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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印發國家經濟貿易委員會和國家技術監督局、國家建築材料工業局、國家煙草專賣局職能配置、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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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印發國家經濟貿易委員會和國家技術監督局、國家建築材料工業局、國家煙草專賣局職能配置、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方案的通知
國辦發〔1994〕26號
1994年2月21日
發布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辦公廳

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印發

國家經濟貿易委員會和國家技術監督局、

國家建築材料工業局、國家煙草專賣局

職能配置、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方案的通知

國辦發〔1994〕26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

國家經濟貿易委員會和國家技術監督局、國家建築材料工業局、國家煙草專賣局職能配置、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方案經中央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審核,已經國務院批准,現予印發。

國務院辦公廳       

一九九四年二月二十一日     

國家經濟貿易委員會職能配置、

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方案

根據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批准的國務院機構改革方案,組建國家經濟貿易委員會(以下簡稱國家經貿委)。組建國家經貿委的指導思想是:按照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目標要求,在充分發揮市場對資源配置基礎性作用的基礎上,進一步加強和改善國家對國民經濟的宏觀調控和經濟運行中重大問題的綜合協調,逐步建立適應市場經濟發展要求的科學有效的經濟運行宏觀調控體系和規範化的市場經濟秩序,保證國民經濟持續、快速、健康地發展。按照政企分開和精簡、統一、效能的原則,確定機構設置和人員編制。

一、職能轉變

國家經貿委要以深化改革,加強宏觀調控為重點,切實轉變職能。一是由主要依靠計劃手段過多地直接干預經濟運行轉向綜合研究分析、監測、預測和更多地以宏觀手段,通過市場調節經濟運行,為地方、部門、企業服務;二是由注重於審批項目、直接管理企業轉向以政策引導、法規規範和抓企業改革為主,加強對企業的指導和服務;三是由生產與流通相分割轉向生產與流通相結合、內貿與外貿相結合,主要抓好各類市場的培育和建設,通過市場引導企業的發展;四是由偏重運用行政手段直接管理,轉向綜合協調地運用經濟的、法律的、政策的和信息服務的手段,實行間接管理和必要的行政手段相結合。

二、主要職責

國家經貿委是國務院管理國民經濟和協調當前經濟運行的綜合部門。主要職責是:

(一)參與國民經濟發展戰略目標的研究、制訂以及中長期規劃的編制工作,根據中長期規劃提出的總量控制指標搞好需求總量的平衡與銜接,會同有關部門組織編制、下達和監督實施工交、商貿等年度經濟運行調控方案。

(二)對宏觀經濟進行分析、監測、預測,會同有關部門綜合管理和運用經濟運行調控手段,對經濟運行進行調控,協調解決經濟運行中的重大問題;組織協調重大的抗災救災和工業企業的安全生產工作;調度當年準備物資,必要時提出調整動用國家儲備物資和國家戰略儲備物資的建議。

(三)參與制訂和實施國家產業政策總體規劃及產業結構政策和產業區域政策;會同有關部門制訂、協調國家有關經濟政策,主要是產業組織政策、產業技術政策以及工交商貿專項產業政策,並組織實施和督促檢查。

(四)組織制訂工交、內外貿以及商品市場建設方面的綜合性經濟法規和政策,並組織實施和監督檢查。

(五)指導市場的培育、建設和發展,協調監督市場建設和運行中的有關問題。

(六)負責企業工作,組織制訂和實施企業改革方案,協調解決企業改革中的問題;指導企業管理,組織指導企業法制工作;指導生產、流通部門的行業管理,聯繫有關行業協會工作;組織審批除金融、外貿以外的全國性公司(企業集團);指導和推動企業資源節約和綜合利用工作,負責全國經濟管理幹部和企業幹部的培訓工作。

