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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印發國家開發銀行機構編制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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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印發國家開發銀行機構編制方案的通知
國辦發〔1994〕78號
1994年6月28日
發布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辦公廳

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印發

國家開發銀行機構編制方案的通知

國辦發〔1994〕78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

國家開發銀行機構編制方案》經中央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審核,已經國務院批准,現予印發。

國務院辦公廳               

一九九四年六月二十八日          

國家開發銀行機構編制方案

根據黨的十四屆三中全會精神和《國務院關於組建國家開發銀行的通知》(國發〔1994〕22號),確定國家開發銀行的機構編制方案。

一、主要職能

國家開發銀行是直屬國務院領導的政策性金融機構(正部級),對由其安排投資的國家重點建設項目在資金總量和資金結構配置上負有宏觀調控職責。國家開發銀行的主要任務是:建立長期穩定的資金來源,籌集和引導社會資金用於國家重點建設,辦理政策性重點建設貸款和貼息業務,投資項目不留資金缺口,從資金源頭對固定資產投資總量及結構進行控制和調節,按照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原則,逐步建立投資約束和風險責任機制,提高投資效益,促進國民經濟的持續、快速、健康發展。國家開發銀行經營和辦理下列業務:

(一)管理和運用國家核撥的預算內經營性建設基金和貼息資金。

(二)向國內金融機構發行金融債券和向社會發行財政擔保建設債券。

(三)辦理有關外國政府和國際金融組織貸款的轉貸,經國家批准在國外發行債券,根據國家利用外資計劃籌措國際商業貸款等。

(四)向國家基礎設施、基礎產業和支柱產業的大中型基本建設和技術改造等政策性項目及其配套工程發放政策性貸款。

(五)按照國務院要求,對國家有關部門集中安排用於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的各類專項建設基金和資金的安排與規模進行監督。

(六)辦理建設項目貸款條件評審、諮詢和擔保等業務,為重點建設項目物色國內外合資夥伴,提供投資機會和投資信息。

(七)辦理國務院批准的其他業務。

二、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國家開發銀行機關設19個職能廳、局和機關黨委。

(一)辦公廳

組織協調行機關日常工作,負責秘書工作和會議組織、文電處理、新聞宣傳、信息、檔案、機要、提案、信訪、保密等項工作。

(二)政策法規局

調查研究國家投融資方針、政策及其實施情況,調查研究國家投資體制和金融體制改革並提出本行的實施意見,負責起草有關法規和重要文件,負責處理本行法律事務。

(三)綜合計劃局

調查研究國家固定資產投資資金總量和投資結構的情況,負責本行資金總量的控制和平衡並匯總編制中長期和年度資金總收支計劃,負責組織貸款利率的制訂工作,匯總編制項目資金配置計劃,負責年度計劃執行中對貸款項目的資金協調、平衡、調整,負責本行經濟活動的統計分析,協調項目評估工作。

(四)財會局

負責財務會計管理工作,組織會計核算並辦理結算業務,制訂財務管理辦法,接受委託負責本行國有資產的監管,負責本行的稅務事宜,編制財務收支計劃,負責成本管理,審查、匯總、編制各類會計報表決算,負責帳戶的日常管理,編制資產負債表和損益表。

(五)資金局

負責國內資金籌集工作,調查研究分析國內資金形勢和金融市場動態,拓寬國內籌資渠道,參加編制中長期和年度籌措國內資金計劃,負責落實資本金和其他財政性資金到位,組織債券的發行、兌付工作,組織資金回收工作,負責資金的頭寸管理,辦理其他資金業務。

(六)國際金融局

負責向國外籌集資金,參加編制中長期和年度籌措利用外資計劃,負責對本行配置內資的利用外資項目的外國政府和國際金融機構貸款的轉貸並參與項目的談判、簽約以及監督執行和貸款回收工作,負責本行在國外發行債券工作,研究國際金融動態、市場行情,拓寬國際融資渠道,指導本行駐外機構的業務工作,辦理經批准的其他國際金融業務。

(七)煤炭石油信貸局

參加編制煤炭、石油行業中長期和年度項目信貸計劃,負責對煤炭、石油行業的貸款項目進行貸款條件評審和財務評估並提出項目選擇、資金配置意見和評估報告,參加項目初步設計與概算的審查,負責項目貸款合同的談判、簽約、執行與實施,參與竣工驗收、總結評價,負責貸款本息的回收工作,負責對代理行代理的有關業務進行監管,負責有關部門專項建設基金和資金安排的監督工作。

(八)電力信貸局

參加編制電力行業中長期和年度項目信貸計劃,負責對電力行業的貸款項目進行貸款條件評審和財務評估並提出項目選擇、資金配置意見和評估報告,參加項目初步設計與概算的審查,負責項目貸款合同的談判、簽約、執行與實施,參與竣工驗收、總結評價,負責貸款本息的回收工作,負責對代理行代理的有關業務進行監管,負責有關部門專項建設基金和資金安排的監督工作。

