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印發國家自然災害救助應急預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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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印發國家自然災害救助應急預案的通知
國辦函〔2016〕25號
2016年3月10日
發布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辦公廳
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印發《國家自然災害救助應急預案》的通知
本作品收錄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公報/2016年/第10號
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印發
國家自然災害救助應急預案的通知
國辦函〔2016〕25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

經國務院同意,現將修訂後的《國家自然災害救助應急預案》印發給你們,請認真組織實施。2011年10月16日經國務院批准、由國務院辦公廳印發的《國家自然災害救助應急預案》同時廢止。

國務院辦公廳
2016年3月10日


(此件公開發布)

國家自然災害救助應急預案

1 總則

1.1 編制目的

1.2 編制依據

1.3 適用範圍

1.4 工作原則

2 組織指揮體系

2.1 國家減災委員會

2.2 專家委員會

3 災害預警響應

4 信息報告和發布

4.1 信息報告

4.2 信息發布

5 國家應急響應

5.1 Ⅰ級響應

5.2 Ⅱ級響應

5.3 Ⅲ級響應

5.4 Ⅳ級響應

5.5 啟動條件調整

5.6 響應終止

6 災後救助與恢復重建

6.1 過渡期生活救助

6.2 冬春救助

6.3 倒損住房恢復重建

7 保障措施

7.1 資金保障

7.2 物資保障

7.3 通信和信息保障

7.4 裝備和設施保障

7.5 人力資源保障

7.6 社會動員保障

7.7 科技保障

7.8 宣傳和培訓

8 附則

8.1 術語解釋

8.2 預案演練

8.3 預案管理

8.4 預案解釋

8.5 預案實施時間

1 總則

1.1 編制目的

建立健全應對突發重大自然災害救助體系和運行機制,規範應急救助行為,提高應急救助能力,最大程度地減少人民群眾生命和財產損失,確保受災人員基本生活,維護災區社會穩定。

1.2 編制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洪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防震減災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氣象法》、《自然災害救助條例》、《國家突發公共事件總體應急預案》等。

1.3 適用範圍

本預案適用於我國境內發生自然災害的國家應急救助工作。

當毗鄰國家發生重特大自然災害並對我國境內造成重大影響時,按照本預案開展國內應急救助工作。

發生其他類型突發事件,根據需要可參照本預案開展應急救助工作。

1.4 工作原則

堅持以人為本,確保受災人員基本生活;堅持統一領導、綜合協調、分級負責、屬地管理為主;堅持政府主導、社會互助、群眾自救,充分發揮基層群眾自治組織和公益性社會組織的作用。

2 組織指揮體系

2.1 國家減災委員會

國家減災委員會(以下簡稱國家減災委)為國家自然災害救助應急綜合協調機構,負責組織、領導全國的自然災害救助工作,協調開展特別重大和重大自然災害救助活動。國家減災委成員單位按照各自職責做好自然災害救助相關工作。國家減災委辦公室負責與相關部門、地方的溝通聯絡,組織開展災情會商評估、災害救助等工作,協調落實相關支持措施。

由國務院統一組織開展的抗災救災,按有關規定執行。

2.2 專家委員會

國家減災委設立專家委員會,對國家減災救災工作重大決策和重要規劃提供政策諮詢和建議,為國家重大自然災害的災情評估、應急救助和災後救助提出諮詢意見。

3 災害預警響應

氣象、水利、國土資源、海洋、林業、農業等部門及時向國家減災委辦公室和履行救災職責的國家減災委成員單位通報自然災害預警預報信息,測繪地信部門根據需要及時提供地理信息數據。國家減災委辦公室根據自然災害預警預報信息,結合可能受影響地區的自然條件、人口和社會經濟狀況,對可能出現的災情進行預評估,當可能威脅人民生命財產安全、影響基本生活、需要提前採取應對措施時,啟動預警響應,視情採取以下一項或多項措施:

(1)向可能受影響的省(區、市)減災委或民政部門通報預警信息,提出災害救助工作要求。

(2)加強應急值守,密切跟蹤災害風險變化和發展趨勢,對災害可能造成的損失進行動態評估,及時調整相關措施。

(3)通知有關中央救災物資儲備庫做好救災物資準備,緊急情況下提前調撥;啟動與交通運輸、鐵路、民航等部門和單位的應急聯動機制,做好救災物資調運準備。

(4)派出預警響應工作組,實地了解災害風險,檢查指導各項救災準備工作。

(5)向國務院、國家減災委負責人、國家減災委成員單位報告預警響應啟動情況。

(6)向社會發布預警響應啟動情況。

災害風險解除或演變為災害後,國家減災委辦公室終止預警響應。

4 信息報告和發布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按照民政部《自然災害情況統計制度》和《特別重大自然災害損失統計制度》,做好災情信息收集、匯總、分析、上報和部門間共享工作。

4.1 信息報告

4.1.1 對突發性自然災害,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應在災害發生後2小時內將本行政區域災情和救災工作情況向本級人民政府和地市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報告;地市級和省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在接報災情信息2小時內審核、匯總,並向本級人民政府和上一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報告。

對造成縣級行政區域內10人以上死亡(含失蹤)或房屋大量倒塌、農田大面積受災等嚴重損失的突發性自然災害,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應在災害發生後立即上報縣級人民政府、省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和民政部。省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接報後立即報告省級人民政府。省級人民政府、民政部按照有關規定及時報告國務院。

4.1.2 特別重大、重大自然災害災情穩定前,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執行災情24小時零報告制度,逐級上報上級民政部門;災情發生重大變化時,民政部立即向國務院報告。災情穩定後,省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應在10日內審核、匯總災情數據並向民政部報告。

4.1.3 對乾旱災害,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應在旱情初顯、群眾生產和生活受到一定影響時,初報災情;在旱情發展過程中,每10日續報一次災情,直至災情解除;災情解除後及時核報。

4.1.4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要建立健全災情會商制度,各級減災委或者民政部門要定期或不定期組織相關部門召開災情會商會,全面客觀評估、核定災情數據。

4.2 信息發布

信息發布堅持實事求是、及時準確、公開透明的原則。信息發布形式包括授權發布、組織報道、接受記者採訪、舉行新聞發布會等。要主動通過重點新聞網站或政府網站、政務微博、政務微信、政務客戶端等發布信息。

災情穩定前,受災地區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減災委或民政部門應當及時向社會滾動發布自然災害造成的人員傷亡、財產損失以及自然災害救助工作動態、成效、下一步安排等情況;災情穩定後,應當及時評估、核定並按有關規定發布自然災害損失情況。

關於災情核定和發布工作,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5 國家應急響應

根據自然災害的危害程度等因素,國家自然災害救助應急響應分為Ⅰ、Ⅱ、Ⅲ、Ⅳ四級。

5.1 Ⅰ級響應

5.1.1 啟動條件

某一省(區、市)行政區域內發生特別重大自然災害,一次災害過程出現下列情況之一的,啟動Ⅰ級響應:

(1)死亡200人以上(含本數,下同);

(2)緊急轉移安置或需緊急生活救助200萬人以上;

(3)倒塌和嚴重損壞房屋30萬間或10萬戶以上;

(4)乾旱災害造成缺糧或缺水等生活困難,需政府救助人數占該省(區、市)農牧業人口30%以上或400萬人以上。

5.1.2 啟動程序

災害發生後,國家減災委辦公室經分析評估,認定災情達到啟動標準,向國家減災委提出啟動Ⅰ級響應的建議;國家減災委決定啟動Ⅰ級響應。

5.1.3 響應措施

國家減災委主任統一組織、領導、協調國家層面自然災害救助工作,指導支持受災省(區、市)自然災害救助工作。國家減災委及其成員單位視情採取以下措施:

(1)召開國家減災委會商會,國家減災委各成員單位、專家委員會及有關受災省(區、市)參加,對指導支持災區減災救災重大事項作出決定。

(2)國家減災委負責人率有關部門赴災區指導自然災害救助工作,或派出工作組赴災區指導自然災害救助工作。

(3)國家減災委辦公室及時掌握災情和救災工作動態信息,組織災情會商,按照有關規定統一發布災情,及時發布災區需求。國家減災委有關成員單位做好災情、災區需求及救災工作動態等信息共享,每日向國家減災委辦公室通報有關情況。必要時,國家減災委專家委員會組織專家進行實時災情、災情發展趨勢以及災區需求評估。