(七)歸口管理企業技術進步工作,組織編制、下達和實施技術改造投資(包括國家外匯、外匯貸款、利用外資)、技術引進及消化吸收、新技術和新產品開發推廣以及重大技術裝備國產化的規劃和年度計劃,審批限額以上技術改造項目。

(八)協調內外貿的平衡與銜接,會同有關部門研究提出國家進出口商品結構的政策措施,並負責組織實施和檢查;負責組織、指導現有企業利用外資工作,會同有關部門提出企業利用外資的投向。

(九)掌握國內外經濟信息,為國家經濟決策和企業、社會服務。

(十)負責質量和技術政策方面的宏觀管理工作。

(十一)負責管理國家機電產品進出口工作,組織協調全國機電產品招標工作;歸口管理口岸工作;承辦國務院關稅稅則委員會的日常工作。

(十二)承辦國務院交辦的其他事項。

按國務院規定,管理國家技術監督局、國家建材局、國家醫藥局和國家煙草專賣局。

三、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國家經貿委設16個司局級職能機構和3個辦公室以及機關黨委。

(一)辦公廳

綜合協調機關工作,保證機關有效運轉;制訂司、局職責範圍和有關工作制度,承辦機關文秘、政務信息、檔案、機要、信訪提案以及保密保衛等工作,負責機關行政管理工作。

(二)研究室

負責宏觀經濟運行方面重大問題的調查研究,為領導提供決策依據;負責起草委內重要文件、報告和委領導的重要講話;承擔新聞發言人任務,組織開展對外新聞發布活動和對外宣傳工作。

(三)綜合司

綜合分析、預測、監測當前宏觀經濟運行情況,對重大問題提出對策建議;參與經濟體制改革及有關政策的研究;參與國民經濟發展戰略目標的研究、制訂和中長期規劃、年度計劃編制工作;組織編制下達工交、商貿等年度經濟運行調控方案,根據經濟運行情況,提出調整意見;參與市場培育、建設和發展政策的研究制訂;組織經濟協作和研究「復關」對策工作。

(四)經濟運行局

參與編制和實施有關經濟運行的年度調控方案;掌握工交生產運行情況,組織協調工交生產中的重大問題;負責重要物資的緊急調度和運輸協調工作;負責當年準備物資和生產調度專項資金、外匯的審查和管理使用;組織協調全國抗災救災和工業企業的安全生產工作。

(五)經濟政策協調司

參與制訂國家產業發展戰略目標及產業結構政策、產業區域政策;會同有關部門制訂、協調國家有關經濟政策(主要是產業組織政策和產業技術政策),並組織實施和檢查;參與編制和實施有關工業生產和物資分配年度調控方案,協調解決有關行業在經濟運行中的重大問題;參與市場培育和建設。

(六)財政金融司

綜合協調經濟運行中涉及財政、金融領域的政策性問題,研究分析經濟運行中的資金流向和使用效益情況,以及財政、金融政策的實施對企業生產經營的影響,並提出對策和建議;參與財政、金融、投資體制改革方案及其宏觀經濟政策的研究和制訂;參與財政、金融年度計劃編制工作,必要時提出調整建議。

(七)企業司

組織制訂和實施企業改革方案,協調解決企業改革中的重大問題,總結推廣經驗,推進轉換國有企業經營機制,建立現代企業制度;組織審核除金融、外貿專業以外的全國性公司(集團)。組織有關重要企業法規的制訂、協調和實施;指導企業管理;負責城鎮集體企業、鄉鎮企業和外商投資企業的宏觀管理和指導工作。

(八)技術改造司

組織指導現有企業技術進步,管理和協調現有企業技術改造和技術引進工作,編制下達相應的長期規劃和年度計劃並組織實施;審核限額以上技術改造項目;會同有關部門研究制訂與推進企業技術進步相關的財政、信貸、稅制、投資擔保等方面的政策;組織編制國家重大引進技術消化吸收計劃工作;參與投融資體制改革工作。

