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印發強制性標準整合精簡工作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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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印發強制性標準整合精簡工作方案的通知
國辦發〔2016〕3號
2016年1月30日
發布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辦公廳
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印發

強制性標準整合精簡工作方案的通知

國辦發〔2016〕3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

  《強制性標準整合精簡工作方案》已經國務院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國務院辦公廳

                             2016年1月30日

  (此件公開發布)

 

強制性標準整合精簡工作方案

  強制性標準事關人身健康和生命財產安全、國家安全和生態環境安全,是經濟社會運行的底線要求。強制性標準整合精簡工作是標準化改革的重中之重,是建立新型強制性國家標準體系的首要任務。按照《國務院關於印發深化標準化工作改革方案的通知》(國發〔2015〕13號)和《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印發貫徹實施〈深化標準化工作改革方案〉行動計劃(2015-2016年)的通知》(國辦發〔2015〕67號)的要求,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工作目標

   

按照強制性標準制定原則和範圍,對現行強制性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和地方標準及制修訂計劃開展清理評估。2016年底前,提出整合精簡工作結論,不再適用的予以廢止,不宜強制的轉化為推薦性標準,確需強制的提出繼續有效或整合修訂的建議,同時研究提出各領域強制性國家標準體系框架。通過廢止一批、轉化一批、整合一批、修訂一批,逐步解決現行強制性標準存在的交叉重複矛盾、超範圍制定等主要問題,為構建結構合理、規模適度、內容科學的新型強制性國家標準體系奠定基礎,實現「一個市場、一條底線、一個標準」。

 

 

二、工作範圍

   

強制性標準整合精簡工作的範圍包括現行強制性國家標準、強制性行業標準、強制性地方標準,以及已經立項、正在制定過程中的強制性國家標準、強制性行業標準、強制性地方標準制修訂計劃項目。

 

 

三、工作原則

    (一)統一管理,分工負責。在國務院標準化協調推進部際聯席會議(以下簡稱聯席會議)的統一部署下,按照統一的工作程序、技術方法和時間進度,組織開展強制性標準的整合精簡工作。國務院有關部門依據相關法律法規,分工負責各自職責範圍內的整合精簡工作。充分發揮有關標準化技術委員會、行業協會和技術專家的作用。積極做好跨部門、跨領域標準的協調,形成工作合力。各省級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整合精簡工作,充分發揮省級標準化協調推進機制的作用。

 

  (二)平穩推進,兼顧應用。全面掌握強制性標準的應用實施情況,充分考慮標準與相關法律法規、產業政策、監管制度的銜接,有效保障相關標準間的協同配套。在新標準制定發布前,確保原標準正常實施和發揮作用,不造成監管真空,不降低安全底線。

 

  (三)試點引領,點面結合。國務院有關部門和各省級人民政府在不影響總體進度的情況下,可選擇典型領域先行開展強制性標準整合精簡試點工作,充分發揮試點工作的引領作用,及時總結試點工作經驗,改進整合精簡的組織實施工作,點面結合,確保順利有序開展。

 

 

四、職責分工

    (一)聯席會議及其辦公室。強制性標準整合精簡工作中需協調的重大問題和整合精簡結論,報請聯席會議審定。聯席會議辦公室按照聯席會議要求,督促指導國務院有關部門和各省級人民政府開展工作,負責確定強制性標準整合精簡的範圍和責任部門,開發強制性標準整合精簡工作平台,審核國務院有關部門和各省級人民政府提出的整合精簡結論並提交聯席會議審定。

 

  (二)專家諮詢組。設立專家諮詢組,為整合精簡工作提供技術指導,必要時為聯席會議提供諮詢意見。專家諮詢組由國家標準委、國務院有關部門和各省級人民政府推薦的專家組成。

 

  (三)國務院有關部門。國務院有關部門負責對本部門職責範圍內的強制性國家標準、強制性行業標準進行整合精簡,提出整合精簡結論及本領域強制性國家標準體系框架。可根據需要成立強制性標準整合精簡工作組(以下簡稱工作組)。可依據本方案制定整合精簡工作實施細則,並報聯席會議辦公室備案。根據整合精簡工作需要,可成立由專家組成的一個或多個專業組,對強制性國家標準、強制性行業標準逐項進行評估,提出廢止、轉化、整合、修訂或繼續有效的建議,提出本專業領域強制性國家標準體系框架建議。專業組由涉及的標準化技術委員會、行業協會和科研機構的專家組成。

 

  (四)省級人民政府。省級人民政府負責對本行政區域內強制性地方標準進行整合精簡,提出整合精簡結論。可依據實際需要成立工作組,並充分發揮地方標準化協調推進機制的作用。可依據本方案制定整合精簡工作實施細則,並報聯席會議辦公室備案。根據整合精簡工作需要,可成立由專家組成的一個或多個專業組,對強制性地方標準逐項進行評估,提出廢止、轉化、整合、修訂或繼續有效的建議。

 

  (五)協調機制。整合精簡過程中,部門內跨領域標準協調問題,由本部門負責;跨部門的協調問題,由相關部門先行協調,協調不一致的,由聯席會議辦公室負責協調,必要時提交聯席會議協調。地方標準的協調應充分發揮地方標準化協調推進機制的作用。

