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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印發國家統計局職能配置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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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印發國家統計局職能配置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定的通知
國辦發〔1998〕43號
1998年6月13日
發布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辦公廳

國務院辦公廳

關於印發國家統計局職能配置內設

機構和人員編制規定的通知

國辦發〔1998〕43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

國家統計局職能配置、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定》經國務院批准,現予印發。

國務院辦公廳              

一九九八年六月十三日          

國家統計局

職能配置、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定

根據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批准的國務院機構改革方案和《國務院關於機構設置的通知》(國發〔1998〕5號),設置國家統計局。國家統計局是主管統計和國民經濟核算工作的國務院直屬機構。

一、職能調整

(一)劃出的職能。

國有企業職工下崗統計,交由勞動和社會保障部承擔。

(二)轉變的職能。

將與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重複進行的「三資」企業統計,調整為利用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的資料進行綜合。

(三)交由事業單位承擔的事項。

1.各項普查的專業技術性工作。

2.企業景氣調查、服務企業統計調查、現代企業制度試點調查。

3.工業產品定貨統計和服務業價格統計。

二、主要職責

根據以上職能調整,國家統計局的主要職責是:

(一)擬定統計工作法規、統計改革和統計現代化建設規劃以及國家統計調查計劃,組織領導和監督檢查各地區、各部門的統計和國民經濟核算工作,監督檢查統計法律、法規的實施。

(二)建立健全國民經濟核算體系和統計指標體系,制定全國統一的基本統計制度;擬定國家統計標準;審定部門統計標準;組織管理全國統計調查項目,審批各地區、各部門的統計調查計劃、調查方案。

(三)研究提出重大的國情國力普查計劃,經批准後組織實施;統一組織各地區、各部門的社會經濟調查,匯總、整理全國的基本統計資料;對國民經濟、科技進步和社會發展等情況進行統計分析、統計預測和統計監督,向黨中央、國務院及有關部門提供統計信息和諮詢建議。

(四)統一核定、管理、公布全國性的基本統計資料,定期向社會公眾發布全國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情況的統計信息。

(五)建立健全和管理國家統計信息自動化系統和國家統計數據庫體系;制定各地區、各部門統計數據庫網絡的基本標準和運行規則。

(六)統一管理縣及縣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統計部門的統計事業費;協助地方管理省、自治區、直轄市統計局局長和副局長;組織管理全國統計專業資格考試和職務評聘工作。

(七)領導設在各地的直屬調查機構,指導其他直屬事業單位的工作。

(八)承辦國務院交辦的其他事項。

三、內設機構

根據以上職責,國家統計局設11個職能司(室):

(一)辦公室(國際合作司)

協助局領導處理日常工作,協調機關政務工作,承擔文秘、保密保衛、基本建設、政務信息工作;管理機關行政財務和國有資產;承擔局外事工作;組織、實施有關多邊和雙邊國際交流合作項目,辦理有關事務。

(二)政策法規司

擬定中長期統計體制改革方案及實施辦法;擬定重要的統計工作文件;擬定統計法律、法規,提出有關修改意見,指導地方統計法規的制定和修改;組織統計法律、法規的宣傳貫徹和監督檢查;依法檢查、處理重大的統計違法案件。

(三)統計設計管理司

擬定統計制度改革規劃和方案;組織制定國民經濟核算制度和各類國家統計制度;擬定國家統計標準;審定部門統計標準;審批各部門統計調查制度和調查方案;組織實施基本單位的統計並管理名錄庫。

(四)國民經濟綜合統計司

對全國國民經濟運行狀況進行統計監測、預測和綜合分析研究,提出宏觀調控諮詢建議;對統計數據的使用和提供進行管理、審查;匯總整理全國以及分地區的經濟、科技、社會綜合性統計資料並承辦統計新聞發布會。

(五)國民經濟核算司

組織實施國民經濟核算制度;承擔國內生產總值、投入產出、資金流量、國際收支、資產負債和資源環境核算工作;編制經濟循環帳戶,提供國民經濟核算資料及有關綜合平衡狀況的分析研究報告。

(六)工業交通統計司

組織實施工業、能源統計調查,收集、整理和提供有關調查統計數據;綜合整理和提供交通、郵電統計數據;對有關統計數據質量進行檢查和評估;組織指導有關專業統計基礎工作;進行統計分析。

(七)固定資產投資統計司

組織實施固定資產投資、建築業、房地產業的統計調查,收集、整理和提供有關調查統計數據;綜合整理和提供地質勘探、城市住宅和公用事業等統計數據;對有關統計數據質量進行檢查和評估;組織指導有關專業統計基礎工作;進行統計分析。

(八)貿易外經統計司

組織實施批發零售貿易業、餐飲業以及商品市場運行狀況的統計調查,收集、整理和提供有關調查統計數據;綜合整理和提供外貿、外資和旅遊等統計數據;對有關統計數據質量進行檢查和評估;組織指導有關專業統計基礎工作;進行統計分析。

(九)人口和社會科技統計司

組織實施人口和勞動統計調查,收集、整理和提供有關調查統計數據;綜合整理和提供社會發展、科技進步統計數據;對有關統計數據質量進行檢查和評估;組織指導有關專業統計基礎工作;進行統計分析。

(十)人事司

擬定國家統計系統人事管理的規章制度;管理局機關的機構編制、幹部及直屬事業單位的機構編制、負責人;協助地方管理省、自治區、直轄市統計局正、副局長;組織管理全國統計專業資格考試和職務評聘工作。

(十一)財務基建司

統一管理縣及縣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統計部門的統計事業費和由國家撥款的基本建設投資工作;監督管理直屬單位的國有資產;承擔國家統計系統的審計工作。

機關黨委。負責局機關及在京直屬單位的黨群工作。

四、人員編制

國家統計局機關行政編制為280名。其中:局長1名,副局長4名,正副司長職數39名(含總統計師1名、總工程師1名、總經濟師1名和機關黨委專職副書記)。

離退休幹部工作機構、後勤服務機構及編制,按有關規定另行核定。

本作品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譯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在中國大陸和其他地區屬於公有領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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