(九)技術與裝備司

研究制訂促進科技與生產相結合、增強企業技術開發能力的政策措施;推進生產企業、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的聯合開發工作,鼓勵和扶持大型企業建立技術開發中心;組織編制下達並實施新技術和新產品的開發、推廣以及重大技術裝備項目的規劃和計劃;推動技術市場工作;促進企業群眾性技術活動,開展與國外的技術交流和合作。

(十)市場流通司

研究制訂流通領域的綜合性政策、法規;協調指導商品市場的培育和建設,分析市場動態及發展趨勢,規範和監督流通秩序;會同有關部門組織編制和實施商品年度調控方案;參與和指導流通體制、流通企業等方面的改革;參與制訂內貿企業發展外向型經濟的政策措施。

(十一)對外經濟貿易司

參與制訂對外經濟貿易的中長期規劃和綜合性法規;組織編制年度調控方案並協調執行中的問題;參與研究制訂外貿體制改革方案和配套辦法;會同有關部門制訂國家管理的進出口商品目錄和管理辦法;負責企業利用外資工作;會同有關部門制訂賦予企業外貿經營權的條件和審批程序;參與關稅稅目、稅率的制訂、調整以及外匯市場的建立和完善。

(十二)資源節約綜合利用司

參與制訂全國資源節約、綜合利用、環境保護和設備管理法規、政策;組織制訂並實施資源節約和綜合利用技術改造示範專項、農村能源專項貸款及其引進項目計劃;參與組織以節能降耗為主要內容的設備技術改造;指導和推動企業合理利用資源;指導有關協會和監測、培訓、技術服務中心工作。

(十三)經濟法規司

組織規劃和起草工交、商貿以及市場建設等方面的綜合性經濟法規,並組織實施與監督檢查;組織指導企業法制工作;綜合協調委內司(局)經辦的經濟法規、規章;組織協調、指導經貿系統的普法工作;承辦本委的行政複議與應訴;分析、研究國內外經濟立法的動態與趨勢,為日常經濟貿易管理工作提供必要的法律諮詢服務。

(十四)培訓司

歸口管理全國企業幹部和經濟管理幹部的培訓工作;會同有關部門組織開展企業職工職業道德教育活動;負責經濟管理幹部和企業幹部素質狀況的研究分析;制訂有關幹部培訓的法規、政策和措施;開展國際間有關人才培訓的合作與交流,指導企業引進國外智力工作;指導所屬企業管理培訓中心工作。

(十五)外事司

負責組織編制和實施年度外事計劃、外事經費預算並監督其使用;會同有關部門承辦國際、政府以及部門之間多邊、雙邊合作中的外事工作;參與邀請外國專家來華講學、舉辦培訓班以及機關幹部出國進修工作;收集、整理並及時反映國外經濟貿易信息,開展調研工作。

(十六)人事司

貫徹執行黨和國家的幹部政策;制訂委人事管理制度;負責幹部的調配、考核、任免、獎懲以及後備幹部隊伍建設;負責機構設置、人員編制、勞動工資管理、機關幹部培訓以及人才信息等工作;按幹部管理權限管理指導委屬企事業單位及委管國家局的人事業務工作。

(十七)國家機電產品進出口辦公室

會同有關部門制訂機電產品進出口管理的方針、政策和法規並組織實施,組織機電產品出口生產體系建設和出口生產企業的技術改造,負責機電產品的進口管理、協調、審批,會同有關部門制訂與調整機電產品進出口管理目錄,參與機電產品進口關稅稅則、稅目、稅率的制訂,開拓國際市場,參與有關國際談判。

(十八)國家口岸辦公室

研究改進口岸管理體制,研究制訂口岸工作的方針、政策和任務、措施;負責海陸空口岸開放規劃和開放的審理工作,協調處理口岸工作中的矛盾和問題,會同有關部門審查口岸並提出配套設施的投資補助計劃,指導地方口岸管理工作。

