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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印發國家有色金屬工業局職能配置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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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印發國家有色金屬工業局職能配置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定的通知
國辦發〔1998〕58號
1998年6月16日
發布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辦公廳

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印發

國家有色金屬工業局職能配置內設機構和

人員編制規定的通知

國辦發〔1998〕58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

國家有色金屬工業局職能配置、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定》經國務院批准,現予印發。

國務院辦公廳              

一九九八年六月十六日          

國家有色金屬工業局

職能配置、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定

根據《國務院關於組建國家有色金屬工業局的通知》(國發〔1998〕11號),解散中國有色金屬工業總公司,設置國家有色金屬工業局。國家有色金屬工業局為國家經濟貿易委員會管理的主管有色金屬行業的行政機構。

一、職能調整

國家有色金屬工業局必須貫徹政企分開、權力下放、權責一致的原則,在職能配置方面進行以下調整:

(一)政企分開,不直接管理企業。不承擔投資項目的立項、審查、審批和項目建設與試產的職能;不編制生產和分配計劃;不行使下達財務指標的職能。企業真正成為依法自主經營、自負盈虧、照章納稅的市場主體,負責國有資產的保值增值,維護所有者權益。

(二)權力下放,增強地方人民政府和社會中介組織的功能。將在重要有色金屬省(自治區)設置的地區公司及其管理職能,交給地方人民政府;將行業的市場建設與管理、資質審查、產品質量檢測、科技成果鑑定、人才培訓等職能,交給地方人民政府或社會中介組織承擔。

(三)權責一致,相近職能交由同一部門承擔。有關產業政策、經濟調節、生產運行、投融資引導、軍工配套、進出口、科技進步、安全生產等職能交給國家經濟貿易委員會;直屬高等院校交由教育部統籌安排;質量監督職能交給國家質量技術監督局;礦產資源勘查規劃與保護、礦業秩序治理等職能交給國土資源部;系統養老保險統籌的職能,由勞動和社會保障部統一組織交給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承擔。

國家有色金屬工業局負責擬定行業規劃;組織研究行業法規和規章、制度、標準,實施行業管理;推動行業結構調整,指導企事業單位的改革。

二、主要職責

根據以上職能調整,國家有色金屬工業局的主要職責是:

(一)研究擬定有色金屬行業的發展戰略和行業規劃,提出發展有色金屬工業的方針、政策和法規;推進行業結構調整,引導行業合理布局。

(二)組織制訂有色金屬行業規章、規範和技術標準;匯集、分析和發布行業經濟技術和市場信息,提供信息諮詢服務。

(三)協調行業內部關係,維護公平競爭秩序;掌握和分析行業生產動態,向有關部門提出政策建議。

(四)指導和推動國有有色金屬企業改革和結構調整,組建分品種的直屬有色金屬企業集團,組織其他有色金屬企業下放工作,推進重點企業建立現代企業制度,指導企業扭虧解困、減員增效和實施再就業工程。

(五)推進直屬事業單位的改革,使其逐步走向社會、進入市場、減少補貼、減員增效。

(六)組織政府間有色金屬工業經濟技術合作與交流。

(七)承辦國務院和國家經濟貿易委員會交辦的其他事項。

三、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主要職責,國家有色金屬工業局設5個職能司(室):

(一)辦公室(外事司)

辦理機關文秘、檔案、保密、行政事務等工作,協助局領導處理有關事務;組織政府間有色金屬經濟技術合作與交流。

(二)規劃發展司

研究擬定有色金屬行業發展戰略、行業規劃和結構調整計劃,引導行業合理布局;研究提出行業政策、法規,組織制訂行業規章、規範和技術標準;就行業發展的重大經濟、科技問題向有關部門提出意見和建議。

(三)行業管理司

收集、分析、發布行業經濟技術和市場信息,掌握和分析行業生產動態,提出有色金屬行業生產經營、進出口方面的政策建議;協調行業內部關係,維護行業公平競爭秩序;幫助企業解決重大問題,指導有色金屬企業扭虧解困、減員增效和實施再就業工程。

(四)企事業改革司(企業調整辦公室)

指導實施有色金屬行業改革方案;組織和推動地區公司的下放;組建分品種的直屬有色金屬企業集團;推進其他企業下放和重點企業建立現代企業制度,推進直屬事業單位的改革,使其在3年內走向社會、進入市場、減少補貼、減員增效。

(五)人事司

負責局機關和直屬單位的人事管理;承辦機關黨委的日常工作。

機關黨委。負責局機關和在京直屬單位的黨群工作,辦事機構設在人事司。

四、人員編制

國家有色金屬工業局機關行政編制為80人。其中:局長1人,副局長2-3人,正副司長職數18人(含機關黨委專職副書記)。

離退休幹部工作機構、後勤服務機構及編制,按有關規定另行核定。

五、其他事項

根據國務院《關於組建國家有色金屬工業局的通知》(國發〔1998〕11號),在機構改革期間,國家有色金屬工業局仍負責管理原中國有色金屬工業總公司所屬企業,待組建企業集團後,實行政企分開。

本作品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譯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在中國大陸和其他地區屬於公有領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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