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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印發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國家進出口商品檢驗局職能配置、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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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印發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國家進出口商品檢驗局職能配置、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方案的通知
國辦發〔1994〕74號
1994年6月4日
發布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辦公廳

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印發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國家進出口

商品

檢驗局職能配置、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方案的通知

國辦發〔1994〕74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

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國家進出口商品檢驗局職能配置、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方案,經中央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審核,已經國務院批准,現予印發。

國務院辦公廳             

一九九四年六月四日          


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

職能配置、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方案

根據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批准的國務院機構改革方案,對外經濟貿易部更名為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以下簡稱外經貿部)。外經貿部機構改革的指導思想是:轉變職能,理順關係,加強宏觀調控和協調、服務、管理、監督等職能。

一、職能轉變

(一)加強的職能是:研究制訂外經貿方針政策、法規和發展戰略、規劃,對全國外經貿事業的發展實行宏觀調控和經濟調節,制定科學的行業管理辦法和規章制度,加強組織協調和監督檢查等方面的工作。重點是:制訂國別(地區)政策,全面發展國際多邊和雙邊經濟貿易關係;制訂吸引外商投資和台港澳僑投資的法規和管理辦法,監督檢查並協調執行情況;研究同關貿總協定組織的談判及開展有關工作,負責我國反傾銷、反補貼以及保障措施等案件的調查處理,研究解決外國對我國出口的反傾銷工作。

(二)逐步弱化的職能是:對部屬企業經營業務和外貿業務的財務計劃、部屬單位的基建投資計劃、建立出口商品生產體系、出口商品生產基地的建設資金年度使用計劃、部屬單位的勞動工資計劃等工作的管理。

(三)移交給商會、協會或下放給地方、企事業單位承擔的工作:協調進出口商品價格、市場、客戶和出口成套項目;組織企業進行反傾銷應訴和抗辯;對進出口業務、貿易方式及對外援助等提供信息、諮詢;全國進出口商品許可證和配額的統計工作,向紡織品設限國家輸送統計數據,核查紡織品出口許可證;部機關後勤方面的事務性工作;國外代表處、招待所的經營管理;國內小型交易會、限額以下和國家非限制性管理商品的外商投資企業項目和補償貿易項目、出口生產基地企業資格的審批;委託組織國家計劃分配的援外物資訂貨和辦理援外物資運輸;委託承擔援外成套項目的設計、審查、招標和施工監理;對派遣援外出國人員、部屬企業內部機構設置和人員編制、外商(不含台港澳地區)駐華(地方)機構的審批等。

二、主要職責

外經貿部是國務院綜合管理全國對外貿易經濟合作的職能部門。主要任務是:研究外經貿發展戰略,編報規劃,制訂政策、法規,實施外經貿工作的宏觀調控、行業管理、協調服務和監督檢查。主要職責是:

(一)負責制訂全國性外經貿方針政策和法規、規章、改革方案及管理辦法,統一審核、對外發布外經貿法規、規章;負責外經貿法規、規章之間以及與國際條約、協定之間的協調與銜接;負責全國進口反傾銷、反補貼以及保障措施等案件的調查與處理。

(二)制訂中長期進出口規劃和出口商品、市場發展戰略及貿工、貿農、貿技結合的發展戰略;匯總編報國家年度進出口計劃和貿易外匯收支計劃並組織實施,調控進出口平衡。

(三)指導、協調全國的外經貿工作,宏觀管理全國進出口商品工作;審批全國性外經貿公司(集團),歸口管理設立各類外經貿企業的審批工作,會同有關部門審批國內企業的對外經營權和國際貨運代理企業的經營權,歸口管理在海外投資開辦企業(金融企業除外);負責外商、台港澳商常駐代表機構審批的歸口管理;推廣各種新的貿易方式,宏觀指導和歸口管理境內外外經貿交易會、展銷會、洽談會。

(四)制訂國別(地區)外經貿政策和雙邊、多邊外經貿政策並組織實施;代表我國政府參加國際經濟貿易組織和會議,負責關貿總協定等方面的事務,同外國政府、有關國際組織進行經濟貿易談判並簽約;組織同聯合國系統和有關國際組織的經濟技術合作交流,指導駐外經商處(室)和駐聯合國及有關國際組織代表機構的工作。

