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印發國家科學技術委員會和國家海洋局、國家地震局職能配置、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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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印發國家科學技術委員會和國家海洋局、國家地震局職能配置、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方案的通知
國辦發〔1994〕47號
1994年3月24日
發布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辦公廳

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印發國家科學技術委員會

和國家海洋局、國家地震局職能配置、內設機構

和人員編制方案的通知

國辦發〔1994〕47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

國家科學技術委員會和國家海洋局、國家地震局職能配置、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方案,經中央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審核,已經國務院批准,現予印發。

國務院辦公廳               

一九九四年三月二十四日          

國家科學技術委員會職能配置、

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方案

根據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批准的國務院機構改革方案,保留國家科學技術委員會(以下簡稱國家科委)。國家科委要切實加強全國科技工作的宏觀管理,着重做好調查研究、制訂政策、統籌規劃、組織協調、指導服務和監督檢查工作。

一、職能轉變

加強的職能主要是:進一步把工作重點集中到科技發展戰略、方針、政策的制訂,加大對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中有重大影響、跨部門、多學科、綜合性強的科技工作的宏觀調控力度;進一步加強科技預測、規劃、體制改革、法規、技術市場的研究和基礎性研究、高技術及其產業化研究,促進科技為經濟、社會發展服務;加強國際科技合作與交流,協調各部門、各地方、各主要行業的科技工作。

下放和轉移的職能主要是:對部門、地方可自行組織實施或應該通過市場機制推動的科技工作,要下放權力;對星火、火炬、科技成果推廣等指導性計劃中大量的一般項目的選定和評審、承擔任務單位的確定、所需的貸款、實施進度的安排、項目完成後的總結驗收等,都交由部門、地方負責或通過市場推動。

二、主要職責

國家科委是國務院綜合管理全國科技工作的職能部門,主要職責是:

(一)組織制訂全國科技發展和科技促進經濟、社會發展的戰略、方針、政策和法規,會同有關部門研究制訂全國科技體制改革的方針、政策、措施和總體規劃。

(二)研究確定科技優先發展領域,研究分析科技促進經濟、社會發展的重大問題,組織制訂全國科技發展遠景規劃、五年計劃和年度計劃,合理配置科技經費。協同有關部門綜合運用財政、信貸、稅收等經濟手段,加強對科技工作的宏觀調控。

(三)制訂基礎性研究、應用研究、技術開發和科技成果商品化、產業化、國際化的政策和措施,負責組織國家重大基礎性項目、高技術研究發展、農業發展、社會發展以及與基礎性研究、高技術密切相關的科技攻關等國家重點科技計劃的制訂與實施,負責星火、火炬等開發計劃的制訂和指導實施。指導全國民辦科技工作,歸口管理國家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協同有關部門推動農村和企業科技進步。

(四)制訂有關技術市場的政策和法規,負責技術合同法實施工作的監督檢查。歸口管理全國重點科技成果的推廣、技術市場、獎勵、保密以及涉及重大科技成果的知識產權協調工作。

(五)管理科技外事工作,組織制訂國際科技合作與交流的政策,指導駐外科技機構的工作,負責駐外使領館科技幹部的選派和管理。

(六)協同有關部門制訂有關科技人員的政策和法規,參與指導全國科技管理幹部的培訓工作。

(七)歸口管理全國軟科學研究和科技信息工作,指導科技第三產業發展。負責國家科委管理範圍內的科技統計工作。

(八)協同有關部門組織技術出口、技術引進和消化吸收創新工作。

(九)指導、協調國務院各部門和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劃單列市的科技管理工作,協同有關部門推動行業的科技進步。

(十)歸口管理、統一監督全國和平利用核能和核技術中的安全事務,制訂核安全的方針、政策、法規。

(十一)承辦國務院交辦的其他事項。

根據國務院的規定,管理國家海洋局、國家地震局。

三、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國家科委設12個職能司局和機關黨委。

(一)辦公廳

負責會議組織、文電處理、秘書事務、重要文件起草、重大問題與信息調研、文書檔案管理和信訪、保密工作,負責委機關政務工作的綜合協調、規章制度的制訂和機關財務、房產、行政管理等工作,負責科技宣傳和對外新聞發布工作。

