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印發地質勘查隊伍管理體制改革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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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印發地質勘查隊伍管理體制改革方案的通知
國辦發〔1999〕37號
1999年4月30日
發布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辦公廳

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印發地質勘查隊伍

管理體制改革方案的通知

國辦發〔1999〕37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

  國土資源部、 中央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和國務院經濟體制改革辦公室會同有關部門制訂的《地質勘查隊伍管理體制改革方案》已經國務院常務會議討論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國務院辦公廳

        一九九九年四月三十日

地質勘查隊伍管理體制改革方案

(國土資源部 中編辦 體改辦 一九九九年四月九日)
新中國成立以來,我國形成了一支具有優良傳統和作風、技術力量雄厚的地質勘查隊伍,為我國社會主義建設事業作出了重要貢獻。但現行的地質勘查隊伍管理體制也存在不少問題,主要是政企(事)不分,責權不明;隊伍臃腫,力量分散;工作重複,效率不高。這些問題的存在,既削弱了國家對礦產資源的管理,又影響了地勘單位自身活力的發揮,也使得國家基礎性、公益性、戰略性地質勘查工作得不到充分保證。因此,必須對地質勘查隊伍管理體制進行改革。

一、改革的目標和原則

改革的目標是:建立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有利於礦產資源優化配置和合理利用,有利於礦產資源嚴格管理和有效保護,政企(事)分開,統一、協調、有序、高效的管理體制。

改革的原則是:按照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要求,實行有效的宏觀管理,充分發揮市場對資源配置的基礎性作用,促進礦產資源的合理開發利用和有效保護;實行政企(事)分開,強化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對地質和礦產資源執法監督的職能,中央和省一級保留一部分承擔基礎性、公益性、戰略性地質勘查任務的骨幹力量,將其餘地質勘查單位逐步改組成按照市場規則運行和管理的經濟實體;正確處理好中央與地方、部門與部門之間的關係,充分調動各種積極因素,發揮各方面的作用。

二、改革的具體方案

(一)將原地質礦產部所屬的在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的地質勘查單位統一划歸到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由省級人民政府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歸口管理,並逐步實行企業化經營。地質勘查單位的資產、債權債務、人事、勞動工資關係一併劃轉。地質勘查單位下放到省一級後,不得再層層下放。地質勘查單位實行屬地化管理的工作在今年內完成,具體事宜由國土資源部與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商定。

地質勘查單位企業化需要有一個過程,要創造條件加快改革的步伐。地質勘查單位主要從事資源勘查、開發和工程勘查工作,同時積極開展多種經營和服務創收,逐步成為自主經營、自負盈虧、自我約束、自我發展的經濟實體。

地質勘查單位實行企業化過程中,要將從事資料信息、圖書檔案、博物展覽、環境與災害監測等公益性工作的單位劃出來,繼續作為國土資源管理的事業單位,由省級人民政府國土資源主管部門管理。

在地質勘查隊伍管理體制改革中,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都要保留一支技術素質較高、精幹的地質勘查隊伍,以滿足國家及區域經濟發展對地質勘查工作的需要。

對由原地質礦產部代行出資人權益的中國新星石油有限責任公司的問題,另行研究。

(二)各工業部門所屬地質勘查隊伍要根據不同情況積極推進改革。冶金、有色、輕工、化工、建材等部門所屬的地質勘查單位,可以從各自部門的實際情況出發改組為企業或進入企業集團,具體實施方案由國家經貿委與各工業局研究確定。中國核工業總公司可以從所屬地勘隊伍中保留一支從事放射性礦產勘查的精幹隊伍,其餘與原地質礦產部所屬地質勘查單位同步進行屬地化、企業化改革,具體實施方案由國防科工委研究確定。武警黃金地質勘查部隊的改革,按照中央軍委和國務院的有關決定執行。

(三)組建中國地質調查局,作為國土資源部所屬的組織實施國家基礎性、公益性、戰略性地質和礦產勘查工作的事業單位。具體職能和編制由國土資源部報中央機構編制委員會審定。

(四)分流人員,減人增效。針對地質勘查隊伍人員過多、效益不高的狀況,要加大人員分流力度。通過改革,地質勘查隊伍要面向市場,面向區域經濟,發揮自身優勢,因地制宜,積極構築新的經濟增長點,開闢非地質勘查業生產門路,安置富餘人員和下崗職工,提高經濟效益,改善職工生活。

三、改革的政策措施

目前,地質勘查單位可用於經營的淨資產少,設備陳舊老化,離退休人員多,改革難度較大。中央和地方都要對地質勘查隊伍管理體制改革給予必要的資金支持和政策扶持。

(一)原地質礦產部和各工業部門地質勘查隊伍的地質勘查費均以1998年預算為基數(不含一次性補貼)保持不變。劃轉到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的地質勘查隊伍的地質勘查費,由財政部統一划轉給各省級地方財政,在省級財政預算支出科目中單列,繼續用於地質勘查單位離退休人員、地質勘查工作和經常性費用支出等。各地應在首先確保離退休人員經費的前提下,將餘下的經費分為公益性事業單位經費和地質勘查單位(地質勘查企業)經費兩塊管理,實行專款專用,不得擠占或挪作他用。

(二)地質勘查單位在屬地化、企業化改革的過程中,可以繼續將國家劃定的地質勘查費基數中10%左右的勘查費轉增國家資本金;地質勘查單位轉讓國家出資形成的探礦權時,允許其將部分或全部價款轉增國家資本金。

(三)對地質勘查單位用於組織隊伍轉產,安排職工再就業等工作的銀行貸款,財政繼續給予貼息扶持。

(四)地質勘查單位在由事業單位轉為企業的過程中,繼續享受事業單位的各項稅收政策。

(五)地質勘查隊伍實行屬地化管理後,各地應將實行企業化經營的地質勘查單位下崗職工與當地下崗職工同等對待,領取地方印製發放的下崗證,享受國家和當地有關再就業的優惠政策。下崗職工基本生活保障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六)要千方百計確保地質勘查單位離退休職工養老金及時足額發放。尚未進入地方養老保險統籌體系的地質勘查單位離退休人員的養老金標準和有關待遇不變,費用從劃轉省級財政的地質勘查費中列支,待國家行政事業單位的養老統籌辦法出台後,再按統一辦法執行。

四、改革的組織領導

推進地質勘查隊伍管理體制改革,對地質勘查單位實行屬地化管理並逐步實現企業化經營,是促進地質勘查事業改革和發展的重大措施,對於增強地質勘查隊伍活力,加強國土資源行政管理具有重要意義。各地區、各有關部門要充分認識地勘隊伍改革的重要意義,高度重視這項改革,按照國務院的統一部署和方案要求,統一思想,加強領導,精心組織,認真落實各項改革措施。國土資源部和目前仍管理地勘隊伍的國務院有關部門要組織專門班子,與地方人民政府密切配合,周密細緻地做好各項工作,及時解決改革中出現的各種問題。請財政部、勞動保障部、人民銀行、稅務總局等有關部門給予積極的配合和支持。

推進地勘隊伍管理體制改革涉及方方面面,必須堅持既要積極又要穩妥的方針,特別要處理好中央與地方的關係,妥善安排好下崗職工和離退休人員的生活,在保持穩定的前提下積極推進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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