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印發文化部和國家文物局職能配置、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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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印發文化部和國家文物局職能配置、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方案的通知
國辦發〔1994〕20號
1994年1月28日
發布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辦公廳

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印發

文化部和國家文物局職能配置、

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方案的通知

國辦發〔1994〕20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

文化部和國家文物局的職能配置、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方案經中央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審核,已經國務院批准,現予印發。

國務院辦公廳               

一九九四年一月二十八日          

文化部職能配置、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方案

根據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批准的國務院機構改革方案,保留文化部。按照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政府機構改革的要求,結合文化行政管理體制的實際情況,確定文化部職能配置、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方案。

一、職能轉變

文化部要加強對各項文化事業的宏觀管理與調控,從偏重管理直屬單位和文化系統,轉向管理全社會文化事業;從偏重「辦文化」,逐步過渡到「管文化」;從主要依靠行政手段管理,轉向依靠法律、經濟、行政手段相結合的綜合管理。

加強調查研究,制訂和完善文化事業發展規劃和政策、法規;加強對文化市場、文學事業、文化藝術研究和科技的管理,增強協調、指導、監督、檢查、服務職能。

逐步弱化行政管理部門直接辦文化,組織文藝調演、匯演、比賽、評獎等活動及具體審批事務;弱化對直屬單位的直接管理,撤併設在各司局的人事、財務、外事、基建、物資、行政後勤服務等管理直屬單位事務性工作的部門,改三級管理為二級管理。將具體承辦文化活動、對外文化交流、宣傳品的供應及外事服務、文藝人才交流等事務性工作,下放給地方和企事業單位。

二、主要職責

文化部是國務院主管全國文化藝術工作的職能部門,主要職責是:

(一)貫徹黨中央、國務院的路線、方針、政策,研究制訂全國文化工作的政策、法規並監督執行。

(二)研究制訂全國文化事業發展戰略,編制並監督實施文化事業的長期發展規劃和年度執行計劃,協調文化事業發展的比例關係。

(三)研究、指導文化管理體制改革,參與制訂文化事業勞動人事政策。

(四)研究制訂文化經濟政策,宏觀調控、調整文化藝術生產經營和投資方向,統籌安排國家撥給文化部的經費,規劃、指導文化設施建設。

(五)綜合管理全國文學藝術事業,研究、指導文學藝術創作與生產,扶植示範型、實驗型文化藝術品種,歸口管理全國性重大文化活動,指導、協調文化系統電影工作。

(六)制訂藝術教育工作的發展政策,編制藝術教育和在職教育事業發展規劃。

(七)調查、分析文化藝術科技研究和發展的重大問題,組織制訂其發展規劃、方針、政策,推動文化科學技術的進步。

(八)歸口管理全國文化市場,會同有關部門制訂文化市場的發展規劃和政策、法規,指導文化市場稽查工作。

(九)根據國務院有關規定,管理錄音錄像事業。

(十)綜合管理全國社會文化事業,指導社會文化事業的發展,管理群眾文化事業,指導、協調、推動少數民族地區文化和少年兒童文化事業的發展。

(十一)綜合管理全國圖書館事業,調查研究圖書文獻資源的建設、開發和利用,組織推動圖書館事業標準化、網絡化、現代化建設,促進各類圖書館相互合作、協調發展,指導、管理文化系統報刊、書籍出版工作。

(十二)歸口管理全國對外文化交流聯絡工作,制訂對外文化交流法規,代表國家簽訂中外合作協定、年度執行計劃和文化交流項目計劃,指導我駐外使(領)館文化處(組)的工作。

(十三)歸口管理全國對港澳台地區文化交流工作,制訂對港澳台地區文化交流法規,研究港澳台地區文化情況和文化合作前景,指導駐港澳地區文化機構的工作。

(十四)承辦黨中央和國務院交辦的其他事項。

按照國務院的規定管理國家文物局。

三、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文化部設12個職能司局和機關黨委。

(一)辦公廳

組織研究制訂文化事業發展戰略,指導、開展文化政策研究,制訂並組織實施文化立法規劃,推進文化法規體系建設,負責行政複議工作;組織、協調、檢查、督促部機關政務,協助部領導處理日常事務工作,管理部機關行政事務,負責文秘、保衛、檔案、報刊宣傳和信息處理工作。

