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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印發國家測繪局職能配置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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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印發國家測繪局職能配置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定的通知
國辦發〔1998〕41號
1998年6月12日
發布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辦公廳

國務院辦公廳

關於印發國家測繪局職能配置

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定的通知

國辦發〔1998〕41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

國家測繪局職能配置、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定》經國務院批准,現予印發。

國務院辦公廳              

一九九八年六月十二日          

國家測繪局

職能配置、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定

根據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批准的國務院機構改革方案和《國務院關於部委管理的國家局設置的通知》(國發〔1998〕6號),設置國家測繪局。國家測繪局是國土資源部管理的主管全國測繪事業的行政機構。

一、職能調整

原國家土地管理局地籍測繪行政管理職能,交給國家測繪局。

二、主要職責

根據以上職能調整,國家測繪局的主要職責是:

(一)擬定測繪行政法規、規章,制訂測繪事業發展規劃、測繪行業管理政策、技術標準並依法監督實施。組織並管理基礎測繪、國界線測繪、行政區域界線測繪、地籍測繪和其他全國性或重大測繪項目、重大測繪科技項目。

(二)擬定測繪單位資格審查認證管理辦法,依法審定測繪單位甲級資格,管理測繪任務登記,依法審批對外提供測繪成果和外國組織、個人來華測繪,依法查處全國性或重大的測繪違法案件,負責有關行政複議。

(三)管理國家基礎地理信息數據,組織指導基礎地理信息社會化服務;管理國家測繪基準和測量控制系統;與外交部共同編制中華人民共和國地圖的國界線標準樣圖;根據授權審核發布重要地理信息數據;指導監督各類測繪成果的管理和全國測量標誌的保護。

(四)制訂地籍測繪的規劃和技術標準,管理審定地籍測繪資格,確認地籍測繪成果。

(五)依法管理地圖編制工作,審查向社會出版、展示的地圖,管理並審核地名在地圖上的表示。

(六)監督管理國家測繪事業費、專項資金。

(七)組織對外合作交流。

(八)承辦國務院及國土資源部交辦的其他事項。

三、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國家測繪局設5個職能司(室):

(一)辦公室(國際合作司)

承擔局機關政務、新聞宣傳、文電處理、對外聯絡、文書檔案、信訪、外事、保衛、保密工作。開展國際合作交流。

(二)財務司(規劃司)

組織起草測繪事業中長期規劃、全國基礎測繪規劃,管理國家測繪事業費、專項資金等國家財政撥給的資金並監督檢查使用情況。

(三)國土測繪司

維護和完善國家測繪基準和測量控制系統,起草編制國家航攝規劃,組織全國基礎測繪、地籍測繪和其他重大測繪項目,指導監督測繪成果質量管理,審核重要地理信息數據,組織國界線、行政區域界線的測繪工作,擬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地圖的國界線標準樣圖,審核地名在地圖上的表示,審核對外提供測繪成果和外國組織、個人來華測繪,組織重大測繪科技項目攻關、科技成果轉化。

(四)行業管理司(政策法規司)

起草測繪行政法規、規章、行業管理政策,審核測繪單位甲級資格和測繪任務登記,指導保護全國測量標誌,管理地圖編制工作,審核向社會出版、展示的地圖,承辦有關的行政複議。

(五)人事司

管理局機關和直屬單位機構編制、人事及測繪教育工作;承辦機關黨委的日常工作。

機關黨委。負責局機關及在京直屬單位的黨群工作,辦事機構設在人事司。

四、人員編制

國家測繪局機關行政編制為70名。其中:局長1名,副局長4名,正副司長職數16名(含機關黨委專職副書記)。

離退休幹部工作機構、後勤服務機構及編制,按有關規定另行核定。

本作品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譯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在中國大陸和其他地區屬於公有領域


註:中文維基文庫社群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演講,不總是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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