(十九)國務院關稅稅則委員會辦公室

研究制訂關稅政策、法規及其實施方案;會同有關部門提出進出口商品關稅稅率局部調整和修訂海關進出口稅則年度暫定稅率、關稅配額、特別關稅等方案;協調處理有關關稅減免事宜;制訂保護民族工業產品的關稅措施,參與對外關稅的談判;完成國務院關稅稅則委員會交辦的各項事務。

(二十)機關黨委

負責委機關和在京直屬單位的黨群工作。

四、人員編制和領導職數

國家經貿委機關行政編制為650名。其中,主任1名,副主任4名(超配的1名副主任作為過渡);司局級領導職數74名(含正副秘書長4名,機關黨委專職副書記2名,機關紀委專職書記1名,辦公廳、綜合司、經濟運行局、技術改造司、對外經濟貿易司、機電產品進出口辦公室增配司局領導職數1名,企業司、技術與裝備司增配司局領導職數2名)。

紀檢、監察等派駐機構和後勤、老幹部服務機構及編制,按有關規定另行核定。

根據《關於國務院議事協調機構和臨時機構設置的通知》(國發〔1993〕27號),原國務院農業生產資料協調領導小組撤銷後,農資工作改由國家經貿委承擔。考慮到建立統一的農資管理體制,做到規劃、計劃的制定和執行相統一,確定農資工作仍由國家計委承擔。

國家技術監督局職能配置、

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方案

根據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批准的國務院機構改革方案和《國務院關於部委管理的國家局設置及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發〔1993〕26號)的規定,國家技術監督局為國家經貿委管理的國家局(副部級),是統一管理和組織協調全國標準化、計量和質量工作的職能部門,仍維持標準化、計量、質量三位一體的工作體制不變。

一、職能轉變

在對原有職能進行分解的基礎上,需要加強的職能主要是:按照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要求和國際上通行的做法,加強對質量認證工作的統一管理;加強對產品質量的監督工作和對全國質量管理的宏觀指導;為適應「復關」的需要,加強我國標準化、計量、質量工作與關貿總協定的貿易技術壁壘協議的接軌工作。

下放、轉移和取消的職能有:將行業標準的規劃和編號等工作下放給行業主管部門,國家標準的技術審查工作下放給有關科研單位,國家標準的宣傳工作交有關學會、協會,新產品、進口設備和引進技術一般項目的標準化審查交由引進單位自行審查,工業企業內部的計量管理工作下放由企業依法自主管理,取消評優工作和對企業標準化和計量的定級升級工作。

二、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國家有關技術監督工作的方針、政策。負責《中華人民共和國計量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標準化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的組織實施和行政執法工作。負責制訂標準化、計量、質量監督管理的有關法規、規章,推進技術監督工作與國際慣例接軌。

(二)綜合管理全國質量監督工作。管理和指導質量監督檢查,依法管理和考核質量檢驗機構,調解和仲裁質量糾紛。

(三)負責全國質量工作的宏觀指導。組織制訂提高質量的發展規劃和政策措施,對重大質量事故組織調查、分析並提出整改建議,推廣現代化質量管理方法,負責生產許可證的管理工作。

(四)負責管理全國標準化工作。組織制訂、審批和發布國家標準,協調行業標準、地方標準的制定,管理行業標準、地方標準備案,監督標準的貫徹執行。

(五)統一監督管理全國計量工作。推行法定計量單位,統一國家計量制度,組織建立國家計量基準,制訂計量器具的國家檢定系統、檢定規程和計量技術規範,組織量值傳遞,確保國家量值的準確統一。

(六)依法統一管理全國質量認證工作。研究制訂質量認證工作的方針、政策和規劃、計劃,審批質量認證委員會的組成、章程,審查認可檢驗機構,對質量認證工作實行監督和對重大問題進行協調處理。