(4)根據地方申請和有關部門對災情的核定情況,財政部、民政部及時下撥中央自然災害生活補助資金。民政部緊急調撥生活救助物資,指導、監督基層救災應急措施落實和救災款物發放;交通運輸、鐵路、民航等部門和單位協調指導開展救災物資、人員運輸工作。

(5)公安部加強災區社會治安、消防安全和道路交通應急管理,協助組織災區群眾緊急轉移。軍隊、武警有關部門根據國家有關部門和地方人民政府請求,組織協調軍隊、武警、民兵、預備役部隊參加救災,必要時協助地方人民政府運送、發放救災物資。

(6)國家發展改革委、農業部、商務部、國家糧食局保障市場供應和價格穩定。工業和信息化部組織基礎電信運營企業做好應急通信保障工作,組織協調救災裝備、防護和消殺用品、醫藥等生產供應工作。住房城鄉建設部指導災後房屋建築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的安全應急評估等工作。水利部指導災區水利工程修復、水利行業供水和鄉鎮應急供水工作。國家衛生計生委及時組織醫療衛生隊伍赴災區協助開展醫療救治、衛生防病和心理援助等工作。科技部提供科技方面的綜合諮詢建議,協調適用於災區救援的科技成果支持救災工作。國家測繪地信局準備災區地理信息數據,組織災區現場影像獲取等應急測繪,開展災情監測和空間分析,提供應急測繪保障服務。

(7)中央宣傳部、新聞出版廣電總局等組織做好新聞宣傳等工作。

(8)民政部向社會發布接受救災捐贈的公告,組織開展跨省(區、市)或者全國性救災捐贈活動,呼籲國際救災援助,統一接收、管理、分配國際救災捐贈款物,指導社會組織、志願者等社會力量參與災害救助工作。外交部協助做好救災的涉外工作。中國紅十字會總會依法開展救災募捐活動,參與救災工作。

(9)國家減災委辦公室組織開展災區社會心理影響評估,並根據需要實施心理撫慰。

(10)災情穩定後,根據國務院關於災害評估工作的有關部署,民政部、受災省(區、市)人民政府、國務院有關部門組織開展災害損失綜合評估工作。國家減災委辦公室按有關規定統一發布自然災害損失情況。

(11)國家減災委其他成員單位按照職責分工,做好有關工作。

5.2 Ⅱ級響應

5.2.1 啟動條件

某一省(區、市)行政區域內發生重大自然災害,一次災害過程出現下列情況之一的,啟動Ⅱ級響應:

(1)死亡100人以上、200人以下(不含本數,下同);

(2)緊急轉移安置或需緊急生活救助100萬人以上、200萬人以下;

(3)倒塌和嚴重損壞房屋20萬間或7萬戶以上、30萬間或10萬戶以下;

(4)乾旱災害造成缺糧或缺水等生活困難,需政府救助人數占該省(區、市)農牧業人口25%以上、30%以下,或300萬人以上、400萬人以下。

5.2.2 啟動程序

災害發生後,國家減災委辦公室經分析評估,認定災情達到啟動標準,向國家減災委提出啟動Ⅱ級響應的建議;國家減災委副主任(民政部部長)決定啟動Ⅱ級響應,並向國家減災委主任報告。

5.2.3 響應措施

國家減災委副主任(民政部部長)組織協調國家層面自然災害救助工作,指導支持受災省(區、市)自然災害救助工作。國家減災委及其成員單位視情採取以下措施:

(1)國家減災委副主任主持召開會商會,國家減災委成員單位、專家委員會及有關受災省(區、市)參加,分析災區形勢,研究落實對災區的救災支持措施。

(2)派出由國家減災委副主任或民政部負責人帶隊、有關部門參加的工作組赴災區慰問受災群眾,核查災情,指導地方開展救災工作。

(3)國家減災委辦公室及時掌握災情和救災工作動態信息,組織災情會商,按照有關規定統一發布災情,及時發布災區需求。國家減災委有關成員單位做好災情、災區需求及救災工作動態等信息共享,每日向國家減災委辦公室通報有關情況。必要時,國家減災委專家委員會組織專家進行實時災情、災情發展趨勢以及災區需求評估。

(4)根據地方申請和有關部門對災情的核定情況,財政部、民政部及時下撥中央自然災害生活補助資金。民政部緊急調撥生活救助物資,指導、監督基層救災應急措施落實和救災款物發放;交通運輸、鐵路、民航等部門和單位協調指導開展救災物資、人員運輸工作。

(5)國家衛生計生委根據需要,及時派出醫療衛生隊伍赴災區協助開展醫療救治、衛生防病和心理援助等工作。測繪地信部門準備災區地理信息數據,組織災區現場影像獲取等應急測繪,開展災情監測和空間分析,提供應急測繪保障服務。

(6)中央宣傳部、新聞出版廣電總局等指導做好新聞宣傳等工作。

(7)民政部指導社會組織、志願者等社會力量參與災害救助工作。中國紅十字會總會依法開展救災募捐活動,參與救災工作。

(8)國家減災委辦公室組織開展災區社會心理影響評估,並根據需要實施心理撫慰。

(9)災情穩定後,受災省(區、市)人民政府組織開展災害損失綜合評估工作,及時將評估結果報送國家減災委。國家減災委辦公室組織核定並按有關規定統一發布自然災害損失情況。

(10)國家減災委其他成員單位按照職責分工,做好有關工作。 5.3 Ⅲ級響應

5.3.1 啟動條件

某一省(區、市)行政區域內發生重大自然災害,一次災害過程出現下列情況之一的,啟動Ⅲ級響應:

(1)死亡50人以上、100人以下;

(2)緊急轉移安置或需緊急生活救助50萬人以上、100萬人以下;

(3)倒塌和嚴重損壞房屋10萬間或3萬戶以上、20萬間或7萬戶以下;

(4)乾旱災害造成缺糧或缺水等生活困難,需政府救助人數占該省(區、市)農牧業人口20%以上、25%以下,或200萬人以上、300萬人以下。

5.3.2 啟動程序

災害發生後,國家減災委辦公室經分析評估,認定災情達到啟動標準,向國家減災委提出啟動Ⅲ級響應的建議;國家減災委秘書長決定啟動Ⅲ級響應。

5.3.3 響應措施

國家減災委秘書長組織協調國家層面自然災害救助工作,指導支持受災省(區、市)自然災害救助工作。國家減災委及其成員單位視情採取以下措施:

(1)國家減災委辦公室及時組織有關部門及受災省(區、市)召開會商會,分析災區形勢,研究落實對災區的救災支持措施。

(2)派出由民政部負責人帶隊、有關部門參加的聯合工作組赴災區慰問受災群眾,核查災情,協助指導地方開展救災工作。

(3)國家減災委辦公室及時掌握並按照有關規定統一發布災情和救災工作動態信息。

(4)根據地方申請和有關部門對災情的核定情況,財政部、民政部及時下撥中央自然災害生活補助資金。民政部緊急調撥生活救助物資,指導、監督基層救災應急措施落實和救災款物發放;交通運輸、鐵路、民航等部門和單位協調指導開展救災物資、人員運輸工作。

(5)國家減災委辦公室組織開展災區社會心理影響評估,並根據需要實施心理撫慰。國家衛生計生委指導受災省(區、市)做好醫療救治、衛生防病和心理援助工作。

(6)民政部指導社會組織、志願者等社會力量參與災害救助工作。

(7)災情穩定後,國家減災委辦公室指導受災省(區、市)評估、核定自然災害損失情況。

(8)國家減災委其他成員單位按照職責分工,做好有關工作。

5.4 Ⅳ級響應

5.4.1 啟動條件

某一省(區、市)行政區域內發生重大自然災害,一次災害過程出現下列情況之一的,啟動Ⅳ級響應:

(1)死亡20人以上、50人以下;

(2)緊急轉移安置或需緊急生活救助10萬人以上、50萬人以下;

(3)倒塌和嚴重損壞房屋1萬間或3000戶以上、10萬間或3萬戶以下;

(4)乾旱災害造成缺糧或缺水等生活困難,需政府救助人數占該省(區、市)農牧業人口15%以上、20%以下,或100萬人以上、200萬人以下。

5.4.2 啟動程序

災害發生後,國家減災委辦公室經分析評估,認定災情達到啟動標準,由國家減災委辦公室常務副主任決定啟動Ⅳ級響應。

5.4.3 響應措施

國家減災委辦公室組織協調國家層面自然災害救助工作,指導支持受災省(區、市)自然災害救助工作。國家減災委及其成員單位視情採取以下措施:

(1)國家減災委辦公室視情組織有關部門和單位召開會商會,分析災區形勢,研究落實對災區的救災支持措施。

(2)國家減災委辦公室派出工作組赴災區慰問受災群眾,核查災情,協助指導地方開展救災工作。

(3)國家減災委辦公室及時掌握並按照有關規定統一發布災情和救災工作動態信息。

(4)根據地方申請和有關部門對災情的核定情況,財政部、民政部及時下撥中央自然災害生活補助資金。民政部緊急調撥生活救助物資,指導、監督基層救災應急措施落實和救災款物發放。

(5)國家衛生計生委指導受災省(區、市)做好醫療救治、衛生防病和心理援助工作。

(6)國家減災委其他成員單位按照職責分工,做好有關工作。

5.5 啟動條件調整

對災害發生在敏感地區、敏感時間和救助能力特別薄弱的「老、少、邊、窮」地區等特殊情況,或災害對受災省(區、市)經濟社會造成重大影響時,啟動國家自然災害救助應急響應的標準可酌情調整。

5.6 響應終止

救災應急工作結束後,由國家減災委辦公室提出建議,啟動響應的單位決定終止響應。

6 災後救助與恢復重建

6.1 過渡期生活救助

6.1.1 特別重大、重大災害發生後,國家減災委辦公室組織有關部門、專家及災區民政部門評估災區過渡期生活救助需求情況。

6.1.2 財政部、民政部及時撥付過渡期生活救助資金。民政部指導災區人民政府做好過渡期生活救助的人員核定、資金發放等工作。

6.1.3 民政部、財政部監督檢查災區過渡期生活救助政策和措施的落實,定期通報災區救助工作情況,過渡期生活救助工作結束後組織績效評估。

6.2 冬春救助

自然災害發生後的當年冬季、次年春季,受災地區人民政府為生活困難的受災人員提供基本生活救助。

6.2.1 民政部每年9月下旬開展冬春受災群眾生活困難情況調查,並會同省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組織有關專家赴災區開展受災群眾生活困難狀況評估,核實情況。

6.2.2 受災地區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應當在每年10月底前統計、評估本行政區域受災人員當年冬季、次年春季的基本生活救助需求,核實救助對象,編制工作檯賬,制定救助工作方案,經本級人民政府批准後組織實施,並報上一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備案。

6.2.3 根據省級人民政府或其民政、財政部門的資金申請,結合災情評估情況,財政部、民政部確定資金補助方案,及時下撥中央自然災害生活補助資金,專項用於幫助解決冬春受災群眾吃飯、穿衣、取暖等基本生活困難。

6.2.4 民政部通過開展救災捐贈、對口支援、政府採購等方式解決受災群眾的過冬衣被等問題,組織有關部門和專家評估全國冬春期間中期和終期救助工作績效。發展改革、財政等部門組織落實以工代賑、災歉減免政策,糧食部門確保糧食供應。

6.3 倒損住房恢復重建

因災倒損住房恢復重建要尊重群眾意願,以受災戶自建為主,由縣級人民政府負責組織實施。建房資金等通過政府救助、社會互助、鄰里幫工幫料、以工代賑、自行借貸、政策優惠等多種途徑解決。重建規劃和房屋設計要根據災情因地制宜確定方案,科學安排項目選址,合理布局,避開地震斷裂帶、地質災害隱患點、泄洪通道等,提高抗災設防能力,確保安全。

