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印發國家煤炭工業局職能配置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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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印發國家煤炭工業局職能配置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定的通知
國辦發〔1998〕82號
1998年6月25日
發布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辦公廳

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印發

國家煤炭工業局職能配置內設機構

和人員編制規定的通知

 
國辦發〔1998〕82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

國家煤炭工業局職能配置、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定》經國務院批准,現予印發。

 

       國務院辦公廳

       一九九八年六月二十五日

 

國 家 煤炭 工 業 局

職能配置、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定

 

根據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批准的國務院機構改革方案和《國務院關於部委管理的國家局設置的通知》(國發〔1998〕6號),將煤炭工業部改組為國家煤炭工業局。國家煤炭工業局為國家經濟貿易委員會管理的主管煤炭行業的行政機構。

一、職能調整

國家煤炭工業局必須貫徹政企分開、權力下放、權責一致的原則,在職能配置方面進行以下調整:

(一)政企分開,不直接管理企業。原煤炭部所屬的有重點煤礦下放給地方;不承擔投資項目的立項、審查、審批職能,不下達煤炭生產計劃和盈虧指標;不承擔審批公司等職能。企業真正成為依法自主經營、自負盈虧、照章納稅的市場主體,負責國有資產的保值增值,維護所有者權益。

(二)權力下放,增強地方人民政府和社會中介組織的功能。國有重點煤礦的減員增效、轉產分流、實施再就業工程的具體工作,行業的市場建設與管理、資質審查、產品質量檢測、科技成果鑑定、人才培訓等職能,交給地方人民政府或社會中介組織承擔。

(三)權責一致,相近職能交由同一部門承擔。將有關產業政策、經濟調節、生產運行、投融資引導、技術進步、安全生產等職能,交給國家經濟貿易委員會;將直屬高等院校交由教育部統籌安排;系統養老保險統籌的職能,由勞動和社會保障部統一組織交給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承擔;質量監督職能交給國家質量技術監督局。

國家煤炭工業局負責擬定行業規劃;組織研究行業法規和規章、制度、標準,實施行業管理;推動行業結構調整,指導企事業單位的改革。

二、主要職責

根據以上職能調整,國家煤炭工業局的主要職責是:

(一)研究擬定煤炭工業的發展戰略、行業規劃,提出煤炭資源合理開發利用的建議,促進行業結構調整,引導行業合理布局。

(二)研究提出發展煤炭工業的方針、政策和法規;組織制訂行業規章、規範和技術標準;協調行業內部關係,維護公平競爭秩序;研究提出煤炭產運需銜接和有關政策的建議。

(三)研究制訂煤炭工業體制改革的政策和措施,指導國有煤炭企業改革、改組,建立現代企業制度,推動國有煤炭企業兼併破產、扭虧增盈、轉產分流,實施再就業工程。

(四)組織實施國有重點煤礦下放工作。

(五)依法整頓煤炭生產和經營秩序,關停違法開辦和經營的各類煤礦。

(六)推動直屬事業單位的改革,使其面向社會、進入市場、減少補貼、減員增效。

(七)掌握和分析煤炭工業生產動態,匯集、分析和發布國內外煤炭經濟技術和市場信息,提供信息諮詢服務。

(八)組織政府間煤炭工業經濟技術合作與交流。

(九)承辦國務院和國家經濟貿易委員會交辦的其他事項。

三、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主要職責,國家煤炭工業局設5個職能司(室):

(一)辦公室(外事司)

辦理機關文秘、檔案、保密、行政事務等工作;組織政府間煤炭工業經濟技術合作與交流。

(二)規劃發展司

研究擬定煤炭工業發展戰略、行業規劃;指導大型礦區總體規劃,引導行業合理布局;推進煤炭行業結構調整,優化產業結構和產品結構,促進煤炭資源合理開發和綜合利用;提出煤炭產運需銜接和有關政策的建議。

(三)行業管理司(地方鄉鎮煤礦整頓辦公室)

研究提出發展煤炭工業的方針、政策和法規,組織制訂煤炭工業生產建設技術規程、規範和標準;匯集、分析和發布國內外煤炭經濟技術和市場信息,提供信息諮詢服務;協調煤炭行業內部關係,維護公平競爭秩序;組織推動整頓地方鄉鎮煤礦,關停違法開辦和經營的各類煤礦。

(四)企事業改革司(企業下放辦公室)

研究提出煤炭工業體制改革的政策措施,推進國有煤炭企業改革和結構調整,建立現代企業制度;推動國有煤炭企業兼併破產、扭虧增盈、轉產分流,實施再就業工程;組織國有重點煤礦下放工作,處理企業移交工作中的人事、財務、資產、債權債務等事項。推進直屬事業單位的改革,使其在3年內面向社會、進入市場、減少補貼、減員增效。

(五)人事司

負責局機關及直屬事業單位的人事管理;規劃、組織煤礦艱苦專業人才的培養;承辦機關黨委的日常工作。

機關黨委。負責局機關和在京直屬單位的黨群工作,辦事機構設在人事司。

四、人員編制

國家煤炭工業局機關行政編制為95名。其中:局長1名,副局長2-3名,正副司長職數20名(含機關黨委專職副書記)。

離退休幹部工作機構、後勤服務機構及編制,按有關規定另行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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