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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印發林業部職能配置、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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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印發林業部職能配置、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方案的通知
國辦發〔1994〕21號
1994年1月30日
發布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辦公廳

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印發林業部職能配置、

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方案的通知

國辦發〔1994〕21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

林業部職能配置、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方案》經中央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審核,已經國務院批准,現予印發。

國務院辦公廳              

一九九四年一月三十日          

林業部職能配置、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方案

根據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批准的國務院機構改革方案,保留林業部。林業部要按照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要求,轉變職能,理順關係,精兵簡政,提高效率,充分運用法律、經濟和必要的行政手段,更好地完成林業部在林業和生態環境建設方面承擔的任務。

一、職能轉變

為適應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和搞好林業資源配置、生態環境建設的要求,林業部要把林業行政管理工作轉變到統籌規劃、掌握政策、信息引導、組織協調、健全法制、提供服務和監督檢查上來;要加強林業生態環境建設組織管理、林業行政執法管理、林業行業管理和森林資源管理。

取消和轉移的職能有:與森林資源清查重複的森林審計、全國森林資源清查和統計以及全國林業調查區劃和規劃設計等具體工作,對企業具體生產活動的管理,在國家控制規模內非重點林業建設項目的審批,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應由地方政府承擔的組織指揮森林防火、撲火職能等。

二、主要職責

林業部是國務院主管林業行政的職能部門,負責林業生態環境建設事業管理及林業產業行業管理,行使林業行政執法職權。主要職責是:

(一)研究制訂林業發展和林業生態環境建設的方針、政策、法律、法規和發展規劃、計劃,經批准後組織實施並依法監督檢查。指導林業經濟體制改革。

(二)組織指導植樹造林、國土綠化、防沙治沙和各類林業基地及工程項目的建設,對國有林場、苗圃、森林公園和景觀景點以及集體林場、林業工作站實行宏觀管理。

(三)組織指導全國森林資源調查、規劃、設計、動態監測及管理工作,組織編制、審核森林採伐限額並監督執行,監督木材憑證採伐、運輸等林政管理工作。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及有關法規,負責林地、林權管理,負責徵用、占用林地的初審,主管森林資源有償使用並監督林地開發利用。代表國家管理東北、內蒙古國有森工企業的森林資源。

(四)負責管理森林和野生動物類型自然保護區,主管全國陸生野生動物、植物資源的保護和合理開發利用,負責瀕危物種進出口管理以及國家保護的野生動物、珍稀樹種木材、珍稀野生植物及其產品的出口審批。制定及調整國家重點保護的野生動物、植物名錄,報國務院批准後發布。

(五)指導全國林業公安工作和林業公安隊伍建設,指導、協調、監督查處破壞森林資源和野生動植物資源的特大案件,指導、檢查、監督和協調全國森林防火工作和森林病蟲鼠害防治工作。會同有關部門管理武裝森林警察部隊建設並指導有關業務。

(六)對包括木材生產、木漿造紙、森林旅遊、木本藥材、林木花卉在內的林業產業實行宏觀管理。負責組織提報統配木材的分配資源,參與和協調統配木材的分配、調撥工作;管理非統配木材和松香(含松脂)的經銷。規劃指導林產品市場建設。

(七)按照國家規定,進行林業基本建設和技術改造項目的預審或審批,指導林業基本建設,協調森工企業集團與國家有關部門、地方政府之間的關係以及出現的重大問題。

(八)指導、監督林業系統財務工作,負責中央級林業基金的籌集和管理,監督全國林業基金的管理和使用,配合有關部門研究制訂林業的經濟調節政策。

(九)配合有關部門做好水土保持、農村能源發展、農業綜合開發、扶貧等組織指導工作。

(十)制訂林業科技發展規劃,組織重大科研項目攻關和科研成果的推廣應用。協調有關林業的國外智力引進工作,指導全國林業教育和專業人才培訓,負責林業行業勞動工資工作及科技人員的宏觀管理,管理部機關公務員及直屬企事業單位的領導幹部。指導林業宣傳動員和林業行業精神文明建設。

(十一)完成國務院交辦的其他事項。

三、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林業部設13個職能司(室)和機關黨委。

(一)辦公廳

協助部領導組織協調機關工作,組織貫徹執行部機關各項工作制度,負責文秘、檔案、信息、信訪、保衛、保密以及機關財務、房管、基建工作,負責林業部新聞發布,歸口管理有關林業發展及野生動植物保護的法律、法規、科學普及等林業宣傳工作。

(二)政策法規和體制改革司

組織調查研究和制訂林業綜合性的重大方針、政策,研究和指導林業經濟體制改革,組織制訂林業法律、法規,歸口管理林業法制工作。

(三)資源和林政管理司

制訂全國林業資源調查的規劃、標準、規程和制度,組織指導全國森林資源(含林地)清查、統計和消長動態監測工作,監督造林營林的檢查驗收工作,審核和監督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執行森林限額採伐制度,對重點林業省(自治區)森林資源監督管理,管理東北、內蒙古國有森工企業的森林資源,監督管理全國木材運輸檢查工作,負責林地、林權管理,管理森林資源有償使用工作,負責徵用、占用林地的初審並監督林地開發利用,負責林地調查、定級、登記、發放林權證及林地估價等工作。