6.3.1 民政部根據省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倒損住房核定情況,視情組織評估小組,參考其他災害管理部門評估數據,對因災倒損住房情況進行綜合評估。

6.3.2 民政部收到受災省(區、市)倒損住房恢復重建補助資金的申請後,根據評估小組的倒損住房情況評估結果,按照中央倒損住房恢復重建資金補助標準,提出資金補助建議,商財政部審核後下達。

6.3.3 住房重建工作結束後,地方各級民政部門應採取實地調查、抽樣調查等方式,對本地倒損住房恢復重建補助資金管理工作開展績效評估,並將評估結果報上一級民政部門。民政部收到省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上報本行政區域內的績效評估情況後,通過組成督查組開展實地抽查等方式,對全國倒損住房恢復重建補助資金管理工作進行績效評估。

6.3.4 住房城鄉建設部門負責倒損住房恢復重建的技術支持和質量監督等工作。測繪地信部門負責災後恢復重建的測繪地理信息保障服務工作。其他相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重建規劃、選址,制定優惠政策,支持做好住房重建工作。

6.3.5 由國務院統一組織開展的恢復重建,按有關規定執行。

7 保障措施

7.1 資金保障

財政部、國家發展改革委、民政部等部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自然災害救助條例》等規定,安排中央救災資金預算,並按照救災工作分級負責、救災資金分級負擔、以地方為主的原則,建立完善中央和地方救災資金分擔機制,督促地方政府加大救災資金投入力度。

7.1.1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將自然災害救助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建立健全與自然災害救助需求相適應的資金、物資保障機制,將自然災害救助資金和自然災害救助工作經費納入財政預算。

7.1.2 中央財政每年綜合考慮有關部門災情預測和上年度實際支出等因素,合理安排中央自然災害生活補助資金,專項用於幫助解決遭受特別重大、重大自然災害地區受災群眾的基本生活困難。

7.1.3 中央和地方政府根據經濟社會發展水平、自然災害生活救助成本等因素適時調整自然災害救助政策和相關補助標準。

7.2 物資保障

7.2.1 合理規劃、建設中央和地方救災物資儲備庫,完善救災物資儲備庫的倉儲條件、設施和功能,形成救災物資儲備網絡。設區的市級以上人民政府和自然災害多發、易發地區的縣級人民政府應當根據自然災害特點、居民人口數量和分布等情況,按照布局合理、規模適度的原則,設立救災物資儲備庫(點)。救災物資儲備庫(點)建設應統籌考慮各行業應急處置、搶險救災等方面需要。

7.2.2 制定救災物資儲備規劃,合理確定儲備品種和規模;建立健全救災物資採購和儲備制度,每年根據應對重大自然災害的要求儲備必要物資。按照實物儲備和能力儲備相結合的原則,建立救災物資生產廠家名錄,健全應急採購和供貨機制。

7.2.3 制定完善救災物資質量技術標準、儲備庫(點)建設和管理標準,完善救災物資發放全過程管理。建立健全救災物資應急保障和徵用補償機制。建立健全救災物資緊急調撥和運輸制度。

7.3 通信和信息保障

7.3.1 通信運營部門應依法保障災情傳送網絡暢通。自然災害救助信息網絡應以公用通信網為基礎,合理組建災情專用通信網絡,確保信息暢通。

7.3.2 加強中央級災情管理系統建設,指導地方建設、管理救災通信網絡,確保中央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及時準確掌握重大災情。

7.3.3 充分利用現有資源、設備,完善災情和數據共享平台,完善部門間災情共享機制。

7.4 裝備和設施保障

中央各有關部門應配備救災管理工作必需的設備和裝備。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要建立健全自然災害救助應急指揮技術支撐系統,並為自然災害救助工作提供必要的交通、通信等設備。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要根據當地居民人口數量和分布等情況,利用公園、廣場、體育場館等公共設施,統籌規劃設立應急避難場所,並設置明顯標誌。自然災害多發、易發地區可規劃建設專用應急避難場所。

