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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印發教育部職能配置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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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印發教育部職能配置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定的通知
國辦發〔1998〕108號
1998年7月21日
發布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辦公廳

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印發教育部職能配置

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定的通知

國辦發〔1998〕108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

教育部職能配置、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定》經國務院批准,現予印發。

國務院辦公廳               

一九九八年七月二十一日          

教育部職能配置、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定

根據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全體會議批准的國務院機構改革方案和《國務院關於機構設置的通知》(國發〔1998〕5號),將原國家教育委員會更名為教育部。教育部是主管教育事業和語言文字工作的國務院組成部門。

一、職能調整

(一)劃出的職能。

1.經國務院授權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可以審批設立實施專科學歷教育的普通高等學校。

2.普通高等學校序列中的高等職業技術學校和成人高等學校的指令性招生計劃逐步改為指導性計劃;成人高等學校畢業證書及發放辦法,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制訂。

3.中等專業學校招生計劃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制訂。

4.將省屬本專科院校的本專科專業設置審批權,下放給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教育行政管理部門。

5.將省屬本科院校學士學位授予單位的審批權和已定為碩士學位授予單位的省屬高等學校的碩士學位授予點的審批權,下放給經國務院學位委員會批准授權的省、自治區、直轄市學位委員會。

6.教育部直屬高等學校學費的收費標準,由學校所在地教育行政部門審核後,報所在地省級人民政府批准。

7.將組織中學生參加國際數、理、化、生物、信息等奧林匹克競賽活動的審批工作,交給中國科學技術協會承擔。

8.在實行工資總額包幹和執行高等學校編制管理有關規定的前提下,將教育部直屬高等學校的內部用人制度、勞動工資和收入分配的管理、內部機構的設置以及在專業技術職務宏觀結構調控下學校專業技術職務崗位設置與調整的審批權,下放給直屬高等學校。

9.將教育部直屬高等學校副校級(不含副校級)以下領導職務任免管理權,下放給直屬高等學校。

10.已批准設立研究生院的高等學校及科研機構,可自行審批本單位相關專業的碩士學位授予點。

11.將博士學位授予單位的博士生指導教師的審批權,下放給已批准為博士學位授予單位的高等學校和有關科研機構。

12.教育部直屬高等學校根據國家房改政策和教育部有關規定製定的學校住房制度改革辦法,由學校報當地房改部門審批並報教育部備案。

(二)劃入的職能。

1.將國家語言文字工作委員會併入教育部,對外保留國家語言文字工作委員會的牌子。

2.學生思想政治工作由教育部負責,重大事項請示中央宣傳部。

3.將人事部承擔的管理非教育系統出國留學人員派出的職能,交給教育部承擔。

4.在中央本級財政中,教育部直屬院校的經費預算(含教育事業費、教育基建投資)確定後,由教育部安排;國家發展計劃委員會在確定非教育部直屬院校的基建投資項目時要徵求教育部意見;中央教育費附加及各項教育專款的使用,由教育部、財政部共同提出方案、聯合下達。

5.有關國際援助和外國政府貸款中教育合作項目的立項、審批後的具體管理,教育部直屬高等學校和直屬單位申請的項目經批准後,由教育部負責指導執行;省、自治區、直轄市所屬教育單位申請的項目經批准後,由教育部負責行業指導。

6.各類職業技術學校的學歷教育管理,由教育部指導。

二、主要職責

根據以上職能調整,教育部的主要職責是:

(一)研究擬定教育工作的方針、政策;起草有關教育的法律、法規草案。

(二)研究提出教育改革與發展戰略和全國教育事業發展規劃;擬定教育體制改革的政策以及教育發展的重點、結構、速度,指導並協調實施工作。

(三)統籌管理本部門教育經費;參與擬定籌措教育經費、教育撥款、教育基建投資的方針、政策;監測全國教育經費的籌措和使用情況;按有關規定管理國外對我國的教育援助、教育貸款。

(四)研究提出中等和初等教育各類學校的設置標準、教學基本要求、教學基本文件;組織審定中等和初等學校的統編教材;指導中等及中等以下各類教育的教育教學改革;組織對普及九年義務教育、掃除青壯年文盲工作的督導與評估。