(四)造林綠化和森林經營司

制訂造林綠化、防沙治沙、森林經營和管理方面的有關方針、政策、法規、規程並監督貫徹執行,組織指導全國造林綠化工作以及用材林基地、防護林體系、治沙工程和經濟林、薪炭林、竹林的建設與管理,宏觀管理森林公園和景觀景點、森林旅遊,指導林場、苗圃及林木花卉的生產經營,配合有關部門做好水土保持工作和農村能源發展工作,組織協調和檢查指導全民義務植樹,承辦全國綠化委員會辦公室的日常工作。

(五)林業產業司

制訂林業產業經營管理的有關方針、政策、法規和規程並監督執行,指導林業企業改革,協調指導木材及其他林產品的生產、經銷,歸口管理非統配木材等林產品進出口事宜,指導林產品市場建設和運行,負責統配木材的產銷銜接工作,指導木材採運、木竹加工、林產化工、木漿造紙和林業的多種經營以及木材節約代用、資源綜合利用、林業行業安全生產等,按國家規定對林業系統機電產品進出口進行管理,協調林業企業與有關部門、地方政府之間出現的重大問題。

(六)野生動物和森林植物保護司

制訂野生動植物資源保護、管理和利用的有關方針、政策、法規,履行國家有關法規及有關國際公約、協定賦予的各項職責,指導管理陸生野生動物和植物資源的保護與開發利用,負責管理全國森林和野生動物類型自然保護區與森林病蟲鼠害防治、檢疫和預測預報等工作,制訂或調整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植物名錄,負責全國陸生野生動物和瀕危物種進出口管理,對外使用中華人民共和國瀕危物種進出口管理辦公室名稱。

(七)林業公安局

制訂林業公安工作的法規和規章制度並組織貫徹執行,指導全國林業公安工作,協調和督促查處破壞森林資源、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資源和珍稀植物資源的特大案件,掌握重點國有林區的社會治安情況,指導全國林業公安幹警隊伍的建設和管理。

(八)森林防火辦公室(武裝森林警察辦公室)

檢查、指導、協調地方政府和有關部門承擔的森林防火工作,協調地方的航空護林防火,管理森林火災檔案,發布森林火險預報和森林火災信息,指導和管理武裝森林警察部隊。

(九)綜合計劃司

制訂林業發展和生態環境建設的戰略、規劃、中長期計劃、年度計劃、林業產業政策,制訂林業計劃、統計的法規、制度、方法和指標體系並監督執行,制訂和發布部頒林業工程建設的規範、標準和經濟定額,負責限額以上林業大中型建設項目的預審及限額以下項目的審批,負責利用外資項目的審批及配套資金平衡工作,指導協調林業生態環境保護工作。

(十)財務司

管理中央級林業基金,指導地方林業基金的管理,管理各項財政撥款、周轉金、林業專項基金、部自有資金和外匯及其他資金,管理林業財務,配合有關部門研究制訂林業經濟調節政策和措施,監督、管理國有林業資產以及部機關、直屬單位的資產。

(十一)科學技術司

制訂林業科學技術發展規劃和計劃,負責林業科研及其推廣的計劃管理、成果管理,指導協調林業技術市場管理、林業技術監督、新技術開發和林業專利工作,組織協調有關林業科技工作以及國外智力引進工作,指導林業科技體制改革。

(十二)國際合作司

負責與有關國際組織和外國政府及民間組織聯繫,引進利用外資和先進科學技術,爭取國外經濟技術援助,協同有關司檢查、指導國際合作與交流,會同有關部門組織國際組織在中國召開的有關林業和野生動植物管理工作的國際會議,歸口管理部機關和直屬單位外事工作。

(十三)人事教育司

制訂林業專業人才培訓和林業教育發展規劃、計劃,指導林業教育改革和林業專業教育,負責部機關和直屬單位的人事勞動工作,負責林業行業勞動工資工作和科技人員的管理工作。

(十四)機關黨委

負責部機關和在京直屬單位的黨群工作,指導林業行業職工思想政治工作。

四、人員編制和領導職數

林業部機關行政編制為446名。其中,部長1名,副部長4名;正副司局長45名(含機關黨委專職副書記2名、紀委專職書記1名)。

紀檢、監察、審計等派駐機構和後勤、老幹部服務機構及編制,按有關規定另行核定。

林業部在黑龍江省、吉林省、內蒙古自治區和大興安嶺林業公司派駐森林資源監督專員及其辦事處所需的行政編制,在解決其他部門派出機構的行政編制時一併研究解決。

本作品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譯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在中國大陸和其他地區屬於公有領域


註:中文維基文庫社群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演講,不總是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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