(二)人事勞動司

負責委機關幹部和直屬單位領導幹部的管理,承辦委管局、代管事業單位幹部管理事項;研究制定委系統的機構編制、人事和勞動工資等方面的具體規定,負責職工教育培訓、人事檔案和勞動工資的日常工作,負責駐外科技幹部的選派和管理,指導科技幹部交流工作;負責安全保衛工作。

(三)政策法規與體制改革司

組織制訂科技發展的戰略、方針、政策,會同有關部門研究制訂科技體制改革的總體規劃和政策措施,研究制訂科技法律、法規並監督實施,指導、協調部門研究開發機構和地方科技體制改革以及區域科技發展工作,管理軟科學研究工作,協調技術合同仲裁工作,協同有關部門研究制訂科技人員政策,指導科技管理幹部培訓工作,指導民辦科技工作。

(四)綜合計劃司

組織制訂科技發展長遠規劃,組織編制和協調與基礎性研究、高技術關係密切的國家重大科技攻關計劃、高技術研究發展計劃、國家重大基礎性項目計劃和促進科技成果轉化的星火、火炬、成果推廣等科技開發計劃;負責國家科委管理的科技三項費、事業費和科技貸款的使用及管理,合理安排使用科技計劃的經費,協調管理國家工程技術研究中心,協調國家重大科技工程項目;會同有關部門制定國家級新產品和中試產品的優惠政策,負責科技指標、科技統計和統計分析工作,負責相關科技計劃的技術引進工作;會同有關部門審批全國性獨立科研機構。

(五)條件財務司

負責開闢科技經費渠道,籌措科技資金;負責科技經費的財務管理,並對經費的使用管理進行監督;研究制訂科技投入、科研條件保障、科技財務管理等方面的方針、政策,編制和組織實施科技物資、科研技術裝備的規劃和計劃,負責編制和管理委機關基建計劃;監督管理委屬單位的國有資產。

(六)科技成果司(對外可用國家科技保密辦公室名義)

研究制訂科技成果管理的方針、政策和規章、制度,管理重點科技成果的登記、鑑定、推廣和保密工作,負責技術合同法的監督實施,協調重點科技成果的推廣工作,組織國家重大科技成果推廣示範以及促進軍工技術向民用轉移的工作;與有關部門共同管理技術出口工作。

(七)國際科技合作司

管理科技外事工作,研究制訂國際科技合作的政策及規章、制度,管理官方科技合作協議,審核與協調重要民間科技合作交流項目,管理國外科技援款的使用,管理和指導駐外科技機構工作,聯繫外國和國際組織的駐華科技機構,聯繫對台有關科技工作。

(八)基礎研究高技術司

組織制訂國家基礎性研究和高新技術發展的方針、政策和發展規劃,協調基礎性研究的投資方向,組織實施國家高新技術研究發展計劃(民口部分)和重大基礎性研究工作,負責協調國家重點實驗室和開放實驗室的運行和管理,指導和協調全國基礎性研究及重點研究機構的工作。

(九)工業科技司

組織制定高新技術與工業科技發展戰略、方針和政策,組織實施工業部門與基礎性研究、高技術關係密切的國家重大科技攻關工作,協同有關部門推動企業的技術進步。

(十)農村科技司(對外可用星火辦公室名義)

會同有關部門研究制訂促進農村科技發展的戰略、方針和政策,促進科技興農工作,組織協調農業方面的國家科技攻關,協調星火計劃的實施,組織指導農村重大支柱產業的科技示範,協同有關部門推動農村科技進步。

(十一)社會發展科技司

會同有關部門研究制訂科技促進社會發展的戰略、方針和政策,編制科技推動社會發展的規劃,組織實施社會發展方面的國家重大科技攻關和科技促進社會發展的綜合示範工作,協調涉及人口、資源、環境、減災、醫藥衛生、社會發展等科技工作。

(十二)國家核安全局

原國家核安全局併入國家科委作為職能局後,保留國家核安全局的名稱,主要職責是歸口管理、統一監督全國和平利用核能和核技術中的安全事務,制訂核安全的方針、政策、法規。

(十三)機關黨委

負責委機關和在京直屬單位的黨群工作。

四、人員編制和領導職數

國家科委機關行政編制為397名。其中,主任1名,副主任4名,因主任由國務委員兼任,可增配1名副主任;正副司局長43名(含正副秘書長2名,機關黨委專職副書記2名)。