(七)組織制定國家實施技術監督的事業發展規劃,對行業以及社會技術監督機構進行業務指導,負責對產品質量公證檢驗機構和計量公證服務機構的指導和監督,協調行業的和專業的技術監督工作。

(八)指導全國技術監督體系的改革。管理局屬企、事業單位,指導掛靠本局的學會、協會的工作。

(九)組織指導有關技術監督的宣傳、教育、科研、信息等工作;歸口管理與標準化、計量、質量有關的技術法規的備案工作。

(十)代表國家參加有關標準化、計量和質量方面的國際組織,執行雙邊合作協議,審批對外交流與合作項目,統一管理技術監督系統外事工作。

(十一)承辦國務院和國家經貿委交辦的其他事項。

三、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國家技術監督局設10個職能司(室)和機關黨委。

(一)辦公室

負責全局業務工作的組織協調,收集和傳遞信息,辦理提案,起草重要報告,負責文秘、機關財務、行政管理等工作。

(二)綜合計劃科學技術司

負責編制和組織實施技術監督工作的發展規劃和年度計劃,管理全局的財務、基建、物資計劃和直屬單位國有資產,負責統計工作;指導本系統技術機構的改革,編制技術監督科技發展規劃和計劃,組織管理本系統技術開發、成果推廣、科研項目、信息服務、發明、專利、科技成果評審和獎勵等工作。

(三)政策法規宣傳教育司

研究和指導全國技術監督體系的改革,提出制訂技術監督的方針、政策和協調內外部工作關係的建議,起草綜合性文件,承擔新聞發言人工作,制訂法規建設規劃和計劃並組織實施,負責行政複議工作,管理與標準、計量、質量有關的技術法規的備案;負責管理和組織宣傳報道工作,指導和協調局系統的報刊出版工作,負責編制全局教育規劃和計劃,組織幹部培訓和教材編審。

(四)人事勞動司

負責管理局機關和直屬單位、掛靠單位的人事、勞動工資工作,對本行業專業技術隊伍建設進行政策指導,負責制訂和指導實施本行業勞動工資政策、制度和標準,負責本行業的表彰獎勵工作。

(五)國際合作司

制訂和組織實施年度外事活動計劃,審批和管理對外合作和交流項目,辦理加入國際組織的有關手續和承擔有關國際組織的日常工作和聯繫事務,辦理雙邊合作協議並組織實施,負責人才引進和科技合作,負責短期出國人員的管理,辦理出國護照和簽證,負責安排外事接待工作。

(六)質量司

負責組織、協調、實施國家關於質量振興的政策措施,分析研究全國產品質量狀況並提出相應建議,制訂提高產品質量的發展戰略、規劃和政策措施,組織全國重大質量事故的調查分析並提出整改意見,總結推廣質量管理經驗和推行現代化質量管理方法,管理有關的生產許可證。

(七)監督管理司

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標準化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計量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的授權,組織對市場技術監督的行政執法,依法管理和考核質量檢驗機構,負責對產品質量公證檢驗機構的指導和監督,組織實施對產品質量的監督檢查,組織查處假冒偽劣產品,調解和仲裁質量糾紛。

(八)標準化司

監督實施標準化法律、法規,組織和協調國家標準的制訂、修訂工作,組織制定和歸口管理全國的標準化技術法規,協調和指導行業標準、地方標準的制定與備案;管理全國標準化技術委員會,承擔ISO、IEC等國際標準化組織的具體業務工作。

(九)計量司

負責推行國家法定計量單位,管理國家計量基準,組織制訂國家計量檢定系統、檢定規程和計量技術規範,組織和管理全國量值傳遞,依法監督管理全國計量器具,組織計量仲裁檢定、調解計量糾紛,指導和協調部門和地區的計量工作;負責國際法制計量組織的具體業務工作,負責對計量公證服務機構的指導監督。