 

 

五、進度安排

    (一)準備階段(2016年1月—2月)。

   

1.成立組織機構。國家標準委會同相關部門成立專家諮詢組,國務院有關部門和各省級人民政府根據需要成立工作組和專業組。

   

2.摸底調查。國家標準委、國務院有關部門和各省級人民政府分別對現行有效的強制性國家標準、強制性行業標準、強制性地方標準進行摸底,分別提供強制性標準目錄和標準全文(對於強制性標準制修訂計劃項目,提供標準草案或標準大綱),提出負責整合精簡的責任部門建議,報送聯席會議辦公室。除涉密內容外,上述信息統一上傳至強制性標準整合精簡工作平台。

 

  3.協調確定責任部門。國務院有關部門依據職責提出整合精簡責任部門的調整建議,聯席會議辦公室協調確定需整合精簡的強制性標準清單和責任部門。

   

4.培訓工作人員。國家標準委組織對國務院有關部門和各省級人民政府整合精簡工作人員進行培訓,以統一工作尺度和要求。

    (二)評估階段(2016年3月—5月)。

   

1.開展評估。國務院有關部門和各省級人民政府首先要對強制性標準的現狀、問題以及應用實施情況進行充分調查研究,包括強制性標準是否被法律法規、規章及政府文件引用,是否有明確的實施監督部門和執行措施,以及在相關行業領域的應用情況等;其次依據《強制性標準整合精簡評估方法》(由國家標準委印發)對強制性標準開展技術評估;最後提出廢止、轉化、整合、修訂或繼續有效的結論。國務院有關部門同時研究提出本領域強制性國家標準體系框架。整合精簡結論應在強制性標準整合精簡工作平台填報。

 

 

2.報送強制性國家標準制修訂建議。其中,對於現有強制性地方標準中可在全國範圍內統一的技術要求,省級人民政府可提出強制性國家標準的制修訂建議,說明制修訂強制性國家標準的必要性和強制內容,報送聯席會議辦公室,由聯席會議辦公室按職責分工轉國務院有關部門處理。

 

 

3.形成文字記錄。國務院有關部門和各省級人民政府在組織開展強制性標準評估時,對評估過程、評估依據、評估結論、參加評估人員均應有文字記錄,形成會議紀要或工作報告。

 

 

4.協調處理意見。對於建議廢止的標準,責任部門要與相關應用部門充分溝通,避免出現與現行法律法規、政策文件不銜接的情況。對於省級人民政府提出的強制性國家標準制修訂建議,國務院有關部門應統籌考慮,及時反饋處理意見。

 

  (三)結論處理階段(2016年6月—11月)。

   

1.聯席會議辦公室確認。聯席會議辦公室要對國務院有關部門和各省級人民政府報送的強制性標準整合精簡結論和強制性國家標準體系框架進行匯總。其中,國務院有關部門對所負責的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提出的整合精簡結論,由住房城鄉建設部統一協調審核後,報送聯席會議辦公室。

 

  2.徵求意見。聯席會議辦公室將整合精簡結論送國務院有關部門和各省級人民政府徵求意見。

   

3.社會公示。徵求意見結束後,聯席會議辦公室將擬廢止、轉化的強制性國家標準、行業標準清單向社會公示60天。擬廢止、轉化的強制性地方標準,由省級人民政府在本行政區域內向社會公示60天。涉及國家安全和秘密的強制性標準,可結合實際情況在適當範圍內公示。

 

  (四)審定發布階段(2016年12月)。

   

1.聯席會議審定。國務院有關部門和各省級人民政府協調處理各方意見後,形成強制性標準整合精簡工作報告,由聯席會議辦公室審核後報聯席會議審定。

   

2.發布。聯席會議審定後,對於需廢止、轉化的強制性標準,由原發布主體或負責整合精簡工作的責任部門在規定期限內各自發布廢止、轉化公告,需轉化的按照推薦性標準制修訂程序進行轉化;對於需整合、修訂的強制性標準,由國家標準委對外發布結果,並據此安排新的強制性標準制修訂計劃。

 

 

六、保障措施

    (一)人員保障。國家標準委、國務院有關部門和各省級人民政府應根據方案要求和實際需要,安排專人具體負責此項工作。充分依託標準化專業機構為整合精簡工作提供技術支撐。

 

  (二)平台保障。國家標準委在整合精簡工作方案的基礎上,組織開發統一的強制性標準整合精簡工作平台,為國務院有關部門和各省級人民政府的數據報送、信息查詢、匯總統計、交流反饋提供信息化支撐。

 

  (三)經費投入。國務院有關部門和各省級人民政府要加大整合精簡工作的經費投入,確保整合精簡工作順利開展。

   

(四)其他要求。在整合精簡工作期間,除法律法規另有規定或《國務院關於印發深化標準化工作改革方案的通知》已明確按照或暫時按照現有模式管理的領域外,停止新的強制性行業標準和強制性地方標準立項。除符合標準體系、經濟社會發展和國際貿易急需的項目外,原則上不再下達新的強制性國家標準制修訂計劃。已立項的強制性國家標準在符合標準體系和歸口部門同意的情況下,可以繼續批准發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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