保留科技信息司名義,與中國科技信息所一個機構兩塊牌子,歸口管理有關科技信息及全國科技期刊等項工作。

科技日報社為國家科委代管的事業單位,參照部委管理的國家局進行管理。

紀檢、監察、審計等派駐機構和後勤、老幹部服務機構及編制,按有關規定另行核定。

國家海洋局職能配置、

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方案

根據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批准的國務院機構改革方案和《國務院關於部委管理的國家局設置及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發〔1993〕26號)的規定,國家海洋局為國家科委管理的國家局(副部級)。國家海洋局要本着精簡、統一、效能的原則,精兵簡政,提高效率,充分發揮中央和地方兩個積極性,以發展我國海洋經濟為中心,圍繞「權益、資源、環境和減災」四個方面開展各項工作,加強對我國管轄海域的綜合管理,實現促進海洋經濟、社會和環境效益的統一。

一、職能轉變

加強海洋綜合管理,減少具體事務。增加的職能主要有海域使用管理、海洋災害預報等,進一步強化海洋行政管理,加強對海洋資源合理開發利用的監督管理。為充分發揮沿海省市管理海洋的積極性,將海島海岸帶及其鄰近海域的海洋工作逐步下放給地方政府。

二、主要職責

國家海洋局是主管全國海洋事務的職能機構,主要職責是:

(一)組織制訂國家海洋工作的發展戰略、方針、政策、規劃和我國海洋基本法規、條例並負責監督實施。

(二)參與組織我國與鄰國海域劃界和有歸屬爭議島嶼的對策研究工作;參與管理領海、大陸架和專屬經濟區,維護我國在公海和國際海底資源等方面的海洋權益。

(三)負責全國海域使用的監督管理,頒發海域使用許可證。

(四)組織制訂海洋開發規劃,協調海洋資源的合理開發利用,會同有關部門開展大洋礦產資源調查研究,負責制訂海岸帶和重要海區綜合利用區劃、規劃,根據授權負責海岸帶自然資源的登記、界定工作。

(五)會同有關部門審批海底電纜敷設、管道路由和人工構造物的設置,會同有關部門審批外國調查船舶及其他運載工具進入我國管轄海域進行海洋科學考察和海洋開發活動,參與審批國家重大新建、改建、擴建海岸和海洋工程項目的環境影響報告書。

(六)負責組織海洋環境污染監測、監視和海洋環境質量評價,主管防止海洋石油勘探開發和海洋傾廢造成污染損害的環境保護工作,會同有關部門管理海洋自然保護區和海洋特別保護區,按分工負責海洋生態環境保護工作。

(七)負責建設和管理中國海監隊伍,依照法律和國務院規定實施巡航監視、監督管理。

(八)負責建設和管理全國海洋業務系統及其基礎設施,組織經常性的海洋環境監測,發布海洋環境預報和海洋災害預報警報,負責海洋統計、信息、資料、檔案的管理和服務工作。

(九)會同有關部門制訂全國海洋科技發展規劃,協調海洋科技工作,組織、指導全國性的海岸帶、海島、近海和大洋的綜合調查研究,組織國家海洋科技攻關和重大科研項目的研究及成果管理,管理海洋標準和計量工作。

(十)會同有關部門組織參加國際海洋機構和國際海洋合作活動,辦理政府間海洋合作有關事項;組織極地考察,參與國際南極條約組織及其有關活動,管理極地考察設施。

(十一)承辦國務院和國家科委交辦的其他事項。

三、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國家海洋局設7個職能司(室)和政治部(機關黨委)。

(一)辦公室

協助局領導處理機關日常事務,協調機關工作,負責機關秘書及行政事務,負責機關後勤服務工作。

(二)計劃司

組織制訂海洋工作的發展戰略、方針、政策和規劃,編制年度計劃,負責重大項目的立項、申報工作,負責經費、物資、裝備、基建、海洋統計和局屬企業的管理工作。

(三)海洋綜合管理司

組織制訂我國海洋基本法規和海洋、海岸帶及海島開發規劃、功能區劃,協調海洋資源的合理開發利用;參與組織我國與鄰國海域劃界的研究工作;負責全國海域使用的監督管理,頒發海域使用許可證;主管防止海洋石油勘探開發和海洋傾廢污染損害海洋的環境保護工作,選劃和管理海洋自然保護區;負責審批海底電纜敷設、管道路由和人工構造物的設置;負責建設和管理中國海監隊伍,實施巡航監視、監督管理。