7.5 人力資源保障

7.5.1 加強自然災害各類專業救災隊伍建設、災害管理人員隊伍建設,提高自然災害救助能力。支持、培育和發展相關社會組織和志願者隊伍,鼓勵和引導其在救災工作中發揮積極作用。

7.5.2 組織民政、國土資源、環境保護、交通運輸、水利、農業、商務、衛生計生、安全監管、林業、地震、氣象、海洋、測繪地信、紅十字會等方面專家,重點開展災情會商、赴災區現場評估及災害管理的業務諮詢工作。

7.5.3 推行災害信息員培訓和職業資格證書制度,建立健全覆蓋中央、省、市、縣、鄉鎮(街道)、村(社區)的災害信息員隊伍。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和企事業單位應當設立專職或者兼職的災害信息員。

7.6 社會動員保障

完善救災捐贈管理相關政策,建立健全救災捐贈動員、運行和監督管理機制,規範救災捐贈的組織發動、款物接收、統計、分配、使用、公示反饋等各個環節的工作。完善接收境外救災捐贈管理機制。

完善非災區支援災區、輕災區支援重災區的救助對口支援機制。

科學組織、有效引導,充分發揮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企事業單位、社會組織和志願者在災害救助中的作用。

7.7 科技保障

7.7.1 建立健全環境與災害監測預報衛星、環境衛星、氣象衛星、海洋衛星、資源衛星、航空遙感等對地監測系統,發展地面應用系統和航空平台系統,建立基於遙感、地理信息系統、模擬仿真、計算機網絡等技術的「天地空」一體化的災害監測預警、分析評估和應急決策支持系統。開展地方空間技術減災應用示範和培訓工作。

7.7.2 組織民政、國土資源、環境保護、交通運輸、水利、農業、衛生計生、安全監管、林業、地震、氣象、海洋、測繪地信等方面專家及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等單位專家開展災害風險調查,編制全國自然災害風險區劃圖,制定相關技術和管理標準。

7.7.3 支持和鼓勵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企事業單位和社會組織開展災害相關領域的科學研究和技術開發,建立合作機制,鼓勵減災救災政策理論研究。

7.7.4 利用空間與重大災害國際憲章、聯合國災害管理與應急反應天基信息平台等國際合作機制,拓展災害遙感信息資源渠道,加強國際合作。

7.7.5 開展國家應急廣播相關技術、標準研究,建立國家應急廣播體系,實現災情預警預報和減災救災信息全面立體覆蓋。加快國家突發公共事件預警信息發布系統建設,及時向公眾發布自然災害預警。

7.8 宣傳和培訓

組織開展全國性防災減災救災宣傳活動,利用各種媒體宣傳應急法律法規和災害預防、避險、避災、自救、互救、保險的常識,組織好「防災減災日」、「國際減災日」、「世界急救日」、「全國科普日」、「全國消防日」和「國際民防日」等活動,加強防災減災科普宣傳,提高公民防災減災意識和科學防災減災能力。積極推進社區減災活動,推動綜合減災示範社區建設。

組織開展對地方政府分管負責人、災害管理人員和專業應急救災隊伍、社會組織和志願者的培訓。

8 附則

8.1 術語解釋

本預案所稱自然災害主要包括乾旱、洪澇災害,颱風、風雹、低溫冷凍、雪、沙塵暴等氣象災害,火山、地震災害,山體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質災害,風暴潮、海嘯等海洋災害,森林草原火災等。

8.2 預案演練

國家減災委辦公室協同國家減災委成員單位制定應急演練計劃並定期組織演練。

8.3 預案管理

本預案由民政部制訂,報國務院批准後實施。預案實施後民政部應適時召集有關部門和專家進行評估,並視情況變化作出相應修改後報國務院審批。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的自然災害救助綜合協調機構應根據本預案修訂本地區自然災害救助應急預案。

8.4 預案解釋

本預案由民政部負責解釋。

8.5 預案實施時間

本預案自印發之日起實施。

本作品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譯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在中國大陸和其他地區屬於公有領域


註:中文維基文庫社群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演講,不總是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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