(十)質量認證辦公室

研究制訂產品質量和質量體系認證工作的方針、政策和規劃、計劃,組織對認證機構和承擔認證的檢驗機構的審查認可,負責對承擔認證工作的檢查人員進行註冊管理,對認證工作實行監督,協調認證機構的對外交往和合作。

(十一)機關黨委

負責局機關和在京直屬單位的黨群工作。

四、人員編制和領導職數

國家技術監督局機關行政編制為290名。其中,局長1名,副局長4名;正副司長32名(含機關黨委專職副書記1名)。

紀檢、監察、審計等派駐機構和後勤、老幹部服務機構及編制,按有關規定另行核定。

國家建築材料工業局職能配置、

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方案

根據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批准的國務院機構改革方案和《國務院關於部委管理的國家局設置及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發〔1993〕26號)的規定,國家建築材料工業局(以下簡稱國家建材局)為國家經濟貿易委員會管理的國家局(副部級)。

一、職能轉變

按照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要求,國家建材局應進一步加強統籌規劃、行業發展政策研究、行業體制改革等方面的職能。將對企業的一般性服務工作、一般性基建和技改工程建設管理、國內外建材展覽以及技術交流、培訓、諮詢服務和刊物的編輯發行等具體工作,交由有關事業單位或社會團體承擔。同時逐步弱化生產指令性計劃、物資分配計劃和行業基本建設投資年度計劃等方面的職能。

二、主要職責

國家建材局是主管全國建材行業(包括建築材料、非金屬礦和無機非金屬新材料工業,以下簡稱建材工業)的職能機構。主要職責是:

(一)研究制訂發展建材工業的方針、政策、法規、條例,經批准後組織監督實施;研究並深化建材行業體制改革,對建材行業的發展進行宏觀指導。

(二)研究制訂全國建材工業發展戰略和中長期規劃,搞好全行業發展的綜合平衡,並督促檢查執行情況;統籌規劃建材工業布局,優化結構;發布建材工業投資指南;配合有關部門協調重點工程項目的建設;推進建材投資和地質、設計體制改革。

(三)研究制訂建材行業科技發展和技術進步規劃;組織協調建材行業高新技術的研究、攻關、開發以及科技成果的商品化工作;組織協調建材行業重大項目技術改造、重大技術引進和消化吸收、以及開發新產品和建材資源綜合利用等方面的工作;組織制訂建材產品標準,建立和健全產品質量監督、檢測體系並負責監督檢查。

(四)為建材行業生產和發展提供服務,推進跨地區、跨部門專業化協作和全國統一市場的建立;協調建材行業的內外部關係,組織指導建材行業對外重大經濟合作和交流;指導建材企業改革,發展建材企業集團。

(五)對指定的大型建材企業國有資產的保值增值實施監督,對局直屬企事業單位的國有資產進行監督管理。

(六)組織制訂建材行業的人才培養、人才交流規劃,對建材高等教育、中等專業教育和職工教育進行宏觀管理和指導,指導建材行業精神文明建設;管理局直屬企事業單位。

(七)完成國務院和國家經貿委交辦的其他事項。

三、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國家建材局設8個職能司(室)和機關黨委。

(一)辦公室

負責局機關日常業務協調、對外聯絡、文電管理、檔案、信訪、保衛、保密以及機關行政財務、房管房建、資產管理等工作。

(二)政策法規體改司

組織制訂建材行業重大技術經濟政策和行政法規,並對執行情況依法實施監督;指導建材行業體制改革;負責起草重要報告、綜合性文件和新聞宣傳等方面的工作。

(三)規劃發展司

組織制訂建材行業發展戰略、產業政策和中長期發展規劃,搞好行業發展的綜合平衡,並監督檢查執行情況;負責限額以上基本建設項目、引進項目及利用外資項目的立項初審,進行工程建設的協調服務;推進建材行業的投資和地勘、工程設計單位的體制改革。