(四)海洋監測服務司

組織經常性的海洋環境監測,負責組織海洋環境污染監測、監視和海洋環境質量評價,負責建設和管理全國海洋環境監測、預報、信息、資料、標準、計量服務系統及其基礎設施,發布海浪、海溫、潮汐、海流、風暴潮、海冰等預報和海洋災害預報警報,負責海洋儀器的生產定型。

(五)科學技術司

會同有關部門制訂全國海洋科技發展規劃,協調海洋科技工作,組織、指導全國性的海洋綜合調查研究,組織國家海洋科技攻關和重大科研項目的研究,編制和出版海洋基礎圖件,負責海洋科技成果、科技檔案管理和服務工作。

(六)國際合作司

負責國際合作和交流,組織編制有關的國際海洋合作計劃和規劃,組織參加國際海洋組織及其活動,負責組織政府間有關的海洋合作及其協議的擬定和實施,辦理局日常外事業務工作。

(七)人事勞動教育司

組織實施公務員制度,負責全局的人事和專業技術職務管理工作,管理本系統的勞動工資、機構編制和安全工作,負責全局職工教育和培訓工作,管理海洋成人教育中心和學校,組織制訂海洋管理體制的改革方案。

(八)政治部(機關黨委)

負責局機關和在京直屬單位以及全國海洋管理系統的黨群工作和政治思想工作。

四、人員編制和領導職數

國家海洋局機關行政編制為240名。其中,局長1名,副局長4名;正副司長24名(含政治部副主任及機關黨委專職副書記2名,不含南極考察辦公室主任和副主任)。

紀檢、監察、審計等派駐機構和後勤、老幹部服務機構及編制,按有關規定另行核定。

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於撤銷國家南極考察委員會的通知》(國辦函〔1994〕3號),國家南極考察委員會辦公室更名為國家海洋局南極考察辦公室,承擔南極考察的具體工作,編制(事業編制40名)和經費渠道不變。

國家地震局職能配置、

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方案

根據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批准的國務院機構改革方案和《國務院關於部委管理的國家局設置及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發〔1993〕26號)的規定,國家地震局為國家科委管理的國家局(副部級)。國家地震局要按照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要求,貫徹政府機構改革的基本原則,轉變職能、理順關係、精兵簡政、提高效率。

一、職能轉變

防震減災工作實行統一管理,充分發揮中央和地方兩個積極性,貫徹「以預防為主」的方針,加強地震監測預報、震災預防、地震應急等各個環節以及重大震災災情評估工作的宏觀管理、指導和協調;逐步建立健全防震減災法律保障和監督機制,強化社會管理職能;加強信息指揮系統的建設,提高應急反應能力,及時向國務院提供震情和災情信息,提出搶險救災對策的建議。

將地震科技的計量、專利、信息、期刊、檔案等工作轉移給直屬事業單位,局機關保留指導和監督檢查職能。通過深化人事、勞動工資、計劃財務、物資基建、科技業務、後勤等管理體制改革,對局直屬單位和省級地震機構進一步簡政放權。

二、主要職責

國家地震局是主管全國防震減災工作的職能機構,主要職責是:

(一)制訂國家防震減災工作的方針、政策,組織起草有關的法律、法規,制定頒發有關的技術規範,並監督檢查其執行情況。

(二)制訂防震減災事業的發展戰略與中長期發展規劃,編制防震減災工作年度計劃並組織實施,管理監督事業費和專項資金的使用。

(三)統一管理全國地震監測預報工作,並承擔在嚴重破壞性地震發生後臨時成立的國務院抗震救災指揮機構辦事部門的職責。負責提出全國地震趨勢預報意見,確定地震重點監視防禦區,會同有關部門和協助各級政府擬定破壞性地震應急反應預案、綜合防禦措施,檢查督促其落實。負責震情速報和災情速報,歸口管理地震災害損失評估,參與制訂災區重建規劃。

