、頒發管轄範圍內的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地區)企業常駐代表機構的證照,對其註冊行為進行監督檢查;指導工商行政管理系統的外商投資企業註冊及監督管理的工作。

(八)廣告監管司。

研究擬定廣告監督管理的規章制度及具體措施、辦法;組織實施對廣告活動的監督管理,依法查處虛假廣告等違法行為;指導廣告審查機構和廣告協會的工作。

(九)個體私營經濟監管司。

調查研究個體、私營經濟發展與管理情況,研究擬定監督管理個體、私營經濟的規章制度及具體措施、辦法;指導個體工商戶、個人合夥和私營企業的登記註冊與監督管理工作;指導個體勞動者協會、私營企業協會的工作。

(十)人事教育司。

負責局機關和直屬單位的人事、機構編制管理;協助局黨組會同地方黨委組織部門對省(自治區、直轄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領導班子行使雙重管理職責;研究擬定工商行政管理系統教育培訓規劃並組織實施;組織實施獎勵工作;指導工商行政管理系統的組織建設和隊伍建設。

(十一)外事司。

組織開展工商行政管理方面的國際交流與合作,組織實施國外智力引進工作;負責對外培訓活動;負責局機關外事工作。

機關黨委。負責局機關及在京直屬單位的黨群工作。

四、人員編制

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機關行政編制為272名。其中:局長1名,副局長4名,司局級領導職數35名(含機關黨委專職副書記)。

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離退休幹部辦公室工作人員編制及領導職數不變。

五、其他事項

(一)根據國務院決定,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和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在質量監督方面的職責分工為: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負責流通領域的商品質量監督管理,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負責生產領域的產品質量監督管理。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在實施流通領域商品質量監督管理中查出的屬於生產環節引起的產品質量問題,移交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處理。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不再重新組建檢測檢驗機構。按照上述分工,兩部門要密切配合,對同一問題不能重複檢查、重複處理。

(二)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局使用事業編制,承擔商標註冊與管理監督等行政職能,其幹部管理辦法不變。

(三)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評審委員會負責處理商標爭議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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