(五)研究吸引外商投資的方針政策和發展戰略,指導和管理吸引外資工作;制訂外商投資的法規、政策和管理辦法,監督、檢查外商投資企業執行有關法律、法規、合同情況,協調解決有關問題;負責外商、台港澳商常駐代表機構及外國公司分支機構的審批與歸口管理工作。

(六)制訂利用外國政府貸款的政策、管理辦法和貸款使用計劃,組織實施並監督貸款的償還,管理外國政府提供的有關貼息貸款。

(七)制訂對外援助的國別政策,調整對外援助的結構、布局和方式,制訂年度援助計劃並組織實施,歸口管理援外經費,會同有關部門審批國家對外經貿科技合作項目。

(八)制訂對外承包工程、勞務合作的政策、管理辦法和年度計劃並組織實施,歸口管理全國對外承包工程、勞務合作等業務及國際經濟合作基金。

(九)制訂對外技術貿易的政策、管理辦法及年度計劃並組織實施,參與制訂技術和成套設備出口的信貸政策、優惠政策及其他相關政策並組織實施,歸口管理國家限制出口的技術、引進技術再出口項目。

(十)參與制訂關稅、稅收、匯率、信貸、價格等政策,協同有關部門運用經濟手段對外經貿活動進行宏觀調節;按照國務院的規定,對大型骨幹外經貿企業國有資產進行監督,管理部直屬單位的國有資產;指導外經貿企業股份制的實行;負責全國各項外經貿業務統計,提供信息諮詢服務。

(十一)按照「一國兩制」的方針,制訂對台港澳地區經濟貿易與勞務合作的政策、法規並實行歸口管理。

(十二)承辦國務院交辦的其他事項。

按照國務院的規定,管理國家進出口商品檢驗局。

三、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外經貿部設20個職能司(廳)和機關黨委。

(一)辦公廳

協助部領導了解和掌握全面情況,綜合協調部機關政務工作和各司職責分工,辦理領導交辦事項,負責重要會議的組織和會議決定事項的督辦,負責公文管理、秘書事務、辦公自動化、重要文件的起草、新聞發布和宣傳、政務信息、機要、保密、檔案、通信、文印、信訪等工作,聯繫特派員辦事處。

(二)人事教育勞動司

負責部屬單位的機構、人事制度、勞動工資制度改革和幹部隊伍建設,宏觀管理和指導安全保衛工作,負責部管幹部(包括駐外機構幹部)的管理和部機關、直屬事業單位、駐外機構的機構編制及工資福利等項工作,負責駐外機構和赴港澳人員的派遣管理,宏觀指導全系統專業技術職務評聘工作,管理部屬高等院校,制訂對外經貿幹部教育培訓規劃。

(三)經貿政策和發展司

負責我國外經貿戰略決策的調查研究工作,參與制訂外經貿發展中長期規劃,研究制訂各項外經貿政策和外經貿體制改革方案並推動實施,負責廣交會及境內外其他外經貿交易會、展銷會的歸口管理,受權審批全國性外經貿公司(集團),歸口指導境內外各類外經貿企業及外商駐華機構的設立審批和管理工作,指導出口商品生產基地建設。

(四)計劃財務司

編制外經貿中長期規劃和年度進出口總值計劃並監督執行,負責屬國家計委管理進出口商品的總量平衡、銜接與協調,參與制訂有關外匯、匯率、價格、關稅、稅收等政策,負責外經貿統計和各項合作、援助、專項基金、資金與貸款、外事經費、基建投資及其他財會工作的管理,宏觀指導部屬單位的財務會計和承包經營工作,管理部屬境內企事業單位和境外企業的國有資產,負責清產核資,監督部屬企業國有資產的保值增值,指導外經貿系統和負責部屬企業股份制工作。

(五)亞洲司

(六)西亞非洲司

(七)歐洲司

(八)美大司

以上四個地區司的基本職責是:制訂對主管國家和地區的國別政策並負責貫徹實施,組織政府間的經貿談判和雙邊混合(聯合)委員會會議,參與處理同主管國家和地區經貿關係中的重要業務,掌握雙邊貿易平衡,管理同未建交國家的經貿活動,參與主管地區的區域性外經貿活動,指導我駐主管國家使館經商處的工作,聯繫相應國家駐華官方機構的有關工作。