(二)計劃財務司

組織制訂文化事業發展規劃,會同有關部門制訂文化經濟政策,監督、指導文化企事業單位財務管理工作,管理文化、教育、外事、科研等經費,參與制訂並組織推行文化設施建設標準和規範;管理部機關和直屬單位基建、房產等工作。

(三)人事司

研究、指導、推動文化管理體制改革、勞動人事制度改革、工資分配製度改革,參與制訂文化事業勞動人事政策、法規,會同有關部門研究制訂文化事業機構編制標準,編制文化藝術人才規劃,承擔全國性文化社團的資格審查,負責部機關、直屬單位、駐外使(領)館文化處(組)機構編制、勞動人事管理。

(四)藝術局

綜合管理全國文學藝術事業,研究制訂文藝事業政策、法規並監督實施,編制並組織實施文藝事業發展規劃,宏觀調控文藝事業發展結構、布局,指導文藝事業改革,宏觀指導文藝創作和藝術生產工作,指導全國重大文藝活動,指導部直屬藝術單位業務建設。

(五)教育司

管理藝術教育事業,研究制訂藝術教育和在職教育政策、法規,對文化藝術人才需求情況進行預測,編制並監督實施藝術教育和在職教育事業發展規劃和年度執行計劃,協調全國藝術院校布局、結構,指導藝術教育制度改革,指導部直屬藝術院校業務建設。

(六)文化市場管理局

歸口管理全國文化市場,管理以商品形式進入流通領域的文化精神產品和文化娛樂經營活動,調查研究文化市場發展態勢,制訂文化市場管理的政策、法規並監督執行,指導文化市場稽查工作。

(七)社會文化司

綜合管理社會文化事業,制訂社會文化事業發展規劃和政策、法規並組織實施,調查研究群眾文化、少年兒童文化事業發展問題,研究、指導企業文化、校園文化、社區文化等社會文化事業的建設,指導、協調全國性重大社會文化活動。

(八)圖書館司

綜合管理全國圖書館事業,調查研究圖書文獻資源的建設、開發和利用,制訂並監督執行圖書館工作的方針、政策和法規,研究制訂全國各類圖書館事業發展規劃,組織圖書館之間的協作,推進圖書館事業網絡化、標準化、現代化建設,負責圖書文獻古籍保護工作。

(九)少數民族文化司

管理少數民族地區文化事業,研究制訂少數民族地區文化事業發展戰略和規劃,組織制訂少數民族地區文化工作的特殊政策和法規,扶植少數民族文藝創作,指導、協調重大少數民族文化活動,檢查民族文化政策的執行情況。

(十)科學技術司

管理文化藝術科學研究和文化科技工作,制訂文化科學技術研究工作法規和文化科技發展規劃,指導、協調文化重點科研項目攻關,負責文化科學技術重大成果的管理和推廣應用,開展文化科學技術信息服務。

(十一)對外文化聯絡局

貫徹執行黨中央、國務院外交和外宣工作方針、政策,歸口管理全國對外文化交流聯絡工作,制訂對外文化交流政策、法規,辦理簽訂中外文化合作協定、年度執行計劃和文化交流項目計劃,指導我國駐外使(領)館文化處(組)工作,管理對外文化宣傳工作。

(十二)港澳台文化事務司

歸口管理全國對港澳台文化交流合作工作,制訂對港澳台文化交流工作政策並監督實施;研究港澳台地區文化情況、文化動向,編制與港澳台雙向文化合作交流項目計劃,指導駐港澳地區文化機構工作。

(十三)機關黨委

負責部機關和在京直屬單位的黨群工作(包括紀委、工會、共青團工作)。

四、人員編制和領導職數

文化部機關行政編制為520名。其中,部長1名,副部長4名;正副司局長44名(含部長助理1名、機關黨委專職副書記2名、機關紀委專職書記1名)。

紀檢、監察、審計等派駐機構和後勤、老幹部服務機構及編制,按有關規定另行核定。

國家文物局職能配置、

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方案

根據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批准的國務院機構改革方案和《國務院關於部委管理的國家局設置及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發〔1993〕26號)的規定,國家文物局為文化部管理的國家局(副部級),要適應國家經濟體制改革和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發展,以轉變職能、加強宏觀管理與調控、提高工作效率為重點,建立科學的行政管理體制。