(九)交通信貸局

參加編制交通行業中長期和年度項目信貸計劃,負責對交通行業的貸款項目進行貸款條件評審和財務評估並提出項目選擇、資金配置意見和評估報告,參加項目初步設計與概算的審查,負責項目貸款合同的談判、簽約、執行與實施,參與竣工驗收、總結評價,負責貸款本息的回收工作,負責對代理行代理的有關業務進行監管,負責有關部門專項建設基金和資金安排的監督工作。

(十)原材料信貸局

參加編制原材料行業中長期和年度項目信貸計劃,負責對原材料行業的貸款項目進行貸款條件評審和財務評估並提出項目選擇、資金配置意見和評估報告,參加項目初步設計與概算的審查,負責項目貸款合同的談判、簽約、執行與實施,參與竣工驗收、總結評價,負責貸款本息的回收工作,負責對代理行代理的有關業務進行監管。

(十一)機電輕紡信貸局

參加編制機電、輕紡行業中長期和年度項目信貸計劃,負責對機電、輕紡及有關國防軍工工業的貸款項目進行貸款條件評審和財務評估並提出項目選擇、資金配置意見和評估報告,參加項目初步設計與概算的審查,負責項目貸款合同的談判、簽約、執行與實施,參與竣工驗收、總結評價,負責貸款本息的回收工作,負責對代理行代理的有關業務進行監管。

(十二)農業信貸局

參加編制農業行業中長期和年度項目信貸計劃,負責對農業貸款項目進行貸款條件評審和財務評估並提出項目選擇、資金配置意見和評估報告,參加項目初步設計與概算的審查,負責項目貸款合同的談判、簽約、執行與實施,參與竣工驗收、總結評價,負責貸款本息的回收工作,負責對代理行代理的有關業務進行監管。

(十三)林業森工信貸局

參加編制林業森工行業中長期和年度項目信貸計劃,負責對林業森工貸款項目進行貸款條件評審和財務評估並提出項目選擇、資金配置意見和評估報告,參加項目初步設計與概算的審查,負責項目貸款合同的談判、簽約、執行與實施,參與竣工驗收、總結評價,負責貸款本息的回收工作,負責對代理行代理的有關業務進行監管。

(十四)技改信貸局

參加編制中長期和年度政策性技術改造項目信貸計劃,負責對政策性技術改造貸款項目進行貸款條件評審和財務評估並提出項目選擇、資金配置意見和評估報告,參加項目初步設計與概算的審查,負責項目貸款合同的談判、簽約、執行與實施,參與竣工驗收、總結評價,負責貸款本息的回收工作,負責對代理行代理的有關業務進行監管。

(十五)後評價局

研究國家政策性投融資方針、政策,調查研究由本行配置資金建成的重大項目建設情況和投產後的有關問題並向行領導提出報告和意見,參加由本行配置資金的貸款項目的竣工驗收並負責這些項目的後評價工作。

(十六)人事局

負責人事管理、機構設置、人員編制工作,按權限辦理幹部的任免、考核、調動、獎懲、離退休、勞動工資等工作,負責專業技術職務評聘、幹部培訓、人事統計和人事檔案管理工作。

(十七)外事局

負責制訂外事工作計劃和有關規章制度,負責對外聯絡、雙邊合作、友好交流工作,負責安排日常外事活動,管理外事經費,辦理出國護照、簽證,會同人事局組織安排出國進修、培訓工作,歸口管理境外辦事機構。

(十八)稽核審計局

負責本行信貸資產的安全、流動和效益的審計,負責對財務會計、信貸業務、管理效能進行審計,負責對執行有關工作制度、程序和原則的審計,負責直屬和監管單位法定代表人離任的審計工作。

(十九)監察局(黨組紀檢組)

負責黨的紀檢和行政監察工作,監督檢查本行人員遵紀守法情況,受理和查處違法違紀案件,保護監督者與被監督者的正當權利,負責黨風、黨紀檢查與教育工作。

(二十)機關黨委

負責行機關和在京直屬單位的黨群工作。

三、人員編制和領導職數

國家開發銀行機關人員編制為855名。其中,行長1名,副行長4名;內設機構領導職數75名(含秘書長1名,副秘書長2名和總工程師、總經濟師、總會計師各1名)。

四、直屬單位

(一)國家開發銀行電腦中心。負責制訂本行計算機應用工作的發展規劃和年度計劃並組織實施,負責與國內外電算系統的併網、運行及管理工作,負責本行辦公自動化工作。人員編制50名,經費自理。

(二)國家開發銀行機關服務中心(對外開展工作可使用「國家開發銀行機關服務局」的圖章)。負責行政後勤管理和服務保障工作。人員編制135名,經費自理。

(三)國家開發銀行離退休幹部局。負責離退休人員的服務和管理工作。人員編制20名,經費自理。

本作品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譯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在中國大陸和其他地區屬於公有領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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