(四)科學技術司

組織制訂建材行業的科技發展戰略、政策和規劃,協調建材行業高新技術的研究、攻關、開發工作,推進科技成果商品化;協調跨地區重大技術改造、技術引進和消化吸收項目工作,促進行業技術進步;指導建材科技實業的發展。

(五)生產協調司

組織制訂建材工業產品標準,負責建材產品質量的監督管理,指導建材企業改革和全國統一市場的建立,發展建材企業集團;指導建材工業統計工作;協調建材行業內外部關係。

(六)國際合作司

組織指導建材工業的重大對外經濟技術合作和交流等外事往來,負責局機關和直屬單位的外事工作。

(七)財務與國有資產監督司

協同有關部門對建材工業經濟活動進行宏觀調控,對大型建材企業國有資產的保值增值進行監督、檢查、評價,對直屬單位的財務進行監督。

(八)人事教育司

負責局機關和直屬單位的機構編制、人事和勞動工資管理工作,推動人事、勞動工資和保險福利制度的改革,組織制訂建材行業教育發展規劃和各類人才培養計劃並組織實施,管理直屬院校。

(九)機關黨委

負責局機關和在京直屬單位的黨群工作。

四、人員編制和領導職數

國家建材局機關行政編制為210名。其中,局長1名,副局長4名;正副司長28名(含機關黨委專職副書記2名)。

審計的派駐機構和老幹部、後勤服務機構及編制,按有關規定另行核定。

國家煙草專賣局職能配置、

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方案

根據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批准的國務院機構改革方案和《國務院關於部委管理的國家局設置及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發〔1993〕26號)的規定,撤銷中國煙草總公司,保留國家煙草專賣局,為國家經貿委管理的國家局(副部級),同時組建煙草企業集團。改革的基本思路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煙草專賣法》和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需要,加強宏觀調控,搞活微觀經營,將總公司承擔的行政職能劃歸國家煙草專賣局承擔,同時作為過渡,國家煙草專賣局仍暫兼負一定的領導和組織全國煙草生產經營和進出口業務的職能;根據國家經濟體制改革的進程,積極創造條件組建煙草企業集團,逐步實現政企分開;強化煙草專賣制度,繼續實行垂直領導體制。

一、職能轉變

國家煙草專賣局要認真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煙草專賣法》,加強宏觀管理和行政、執法監督。將原中國煙草總公司所承擔的生產經營布局、宏觀調控、質量監督及財務、勞資、科技、對外經濟技術合作和交流等行政管理職能轉由國家煙草專賣局承擔。同時,要按照《全民所有制工業企業轉換經營機制條例》的要求,下放企業經營權,從主要依靠行政手段進行直接管理轉向依靠法律、經濟和必要的行政手段進行宏觀管理。

二、主要職責

國家煙草專賣局是主管全國煙草行業的職能機構,主要任務是貫徹黨和國家的方針、政策和煙草專賣法規,依法對全國煙草行業實行統一領導、垂直管理和壟斷經營。其主要職責是:

(一)根據國家有關方針、政策,研究制訂煙草行業發展戰略、行業政策和中長期發展規劃,調整產業結構,編制固定資產投資規劃,搞好煙草行業發展和計劃的綜合平衡。

(二)監督、檢查《中華人民共和國煙草專賣法》及其實施條例的執行情況,查處違法、違章案件,查禁和關停計劃外煙廠,打擊不法行為,保護合法經營;負責煙草專賣品的各種許可證、運輸准運證的發放和管理。

(三)組織煙草行業的經濟體制改革工作,研究制訂有關的法規和政策,做好法律諮詢和行政複議工作。

(四)組織和宏觀管理全系統的生產經營,負責全行業生產調度、安全生產和儲運等項工作,搞好產供銷的協調工作,負責審批煙草企業的設立、關停和兼併。

(五)參與制訂煙草行業稅收、價格等項經濟政策,管理煙葉、捲菸、煙草機械、輔料的價格以及煙草專賣品的進出口的安排,負責全系統的財務資金管理和內部審計工作,對直屬企事業單位國有資產負責並監督管理其實現保值增值。