(五)統籌管理普通高等教育、研究生教育以及高等職業教育、成人高等教育、社會力量舉辦的高等教育、成人高等教育自學考試和繼續教育等工作。研究提出高等學校設置標準,審核高等學校的設置、更名、撤銷與調整;制定學科專業目錄、教學基本文件,指導高等學校教育教學改革和高等教育評估工作;負責「211工程」的實施和協調工作。

(六)統籌和指導少數民族教育工作,協調對少數民族地區的教育援助。

(七)規劃並指導高等學校的黨建工作和各級各類學校的思想政治工作、品德教育工作、體育衛生與藝術教育工作及國防教育工作。

(八)主管全國的教師工作,制定各級各類教師資格標準並指導實施;研究提出各級各類學校的編制標準;統籌規劃學校教師和管理人員的隊伍建設工作。

(九)統籌管理各類高等學歷教育的招生考試工作;制定各類高等學校招生計劃;負責各類高等學歷教育的學籍管理工作;歸口管理高校畢業生就業制度改革,擬定高校畢業生就業政策,組織實施高校畢業生就業分配工作。

(十)規劃並指導高等學校的自然科學和哲學、社會科學研究;宏觀指導高等學校的高新技術應用研究與推廣、科研成果轉化和「產學研」結合等工作;協調並指導高等學校承擔國家重大科研項目、國防科技攻關項目的實施工作;指導高等學校國家重點實驗室、工程研究中心的發展建設。

(十一)統籌管理並協調、指導教育系統的外事工作,擬定出國留學和來華留學管理工作的方針、政策;規劃並協調、指導對外漢語教學工作;指導我駐外教育機構的工作。負責協調同香港特別行政區及澳門、台灣地區的教育交流。

(十二)負責教育基本信息的統計、分析和發布。

(十三)擬定國家語言文字工作的方針、政策;編制語言文字工作中長期規劃;制定漢語和少數民族語言文字的規範和標準並組織協調監督檢查;指導推廣普通話和普通話測試工作。

(十四)統籌規劃學位工作,起草有關學位工作的法規;負責實施國家的學位制度;負責國際間學位對待、學位互認等工作;承辦國務院學位委員會的有關具體工作。

(十五)負責協調「中國聯合國教科文組織全國委員會」各委員單位及其他部門、機構與聯合國教科文組織開展教育、科技、文化等方面的合作與交流;負責與聯合國教科文組織總部、亞太地區辦事處、駐京辦事處的聯繫與交流;負責與我國駐聯合國教科文組織常設代表團的聯絡並指導其工作。

(十六)承辦國家科技教育領導小組交辦事項。

(十七)承辦國務院交辦的其他事項。

三、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教育部設18個職能司(廳、室)。

(一)辦公廳

綜合協調部機關重要政務、事務,負責文件運轉和管理;負責部長辦公會、部級工作會議等重要會議的組織安排並督辦;負責新聞宣傳以及文秘、檔案、保密、信訪、保衛等工作。

(二)研究室

負責教育改革與發展戰略的研究並就重大問題進行政策調研;規劃並起草綜合性教育法律、法規草案。

(三)發展規劃司

制定全國教育事業發展的中長期規劃;負責全國教育基本信息統計、分析;負責高等學校管理體制改革和布局、結構的調整;擬定普通高等學校招生計劃,研究提出各類高等學校設置標準,審核高等學校的設置、撤銷和更名;負責教育部直屬高等學校的有關工作;管理直屬高等學校和直屬單位的基建投資。

(四)人事司

負責直屬高等學校、部機關與直屬單位、駐外使(領)館教育處(組)等幹部人事、機構編制工作,規劃並指導教師和教育行政幹部隊伍建設工作;協調並指導直屬高等學校內部人事與分配製度改革。

(五)財務司

參與擬定教育經費籌措和管理的方針、政策;統計並監測全國教育經費投入情況和執行情況;編制直屬高等學校和直屬單位經費的預算和決算;負責直屬高等學校和直屬單位的國有資產管理並監督資本運營;負責有關工商稅務、財務檢查、內部審計等方面的協調工作。

(六)基礎教育司

宏觀指導基礎教育工作和重點推動九年義務教育、掃除青壯年文盲工作,制定基礎教育的基本教學文件及評估標準,指導教育教學改革;組織審定統編教材,規劃教材建設工作;指導中小學電化教育、圖書和教學儀器設備配備工作;指導中小學德育工作、幼兒教育工作、殘疾少年兒童的特殊教育工作。指導社會力量舉辦基礎教育各類學校及教育機構的工作。