(九)台港澳司

制訂對台港澳地區的經貿政策並負責組織實施,參與編制對台港澳貿易的中長期計劃,擬定利用台資的政策、法規,協調台商投資項目,編制對台貿易的年度計劃,組織對台大宗商品的進出口,管理台商來大陸和大陸企業赴台舉辦經貿展銷會、洽談會、廣告業務和赴台港澳經貿團組等其他經貿活動,審批管理赴港澳地區的經貿交易會、展銷會,管理台商在大陸設立的常設機構。

(十)國際經貿關係司

負責與聯合國各有關機構和組織的多邊經濟技術合作事務,組織參加有關國際會議,負責關貿總協定等方面的事務和地區性、政府間的多邊國際協定、公約、守則等的談判及組織實施,負責國際經貿共性業務談判,歸口管理多邊、雙邊對華無償援助,指導我國常駐有關國際組織代表機構的業務,聯繫國際組織駐華機構的有關工作。

(十一)對外貿易管理司

負責全國進出口商品宏觀管理,參與編制全國出口商品中長期規劃,負責編制全國一般貿易的進出口商品年度計劃並組織實施,負責管理出口商品配額、進出口許可證、經貿系統機電設備進口等工作,按照有關規定負責制訂國家管理的進出口商品目錄,負責外貿經營秩序的協調管理,聯繫指導進出口商會工作,負責出口貨物原產地管理工作,管理出口商品商標工作。

(十二)外國投資管理司

研究吸引外商投資的發展戰略和方針政策,參與制訂吸引外資的法規,編制外商投資企業進出口商品年度計劃並組織實施,審批限額以上、國家限制投資和涉及配額許可證管理的進出口商品的外商投資企業及其分支機構,負責外國公司分支機構和外商投資項目洽談會的審批與管理,監督外商投資企業執行有關法律、法規、合同情況並協調解決發生的問題,負責外資統計工作,聯繫、指導外商投資企業協會的工作。

(十三)外國貸款管理司

制訂使用、償還外國政府貸款的政策、法規和管理制度,參與編制利用外國政府貸款使用計劃,負責外國政府貸款項目及有關工作的管理,管理外國提供的貼息貸款。

(十四)對外援助司

研究對外援助體制改革,制訂對外援助政策、法規、管理制度和編制對外援助計劃並組織實施,負責政府間經援談判,執行政府間的經援協議,辦理由政府間處理的有關問題,負責經援項目的組織實施,負責援外財務工作的具體實施。

(十五)國外經濟合作司

制訂境外承包工程、勞務合作業務的發展戰略、政策、規章制度,參與編制中長期規劃,組織編制年度計劃並組織實施,參與雙邊和多邊對外談判,組織實施有關協議,負責國際經濟合作基金的使用,審批在未建交國家和敏感國家(地區)的承包勞務項目,聯繫指導對外工程商會和國際工程諮詢協會的工作。

(十六)科技發展和技術進出口司

制訂全國對外技術貿易業務的政策、法規、制度,負責全國技術進出口的協調管理和重大技術貿易合同的審批,組織實施國家技術引進項目,歸口管理涉及國內外出口管制的有關事務,出具外國對華出口所需最終用戶證明並監督其執行情況,推進貿技結合戰略的實施,負責經貿系統科技發展、技術進步、技改工作及有關經費的安排使用。

(十七)外貿貨運協調司

參與編制外貿運輸計劃並監督計劃的執行,協調全國外經貿運輸工作,歸口管理國際貨運代理,負責供應港澳「三趟快車」的組織協調,參與政府間海運協定及有關外經貿運輸的雙邊和多邊會談,負責外貿租船管理、外貿貨物汽車出入境運輸管理。

(十八)條約法律司

制訂並組織實施外經貿立法規劃和計劃,組織起草外經貿法律,參與制訂外經貿法規和規章,參與雙邊、多邊經貿條約、協定等的談判和重大爭議案的研究與協調,負責組織對外經貿法律交流,負責外經貿法規、規章之間以及與國際條約、協定之間的協調與銜接,指導、協調進出口商品反傾銷、反補貼及保障措施等案件的調查處理。

(十九)交際司

制訂禮賓工作規章制度,管理部機關並指導部屬企事業單位的外事禮賓工作和重大外事活動,負責協調部領導的出訪活動及禮賓安排,綜合平衡部邀請的外國副部長級以上代表團來訪計劃並負責接待,負責部直屬單位的出國護照簽證工作。