(六)研究制訂煙草行業科技教育發展方針和有關政策,負責重大科研項目攻關及成果推廣等項工作,組織制訂有關煙草的質量標準並依照法律、法規和規章組織監督檢查,負責全行業的人才培訓工作。

(七)負責全系統的人事、機構編制、勞動工資宏觀管理工作,組織管理全系統的紀檢、監察和精神文明建設等項工作,指導基層企業的思想政治工作。

(八)負責煙草行業的對外交流與合作,管理有關的外事工作。

(九)承辦國務院、國家經貿委交辦的其他事項。

三、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國家煙草專賣局設8個職能司(室)和機關黨委:

(一)辦公室(外事辦公室)

協調和組織機關政務工作,負責機關的行政管理和新聞、信息發布等工作;協調、指導行業的外事工作和非貿易性的對外聯絡,負責管理局內的外事工作,組織智力引進和境外培訓。

(二)綜合計劃司

制訂煙草行業發展戰略、生產布局和行業政策,編製煙草行業中長期發展規劃和年度計劃,制訂或參與制訂煙草專賣品的價格政策並管理煙草專賣品的價格,負責行業統計分析和經濟信息收集工作,負責對外經濟技術和經濟往來的綜合管理及指導合資企業、規劃設計院、第三產業的工作。

(三)專賣管理司

監督、檢查《中華人民共和國煙草專賣法》及有關法規的執行情況,查禁、關停計劃外煙廠,查處違法、違章案件,打擊不法行為,保護合法經營;負責煙草專賣品的生產、批發、零售許可證、特種許可證、運輸准運證等制度的制訂和證件發放、監督等工作;負責派駐的專賣機構的管理及專賣管理幹部的培訓工作。

(四)人事勞動司

制訂煙草行業人事、勞資、政工等方面的方針、政策和規章制度,編製煙草行業人才規劃及幹部年度需求計劃,負責全行業工資政策、技術職務評聘和機構編制工作,負責局機關和局黨組管理的幹部工作,指導基層企業的精神文明建設及思想政治工作。

(五)政策法規司

組織煙草行業的經濟體制改革工作,研究制訂煙草行業有關的方針、政策和法規,審查煙草行業內部管理重要規章制度和局內各部門制訂的規範性文件,參與審查重大經濟合同,做好法律諮詢和行政複議工作。

(六)財務管理司

參與制訂國家關於煙草行業的稅收等項經濟政策及財務管理辦法和有關規定,協調煙草與財政稅務、金融管理部門的關係,對所管理的企事業單位國有資產實行監督、檢查和評價,負責基建技改、事業單位的財務管理及全系統的財務資金管理。

(七)生產調度司(運輸調度室)

組織管理全系統的生產經營和生產調度工作,負責行業質量管理、供產銷協調、安全生產和儲運等工作,負責審批煙草企業的設立、關停和兼併。

(八)科技教育司

研究制訂煙草行業科技教育發展的方針、政策和規劃,負責組織重大科研項目攻關及其重大科技成果的鑑定、推廣以及專利和技術監督工作;審定院校發展規劃,編制年度院校招生計劃;負責指導行業職工教育、進修、培訓工作。

(九)機關黨委

負責局機關和在京直屬單位的黨群工作。

四、人員編制和領導職數

國家煙草專賣局機關事業編制為250名。其中,局長1名,副局長4名;正副司長28名(含機關黨委專職副書記2名)。

紀檢、監察、審計等派駐機構和後勤、老幹部服務機構及編制,按有關規定另行核定。

中國煙草總公司撤銷後,在近期內,國家煙草專賣局必要時可使用總公司的印章。

本作品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譯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在中國大陸和其他地區屬於公有領域


註:中文維基文庫社群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演講,不總是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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