一、職能轉變

根據「保護為主,搶救第一」的方針和當前文物、博物館事業的現狀,國家文物局要加強文物保護、搶救和考古發掘的統籌規劃與監督;加強文物、博物館事業發展的組織協調;加強政策、法規研究,健全文物保護政策、法規體系;加強文物流通管理,指導、監督和控制社會流散文物的流通活動;加強對外文物交流,弘揚和擴大民族文化的影響;加強文物保護經費的使用管理,檢查、監督資金流向。

國家文物局下放給地方文物部門和轉移給直屬事業單位的職能有:人才培養的具體工作,文物、博物館技術規範的制定,對各口岸文物出口鑑定組成員的培訓,回收流失海外的珍貴文物,文物展覽,一級文物檔案管理,私人收藏文物的保護工作,文物、博物館系統科研項目等。

二、主要職責

國家文物局是主管全國文物、博物館事業的職能部門,主要職責是:

(一)貫徹落實「保護為主,搶救第一」的方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的各項規定,研究制訂文物、博物館事業的發展方針、政策和規劃,制訂有關的法規、制度、辦法。建立健全檢查、監督機制。

(二)指導、協調全國文物的管理、保護、搶救、發掘、研究、出境、宣傳等業務工作。

(三)審批全國重點文物的發掘、保護、維修項目,制定工程質量標準,進行監督檢查。

(四)指導、協調全國省級和大型博物館的建設及各博物館之間的協作、交流工作。

(五)審批文物商店、文物出口鑑定組的設立和撤銷,指導、監督文物經營單位購銷活動和經營方式,加強對國內文物市場和文物對外銷售的調控和宏觀管理。

(六)會同有關部門處理文物保護的重大問題,協同有關部門檢查和處理文物失盜、破壞、投機倒把等大案要案。

(七)制訂文物事業經費預算,審核劃撥並監督檢查各項經費使用情況。

(八)管理和指導文物、博物館外事工作,促進對外文化交流。

(九)統籌規劃培養文物、博物館系統專門人才,加強文物、博物館隊伍建設。

(十)組織指導文物、博物館系統科學研究和文物保護科學技術工作。

(十一)承辦國務院和文化部交辦的其他事項。

三、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國家文物局設4個職能司(室)和機關黨委。

(一)辦公室

組織協調、督促檢查局機關政務,協助局領導處理日常工作,負責文電、保密、保衛、檔案、信訪、局機關事務和財務等工作,管理局機關和直屬單位的人事工作,檢查、督促全國文物、博物館系統的安全保衛工作,管理和指導全國文物、博物館的對外交流工作。

(二)文物保護司

研究和指導文物保護與搶救工作,組織、指導全國重點文物保護工程方案的論證、設計、施工、質量監督與驗收,向國家和國際組織推薦、申報重點文物保護單位和世界文化遺產,會同有關部門向國家申報歷史文化名城,管理、監督全國考古工作,指導重大考古項目的實施並負責組織考古成果的評審鑑定,負責文物保護科技工作,審批文物建築維修設計資格、考古發掘領隊資格,協調與國際文物保護機構的關係,管理文物市場,指導文物商店經營活動,搶救、回收社會上特別珍貴的文物,負責文物鑑定,審批特許文物的出境。

(三)博物館司

制訂全國博物館事業發展規劃,審核國家級博物館建設方案,指導、協調全國文物系統博物館業務工作,管理直屬博物館的業務建設,指導全國各行業博物館業務工作;聯繫中國博物館學會和有關國際組織,進行業務及學術交流。

(四)綜合司

研究制訂文物、博物館事業的發展方針、政策和規劃,匯總全國文物、博物館事業中短期計劃,編制文物、博物館事業統計資料;會同有關部委下撥全國重點文物保護專項補助經費,負責局機關和直屬單位的財務計劃管理和監督工作,負責直屬單位國有資產管理及基本建設工作;研究和探討文物管理工作理論和國外工作動態;負責有關文物法規的起草、審查、執法監督和行政訴訟工作;負責制定文物、博物館系統教育的總體規劃及專業培訓計劃並組織落實。

(五)機關黨委

負責局機關及直屬單位的黨群工作(包括紀委、工會、共青團工作)。

四、人員編制和領導職數

國家文物局機關行政編制為90名。其中,局長1名,副局長4名;司局級領導職數14名(含機關黨委專職書記1名)。

紀檢、監察、審計等派駐機構和後勤、老幹部服務機構及編制,按有關規定另行核定。

本作品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譯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在中國大陸和其他地區屬於公有領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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