(二十)行政司

負責部機關、特派員辦事處、駐外機構的行政事務和財務、固定資產、基建、機關保衛等方面的工作。

(二十一)機關黨委

負責部機關、特派員辦事處和在京直屬單位的黨群工作。

四、人員編制

(一)外經貿部機關的行政編制為800名。其中,部長1名,副部長4名,已超配的1名副部長作為過渡;司局級領導職數70名(含部長助理5名、機關黨委專職副書記2名、機關紀委專職書記1名)。

(二)根據外經貿管理工作的需要,在全國主要口岸和重點城市設立20個特派員辦事處,行政編制360名,其中設特派員、副特派員40名。

紀檢、監察、審計等派駐機構和後勤、老幹部服務機構及編制,按有關規定另行核定。

國家進出口商品檢驗局職能配置、

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方案

根據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批准的國務院機構改革方案和《國務院關於部委管理的國家局設置及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發〔1993〕26號)的規定,國家進出口商品檢驗局(以下簡稱國家商檢局)為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管理的國家局(副部級)。國家商檢局是統一管理和組織協調全國進出口商品檢驗、鑑定和監督管理與行政執法工作的職能機構,對各地進出口商品檢驗機構垂直管理的體制不變。

一、職能轉變

按照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和對外貿易經濟合作發展的需要,國家商檢局要在鞏固已有改革成果的基礎上,進一步強化制訂政策、統籌規劃、綜合協調、檢查監督和提供服務的職能,加強對進出口商品檢驗、鑑定及認證工作的統一管理,加強對進出口商品質量和檢驗、鑑定工作的監督管理與行政執法,加強對全國進出口商品檢驗、鑑定機構及業務的集中統一領導,組織實施我國進出口商品檢驗工作與有關國際技術性貿易壁壘協議的接軌工作,充分利用社會檢測力量,組織認可檢驗機構承擔進出口商品檢驗工作。將出口商品生產企業質量體系的具體評審、技術性貿易壁壘和國際檢驗標準的研究諮詢工作以及機關後勤服務工作從行政機關中劃出,由事業單位承擔。

二、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國家的有關方針、政策、法律、法規和經濟發展規劃,研究制訂和組織實施全國進出口商品檢驗、鑑定和監督管理工作的方針、政策、法規、規章和發展規劃、計劃,推動進出口商品檢驗工作與國際慣例接軌。

(二)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商品檢驗法》以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統一管理全國進出口商品的檢驗、鑑定、監督管理和認證工作,制定有關規章制度,指導和協調各地區、各部門的進出口商品檢驗工作。

(三)制定、調整並公布《商檢機構實施檢驗的進出口商品種類表》,依法統一組織實施表內商品檢驗和出口食品衛生檢驗、出口動物產品檢疫、出口危險貨物包裝容器鑑定、裝運出口易腐爛食品與冷凍品的船艙或集裝箱等運載工具的適載檢驗等其他法定檢驗,審查批准法定檢驗商品的免驗和組織辦理復驗工作。

(四)組織和監督管理有關部門以及認可檢驗機構的進出口商品檢驗與認證工作,負責對進出口商品及其生產單位的衛生註冊登記及對外註冊工作和標誌、監督抽查、進口安全質量許可和出口質量許可管理,依法管理進出口商品認證、質量體系認證,負責認可國內外檢驗、評審機構和認可檢驗員、評審員註冊等管理工作。

(五)依法管理進出口商品鑑定業務和國內外委託檢驗業務以及與進出口商品有關的外商投資財產鑑定業務。

(六)制定進出口商品檢驗簽證規定,負責進出口商品普惠制產地證書和一般原產地證書的簽證管理工作,會同有關部門制定進出口商品檢驗收費規定並負責組織實施。管理全國進出口商品檢驗業務的統計,組織進出口商品質量分析調研,提供信息指導和諮詢服務。

(七)依法審核進出口商品檢驗和鑑定機構(含中外合資、合作的檢驗、鑑定機構),歸口管理和監督各類檢驗、鑑定機構的進出口商品檢驗、鑑定業務。

(八)制定進出口商品檢驗科技發展規劃,組織重大科研項目工作,負責檢驗技術引進工作,收集和提供檢驗技術情報。管理進出口商品檢驗標準化工作,制定、審批和發布進出口商品檢驗方法行業標準,參與國家強制性標準制訂、修訂和審批工作,調研和推薦國際貿易中商品質量及檢驗方法標準。