(四)推進地震科技現代化,組織管理地震科技研究與攻關、科技成果的推廣應用,指導地震科學聯合基金會的工作。

(五)管理全國及區域的地震烈度區劃和震害預測工作,歸口管理重要城鎮、經濟開發區以及重大工程建設場地的地震安全性評價工作。會同有關部門管理地震次生災害、水庫地震、火山及火山地震、地震海嘯的監測和防災工作。

(六)歸口管理以地震動參數和烈度表述的抗震設防標準,制定頒布全國地震動參數和烈度區劃圖及各地區的抗震設防標準,審定國家重點項目建設場地的抗震設防標準,指導和監督重大工程及重要設施的抗震設防工作。

(七)會同有關部門開展防震減災宣傳教育工作,普及防震減災知識,提高全社會的減災意識。

(八)歸口管理地震科技國際合作與交流工作,負責提出對國外發生破壞性大地震作出快速反應的措施建議。

(九)領導、管理省級地震局(辦)和國家地震局直屬單位,指導地、市(縣)地震局(辦)的工作。

(十)承擔國務院和國家科委交辦的其他事項。

三、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國家地震局設6個職能司(室)和機關黨委。

(一)辦公室

協助局領導處理日常工作,協調機關各部門政務工作,組織局務會、局長辦公會並會同有關部門組織全國性重要會議,負責重要文件起草;研究擬定防震減災事業發展方針、政策和發展戰略,組織起草防震減災法律及配套行政法規;負責新聞報導,管理和指導本系統報刊業務;負責秘書、文電、檔案、信息、信訪、保密、保衛和後勤行政管理工作。

(二)人事教育司

管理和指導地震系統行政管理體制和機構改革,擬定地震系統職工隊伍的發展規劃,負責管理地震系統教育工作,管理省級地震局(辦)和局直屬單位領導幹部任免及人事、勞動工資等工作,管理機關人事工作,管理科技幹部和專家工作,擬定地震系統獎懲辦法。

(三)計劃財務司

組織編制防震減災事業中長期發展規劃和年度計劃並進行綜合平衡與協調,負責管理監督事業費和專項資金的使用,負責對省級地震局(辦)和局直屬單位的計劃、財務、基建等工作及國有資產進行管理與監督,管理地震統計工作。

(四)科技監測司

管理和指導地震系統科技體制改革,負責全國地震監測信息系統和地震預報管理,組織管理地震監測預報科技攻關重點項目以及科技成果管理和推廣應用工作,負責震情速報和災情速報,管理地震次生災害、水庫地震、火山及火山地震、地震海嘯的監測及防災工作,指導地震科學聯合基金會工作。

(五)震害防禦司

管理全國及區域地震烈度區劃工作,組織制訂地震烈度區劃圖和抗震設防標準,組織國家重點項目建設地區的地震烈度覆核工作,指導和監督生命線工程、重大工程、大型企業、重要城鎮的抗震設防工作,管理重要城鎮、經濟開發區以及重大工程建設場地的地震安全性評價工作,管理震害預測和地震災害損失評估工作,組織管理震災預防科技攻關和基礎性勘測重點項目,管理地震宣傳工作,指導地方防震減災工作,參與擬定地震應急反應預案,參與地震災區恢復重建規劃的制訂。

(六)國際合作司

管理局系統對外以及對港澳台地區的地震科技交流活動與合作事項;審批和審核有關出國、出境與來華訪問的活動項目;擬定局系統對外以及對港澳台地區的交流與合作年度計劃;組織實施重大雙邊、多邊交流與合作活動事項,負責局系統國外智力引進工作,負責對國外、境外破壞性大地震的快速反應工作。

(七)機關黨委

負責局機關和在京直屬單位的黨群工作。

四、人員編制和領導職數

國家地震局機關行政編制為148名。其中,局長1名,副局長4名;正副司長20名(含機關黨委專職副書記2名)。

監察、審計等派駐機構和後勤、老幹部服務機構及編制,按有關規定另行核定。

本作品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譯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在中國大陸和其他地區屬於公有領域


註:中文維基文庫社群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演講,不總是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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