(七)職業教育與成人教育司

統籌管理普通及成人中等職業學歷教育、成人文化技術教育,編制中等職業教育的專業目錄和教學指導文件;制定教學評估標準並指導實施工作;指導中等職業教育教學改革和教材建設;指導社會力量舉辦各類中等職業教育學校的工作以及職業證書考試。

(八)高等教育司

統籌管理各類高等教育,規劃並指導高等教育教學改革,制定學科專業設置目錄、教學指導文件、指導性教材建設規劃、教學儀器和實驗設備基本配備標準;指導社會力量舉辦高等學校的工作。

(九)民族教育司

指導並協調少數民族教育的特殊性工作;統籌規劃並指導少數民族「雙語」教學和教材建設;負責協調對少數民族地區的教育援助。

(十)師範教育司

指導普通師範教育和在職教師的培訓工作;制定各級各類師範院校培養目標、規格及師範教育基本專業目錄,指導師範教育教學改革和師資培訓工作。

(十一)教育督導團辦公室

承辦教育督導團的日常工作,組織國家督學對各地中等及中等以下教育的督導評估和檢查驗收,宏觀指導各地的督導工作。

(十二)社會科學研究與思想政治工作

規劃高等學校社會科學研究、馬克思主義理論課和思想品德課建設工作並指導實施;負責高等學校黨建、學生與教師的思想政治工作和穩定工作;規劃並指導高等學校思想政治工作隊伍的建設;負責直屬高等學校和直屬單位出版物的監督管理。

(十三)高校學生司

負責各類高等學校的招生及全國統一考試工作;負責各類高等教育學歷和學籍管理工作;負責制定高校畢業生就業計劃並組織實施,組織實施少量國家急需、應予保證的高校畢業生指令性分配計劃。

(十四)科學技術司

擬定高等學校自然科學技術的發展規劃;組織高等學校承擔國家重大科技項目並指導實施;協調並指導高等學校國家重點實驗室、工程研究中心及高等學校科技成果轉化、高新技術產業發展和「產學研」結合等工作;負責教育系統信息化建設;在國家有關方針政策指導下和本部職責範圍內,負責有關無線電管理工作;協調教育系統有關版權和專利等方面的工作。

(十五)體育衛生與藝術教育司

宏觀指導學校體育、衛生健康和藝術教育工作,制定有關體育、衛生、藝術教育教學的指導性文件;協調大中學學校及學生參加國際體育競賽和藝術教育等交流活動;規劃並指導有關的專業教材建設、專業師資培訓;指導並協調學校國防教育和學生軍訓工作。

(十六)語言文字應用管理司

擬定語言文字工作的方針、政策和中長期規劃;監督檢查語言文字的應用情況;指導語言文字改革;組織推行《漢語拼音方案》,指導推廣普通話工作以及普通話師資培訓工作。

(十七)語言文字信息管理司

研究並審定語言文字標準和規範,制定語言文字信息處理標準;指導地方文字規範化建設;負責少數民族語言文字規範化工作,指導少數民族語言文字信息處理的研究與應用。

(十八)國際合作與交流司

負責教育的國際合作與交流;統籌管理出國留學和來華留學工作;按有關規定管理教育援外和外援項目;規劃並指導對外漢語教學工作;指導駐外使(領)館教育處(組)的業務工作。開展同香港特別行政區及澳門、台灣地區的教育交流工作。

機關黨委。負責部機關和在京直屬單位的黨群工作。

四、人員編制

教育部機關行政編制為470名。其中:部長1名,副部長4名,總督學(副部級)1名,國家語言文字工作委員會主任(副部級)1名,司局級領導職數65名(含副總督學2名,國務院學位委員會辦公室領導職數3名,中國聯合國教科文組織全國委員會秘書處領導職數2名和機關黨委專職副書記)。

離退休幹部工作機構、後勤服務機構及編制,按有關規定另行核定。

五、其他事項

國務院學位委員會辦公室、中國聯合國教科文組織全國委員會秘書處仍設在教育部,其行政編制包括在教育部行政編制總數內。

本作品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譯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在中國大陸和其他地區屬於公有領域


註:中文維基文庫社群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演講,不總是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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