(九)研究制訂進出口商品檢驗方面涉及國際經濟貿易等組織的有關檢驗標準、技術壁壘協議的協調方案並組織實施。

(十)管理全國進出口商品檢驗系統的機構設置、人員編制、公務員制度、勞動工資、教育培訓、行政監察、思想政治工作與精神文明建設、對外宣傳、財務、基建、物資、國有資產和審計等工作。

(十一)開展同國外檢驗、鑑定機構及有關國際機構的交往與合作,組織簽訂並執行進出口商品檢驗方面的國際間合作協議,參加有關國際組織和會議。

(十二)承辦國務院及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交辦的其他事項。

三、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國家商檢局設7個職能司(室)和機關黨委。

(一)辦公室(同時掛「外事辦公室」牌子)

協調機關日常工作,組織重要會議,負責機要、保密、文印、檔案和秘書事務,組織制定進出口商品檢驗國際合作的方針和規章,調查和掌握有關國際組織和機構的情況,研究國際貿易中有關技術壁壘的協調措施,歸口管理外事工作。

(二)政策法規司

研究進出口商品檢驗工作的方針、政策和發展戰略、規劃,制定和組織實施進出口商品檢驗體制改革方案,起草重要文件和報告,負責業務綜合工作,制定進出口商品檢驗法制建設規劃、計劃,負責進出口商品檢驗法律、法規的起草和規章發布工作,指導行政執法、複議和行政訴訟工作,歸口管理進出口商品檢驗宣傳工作。

(三)監管認證司

制定進出口商品質量和檢驗工作的監督管理與認證的規章、制度,管理駐廠質量檢驗監督員,負責認可進出口商品檢驗員、出口商品質量許可和衛生註冊登記工作,管理和組織考核、審查國內外進出口商品檢驗機構的認證工作,管理進出口商品質量認證和標誌工作;管理並組織實施進口商品安全質量許可制度工作,會同有關部門組織指導出口商品生產企業質量體系的建立、評審及認證工作,組織參加國際間的認證工作,制定進出口商品檢驗、鑑定機構管理辦法,負責各類進出口商品檢驗、鑑定機構的審核與監督工作。

(四)檢驗科技司

制定進出口商品檢驗的規章、制度,依法組織實施進出口商品檢驗、免驗、監督抽查、復驗及出口食品衛生檢驗、出口動物產品檢疫工作,調查處理重大檢驗問題,協調各地進出口商品檢驗機構檢驗事宜,研究進出口商品檢驗科技工作的方針、政策,制定進出口商品檢驗科技發展規劃、計劃,組織制訂進出口商品檢驗方法行業標準,組織重大科研項目的攻關,負責進出口商品檢驗科技進步和局科學技術委員會的日常工作。

(五)檢務鑑定司

制定檢務管理和對外貿易鑑定業務的規章、制度,制定進出口商品檢驗證書籤證管理辦法和《商檢機構實施檢驗的進出口商品種類表》,管理普惠制原產地證和一般原產地證簽證工作,統一管理進出口商品鑑定工作和一般包裝、危險品包裝檢驗工作,歸口管理外商投資財產鑑定,協調口岸進出口商品檢驗業務工作。

(六)人事教育司

負責進出口商品檢驗系統的機構編制、勞動工資、人事管理和獎懲等工作,制定進出口商品檢驗系統人事管理辦法,負責進出口商品檢驗系統的教育培訓工作。

(七)計劃財務司

制定進出口商品檢驗系統財務、會計制度和基本建設、儀器設備管理辦法,按照管理權限審批基本建設項目,審核、匯總和下達財務收支和基本建設規劃、年度計劃,負責各種專項資金和物資的分配及管理,會同有關部門制訂檢驗收費標準和收費管理辦法,負責進出口商品檢驗系統國有資產管理工作,負責機關財務和行政事務工作。

(八)機關黨委(同時掛思想政治工作辦公室牌子)

負責局機關和在京直屬單位的黨群工作,指導進出口商品檢驗系統思想政治工作和精神文明建設。

四、人員編制和領導職數

國家商檢局機關行政編制為145名。其中,局長1名,副局長4名;正副司長23名(含局總工程師1名、機關黨委專職副書記1名)。

紀檢、監察、審計等派駐機構和後勤、老幹部服務機構及編制,按有關規定另行核定。

本作品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譯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在中國大陸和其他地區屬於公有領域


註:中文維基文庫社群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演講,不總是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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